
為深化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明確部門職責和組織程序,保證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到位,近日,泰安市印發《關于對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的實施意見》,對審計結果運用原則及運用的具體辦法做出了明確規定?,F將此意見的主要內容刊載如下:
一、審計結果運用原則、范圍及工作程序
(一)審計結果運用應堅持以下原則:
1.實事求是、客觀公正、適當公開的原則;
2.審用結合、整改結合的原則;
3.責任必究、獎懲激勵的原則;
4.按職負責、協調運作、成果共享的原則。
(二)審計結果運用的工作程序:
1.組織部門根據黨委、政府的工作重點和加強干部監督管理的需要,確定審計對象,擬定年度審計計劃,并以書面形式委托審計機關具體實施。
2.審計機關接到市委組織部的委托通知后,應主動向干部管理和紀檢監察部門了解被審計部門、單位和領導干部的有關情況,有關部門應積極配合。
3.審計機關在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時,對重要的審計對象和單位,可首先與組織部門、紀檢監察部門聯合組織召開由被審計單位領導、有關部門領導和人員參加的審計會議。由組織部門、紀檢監察部門提出工作要求,審計組通報審計工作安排意見,被審計領導干部介紹本人履行經濟責任情況。
4.審計部門實施審計后,在法定時間內出具審計結果報告,并對報告的真實性負責,對查出的違紀違規問題在職權范圍內嚴格按照法律、法規進行處理。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對審計報告反映的問題在進一步核實的基礎上,對審計結果的運用提出初步建議,連同審計結果報告一起報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并分送組織、紀檢及相關部門。
5.紀檢、組織、監察、人事等部門根據審計結果報告和結果運用建議,按照各自職責和分工,提出意見,并報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同意,由各部門在權限范圍內執行。
6.紀檢、組織、監察、人事、審計等相關部門三個月內將審計結果的運用情況報市經濟責任審計領導小組,并抄送市聯席會議辦公室。被審計單位應在收到審計決定或審計意見書一個月內向聯席會議辦公室報告落實整改情況,并抄送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審計項目結束后三個月內,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組成聯合檢查組,選擇重點單位進行跟蹤檢查。
二、審計結果運用機關及處理意見
(一)組織人事部門對審計結果的運用
組織人事部門根據審計機關出具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和聯席會議辦公室提出的初步運用意見,依據干部管理權限和有關規定,分別提出下列處理意見:
1.對被審計單位和領導干部的評價,凡符合下列條件,在任期經濟責任履行情況比較好,業績突出的,應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或作為提拔重用的依據之一。
(1)經濟效益較好(與計劃、與歷史同期或先進水平比較);
(2)財政、財務收支結果真實或基本真實,且調整賬面金額占審計金額10%以下;
(3)執行國家財經法規情況比較好;
(4)單位的內部控制制度比較健全、有效;
(5)被審計領導干部沒有個人經濟問題和其他違反廉政規定的行為。
2.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部門、單位有下列違紀違規問題之一且問題較輕、金額較小的,由組織人事部門負責組織談話、打招呼,進行批評、教育,并限期改正;對所在部門、單位的下列違紀違規,問題性質較重、金額較大的,且領導干部對下列問題所負的責任又夠不上黨紀政紀處分的,組織部門可給予誡勉,誡勉期限一般為一年,對改正錯誤的解除誡勉;對認識有差距,沒有明顯改進或出現其他問題的,可延長半年誡勉期,或根據工作需要,對有關責任人給予必要的職務調整。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部門、單位違紀違規問題的性質輕、重和金額大、小,由審計部門提出認定意見。
(1)應繳未繳、擠占、挪用預算內、外資金的;
(2)隱瞞轉移財政收入的;
(3)設置帳外帳、私設小金庫的;
(4)違規發放補貼、獎金、實物的;
(5)挪用專項資金的;
(6)違反國家財務開支規定,招待費超支等其他浪費國家資財的;
(7)違反國家財務制度規定,在財務會計信息反映上存在虛報浮夸,造成資產、負債、損益、銷售額、利潤、產值等方面不實的;
(8)偷漏國家稅收、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截留挪用國家稅收等損害國家利益的;
(9)不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經營決策或內部控制制度不嚴,造成決策失誤和管理不善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
(10)有其他違紀違規問題的。
3.對領導干部因個人經濟和其他違反廉政規定的問題以及因單位違紀違規問題,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組織人事部門應根據有關規定做出相應的處理。
4.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分級負責的原則,及時組織對被審計領導干部進行談話。對任中和離任審計的市直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根據情況,可由市委領導或組織部門負責人進行談話。
(二)紀檢監察機關對審計結果的運用
紀檢監察機關根據審計機關出具的審計結果報告、審計建議書和聯席會議辦公室提出的初步運用意見,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分別提出下列處理意見:
1.對涉及被審計領導干部個人經濟問題和其他違反廉政規定行為的,紀檢監察機關應進一步立案查處,該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應及時作出處理。
2.被審計領導干部在其職責范圍內,由于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所在單位有本《意見》所列舉的十個方面的違紀違規問題之一,且問題性質和違紀金額符合處理條件的,紀檢監察部門應按照黨紀政紀的有關規定作出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告知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
3.對審計部門移送的被審計領導干部的個人經濟問題和其他違反廉政規定行為的案件線索,經查實已構成犯罪的,應及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4.紀檢監察部門可在一定范圍內通報對被審計領導干部黨紀政紀處分情況,公布經濟責任審計中的大案要案。
(三)審計機關對審計成果的運用
1.審計機關根據審計組提報的審計報告,在審定的基礎上,對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部門、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的,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作出審計決定,予以處理、處罰。
2.審計機關對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部門、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負有責任的和自身有違反黨紀、政紀行為,依法應當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通過聯席會議辦公室,提出處理意見,并及時向紀檢監察部門移送。
3.審計機關對被審計領導干部工作嚴重失職,造成國家財產重大損失或違反法律、法規且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應作出審計移送處理書,及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4.對在經濟責任審計中發現的領導干部普遍性、傾向性、苗頭性問題,審計機關以審計要情的形式上報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同時送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
5.審計機關利用審計資料建立被審計領導干部審計檔案及數據庫。
三、審計結果運用的組織協調和運行機制
審計結果的運用是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環節。紀檢、組織、監察、人事、審計等部門應當充分利用經濟責任審計成果,強化對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切實成為干部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各部門要加強協調,密切配合,各司其職。圍繞審計結果運用,要繼續堅持和完善領導小組為工作決策層,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為結果運用層,審計機關為實施操作層,聯席會議辦公室為組織協調層的四體聯動、協調共抓的運行保障機制,充分發揮紀檢監督、組織監督、審計監督的綜合效能。組織人事部門要根據干部管理和監督的需要,堅持先審計,后離任的要求,提出審計工作計劃,確定審計對象和重點,正確運用審計結果;紀檢監察部門要按照廉政建設的要求,從推進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出發,把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納入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的總體安排,加強監督檢查,及時查處審計中發現的違紀違規問題;審計部門要按照有關的制度規定, 依法開展審計工作,廉潔從審,突出重點,改進方法,規范審計評價,確保審計質量,發揮經濟責任審計在管干部、正黨風、促發展方面的重要作用。 (山東泰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