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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議審計證據的收集

  【摘要】筆者就審計證據的作用、種類、收集談了自己的粗淺想法。
  
  一、審計證據的作用
  
  (一)審計證據是制訂與修正審計方案的依據之一
  通過初步調查,根據證實審計目標的需要,確定所需審計證據的類型、數量及取證渠道和方法,這就為確定審計的范圍、重點及主要手續方法提供了依據;審計人員在取證過程中,往往會發現實際情況與原定方案有很大差異,需要重新確定取證的范圍和方法,這又為修訂審計方案提供了依據。
  
  (二)審計證據是做出審計決定的基礎
  任何審計決定都必須有根有據,否則難以令人信服,容易被人否定。因此,正確的審計決定,都要以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為基礎。
  
  (三)審計證據是表示審計意見的根據
  全面公正的、準確的、恰當的審計意見都必須有充分的審計證據來支持,都必須和客觀事實相吻合。根據估計和推測提出的審計意見,不會被他人所接受。
  
  (四)審計證據是確定或解除被審計人員應負經濟責任的根據
  審計人員可以根據在審計過程中所收集到的大量的審計證據,證明被審計單位和被審計人應負經濟責任或解除所應負的經濟責任。
  
  (五)審計證據是控制審計工作質量的重要手段
  審計證據的作用不僅在于能夠取信于他人,而且也是審計職業自我控制的重要工具。審計主管人員可以根據取證進度來控制審計進度,可以通過審計證據來控制全部審計工作的質量。
  
  二、審計證據的種類
  
  (一)實物證據
  實物證據通常是證明實物資產是否存在的非常有說服力的證據,但實物資產的存在并不能完全證實被審計單位對其擁有所有權。而且對某些實物資產的清點,雖然可以確定其實物數量,但其質量好壞將影響到資產的價值,有時難以通過實物清點來加以判斷。因此,對于取得實物證據的賬面資產,還應就其所有權歸屬及其價值情況進行確認。
  
  (二)書面證據
  書面證據包括與審計有關的各種原始憑證、會計記錄、記賬憑證、會計賬簿和各種明細表、各種會議記錄和文件、各種合同、通知書、報告書及函件等。書面證據是審計證據的主要組成部分,可稱之為基本證據。書面證據按其來源分為外部證據和內部證據兩類。外部證據是由被審計單位以外的組織機構或人士編制的書面證據,它一般具有較強的說明力。注冊會計師為證明某個事項而自己動手編制的各種計算表、分析表等也屬于外部證據。
  
  (三)口頭證據
  口頭證據是被審計單位職員或其他有關人員對審計人員的提問做口頭答復所形成的一類證據。這類證據可靠性較差,證明力較小,本身并不足以證明事情的真相,其主要作用是發掘一些重要的線索,從而有利于對某些需審核的情況做進一步的調查,以搜集到更為可靠的證據。
  
  (四)環境證據
  環境證據也稱狀況證據,是指對被審計單位產生影響的各種環境事實。具體而言,它又包括以下幾種:1.有關內部控制情況。內部控制制度越健全、越嚴密,所需的其他各類審計證據的數量就越少;否則,審計人員就必須獲取較大數量的其他審計證據。2.被審計單位管理人員的素質。3.各種管理條件和管理水平。
  
  三、審計證據收集
  
  (一)事前收集
  事前收集主要是在審計前收集與審計項目相關的審計證據,也就是評價標準,它是衡量和判斷審計對象的正確性、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有效性的尺度,主要包括被審計單位自己制定的依據,上級單位起草制定下發的各類文件資料以及國家頒布實施的法律法規等。
  
  (二)事中獲取
  事中獲取是審計人員在現場審計中收集的證據,這是審計證據的主要來源。現場審計證據收集的方法很多,主要有以下幾種:1.向被審計單位及相關部門直接索取有關證明材料。即審計人員針對審計項目和所要達到的目標,有目的地向被審計單位索取有關文件、憑證、賬簿、指標等資料。在索取資料的過程中,被審計單位必須如實提供,不得拒絕或隱匿,更不能提供虛假的資料。如不能及時提供證據,應向審計人員說明理由。同時,審計中若發現有虛假的資料,應當場向被審計單位講明利害關系,以保證索取資料的真實性。2.現場查閱。審計人員親自查閱被審計單位的有關資料,對業務資料、文件、檔案材料等從形式到內容都要進行認真閱讀。閱讀中不能斷章取義、片面理解,要在全面分析、客觀公正的基礎上,尋求相關的審計證據。對發現的問題,在做好筆錄的同時,必須獲得相關材料的影印件,這樣收集的證據才是有價值的證據。3.抽查有關資料。在審計過程中,由于審計人員不可能對被審計單位的業務活動進行全面檢查,但又必須完成審計項目,因此,審計人員只能根據能反映被審計單位經濟活動的相關資料來進行抽查,從而獲得必要的審計證據。所以,所要抽查的資料必須是有用的,具有代表性和公允性。4.實地盤點。審計人員親臨現場,對被審計對象的財產物資進行實地盤存和檢查,并與有關記錄進行核對來驗證其真實性、完整性和安全性并從中獲取足夠的證據,這種方法一般在審計固定資產時比較適用。5.實地調查。審計人員通過觀察、查詢等方法,對查閱不明的事項進行內外調查,從而獲得必要的審計證據。6.現場觀察。指審計人員到實地現場,通過觀察業務操作流程和崗位之間的相互制約程度以及檢查內部制度的執行情況等手段,發現線索和直接獲取證據。7.分析比較。審計人員利用已獲得的有價值的相關資料,采用科學的方法,通過對重要比率、金額及其變動趨勢的分析、比較來獲取審計證據。
  
  (三)證據鑒定。審計并不是證據越多越好,應以能說明問題為限。那么,審計人員通過各種途徑收集到的審計證據,盡管具有證明力,但其證明力還是潛在的,還不能直接用來證明審計項目,必須對證據的相關性、重要性、真實性進行鑒定。對于證據與被審計事項沒有內在聯系的應果斷剔除;只有在證據與證據之間存在聯系且能夠相互證實時,其證據才能夠被利用。在證據與證據之間內容不一致或存在矛盾的情況下,還應收集更多的相關證據進行判斷。同時,對經過鑒定的證據還必須加以綜合,也就是說對相關證據從總體上加以歸納、分析、整理,使之條理化。通過綜合,選出最適宜的、充分的、有說服力的證據,以此作為編寫審計報告、發表審計意見、做出審計結論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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