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ebei Finance and Accounting
2001.8
正 文
企業集團母子公司財務管理初探
谷樹才 趙 欣
一、強有力的集權
1.銀行賬戶管理。針對目前企業集團出現的子公司私自在銀行開戶截留現金的問題,母公司應加強對子公司開戶的控制。子公司在銀行開戶須經母公司審批,所開賬戶必須由母公司財務部門統一管理。例如,有的集團實行“結算中心制”,它以母公司名義在銀行開立基本結算戶,再分別以各子公司的名義在該總戶頭上設立分戶,由總戶控制各子公司分戶。在子公司看來,結算中心就是銀行,借款、還款及其他方式的融資均要向結算中心提出。結算中心加強了對子公司資金使用的監管,而且通過集中子公司的閑散資金也增強了集團的資金實力。
2.現金預測。為了使現金管理變被動為主動,克服短期行為,母公司應通過整體預測,對集團以現有的資金能做多大的經營規模、需要多大的融資規模、可尋求的資金來源等有一個清楚的認識。對于財務部門而言,則要隨時掌握每一時期和時點可以運用和必須支付的現金。對子公司現金的集中管理為現金預測提供了條件。母公司每天都將實際收支情況與預測相比較,發現不相符的情況,及時找出原因,以便采取糾正措施。
3.籌資管理。母公司在現金預測基礎上,研究集團資金來源的構成方式,選擇最佳的籌資方式。資金的籌集應與使用相結合,并與集團的綜合償債能力相適應,不能盲目舉債,增加籌資風險。因此,子公司所需資金不得擅自向外籌集,而須在集團內部籌集,并由母公司財務部門負責此項業務。為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還可以借助價值規律,實現集團內部資金的有償使用,即子公司向母公司借款時須支付利息。
二、集權與分權的適當結合
1.投資管理。集團的投資規模和投資方向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到集團公司的發展方向,因此,集團投資管理傾向于采用集中管理。在母公司對子公司資金加以集中管理之后,投資管理可以適當分權,即子公司有權制定一定金額以下的投資項目,但一般占集團投資很小的一部分。有的集團是根據子公司等級來劃分投資權限,超過規定限額的投資項目要向母公司提出申請。母公司應建立健全子公司對外投資立項、審批、控制、檢查和監督制度,并重視對投資項目的跟蹤管理,防止出現只投資不管理的現象,規范子公司的投資行為。
2.利潤分配。母公司作為企業集團的主體,其利潤分配是集團利潤分配的核心內容。母子公司以控股方式形成,對應的是按股份分紅的利潤分配方式。對母公司而言,子公司所增利潤要按一定比例留在母公司,以便滿足集團的長遠發展需要,同時也要保證子公司和職工的利益得到逐步增加,這是集團凝聚力的動力和源泉。
三、實行廣泛徹底的分權
母子公司財務的集中管理并不排斥子公司的獨立核算,而是在統一的有機體內充分體現子公司的法人地位。子公司在母公司審定的決策范圍內,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對自己的生產、銷售、投資、分配等享有法定的經營權。子公司對所生產的產品進行從研究、開發、生產、銷售到售后服務一條龍經營。在訂立合同、業務購銷、資產負債和留存收益的核算上,均體現了子公司應有的獨立核算地位;制單、審查、記賬和報表系統均由子公司按財務會計制度和有關規定辦理。
(作者單位:石家莊東方熱電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建設銀行河北省分行)
(責任編輯:武根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