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內容提要: 我國會計準則制定模式是一種極為標準的政府準則制定模式,是最適合中國國情的會計準則制定模式。如何完善認為這種會計準則制定模式,筆者認為應增強準則制定機構的獨立性,完善準則制定程序,明確會計準則制定權。
「關鍵詞」會計準則;制定模式;政府;財政部
良好的會計準則制定模式,是制定高質量會計準則的前提。恰當的準則制定機構、高素質的準則制定人員以及充分的準則制定程序,是良好的會計準則制定模式的必備因素。
一、會計準則制定模式的概念
所謂會計準則制定模式,是指對會計準則制定機構、制定人員以及制定程序等作出的一種安排。閻德玉教授認為:“會計準則是由特定的制定機構和專門的制定人員通過一定的制定程序制定,適用于一定范圍的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的標準。會計準則的制定機構、制定人員、制定程序、制定基礎等制定要素的相互結合方式稱為會計準則的制定模式。”
二、中國會計準則制定模式的研究
中國準則制定模式(以下簡稱中國模式)是一種政府準則制定模式。成文法的法律環境、高度集權的意識形態、政府管制的社會慣例以及規模宏大的國有經濟等多種因素,綜合使得中國模式成為一種極為標準的政府準則制定模式。財政部在制定會計準則的過程中具有絕對的權威性,幾乎不會受到外界利益集團的干預,利益集團游說的現象在中國基本上不存在。另外,在中國會計準則的制定機構中,直接參與準則制定的人員,基本上都是財政部會計司的工作人員,其他方面社會人員較少介入。
三、中國會計準則制定模式的評價
衡量一個準則模式是否合理、有效的標準應該是這種模式是否有能力產生公正的會計準則。這里的“有能力”是指準則制定機構是否有足夠的經費來源,保證研制出高質量的會計準則:“公正的會計準則”是能夠保護市場經濟中多數利益主體的根本利益、不偏不倚的會計準則,公正的會計準則不應該偏袒任何一方的利益,包括國家。一種會計準則制定模式只要能夠具備上面的基本要求,不論是民間模式、還是政府模式,各有各的理由,無所謂孰優孰劣。從這個角度講,筆者認為,當前中國的會計準則制定模式不必要改革,由政府(財政部)制定會計準則是最適合于中國國情的會計準則制定模式。
四、對改進我國會計準則制定模式的幾點看法
從國情出發,由財政部制定統一的會計準則是當前最適合于中國的一種會計準則制定模式。如何逐漸完善這種會計準則制定模式,恐怕是今后應該考慮的主要問題。
1、增強準則制定機構的獨立性
(1)提高準則制定人員的代表性
我國的會計準則制定機構似乎缺少各類頗富實際經驗的各方面技術咨詢專家。我們知道,在英美等主要發達國家的準則制定機構中,參與準則制定的人員來自于會計職業界、企業界、證券交易所、專業研究機構、政府、投資人等各個方面,因而準則的制定有著強大的專家隊伍為后盾,這對制定高質量的會計準則是相當重要的。
我相信,如果在準則制定過程中有來自各方面的專家——報表的編制者、使用者、監管者等參與,而不是期待著他們在網上有意或無意地發表自己的意見,將會使我們會計準則的質量更有保證。
(2)準則制定機構應擁有獨立的資金調配能力
準則制定機構應擁有獨立的預算,在其所控制的資金范圍內擁有獨立的資金調配能力。這可保證準則制定機構能獨立地制定關于準則研究和制定的計劃,從而提高準則研究和制定工作的獨立性。
(3)建立相關的監督機制
由準則的非相關利益人(如學術機構的專家)組成監督機構對準則制定過程和準則制定效率進行監督,并對準則的可能影響進行評估,從而對在準則制定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利己現象做出最大的抑制。
2、完善準則制定程序
(1)加強會計理論研究,安排準則制定計劃
準則制定機構應該對會計問題進行認真思考并處于研究工作的最前沿,合理預期會計問題出現的時間及類型并研究經濟環境對準則的影響,還應結合我國經濟發展的需要從總體上安排準則制定計劃,不使準則的制定出現“救火式”的狀況,從而使具體準則制定工作有充分的時間考慮各方的意見和準則可能對各利害關系人的影響。
(2)積極采用現代互聯網技術,增加準則制定的透明度
在形式上充分利用發達的互聯網技術,事前公布議題,討論結束后迅速發表相關公告。準則發布時,應發布結論基礎,并公開發表少數派意見,在可能的情況下可舉行聽證會或以書面形式發表意見。
3、明確會計準則制定權
1999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明確指出由財政部管理全國的會計工作,由財政部制定統一的會計制度。這為財政部享有會計準則的制定權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保證。我國實行以公有制為主體,國有經濟占主導地位的經濟制度決定了國家是會計工作的主要服務對象和會計信息的主要使用者。會計政策的選擇、會計報表的信息內涵、會計信息的披露方式等都應充分考慮國家宏觀經濟決策的需要,由政府制定會計準則是滿足這種需要最為直接的手段。并且由于我國的會計實務歷來由財政部負責制定,加之我國的民間性會計組織尚未十分成熟,因而由財政部負責具體會計準則的制定是各方可以接受的。但是中國證監會根據相關法律受命管理證券市場,它理所當然地擁有關于上市公司會計報告通用規則的制定權。1993年6月以來,證監會已發布和修訂了多號《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內容和格式準則》。這些準則涉及會計報告、會計的確認和計量等方面的問題,而我國目前的會計準則主要適用于上市公司。因此他們之間必然存在一個協調問題。這里進一步明確會計準則制定權指的就是如何協調財政部和證監會在制定會計準則方面的沖突。由于我國財政部與證監會為同級政府機構,要很好地協調它們之間的關系應從法律層面界定其各自享有的準則制定權,否則將是“治標不治本”。
參考文獻:
㈠趙西卜。中國會計準則研究(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
㈡梁爽。對我國具體會計準則的評價和反思(J)。財務與會計,2003,(6)。
㈢閻德玉。會計準則制定模式的比較研究(J)。會計研究,19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