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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國上市公司虛假財務報告民事訴訟不太樂觀,主要表現為虛假財務報告認定難、責任主體過錯認定難、因果關系認定難、損害事實認定難。要使上市公司虛假財務報告民事責任認定難順利解決,筆者認為,必須借鑒美國的經驗引入法務會計進行訴訟支持。本文界定了法務會計的含義,并從虛假財務報告的認定、責任主體過錯的認定、投資損失的計算、因果關系的證明四個方面探討了法務會計在上市公司虛假財務報告民事訴訟中的支持作用。
【關鍵詞】 法務會計;上市公司財務報告;民事責任;訴訟支持
法務會計是指特定主體運用會計知識、法律知識,運用審計技術、調查技術,針對經濟糾紛中的法律問題,進行檢查、分析、確認以及作出結論,進而提出專業性意見作為法律鑒定依據或者在法庭上作證的一門新興學科。
1982年,美國學者Francis C. Dykeman編著了《法務會計:作為專家證人的會計師》一書,該書是世界上第一本系統論述法務會計作為專家證人參與訴訟的書籍。1986年,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AICPA)頒布了實務幫助7,指出注冊會計師訴訟服務的領域為:賠償金、反托拉斯分析、會計業務、評估、普通咨詢與分析。2001年,加拿大注冊會計師協會(CICA)在其法務會計準則討論稿中指出,法務會計業務是指在潛在或現實的糾紛及訴訟活動中,基于會計領域的相關知識(如財務信息、會計處理、金融、審計鑒證和管理控制等)及稅務調查、損失的計算,一定民法、刑法及證據法等知識運用的專家所提供的服務。2002年6月,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頒布了訴訟服務職責公告第1號,提出了從業者在訴訟服務中的責任,并總結了從業訴訟服務人員的角色、提供的服務和任務,代替了原有咨詢服務報告93-1(注冊會計師職業準則在執行訴訟服務中的應用)。同年澳大利亞特許會計師協會(ICAA)頒布了法務會計準則公告(APSII),指出法務會計為解決糾紛或訴訟,可以在法庭上或其他裁決機構面前,表達分析的結果,并作為證據。該協會在2002年6月,又頒布了指南說明GN2——法務會計,認為法務會計專家作為獨立會計專家的首要職責是在超出法官的知識、技能和經驗的專業領域,依靠專門知識、技能為法庭在訴訟中提供意見或解釋事實信息。
筆者認為,法務會計訴訟支持指法務會計在訴訟中提供的服務。
法務會計訴訟支持在我國的研究起步較晚,到目前為止,真正系統涉及到這一嶄新的研究領域的論文并不多。筆者從中國期刊網搜索到的有關法務會計的論文有近300篇,涉及到法務會計訴訟支持的只有11篇,關于虛假財務報告民事責任訴訟支持的只有3篇。張蕊、謝舜明的《法務會計的新領域——為證券民事賠償提供專家支持》(2004,會計研究第5期)認為法務會計新業務是為證券民事訴訟提供專家支持;張蕊,蔣堯明的《法務會計的新領域——為證券民事訴訟提供專家支持》(2006,人民司法);徐俏的《法務會計在虛假陳述民事訴訟中的應用》(2006,財會研究第8期)講述了法務會計在民事訴訟虛假陳述中的應用。
委托法務會計人員提供訴訟支持,能有效解決虛假財務報告民事訴訟存在的困惑。在虛假財務報告民事訴訟案中,法務會計人員可以應投資者、律師、法官三方的需求提供訴訟支持。委托人要求不同,其身份也不同。接受投資者、律師的委托,擔任專家證人;接受投資者、律師的委托,擔任法務會計咨詢人員;接受法院的委托,擔任法務會計鑒定人員。下面,筆者將詳細闡述法務會計在上市公司虛假財務報告民事訴訟中的具體應用。
一、虛假財務報告的認定
虛假財務報告如何認定,對于訴訟的成敗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至關重要。對于虛假財務報告的認定,會計界與法律界存在不同的認識。會計界遵循程序真實觀,法律界遵循的則是結果真實觀,認定財務報告是否虛假以其是否與企業的真實情況相一致為標準。所以,上市公司虛假財務報告的界定既是法律問題,也是會計問題,具有極強的專業性、技術性,沒有經過專門會計訓練的法官很難做出判斷。并非所有的虛假財務報告都要承擔法律責任,只有“重大”的虛假財務報告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法務會計人員可以從會計與法律的角度出發對財務報告及相關信息作出專業鑒定,并對其鑒定結論進行解釋,幫助訴訟各方當事人及法官準確把握對虛假財務報告的認定。這樣既有利于事實的認定始終在理性的層面上進行,也為法官最終斷案提供有力的依據。由于法務會計人員作為獨立的專業人士,其對虛假財務報告的認定也容易得到社會公眾的認可。在鄭百文虛假財務報告案中,對于鄭百文公司是否于1997年在經營虧損的情況下,采取虛提返利、費用跨期入賬等手段編制虛假財務報表,鄭州市檢察院和鄭百文被告雙方,都聘請了會計人員以支持己方立場,開創了虛假財務報告民事訴訟法務會計訴訟支持的先河。
二、責任主體過錯的認定
過錯的判斷是一個高度專業性的問題。就過錯概念來看,行為人主觀上的過錯是據以確定民事責任的重要事實因素,特別在如何審查注冊會計師的工作結果,從而認定其主觀過錯的情況下,由于法官、律師以及當事人缺乏必要的會計審計知識,很難認定注冊會計師的主觀狀態究竟如何,從而很難對注冊會計師的行為作出專業性的鑒定和判斷。法務會計人員由于熟知審計知識,可以通過對注冊會計師工作結果的審查,形成專業性的鑒定意見,并在法庭上提供專家證言,經受法庭上進行的主詢問與反詢問,以及法官庭審中對證言的盤詰與質證,從而為法庭裁判提供參考依據。
三、投資損失的計算
損失計算主要存在兩個難題:一是損失范圍、計算方法的確定;二是責任主體民事責任的分攤。我國由于規定了投資損失計算應剔除系統風險等非虛假陳述因素造成的損失,便涉及到大盤指數如何選擇的技術難題,是以綜合指數為準,還是以行業指數為準,抑或其他?這些都是操作層面臨的棘手問題。而且在實際損失法下,如何確定公允價值也是一個難點,因為在一定時間內證券的公允價值并非不變,而是會呈曲線形式變化。另外,虛假財務報告往往存在共同侵權行為,因為企業的財務報告往往要經過上市公司、承銷商、專業中介服務機構等諸多環節的審核。故當確定了損害賠償金額后,還有一個責任主體民事責任的分攤問題。民事賠償責任比例的劃分,在法律上以及操作上都是一個技術難題。這些問題均涉及到包括會計、審計、法律等知識在內的綜合判斷,且牽涉多個利益方,所以聘用法務會計人員參與訴訟案件的損失計算活動,可以有效解決這個技術障礙。
當事人委托法務會計人員接受訴訟時,法務會計人員可以與律師進行充分溝通,檢查相關書證,形成對案件的初步評價,并確定損失范圍、考察計算方法合理性以及相關法律的具體規定。當法務會計人員接受法院委托而作為專家證人時,可以根據法院的要求,對原告因虛假陳述所受損失進行獨立而客觀地評估,提出專家意見,為法院最終確定損失賠償金額提供依據。在確定民事責任分攤時,法務會計人員可以通過調查結果,確定責任的發生原因及其歸屬,并按責任比例計算出相應的賠償金額,然后在法庭對案件事實進行清晰、無偏差的表述,并向法庭提供鑒定證據,以獲得各利益方的理解和認同,最后由法官來確定被告是否應承擔法律責任以及民事賠償責任的比例。
四、因果關系的證明
虛假財務報告因果關系的證明,不但是有關責任主體過錯認定的要件,對投資者損失的計算也至關重要。在虛假財務報告民事訴訟賠償案件的因果關系證明中,必須剔除由于系統風險、與證券欺詐行為無關的非系統風險。由于法務會計人員既是證券法、民商法方面的專家,又是會計法方面的專家,在因果關系證明的事實認定中,如果中小股東讓法務會計人員作為專家證人進行解釋,同時法院也讓法務會計人員進行專家鑒定,則可以彌補現有司法審理上存在的不足,為法庭審判提供有力的依據,使涉及會計知識的訴訟得到合理的解決。
法務會計對虛假財務報告民事訴訟的訴訟支持研究在我國雖然還只是起步階段,但筆者相信,隨著證監會的高度重視,隨著高級人民法院相關法律法規的日漸完善,法務會計對虛假財務報告民事訴訟的訴訟支持必將不斷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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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張蕊,謝舜明.法務會計的新領域:為證券民事訴訟提供專家支持.會計研究,2004,(5):5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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