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問:我單位已于2007年2月15日辦理了2006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現經稅務師事務所審核后發現納稅調整項目不夠準確,請問是否可以進行第二次納稅申報?如果有補繳稅款是否需繳納滯納金?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的規定,納稅人在匯算清繳期內自行調整后仍可以申報納稅。但過了申報期的,應按未按時申報處理。
在匯算清繳期內結清稅款的,不加收滯納金。也就是說,你單位可以在2007年4月30日前按調整后金額再次進行納稅申報,在4月30日后進行申報的應按未按時申報處理。
若在4月30日前結清稅款的不加收滯納金,否則從滯納之日起即5月1日起按天加收0.05%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