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了進一步規范企業的對外投資行為和投資過程中的會計處理,改善企業特別是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質量,財政部于1998年6月頒布了《企業會計準則一投資》。投資準則的頒布對于促進企業在規范化中發展壯大,提高會計信息對投資者決策的有效程度,實現社會資源的有效配置和推動證券市場的發展有著重要的意義。
投資,是企業為通過分配來增加財富,或為謀求其他利益,而將資產讓渡給其他單位所獲得的另一項資產。長期股權投資是企業對外投資的重要內容,它在投資準則中有兩種核算方法即成本法和權益法。通常投資單位對另一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是個逐步介入的過程,可能最初在被投資單位只擁有相對較少比例的股權而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資收益確認也僅公限于所獲得的被投資單位在投資后產生的累積凈利潤的分配額。此后投資單位可能通過證券市場或其他途徑而逐步提高其在被投資單位享有表決權的資本比例,從而開始對被投資單位的經營產生重大影響或是共同控制或是直接控制,這就不可避免地會涉及到成本法轉換為權益法的會計處理,使得投資單位的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隨被投資企業所有所有者權益的變動而變動。但是當我們在解讀《企業會計準則—投資》中的指南時,對其中有關成本轉換為權益法的會計處理方不示禁產生了疑惑,下面是《投資準則》指南中所列舉的業務處理方法。
例:A企業于1997年1月2日以520000元購入B企業實際發行在外股數的10%,另支付2000元稅費等相關費用,A企業采用成本法核算此項投資。1997年5月2日B企業宣告分派現金股利。A企業可獲得現金股利40000元。1997年7月2日A企業再從1800000元購入B企業實際發行在外的股數的25%,另支付9000元稅費等相關費用。至此持股比例達35%,改用權益法核算此項投資。如果1997年1月1日B企業所有的權益合計為4500000元,分派現金股利為400000元;1997年度的凈利潤為600000元,其中,1—6月份實現凈利潤為300000元。
A企業的會計處理如下:
(1)1997年投資時
借:長期股權投資—B企業(投資成本) 522000
貸:銀行存款 522000
(2)1997年宣告分派股利
借:應收股利 40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B企業(投資成本) 40000
(3)1997年再次投資時
借:長期股權投資—B企業(投資成本) 1809000
貸:銀行存款 1809000
(4)計算股權投資差額
投權投資差額=(522000+1809000-40000)-(4500000+300000-40000)×35%=2291000-1540000=751000(元)
會計分錄如下:
借:長期股權投資—B企業(股權投資差額) 751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B企業(投資成本) 751000
假設股權投資差額按10年攤銷,每年攤銷751000元,1997年應攤銷37550元
借:投資收益—股權投資差額攤銷 37550
貸:長期股權投資—B企業(股東投資差額) 37550
(5)計算1997年投資收益
1997年應享有的投資收益=300000×10%+300000×35%=135000(元)
借:長期股權投資—B企業(損益調整) 135000
貸:投資收益—股權投資收益 135000
上述整個會計處理過程似乎是相當的清晰、完整,但是仔細地進行推敲,不免就會發現整個會計處理實際上不甚妥當,因為長期投資的賬面價值在上述會計處理后出現了虛增。分析如下:
1、根據投資準則,在權益法下若不考慮股權投資差額時,A企業對B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應等于B企業的所有者權益和A企業所擁有的股權比例的乘積。
1997/12/31A企業對B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值應等于B企業的長期投資的賬面價值扣除股權投資差額后的余額=522000+1809000-40000-751000+135000=1540000+135000=1675000…………………①
1997/12/31B企業所有者權益合計=4500000+600000-400000=4700000
1997/12/31A企業在B企業中的所有者權益為=4700000×35%=1645000…………②
通過上述計算我們發現①式和②式的值并不相等,出現了3000元差額(1675000-1645000),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權益法核算下的長期股投資的投資成本和損益調整之和應該反映投資單位按比例在B企業實際享有的所有者權益。回過頭仔細檢查前面的會計處理,我們就會發現1997年1-6月份B企業所實現的300000元利潤已在第(4)筆分錄處理股權投資差額時,已考慮在其中,也就是說A企業所應享有10%的B企業上半年所實現的利潤即30000元已包含在長期投資中。然而1997年末又再次將A企業10%股權所擁有的30000元的投資收益通過“損益調整”再次計入長期投資。結果造成對上半年的30000的投資收益重復計入長期投資的賬面,虛增了30000元的長期投資。
2、上述第(5)筆分錄計算1997年的投資收益時對上半年的投資收益按照權益法進行了確認也值得商榷,因為1997年1-6月的A企業的長期投資是按成本法核算的,其投資收益也需按成本法進行確認的,而第(5)筆分錄實際上是對1-6月的投資收益進行追溯調整。在我國現行已頒布的會計準則中只有在會計政策的變更和會計差錯的更正中涉及到追溯調整。但是長期股權投資因追加投資而由成本法改為權益法并非會計政策的變更,更不是會計差錯的更正。因為根據我國的《企業會計準則—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會計差錯更正》的規定,會計政策的變更是指對相同的交易和事項由原來采用的會計政策特定類型的交易和事項的,投資企業因為追加投資使其對被投資單位的影響已經發生了實質性的變化,這時的股權投資行為與成本法下的投資有著本質的區別,因此進行成本法和權益法的轉換實際上只是企業為新的交易或事項選擇適當的會計政策,并不屬于會計政策的變更。同時準則的指南中規定“投資企業由于追加投資而使得長期股權投資由成本法改為權益法時,應自改按權益法時,計算股權投資差額”,也就是說在此情形下股權投資差額不能采用追溯調整,因此對投資收益按權益法進行追溯調整,而不對股權投資差額進行追溯調整,實際上是對同一經濟業務中不同的會計科目采用不同的會計處理標準,這有違會計處理一致性的基礎。
依筆者所見可以采用上述的會計處
理進行修正:
由于我們已在成本法轉換為權益法時將上半年被投資單位實現的利潤計入A企業的長期投資成本賬戶第(4)筆分錄,因此年末我們只需確認下半年被投資單位實現的利潤中投資單位所擁有的權益,即:
借:長期股權投資—B企業(損益調整)(300000×35%) 105000
貸:投資收益—股權投資收益 105000
這種方法十分簡便,但是長期股權投資中10%股權擁有的上半年被投資單位所實現的利潤卻無法在企業當年或以后年度的利潤表中獲得體現,因為將來即使收到來源于這部分收益的股利時只能沖減長期投資的賬面價值,因此有可能削弱對企業長期投資績效的評價。那么是否可以在成本法和權益法相互轉換時,先對上半年10%股權所擁有的投資收益進行確認,再計算股權投資差額呢?分錄如下:
借:長期股權投資—B企業(損益調整) 30000
貸:投資收益—股權投資收益 30000
股權投資差額=(522000+1809000-40000+30000)-(4500000+300000-400000)×35%=2321000-1540000=781000(元)
結果我們發現由于投資收益的追溯調整實際上間接造成股權投資差額的追溯調整:
年初的投資差額(522000+4500000×10%)+再次投資產生的差額[1809000-(4500000+300000-400000)×25%]=781000
但是根據現行的投資準則的規定,由于追加投資而使得長期股權投資由成本法改為權益法時,應在改按用權益法時計算股權投資差額,即對股權投資差額不進行追溯調整,因此上述做法不免與準則規定相抵觸。同時若對股權投資差額的攤銷也采用追溯調整,就需要對不同時點上產生的投資差額進行劃分才能正確對其進行會計處理,當長期股權從初始投資差額和多次追加投資所產生的投資差額,又要涉及到不同時點上的投資差額的攤銷,同時成本法和權益法確認收益的時點往往也不一致),因此相較而言,投資單位A只確認其改按權益法后被投資單位B產生的利潤中其所擁有的投資收益,可以說是現行的會計準則下最為適當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