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任何一項權力的行使都必須受到監督,權力缺少監督必然產生腐敗。稅務稽查作為稅務管理的重要環節,具有“外反偷騙、內防不廉”雙重職能,加強對稅務稽查權力運行的監督與制約,既是規范稅收執法的需要,也是加強稅務干部隊伍建設的一種重要手段。如何加強對稅務稽查權力運行的監督制約,是當前稅務部門必須研究的一項重要課題。
一、當前稅務稽查權力運行監督制約現狀及存在問題
近年來,稅務稽查工作形成了以選案、檢查、審理、執行四分離為主的內部執法監督制約機制,對促進稽查權力的依法規范運行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目前稅務稽查由于受執法環境、監督手段、人員素質等因素的影響,對稽查權力的監督制約還相對弱化,產生了一些不廉行為,甚至還導致了個別刑事案件的發生。究其原因:
1、稽查權力分解不盡合理,缺少相對制衡。雖然稽查按照選案、實施、審理、執行等程序進行了“四分離”,對稽查執法權力進行了分設和權限劃分,初步形成了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體現了對稽查辦案全過程的相互制衡和監督。但是,上述四環節相分離的工作機制只是在同一個稽查局內部形成的,權力依然還集中在稽查部門,這樣的“權力鏈”極易使問題被“內部消化”,不能對稽查執法權力運作過程實施有效的監督、制約,不能起到真正制衡的作用。
2、部門監督制約不夠到位,外部監督乏力?,F行對稽查案件的審理主要由稽查內部審理部門和上級重大案件審理委員會及其辦公室負責,各地對劃分案件審理的權限設定標準不一,有的對稽查內部審理權限設置過大,有時達到標準案值需提請上級審理卻被指定下級審理,造成內部監督不到位。外部監督常常形同虛設,被查單位常常懾于稽查部門的權力,對執法中的不當行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紀檢監察部門往往掌握不到真實情況和實質內容,只能做做形式上的工作。
3、稽查執法空間較大,法規制度還不完善。目前稽查執法工作仍然依據1995年國家稅務總局出臺的《稅務稽查工作規程》,對如何實施稅務稽查各環節執法行為的監督制約沒有具體的法規性條文,使得實際操作缺乏應有的權威和剛性。加之《稅收征管法》規定的稅務稽查處罰的自由裁量權過大,給稅務稽查人員的執法隨意性留下了過多的余地,也給違法違紀留下了較大的空間。
4、監督制約手段落后,考核指標不完善。目前稽查“四環節”相互監督制約主要是通過對相互間傳遞的資料進行審核和審查,審核和審查主要靠人的經驗和業務素質進行判斷,存在很大的人為因素。有的問題不是從資料上能反映出來的,存在主觀因素和隨意性。雖然稅務稽查信息化建設不斷加快,但目前其功能仍體現在簡單錄入狀態,滿足不了對稽查工作監督的要求。同時,對稽查工作的考核也不完善,稽查質量難以真實反映??己瞬荒軐崿F預期的效果,甚至出現稽查質量考核指標與實際稅務稽查工作質量不對稱的現象。比如,檢查的深度一直是稽查工作控制的難點問題,目前主要采取復查的手段,從復查的差錯率來衡量檢查深度,而復查由于受多種因素的影響,再加上復查率有限,就難以全面衡量檢查深度。
二、強化對稅務稽查權力運行監督與制約的有效措 (一)加強思想教育,提高規范執法意識
加強思想教育、強化責任意識,是提高辦案質量、強化稅務稽查監督和制約的根本。由于稅務稽查工作特殊性,稽查人員稍有不慎就會陷入不廉的泥潭。因此,必須結合實際情況,開展多種形式的思想教育,做到警鐘長鳴。首先,要加強理想教育,牢固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過好權力關、金錢關。其次,要加強職業道德教育,逐步實現職業道德認識向職業道德行為和習慣的轉化,自重、自省、自警、自勵,構筑反腐倡廉防線。第三,要加強法制教育,克服執法的隨意性,增強秉公執法的自覺性。第四,要定期輪崗?;閸徫皇嵌悇障到y的重要崗位,長期在這種崗位上工作,容易產生特權思想,工作打不開情面。通過輪崗,有利于激勵稽查人員不斷學習、積極進取,有利于將思想素質好、稽查業務強的同志充實到稽查工作崗位上來,增強稽查工作的活力。
?。ǘ┩晟票O督制約機制,強化內部監督
要在認真貫徹落實稽查工作制度的基礎上,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各項監督制約機制,加大案件復查力度,強化對執法權力的制衡,防止不廉行為的發生。
1、嚴格落實制度,深化執法制約。針對稽查選案、檢查、審理和執行四個環節的業務流程、操作程序、辦案權限、質量標準、執法責任等有關規定,進一步研究細化,出臺一系列稽查工作規程和稽查工作制度,有效規范檢查人員的執法權,促進稽查執法的規范、公正和效率,目前江蘇省國稅稽查系統制定完善了一系列些行之有效的制度,筆者認為,值得借鑒和推廣。如:《稅務案件限時辦結管理辦法》中規定了對稽查四環節的完成時間,《稽查系統項目化檢查實施辦法》為檢查人員規定了程序化的檢查內容,《稽查建議制度》促進了對納稅人規范化的稅收管理,《稽查工作底稿制度》提高了稽查的工作質量……一系列制度的落實使稽查工作的每一個環節、每一個步驟都有章可循,既保證了稽查人員正確行使執法權,又防止了稽查人員濫用職權,保證了稽查權力的依法、規范、有序運作。此外,稽查人員依托CTAIS2.0征管軟件中稽查模塊,對稽查案件實施全過程、全方位監控管理,初步實現了機器管事、制度管人、人機結合的管理模式,強化了對稽查行政執法權的制衡與監控,深化了對稽查執法的制約。
2、完善案件復查,加大檢查制約。按照“內外監督、兩級監控”的目標,完善案件復查復審制度,可以在上半年由市級稽查局組織對縣(區)局上年稽查案件開展復查復審,下半年由市、縣局法規、監察等部門牽頭組織對市、縣(區)局稽查局當年檢查案件開展復查復審,利用有效的監督機制,對考核期間內已查結并作處理的案件進行全方位的案件復查。要規定對稽查案件復查的達標比例,如一般案件復審率2%,大要案件復審率4%等。通過全面深入案件復查,查出稽查案件中的存在問題,糾正檢查中的不足,區分不同情況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追究,加大對稽查人員執法權的監督,規范稽查人員的行為,確保執法不出錯,干部不出事。
3、完善執法檢查機制,突出過程監控。成立執法檢查領導小組,明確專人,專門負責稽查異常數據信息的監控和考核,形成以異常數據分析-核查-復核-整改-追究為核心的執法檢查機制。充分研究稽查考核指標體系,分析執法過錯信息,及時核查整改,定期通報,突出對程序合法性、實體規范性和適當性、執法效率性的監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