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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解析

 《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規范企業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會計核算的主要問題是換入非貨幣性資產成本的計價,以及相關損益的確認。本準則不涉及企業合并中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及以權益性工具換取非貨幣性資產,前者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后者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新準則名稱改為“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下面解析新準則的主要內容,分析新舊準則會計處理規定對比的主要變化,闡述新準則的執行對企業權益、損益及資產結構等的影響,提出加強管理的對策。

  一、新準則的主要內容解析

  (一)對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概念的理解

  《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所規范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是指交易雙方主要以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長期股權投資等非貨幣性資產進行的交換。該交換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貨幣性資產(即補價)。

  貨幣性資產,是指企業將以固定或可確定金額的貨幣收取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和應收票據以及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等。非貨幣性資產,指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

  在理解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概念時,要注意以下兩點:

  1、貨幣性資產與現金等價物是不同的概念

  貨幣性資產以可確定金額為其特征,如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和應收票據以及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可收回的金額是確定的。而現金等價物,指企業持有的期限短、流動性強、易于轉換為已知金額現金、價值變動風險很小的投資,如交易性的債券、證券,因其交易后能收回的金額不確定,故不是貨幣性資產。

  2、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貨幣性資產(即補價)

  在涉及貨幣性資產(補價)的情況下,判斷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參考比例為25%,即:收到或支付的補價占換出(或換入)資產公允價值的比例低于或等于25%;如果換出(或換入)資產公允價值均不能可靠計量,則收到或支付的補價占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的比例低于或等于25%,均確認為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公允價值,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愿進行資產交換或債務清償的金額。

  1998年發布的非貨幣性交易準則區分同類不同類資產,分別采用賬面價值和公允價值計量; 2001年修訂的非貨幣性交易準則均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計量。新發布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準則與以前發布及修訂的準則在非貨幣性資產定義及判斷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事項的標準上是一致的,主要的不同在于新準則引入公允價值作為換入資產入賬價值計價基礎,且對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損益的確認方式不同。

  (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確認與計量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在不同的條件下,分別采用公允價值或賬面價值計量,不同的計量方式對換入資產成本及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損益的確認方式不同。

  1、新準則采用公允價值計量的判斷

  新準則規定,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同時滿足兩個條件時,以公允價值計量。

  兩個條件為:

  一是該交換具有商業實質;

  二是換入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

  不滿足兩個條件之一時,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計量。

  因此,在新準則中是采用賬面價值還是公允價值計量,對該項交換是否具有商業實質的判斷是關鍵。判斷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是否具有商業實質,有兩個判斷條件,滿足兩個條件之一的,即為具有商業實質:

  一是換入資產的未來現金流量在風險、時間和金額方面與換出資產顯著不同。

  二是換入資產與換出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不同,且其差額與換入資產和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相比是重大的。

  條件之一可理解為,判斷商業實質時要考慮該項交換的發生,預計使企業未來現金流量發生變動的程度,比較換入、換出資產產生的現金流量在時間、金額和風險方面的差異;一般是在預計換入資產在未來產生現金流量將比換出資產大,換出資產方才可能將一資產換出,換入另一資產,即該交換對換出方是有利的,則該交換是具有商業實質的。

  比如,企業A與企業B分別有位于市區和郊區的兩棟大樓,建造時間及成本均相同,一般情況下,位于市區的大樓(地理位置較優越)預計將來能產生的現金流量將大于位于郊區的大樓,如果二者交換,一般企業B要支付部分補價給企業A,企業A才愿意交換,這樣的交換就具有商業實質。反之,如果不涉及補價的該兩棟大樓等額交換,是不符合商業實質的。

  條件之二可理解為換入資產在本企業的使用預計將來能夠產生的現金流量的現值要大大超出換出資產在本企業的使用預計將來能夠產生的現金流量的現值,且超出數與交換時換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之比,占有較大的比例。

  比如,甲企業有一批鋼材,公允價值為20萬元,若在甲企業使用這批鋼材,預計能夠為甲企業帶來的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為18萬元;乙企業有一臺機器設備Q,公允價值21萬元,若在乙企業使用這臺設備,預計能夠為乙企業帶來的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為15萬元。如果甲、乙企業將鋼材與設備相互交換,甲企業使用這臺設備,預計能夠為甲企業帶來的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為40萬元,乙企業使用這批鋼材,預計能夠為乙企業帶來的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為38萬元。

  則甲乙企業鋼材與設備互換,均能為企業帶來大大超出原換出資產產生的現金流量的現值,且超出的現金流量現值部分與原有換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相比,占有相當大的比重。則我們說,甲、乙企業將鋼材與設備相互交換,是具有商業實質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另外,判斷商業實質時還要注意交換雙方是否是關聯方關系,在我國目前的經濟環境下,交易雙方關聯方關系的存在,可能表明交易不具有商業實質。如上例,企業A與企業B兩棟大樓等額交換,明顯對企業A不利,則很可能A、B企業之間為關聯方關系,其交換是不具有商業實質的。

  2、新準則采用公允價值計量,換入資產成本及交換損益的確認

  判斷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符合公允價值計量條件,則以換出資產公允價值(加支付補價或減收到補價)或換入資產公允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公允價值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公式為:

  不涉及補價:

  換入資產的成本=換出(或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應支付的相關稅費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損益=換入資產的成本-(換出資產賬面價值+應支付的相關稅費)

  支付補價:

  換入資產的成本=(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支付補價)(或換入資產公允價值)+應支付的相關稅費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損益=換入資產的成本-(換出資產賬面價值+支付補價+應支付的相關稅費)

  收到補價:

  換入資產的成本=(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收到補價)(或換入資產公允價值)+應支付的相關稅費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損益=換入資產的成本+收到補價-(換出資產賬面價值+應支付的相關稅費)

  上述公式中公允價值是采用換出資產或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應區分三種情況:

  ①如果換出資產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而換入資產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則采用換出資產公允價值;

  ②如果換出資產公允價值不能夠可靠計量,而換入資產公允價值能可靠計量,則采用換入資產公允價值;

  ③如果換入、換出資產公允價值均能夠可靠計量,則應當采用換出資產公允價值計量,除非有確鑿證據表明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更加可靠。

  在采用換出資產公允價值的情況下,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損益為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之差,在采用換入資產公允價值的情況下,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損益為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加收到補價減支付補價)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之差。

  3、新準則采用賬面價值計量,換入資產成本及交換損益的確認

  判斷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不符合公允價值計量條件,則采用換出資產賬面價值計量,以換出資產賬面價值(加上支付的補價或減去收到的補價),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不論是否涉及補價,均不確認損益。

  公式:

  不涉及補價:

  換入資產成本=換出資產賬面價值+應支付的相關稅費

  支付補價:

  換入資產成本=換出資產賬面價值+支付的補價+應支付的相關稅費

  收到補價:

  換入資產成本=換出資產賬面價值-收到的補價+應支付的相關稅費

  (三)同時換入多項資產,換入資產成本的確定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同時換入多項資產的,在確定各項換入資產的成本時,分別以下情況處理:

  1、 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

  即交換具有商業實質,且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則按照換入各項資產的公允價值占換入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對換入資產的成本總額進行分配,確定各項換入資產的成本。

  公式一:

  各項換入資產的成本=換入資產的成本總額X(換入各項資產的公允價值/換入資產公允價值總額)

  2、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

  即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不具有商業實質,或者具有商業實質,但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應當按照換入各項資產的原賬面價值占換入資產原賬面價值總額的比例,對換入資產的成本總額進行分配,確定各項換入資產的成本。

  公式二:

  各項換入資產的成本=換入資產的成本總額X(換入各項資產的賬面價值/換入資產賬面價值總額)

  二、新舊準則會計處理規定對比的主要變化

  (一)關于換入資產成本及交換損益的確認與計量規定不同

  與舊準則相比,新準則增加公允價值計量模式,在以換出資產賬面價值計量的條件下,新準則不確認損益,而舊準則規定收到補價一方應確認損益,且損益僅以收到的補價所含的損益為限。

  在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中,只涉及少量的補價(貨幣性資產),補價所含的損益部分更少,對企業當期損益的影響很小,按照會計重要性的核算原則,可以忽略不計,因此,新準則的會計處理方法更為簡潔方便,符合重要性原則要求,與國際會計準則一致。

  另外,新準則的公允價值計量模式與國際準則相比,國際會計準則規定資產交換必須以公允價值計量,除非企業能證明該項交易不能以公允價值計量;我國新準則強調,如果要采用公允價值計量,必須證明該項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能以公允價值計量。體現我國會計準則在與國際會計準則趨同的過程中,充分考慮我國市場不夠成熟的具體情況,對公允價值的使用較為謹慎。

  (二)在同時換入多項資產的情況下,對換入各項資產成本的計量新舊準則的規定也不同

  新準則按照換入資產公允價值能否可靠計量,分別按換入各項資產的公允價值或原賬面價值與換入資產公允價值總額或原賬面價值總額的比例,對換入資產成本總額進行分配,以確定各項換入資產的成本。

  而舊準則,不管換入資產公允價值是否能夠可靠計量,均按換入各項資產的公允價值與換入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對換入資產入賬價值總額進行分配,以確定各項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新準則將在換入資產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時,對換入多項非貨幣性資產成本的分配基礎采用賬面價值,較舊準則均以公允價值為分配基礎顯然更為合理與簡便。

  (三)新舊準則關于披露的差異

  新準則要求在附注中披露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有關的下列信息:

  (1)換入、換出資產的類別;

  (2)換入資產成本的確定方式;

  (3)換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及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

  (4)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確認的損益。

  舊準則僅要求在附注中披露非貨幣性交易中換入、換出資產的類別及其金額。顯然,新準則要求披露的內容更廣,對投資者分析企業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對企業財務狀況與經營成果的影響更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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