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由于改革開放和利用外資,我國進出口貿易和對外經濟合作有了極大發展,外幣核算業務量猛增。為此,我國于2006年2月首次發布了《企業會計準則第19號——外幣折算》(下稱新準則)。本文就這一新準則同《企業會計制度》及國際準則進行分析比較。
一、新準則的主要內容
(一)記賬本位幣的確定
新準則規定:(1)記賬本位幣,是指企業經營所處的主要經濟環境中的貨幣,企業通常應選擇人民幣作為記賬本位幣;(2)選擇以人民幣以外的某種貨幣為記賬本位幣的,編報的財務報表應當折算為人民幣;(3)企業記賬本位幣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除非企業經營所處的主要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
(二)外幣交易的會計處理
新準則規定,進行外幣交易會計處理時,經常要涉及外幣貨幣性項目和外幣非貨幣性項目的概念。外幣貨幣性項目是指企業持有的貨幣資金和將以固定或可確定的金額收取的資產或者償付的負債。外幣非貨幣性項目是指貨幣性項目以外的項目。 (1)企業對于發生的外幣交易,應當將外幣金額折算為記賬本位幣金額。 (2)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外幣貨幣性項目和外幣非貨幣性項目的處理:①外幣貨幣性項目,采用資產負債表日即期匯率折算,因資產負債表日即期匯率與初始確認時或者前一資產負債表日即期匯率不同而產生的匯兌差額,計入當期損益;②以歷史成本計量的外幣非貨幣性項目,仍采用交易發生日的即期匯率折算,不改變其記賬本位幣金額。
(三)外幣財務報表的折算
新準則規定:企業對境外經營的財務報表進行折算時,折算方法是。(1)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和負債項目,采用資產負債表日的即期匯率折算,所有者權益項目除“未分配利潤”項目外,其他項目采用發生時的即期匯率折算。(2)利潤表中的收入和費用項目,采用交易發生日的即期匯率折算;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統合理的方法確定的3)按照上述方法折算產生的外幣財務報表折算差額,在資產負債表中所有者權益項目下單獨列示。
(四)信息披露
新準則規定,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外幣折算有關的信息。(1)企業及其境外經營選用的記賬本位幣及選定的原因;記賬本位幣發生變更的,說明變更理由。(2)采用近似匯率的,近似匯率的確定方法。(3)計入當期損益中的匯兌差額。(4)處置境外經營對外幣財務報表折算差額的影響。
二、新準則與原會計制度差異比較
發布新準則前,有關企業外幣折算的會計核算主要通過2000年頒布的《企業會計制度》第九章第117—120條款進行規范。新準則對比原會計制度主要差異如下:
(一)增加了記賬本位幣的確定
企業會計制度明確了外幣業務是指以記賬本位幣以外的貨幣進行的款項收付、往來結算等業務,但是并沒有進一步定義什么是記賬本位幣以及如何選定記賬本位幣。外幣折算準則不僅明確定義了記賬本位幣,而且明確企業通常應選擇人民幣作為記賬本位幣。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企業,可以依照不同情況選定某種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但是,編報的財務報表應當折算為人民幣。
1.企業選定某種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時,要考慮:(1)當該貨幣主要影響商品和勞務的銷售價格時,通常以該貨幣進行商品和勞務的計價和結算;(2)當該貨幣主要影響商品和勞務所需人工、材料和其他費用時,通常以該貨幣進行上述費用的計價和結算;(3)融資活動獲得的貨幣以及保存從經營活動中收取款項所使用的貨幣。
2.企業選定某種貨幣作為境外經營的記賬本位幣時,要考慮:(1)境外經營對其所從事的活動是否擁有很強的自主性;(2)境外經營活動與企業的交易在境外經營活動中是否占有較大比重;(3)境外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是否直接影響企業的現金流量并可以隨時匯回;(4)境外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是否足以償還其現有債務和可預期的債務。
(二)增加了變更記賬本位幣的規定
企業會計制度沒有關于企業變更記賬本位幣的規定。新準則不僅明確規定企業記賬本位幣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而且明確規定企業因經營所處的主要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確需變更記賬本位幣的,應當采用變更當日的即期匯率將所有會計項目折算為變更后的記賬本位幣記賬。
(三)增加了處置境外經營的會計處理
企業會計制度沒有關于企業有關境外經營或處置境外經營的會計處理規定。新準則明確規定企業在處置境外經營時,應當將已列入所有者權益的外幣折算差額轉入當期損益。
(四)沒有規定分賬制記賬方法
1.企業會計制度和會計實踐中應用的外匯交易方法有兩種做賬制:外匯統賬制和外匯分賬制。 (1)外匯統賬制是以本國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將發生的其他貨幣的經濟業務折合為人民幣反映,外幣在賬簿上只作輔助記錄。在外匯統賬制下,企業應該將有關外幣金額折合為記賬本位幣金額記賬,由此就涉及匯率選擇問題。按照國際慣例,一般采用業務發生日的匯率或期初的匯率作為折合匯率。在我國,除了企業接受投資者投入外幣資本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外幣業務應以業務發生當日的匯率作為折合匯率。期末,將所有外幣賬戶余額按期末匯率折合為記賬本位幣金額,其與原來賬面上記賬本位幣金額之間的差額作為匯兌損益計入當期損益。會計實踐中除金融企業外,多數企業都采用此種做賬制。(2)外匯分賬制是在外匯交易發生時直接用原幣記賬,平時不進行折算,也不反映記賬本位幣金額,如果涉及兩種貨幣的交易,則開設“貨幣兌換”賬戶作為賬務處理的橋梁,分別與原幣的對應賬戶構成借貸關系。期末,將所有以外幣記賬的各賬戶全部發生額按期末匯率折算成記賬本位幣金額后加以匯總,將匯總后的借貸方差額確認匯兌損益并計入當期損益。會計實踐中金融企業和進出口業務涉及多種貨幣的外貿企業多采用此種做賬制,其他企業一般不用。
2.在新發布的外幣折算準則中沒有規定分賬制記賬方法。
三、新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的比較
新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第21號——匯率變動的影響》內容基本上是相對應的,但表述上有所不同,主要差異如下:
(一)關于記賬本位幣
外幣折算準則只明確了采用記賬本位幣記賬時,境外經營處于惡性通貨膨脹時的記賬原則,即企業在并入處于惡性通貨膨脹經濟中的境外經營的財務報表時,應對其予以重述;在境外經營不再處于惡性通貨膨脹經濟中時,停止重述,按照停止之日的價格水平重述的財務報表進行折算等。但沒有表述境內經營企業在通貨膨脹情況下如何處理,我國至今也沒有發布相應通貨膨脹經濟下的會計準則,而通貨膨脹又是經濟生活中幾乎不可避免的經濟現象。國際會計準則在第14條明確規定:“如果功能貨幣是惡性通貨膨脹經濟下的貨幣,則主體財務報表應按照《國際會計準則第29號——惡性通貨膨脹經濟中的財務報告》進行重述。”
(二)關于列報貨幣
外幣折算準則明確規定企業通常應選擇人民幣作為記賬本位幣,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企業,也可以選定以該種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記賬,但是,編報的財務報表應當折算為人民幣。這就是說,會計核算可以以選定的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而列報貨幣只能是人民幣。國際會計準則第38條中提出:“主體財務報表可以按任意一種(或幾種)貨幣列報。如果列報貨幣不同于主體的功能貨幣,其經營成果和財務狀況需要折算成列報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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