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鄉鎮黨委、政府,縣直黨工委,縣直各部、委、辦、局(公司),各人民團體:
根據2000年中紀委第四次全會和監察部、財政部《關于印發試行會計委派制度的意見》([2000]12號)精神,為加強我縣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推進會計管理體制改革,規范會計工作秩序,增強財政理財能力,提高廉政建設水平,經研究決定成立閩清縣會計核算中心(以下簡稱核算中心),對全縣行政事業單位實行會計集中統一核算管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縣各行政事業單位財務分兩批納入集中統一核算管理。第一批從2004年5月1日起納入核算中心管理,余下的單位于2004年7月1日納入管理。
二、納入集中統一核算的單位與資金范圍。以下性質的單位應納入核算中心集中統一核算。1、所有財政全額撥款的縣直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包括縣法院、檢察院);2、依托黨政機關、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成立的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及部分財政補助的事業單位;3、政府授權收費及有罰沒收入的自收自支事業單位;4、依附黨政機關的社團組織(縣總工會除外);5、主管部門納入的下屬所、站(已劃給鄉鎮政府會計核算中心管理的除外)。
納入的資金范圍:1、納入核算中心集中統一核算單位的預算內的所有資金;2、各種基金;3、縣政府認為須納入代管的政府投資的重點項目資金。
三、會計集中統一核算的主要做法。會計集中統一核算是以國庫統一收付和會計集中核算相結合的管理體系,集中統一核算單位納入核算中心集中統一核算后,由核算中心統一代理記帳,進行財務收支監管,實行“一中心”、“五統一”、“一代理”。
“一中心”是指會計核算中心。實行集中統一核算以后,各單位財務保護“三不變”,即:預算管理體制不變、單位現財機制不變、會計主體法律責任不變。會計核算中心在保證各單位資金使用權和財務審批權不變的前提下,統一代理各單位會計核算工作、統一代管資金,并受縣財政局授權行使財務監督職能,把核算服務與監督有機結合起來。各集中統一核算單位須指定一名專(兼)職財會管理員負責單位原始票證的審核、登記、整理、匯總、報帳,并做好與會計核算中心聯絡工作。集中統一核算單位的內部財務計劃和財務管理等事宜仍由集中統一核算單位財務人員負責。
“五統一”是:統一帳戶、統一資金管理、統一核算、統一編制會計報表和統一保管日常會計檔案。
1、統一帳戶。核算中心在銀行開設統一的帳戶,實行分戶核算。納入集中統一核算的單位的所有資金收入(包括各項財政預算內外撥款和上級撥入經費)和支出均通過核算中心帳戶,取消單位原開設的銀行帳戶,包括基本帳戶、一般帳戶、臨時帳戶、專用帳戶(含工會帳戶、協會帳戶、社團帳戶、食堂帳戶、基金帳戶等,除財政集中專戶和有預算外收入且未實行“票款分離”單位的收入及縣總工會帳戶外)。特殊原因要求保留的帳戶,由單位申請并經縣會計集中統一核算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后方可予以保留。各集中統一核算單位應按規定時間向縣財政局報送包括獨立核算的下轄所、站、單位的所有銀行帳戶開戶情況(具體時間由縣財政局通知)。納入集中統一核算以后查出的單位帳戶(核算中心同意開設的備用金帳戶等除外),一律按“小金庫”處理。各單位的日常零星開支按照單位的規模和業務量,核算中心核定給不同額度的備用金。
2、統一資金管理。集中統一核算單位預算內、外收入管理辦法保持不變,正常經費按預算指標統一由縣財政局以序時進度直接撥入核算中心帳戶。各集中統一核算單位上級主管部門的撥款直接匯入核算中心,其它財政專項資金、往來款項按原預算管理辦法,經縣財政局審批后撥入核算中心帳戶,核算中心分單位進行明細核算。集中統一核算單位的各項支出、往來款項都在核算中心帳戶核付。各主管部門納入會計核算中心管理后,核算中心將根據主管部門下發的資金分配文件或年度預算計劃和項目進度直接撥給下屬用款單位。主管部門撥給下屬單位的資金需核銷的,由主管部門負責核銷后,統一報核算中心進行帳務處理。核算中心原則上不辦理無預算、無指標、無資金的支出。
3、統一核算。納入核算中心集中統一核算后,集中統一核算單位發生收支業務時,必須取得或填制符合國家規定的原始憑證,核算中心審核單位財會管理員報送來的原始憑證必須具有“三性”,即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所有收款都必須填制合法票據,所有付款原始憑證都必須達到“四有”,即有合法票據(財政或稅務票據)、有付款印鑒(單位印章、領導簽字)、有具體用途、有經辦人或實物驗收人簽字。核算中心對集中統一核算單位財會管理員報送的原始憑證經審核、復核蓋章后辦理付款手續,原始憑證或資料手續不齊全的退回原單位補辦完整后再辦理付款手續。會計核算中心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編制記帳憑證進行分戶核算,并根據縣委、縣政府有關文件精神以及省市等上級有權機關下發的相關財務支出規定進行核算管理。
4、統一編制會計報表。核算中心根據帳簿記錄分戶編制會計報表,做到帳表一致,并通過集中統一核算單位財會管理員及時向有關部門、單位提供真實可靠的會計報表。
5、統一保管日常會計檔案。納入集中統一核算后,當年集中統一核算單位的會計憑證、帳簿、報表等會計檔案資料由核算中心統一歸檔保管,待年終結帳或決算后逐步移交給各集中統一核算單位,由各單位與原會計檔案資料一起妥善保管。
“一代理”是指核算中心不設出納,由開戶銀行代理出納業務。
四、實行集中統一核算后,各單位應加強對各項資金的預算編制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嚴格執行經費審批制度和財務管理制度,經費支出審批權仍由各單位根據實際確定。凡是向財政部門提出超預算、超進度的資金撥款申請和追加預算、專款,以及預算外資金返撥申用事宜,仍由各單位財會管理員或相關人員負責按規定辦理。各單位要將內部財務管理制度(第一批4月20日前、第二批6月 20日前,第二批類推兩個月,下同)報送一份核算中心,同時報送縣紀委、監察局、審計局備案。
五、第一批納入單位要在4月20日前對本單位的資產進行全面清查登記,并對債權債務進行一次全面清理。核算中心負責各集中統一核算單位債權債務的會計核算,各集中統一核算單位對本單位發生的債權債務負有清收償還的責任。同時,第一批納入單位要在4月25日結清帳目,編制好移交清冊,按有關規定辦理會計移交工作(移交時間由會計核算中心另行通知)。嚴禁各單位在集中統一核算之前,突擊花錢,濫發獎金、補貼,更不得將資金轉移到下屬單位或其他單位。
六、縣財政局是會計集中統一核算管理的職能部門,應根據實際會同監察、審計部門制定與完善相應的經費開支標準及相關配套制度。核算中心嚴格按照會計制度的規定辦理資金結算、憑證審核、登帳、編制報表等有關業務,并按規定對有關財務資料保密。同時,核算中心應科學制定內部分工管理制度和具體操作規程,管理好資金和內部工作人員,為各集中統一核算單位提供優質、文明、高效的服務。
七、在實行會計集中統一核算體制下,單位會計主體法律責任不變,單位資金所有權、使用權和審批權不變。紀檢、監察、審計、財政等有權進行財務檢查的部門,需要查帳時,須先通知受檢單位,由受檢單位與會計核算中心聯系并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規定調閱相關會計資料。
實行會計集中統一核算是縣委、縣政府從源頭上防范腐敗及推進會計改革的一大舉措,各部門、各單位要充分認識其重要意義和作用,以大局為重,嚴格執行有關規定,確保此項工作的順利進行,使我縣的財政管理和理財能力提高到一個新的水平。
附:閩清縣會計核算中心集中統一核算管理的單位(第一批、第二批)。
中共閩清縣委
閩清縣人民政府
200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