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劉保臣]
FIDIC是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法語名稱的字頭縮寫。FIDIC的合同條件是在總結各個地區、國家的業主、咨詢工程師和承包商各方經驗的基礎上編制出來的,是國際上一個高水平的通用性文件。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及加入WTO,我國建設領域中利用外資的工程項目越來越多,FIDIC條款合同也從陌生到逐步被業界所熟知。怎樣根據FIDIC條款合同的特點做好外資工程的財務管理工作,便成為擺在施工企業財務人員面前的一個新問題。本文以FIDIC合同通用條款為基礎,從承包人的角度出發,對FIDIC合同與外資工程財務管理中應注意的問題進行論述。
本文所稱外資工程是指國內利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和區域發展援助金融機構的貸款進行建設的工程項目。出于對風險控制的考慮,世行、亞行在對土木工程建設項目進行貸款時,貸款額一般是占項目建設資金的一定比例。在整個項目建設期間,一般均要求采用FIDIC條款合同來規范、約束有關各方的行為。
一、FIDIC合同條款概述
所謂FIDIC條款合同,是指由國際咨詢工程師協會所制定的條款組成的合同文件,由一般條款、特殊條款、標書與標書附錄及投標保證、協議書、技術條款、圖紙、附單價的工程量清單、中標通知書等組成,具有以下特點:
1.FIDIC條款合同有通用條款與專用條款之分,專用條款是根據我國國情對通用條款所作的修改,其效力要優于通用條款。
2.FIDIC條款合同的規定嚴密、詳盡、準確,很多內容都是國內合同所未涉及到的,如對不可抗力的具體分類,關于環境保護、宗教信仰、幫助貧困家庭就業等方面的規定等。
3.FIDIC條款合同是一種實質上的平等合同,對業主、工程師、承包商都一視同仁,有利于各方按合同履行義務、行使權利。
4.FIDIC條款合同中,確立了工程師在建設項目管理中的關鍵地位。工程師不僅具有國內監理工程師的職能,而且承擔了業主設計的部分職能。
5.FIDIC條款合同,特別注重行為或要求的書面性,在合同條款中,無論任何通知、同意、批準、證書或決定等,均應是書面形式。
二、FIDIC合同條款下財務管理工作要求
相對于傳統的建筑管理體制而言,FIDIC合同確立了一種全新的建筑項目管理運作模式,其中的很多內容都與國內通行的合同有極大區別。在這種模式下,財務管理工作便相應有了一些新的內容和特點。財務人員首先應熟悉合同條款的規定,尤其是財會工作涉及到的有關內容,才能將其用于實際工作。這就要求財會人員不斷加強學習,提高自身的業務素質,同時注意以下方面的問題:
1.以“資金管理為中心”開展財務工作。外資工程一般單價較低,資金往往十分緊張,為保證施工生產的順利進行,并減少資金管理過程中的風險,加強資金管理便成為解決問題的重要方面。具體操作如下:
(1)嚴格按合同條款規定,及時完善手續,爭取工程款早日到位。工程中標后,承包人應按合同規定,及時向業主提供履約的擔保及工程師要求的現金流動估算表,每月按實際工作量提交合同規定格式和內容的支付報表。由于合同規定中從支付報表經業主或工程師批準到工程款支付日的時間距離一般較長,只要在此時間內付款,即不構成業主違約,承包商應想方設法爭取業主早日付款。
(2)充分利用暫定金額條款。所謂暫定金額是指合同規定的在工程量清單中列明的一項金額,當承包人提供材料、設備或遇到突發事件,而工程量清單中未列明具體的項目或單價時,由工程師確定具體的使用數額。承包商應充分利用這一條款,當可以使用暫定金額的規定情形發生時及時通知工程師,并爭取使該暫定金額包含在最近一期的中期支付報表中。
(3)及時提交竣工財務報告和最終財務報告,收回工程余款。根據合同規定,承包人應在全部工程的移交證書頒發后一定時間內提供竣工財務報告,在缺陷責任終止證書頒發后的一定時間內提供最終財務報告及結清單。承包人應及時按合同提交上述報告,說明業主尚需支付的款項,早日辦理工程決算與結算。
(4)保留金的及時收回。保留金即通常所說的質量保證金,由業主在每期中期支付時從應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除。承包人應根據合同規定,在工程師簽發工程移交證書時,向業主索回50%的保留金,在工程缺陷責任期滿后,向業主索回另外50%的保留金。
外資工程由于作為標底的單價普遍較低,而且由于建筑市場競爭激烈,出于投標策略的考慮,施工企業均將投標價控制在更低水平。工程中標后,對施工成本進行有效控制,對提高項目經濟效益便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
值得注意的是,優質工程及優良工程要達到相當比例這一在國內相對流行的做法,并不為FIDIC合同所采納,承包商只要按照合同規定的質量標準要求進行施工即可,而毋須以提高成本為代價去創優質(良)工程。
2.加強索賠管理。在內資項目中很多人將變更設計與索賠混為一談,但在FIDIC合同中二者是截然不同的概念。索賠條款是維護業主及承包人權益的重要手段。承包人對業主的索賠主要是由業主違約(如逾期付款)或非承包人自身原因(不可抗力)引起的。當合同規定的索賠情況出現時,承包人應在規定時間內向工程師和業主發出索賠通知,并提交索賠數額和索賠依據等詳細資料,承包人同時還應注意,應嚴格履行合同,避免因誤期或其他違約行為被業主反索賠。
3.控制合同擔保風險。投標前,施工企業要向業主提供投標擔保(投標保函或投標保證金),工程中標后,則要提供履約擔保(履約保函或履約保證金)。在向業主以保函尤其是以保證金形式提供投標擔保和履約擔保之前,應對業主的資信情況進行詳盡調查,確信業主有實際履約能力后方可提供,以免落入擔保陷阱。另外,要注意保函的格式及措辭,不但要符合業主的要求,而且要防止將施工企業暴露在相對較大的風險條件下。
4.加強對原始資料的管理,做好基礎性的工作。FIDIC合同十分注意一切資料及行為的書面化,這就要求我們在日常財務工作中,應按合同條款的規定,做好原始資料尤其是有關計量、支付、索賠等原始資料的搜集、整理、歸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