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施工單位參與建設單位的建設項目過程中,經常收到建設單位的各種獎勵款,由于獎勵款項的性質不同,在建設單位的會計處理也就不一樣,隨之就涉及到施工單位的會計帳務處理問題。如何入帳,如何進行正確的會計處理就成為一個施工現場財務人員的會計處理的現實問題。現就施工中遇到的主要情況具體分析如下:
一、施工中遇到的獎勵款問題
施工單位或個人在施工過程中收到建設單位的獎勵款項主要有以下兩種情況:
1、施工單位開具建安發票并以銀行存款收到或掛應收帳款。
2、施工單位或個人以現金或銀行存款收到的獎勵款,并無要求開具建安發票。
二、分析獎勵款的性質:
會計中建安合同收入包括兩部分內容:(1)、合同中規定的初始收入。即建設承包商與施工單位在雙方簽訂的合同中最初商定的合同總金額,它構成了合同收入的基本內容;(2)、因合同變更、索賠、獎勵等形成的收入,這部分收入并不構成合同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已在合同中商定的合同總金額,而是在執行合同過程中由于合同變更、索賠、獎勵等原因而形成的追加收入。施工單位不能隨意確認這部分收入,只有在符合規定條件時才能構成合同總收入。合同應以收到或應收的工程價款計量。
因獎勵而形成的收入,應在同時具備下列條件時予以確認:(1)根據目前合同的完成情況,足以判斷工程質量能夠達到或超過既定的標準;(2)獎勵金額能夠可靠的計量:
針對第一種情況分析,對于施工單位合同的收入是以施工單位這個整體為接受單位的,獎勵款項符合合同收入的內容。在符合獎勵收入確認條件應確認收入。
如果施工單位針對有功人員獎勵有關個人,應通過應付工資科目按施工單位正常的業務處理。
針以第二種情況分析,建設單位的獎勵款主要是針對自然人的,并不涉及合同收入的確認,故不應該做為合同收入的內容,僅涉及受獎勵個人的個人所得稅的問題。
第二種情況在具體實際中又有以下四種形式
1、受獎勵個人直接從建設單位領取現金,無要求開具建安發票。
2、施工單位以現金收取并發放給受獎勵個人,無要求開具建安發票。
3、獎勵款入施工單位銀行帳戶,建設單位委托施工單位發放給指定受獎勵個人,無要求開具建安發票。
4、建設單位打入施工單位銀行帳戶做為整體獎勵施工單位個人,無要求開具建安發票。
針對第二種情況的第一種形式,由于受獎勵個人直接從建設單位領取現金,施工單位無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故受獎勵個人應合并個人在施工單位的當月收入計算個人所得稅,扣除施工單位與建設單位的代扣代繳稅款,個人自行到當地稅務機關補交個人所得稅
針對第二種情況的第二種形式,由于施工單位以現金收取并發放給受獎勵個人,施工單位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義務,故施工單位應合并受獎勵個人在施工單位的當月收入計算個人所得稅,扣除建設單位的代扣代繳稅款,計算繳納受獎勵個人的個人所得稅。
針對第二種情況的第三種形式,獎勵款入施工單位銀行帳戶,建設單位委托施工單位發放給指定受獎勵職工,施工單位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義務,故施工單位應合并受獎勵個人在施工單位的當月收入計算個人所得稅,扣除建設單位的代扣代繳稅款,計算繳納受獎勵個人的個人所得稅。
針對第二種情況的第四種形式,建設單位獎勵款入施工單位銀行帳戶做為整體獎勵施工單位個人,施工單位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義務,由于建設單位無受獎勵個人名單,無法計算代扣代繳施工單位受獎勵個人的個人所得稅款,施工應合并受獎勵個人在施工單位的當月收入計算繳納受獎勵個人的個人所得稅。
針對上述第一種形式,如果建設單位并未代扣代繳受獎勵個人的個人所得稅,受獎勵個人應合并施工單位的當月收入計算個人所得稅,并在扣除施工單位的個人所得稅的基礎上,個人自行到當地稅務機關補交個人所得稅。
針對上述第二、三種形式,如果建設單位并未代扣代繳受獎勵個人的個人所得稅,施工單位應合并受獎勵個人在施工單位的當月收入計算繳納受獎勵個人的個人所得稅。
三、會計帳務的具體處理:
1、針對第一種情況:
舉例:建設單位甲公司與施工單位乙公司簽訂一份總金額為1510萬元的合同,工程已于2005年4月11日開工,2007年4月完工,該項合同在2005年末預計總成本為1200萬元,截止2005年底實際發生成本240萬元,2005年底因施工單位乙公司工業主廠房節點工程按時完成,特獎勵施工單位乙公司10萬元,并要求開具建安發,工程結算(含獎勵款)為192萬元,(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合同收入與費用)。
2005年完工程度=240/1200*100%=20%
2005年確認的合同收入=(1510+10)*20%=304(萬元)
2005年應確認的合同毛利=(1510+10-1200)*20%=64(萬元)
2005年度帳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1,920,000元
或應收帳款1,920,000元
貸:工程結算1,920,000元
在考慮獎勵款的合同收入下做相關分錄:
借:主營業務成本2,400,000元
工程施工—毛利640,000元
貸:主營業務收入3,040,000元
2、針對第二種情況:
舉例:建設單位甲公司與施工單位乙公司簽訂一份總金額為1510萬元的合同,工程已于2005年4月11日開工,2007年4月完工,2005年底因施工單位乙公司工業主廠房節點工程按時完成,特獎勵施工單位乙公司個人10萬元,其中建設單位甲公司已代扣0.7萬元個人所得稅,結合施工單位乙公司的個人收入應再補交0.3萬元個人所得稅
(1)針對第一種形式:
如果是受獎勵個人領款,施工單位不做帳務處理。受獎勵個人應補交個人所得稅0.3萬元。
(2)針對第二種形式:
收到獎勵款時:
借:現金93,000元
貸:其他應付款—發表職工獎勵款93,000元
發放獎勵款時:
借:其他應付款—發表職工獎勵款93,000元
貸:現金90,000元
應交稅金—應交個人所得稅3,000元
(3)、第三種形式:
收到獎勵款時:
借:銀行存款93,000元
貸:其他應付款—發表職工獎勵款93,000元
發放獎勵款時:
借:現金90,000元
貸:銀行存款90,000元
借:其他應付款—發表職工獎勵款93,000元
貸:現金90,000元
應交稅金—應交個人所得稅3,000元
(4)針對第四種形式:
舉例:建設單位甲公司與施工單位乙公司簽訂一份總金額為1510萬元的合同,工程已于2005年4月11日開工,2007年4月完工,2005年底因施工單位乙公司工業主廠房節點工程按時完成,特以施工單位乙公司個人整體獎勵,建設單位并未代除個人所得稅,也并未要求開具建安發票,結合施工單位乙公司的個人收入應補交1萬元個人所得稅。
收到獎勵款時:
借:銀行存款100,000元
貸:其他應付款—發表職工獎勵款100,000元
發放獎勵款時:
借:現金90,000元h
貸:銀行存款90,000元
借:其他應付款—發表職工獎勵款100,000元
貸:現金90,000元
應交稅金—應交個人所得稅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