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家會計學院 秦榮生
一、股份公司設立、變更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
1、控股公司(集團公司)在股份公司設立時虧損
一般情況下,要求控股公司在股份公司設立時盈利,并按《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申報財務報表剝離調整指導意見》執行。
如控股公司在股份公司設立時虧損,則應:
改制進入股份公司的原企業的經營業務如果同時滿足以下條件,審核股份公司是否符合連續三年盈利的條件時,主要應考察進入股份公司的經營業務是否盈利。
(1)改制設立股份公司時,生產系統、輔助生產系統和配套設施、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等資產必須全部進入擬發行上市主體,股份公司具有獨立的供、產、銷系統。進入股份公司的經營業務與原企業的經營業務在物理形態上 (如經營品種、經營地點等)能夠劃分清楚,且在財務上也能夠與原企業劃分清楚。
(2)政制設立的股份公司前經營業績的剝離遵循了配比原則,且股份公司聘請的注冊會計師己對公司改制過程中運用的剝離原則和方法、分賬的合理性發表審閱意見。
(3)獨立出來的股份公司與原母體及其控股實體之間不存在同業競爭及重大關聯方交易。所謂重大關聯方交易是指在股份公司的購貨、銷貨或其他業務中關聯方交易的金額占同類業務金額的比例超過5% (含),或者占最近經審計的凈資產值的5%(含,以上的。
(4)進入股份公司的經營業務及其改制前主要經營管理人員是
份公司主要的高級管理人員。
(5)有關中介機構(主承銷商、發行律師)已經對公司上述情況進行了審慎調查,并且認為公司符合以上條件。
2、關聯交易及其披露問題
(1)關聯交易主要包括①購銷商品; ②買賣有形或無形資產;③提供或接受勞務,代理、租賃、管理方面的合同(如委托經營等)等;④提供資金,許可協議;⑤擔保抵押; ⑥研究與開發項目的轉移; ⑦關鍵管理人員報酬; ⑧合作投資建立企業、開發項目等。
(2)公司應當披露關聯交易在營業收入或營業成本中的比例,關聯交易產生的利潤在利潤總額中的比例。
(3)公司應當披露對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有重大影響的關聯交易。公司間關聯方累計購買量占當期其總采購量的5%以上的,或向關聯方累計銷售占其當期總銷售收入5%以上的,均應詳細披露該關聯交易的性質、總金額、占同一類型交易的比例、定價政策及其決策過程和依據,說明獨立董事及監事會成員對關聯方交易公允性的意見。
(4)公司應當披露其章程對關聯交易決策程序的規定。披露已發生關聯交易的決策過程是否與章程相符,定價是否遵循了市場原則,關聯股東或董事在審議相關交易時是否回避,以及獨立董事和監事會成員是否發表不同意見等。
3、關于商標權的處置問題
商標權作為能為公司帶來超額利潤的一種無形資產,對公司經營業績具有重大影響。鑒于擬上市公司前三年業績中包含了商標權給公司帶來的超額利潤,因此擬上市公司商標權處置方式應遵循以下原則:
(1)改制設立的股份公司,其主要產品或經營業務重組進入股份公司的,其主要產品或經營業務使用的商標權需進入股份公司。
(2)定向募集公司應按上述要求對商標權的處置方式予以規范。
(3)擬上市公司應在獲準發行前將商標權處置相關的手續辦理完畢,并在招股說明書中充分披露商標權的處置方式。
(4)對商標權以外的其他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處置方式應比照商標權的上述要求進行處理。
4、關于前三年中發生重大資產置換公司有關財務資料披露問題
(1)要求公司在會計報表附注中專項披露股份公司資產置換的詳細情況 (包括置換基準目的確定,置換價格的確定方法,置換進出股份公司資產的評估基準亂 帳面價值、評估值,置換差額處理情況等)以及資產置換對股份公司財務狀況的影響。
(2)要求公司在會計報表附注中專項披露:假定置換進入股份公司資產的現時架構在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披露的會計報表報吉期期初已存在,且在報吉期內禾發生重大變動的情況下,增加披露報告期備考的利潤表,并披露備考利潤表的編制基礎、采用的主要會計政策及重要科目的內容。
5、關于公司發行前有關利潤分配問題
(1) 關于公司發行前滾存利潤由老股東享有的問題
公司發行前的滾存利潤,須在發行前做出分配決議,并在發行申請材料中充分披露分配方案。
若老股東享有發行前的滾存利潤,必須是經審計確定的已實現利潤數,同時在招股說明書中明確披露。公司不應對末經審計的利潤作出分配決議。
(2)關于評估基準日至公司設立日期間已實現利潤的分配問題
公司應在會計報表附注的其他重要事項中披露評估基準日至公司設立日期間公司已實現利潤的分配情況。如果上述期間實現的利潤已分配給發起人,且自評估基準日起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資產末根據評估價值進行成本結轉或調整折舊或攤銷計提數的,公司應當說明上述利潤分配是否會導致發起人出資不實,影響公司資本保全;并明確由此產生出資不實或影響資本保全的責任及具體解決辦法。
6、關于存續期三年以上股份公司會計報表差異的披露問題
對定向募集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整體變更設立的股份公司及其他存續期滿三年的股份公司,應在會計報表附注的其他重要事項中披露發行前三年公司經審計的年度會計報表與申報公開發行股票的會計報表是否存在差異。如存在差異,需披露六個會計要素的差異及差異主要原因。此外,申報注冊會計師需對上述差異的合理性進行審閱,并發表意見。
7、關于指定用途的國家財政補貼的賬務處理問題
應區別不同情況進行賬務處理方法:
(1)如果政府財政補貼批文明確了該項財政補貼的會計核算方法時,按其規定進行賬務處理。
(2)如果政府批文明確該財政補貼僅由公司代為管理并用于指定用途,不屬公司享有,應將該部分財政補貼直接作為負債處理。
(3)實行先征后賢的所得稅、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等價內流轉稅,應于實際收到時分別沖減當期所得稅費用、計入補貼收入、沖減當期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
(4)對于除稅收先征后返以外,屬于國家財政扶持領域而給予的補貼(除另有規定者外),公司應于實際收到時,計入盈余公積或資本公積。此等補貼收入不能用于股利分配,并應在報表附注中予以明確。
(5)如果政府批文未明確該部分財政補貼的權屬,公司應提供明確該部分財政補貼權屬的證明文件。
出于充分披露的考慮,公司應在會計報表附注其他重要事項中披露有關財政補貼的發生依據、性質、附加條件、所采用的核算方法以及對當期經營成果的影響等。
8、關于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兼職問題
(1)國有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原則上不得由股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兼任。股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包括:①控股股東及控股單位的法定代表人;②有實質控制權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③持股5%以上股東的法定代表人。
(2)總經理、副總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公司與股東單位中雙重任職??偨浝?、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不得在股東單位擔任執行職務,但可以擔任董事、監事。
(3)如存在上述兼職問題,一般要求在上發審會前解決;個別公司如有特殊情況,則要求履行解決兼職問題的法定程序并書面承諾在公司股份發行后3個月內辦妥。
(4)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因此,要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與其所任職公司經營范圍相同的企業或股東下屬單位擔任執衍職務。
二、股份公司資產評估中的問題
1、資產評估資料的編報存在間題
(1)申報的資產評估資料缺乏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規性
(2)根據資產評估結果進行賬務調整不合規
(3)披露資產評估資料內容與格式不合規
2、資產評估機構的資格問題
2000年9月22日以后設立的擬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設立時需要資產評估并據以進行賬務調整的,應聘請有證券從業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承擔評估業務。
公司聘請的審計機構與設立時聘請的資產評估機構不能為同一中介機構。
3、新設股份公司的資產評估問題
新設股份公司的發起人可在資產評估結果基礎上協商確定投入股份公司資產的價值,并據以折為股份。
4、有限責任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資產評估問題
有限責任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且變更后運行不足三年申請發行股票的,需連續計算原有限責任公司的經營業績,則應具備:
(1)公司不應該政變歷史成本計價原則,資產評估結果不應進行賬務調整;
(2)公司應以變更基準日經審計的凈資產額為依據折合為其股份;
(2) 如果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根據資產評估結果進行了賬務調整的,則應將其視為新設股份公司。
5、國有企業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的資產評估問題
國有企業改制的股份有限公司或國有大中型企業作為主要發起人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按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的規定應根據資產評估結果進行賬務調整,按 《公司法》規定,均可以連續計算以前年度經營業績。
三、上市公司再融資方式選擇
上市公司利用證券市場進行再融資,是其能夠快速擴張、持續發展的重要動力源泉之一。目前,中國上市公司有配股、增發新股、發行可轉債等三種再融資方式。融資渠道多了,融資模式選擇就難了,而對多種可供選擇的再融資方式,上市公司究竟如何作出自已的再融資決策呢?不同的公司或同一公司的不同發展階段,具有不同的資本結構和經營狀況,因而適用不同的再融資方式。因此如何恨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最優的再融資方式,是各上市公司普遍關心的問題。
(一)配股--正在逐漸淡化的再融資
所謂配股是指向原股東配售股票。不涉及新老股東利益平衡與制約、操作簡單、對定價低于現有二級市場價格的問題不是十分敏感。但由于放棄配股權股東的權益可能被攤薄,因而存在強制老股東認購的傾向。在我國公司配股中還普遍存在國有股、法人股大股東放棄配股認購權,從而實際上形成向小股東圈錢吸引新投資者認購的情況下,不得已時才會向老股東仲手要餞,我國之所以出現大規模配股,是以往股票發行制度的產物。
長期以來,配股是我國上市公司冉融資的主要方式。在1999年7月以前也是唯一的方式,截止2000年底,上市公司通過配股累計籌集資金1500多億元,配股為我國企業的冉融資做過重要貢獻。但其市場約束力較弱,對不同投資群體不能公平對待的缺點也日趨顯現出來。為此,在1999年試點的基礎上,我國開始逐步推廣國際上通行的向所有投資者分開募集股份的方式,即增發新股。
(二)增發新股一將成上市公司再融資的主要方式
所謂增發是指向全體社會公眾發售股票。一般來說,當企業有大的投資項目且預測有良好的投資回報,急需大量資金且大股東的持股比例較高,不存在控制權的轉移問題時,大股東會希望引入新股東加盟,于是便產生了向全體社會公眾發售股票的融資方式。所以說,增發新股是面向本來的,是對未來資金投問的預期。作為增發的內在要求,發行定價較市價的折扣率較小,只有這樣才不會導致老股東在二級市場拋售,另一方面只有上市公司效益好、有發展潛力、被市場看好并且股價不被過分高估時,新的投資者才愿意以小折扣價格申購其增發的股票。1999年7月,上海上菱電器股份公司成功實施增發,標志著增發試點工作全面展開,中國上市公司單一的配股方式融資的格局被打破,增發作為我國證券市場的一項創新,拉開上市公司新股發行機制變革的序幕。經過近兩年的試點,中國證監會于2001年3月重新修訂《上市公司新股發行管理辦法》,標志著增發新股成為上市公司再融資的一種常規模式。
(三)發行可轉債一將成上市公司再融資的另一種主要方式
所謂可轉債是一種公司債券,持有人有權在規定期限內將其轉換成確定數量的發債公司的普通股票??赊D債是證券市場條件上特殊的商品,具有獨特的性質,對企業從資本市場直接融資有一定的吸引力,在一定的市場條件和背景下,甚至會成為企業首選的再融資方式??赊D債因含有預期轉債、獲利的靈活功能,利率水平一般較低,資金使用成本低,企業財務費用支出少。另外,以行可轉債的成本一般比發行股票的成本低,并且日后通常只是逐步地轉換成公司股權,慢慢地稀釋公司的股本,減緩了公司股本短期內急劇擴張的壓力。所以,這種籌資在當前、擴股在將來和一次籌得巨資、逐步稀釋股權的特點,更加適合于投入產出期和投資回報期較長、投資額較大、受國家產業政策扶持的行業或項目。
在國際資本市場上,發行可轉債是上市公司最主要的融資方式之一深市公司鞍鋼新軋(0898)分別是行了可轉債發行試點,開創了新中國證券市場真正意義上上市公司通過可轉債進行再融資的先河。
(四)再融資方式比較
面對這三種再融資方式,上市公司應如何選擇呢?
1、三種再融資方式的共同點
(1)都遵循核準制的要求。核準制是指由證券公司推薦、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發行人和主承銷確定發行規模、發行方式、發行價格,證監會核準等制度組成的有價證券發行制度。因而在法人治理結構、重大資產重組、關聯交易、業務獨立完整以及申請與核準程序等諸多方面的要求是一致的。特別值得注意的是,上市公司發行可轉債也象新股發行一樣,由主承銷商直接向證監會推薦即可。
(2) 都要求以現金方式認購,同股同價。廢除以實物資產認購新股和可轉債,極大地制約了上市公司的再融資行為,將有利于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有利于上市公司改善公司治理結構,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質量。
(3)都有凈資產收益率方面的要求。從長期看,上市公司的股票價值及其償債能力均取決于盈利能力。
(4)都要求有明確的募集資金投向。募集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有良好的預期回報。
(5)都要求對前次募集資金投向有明確的說明。要求前次募集資金應與原募集計劃一致,否則應符合有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
(6)三種再融資方式的發行費用相近。監管部門規定,發行新股的承銷傭金不得低于1.5%,也不得超過3%,具體比例由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共同商定。
(7)都規定了類似的不能再融資的條件。如最近三年內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最近一次募集資金被擅自改變用途而未按規定加以糾正的;信息披露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公司運作不規范并產生嚴重后果的;成長性差,存在重大風險隱患的等。
2、再融資條件方面的差異
(1)凈資產收益方面的差異:
三種再融資方式在收益水平方面的要求有明顯差異。
配股的要求為經注冊會計師核驗,公司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凈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設立不滿3個會計年度的。按設立后的會計年度計算。
增發新股的要求為經注冊會計師核驗,公司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產凈資產收益率平均6%,且預測本次發行完成當年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不低于6%;設立不滿3個會計年度的,按設立后的會計年度計算。但同時規定的例外條款,經注冊會計師核驗,如公司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低于6%,則應符號以下規定:①公司及主承銷商應當充分說明公司具有良好的經營能力和發展前景;②公司發行完成當年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應不低于發行前一年的水平,并應在招股文件中進行分忻論證;③公司在招股文件中應當認真做好管埋層關于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討論與分析。
按照《可轉換公司債券管埋暫行辦法》第九條規定,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需滿足最近3年連續盈利,且最近3年凈資產利潤率平均在 10%以上;屬于能源、原材料、基礎設施類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于7%。由于現行的關于發行可轉債的凈資產收益率要求是1997年制定的,明顯高于配股和增發新股對凈資產收益率的要求,不排除近期調低的可能。
(2)有關現金分紅方面的差異
三種再融資方式都密切關注公司的現金分紅狀況,強調上市公司要重視對股東的回報。但發行新股和發行可轉債的要求仍有區別。如果公司最近3年末有現金分紅,公司董事會對不分配的埋由能夠作出合埋的解釋,還是可以發行新股的。發行可轉債對現金分紅的要求比發行新股的要嚴得多,如果最近三年特別是最近一年沒有現金分紅,就不允許發行可轉債。另外還規定,發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應足以支付可轉換公司債券一年的年息;發行人應有足夠的現金償還到期債務的計劃安排??梢姲l行可轉債對公司公司現金和償債能力保障方面比發行新股嚴格得多。
(3)與前次募資時間間隔方面的差異
上市公司申請配股,除應當符合《上市公司新股發行管埋辦法》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本次配股距前次發行的時間間隔不少于1個會計年度。而增發和發行可轉債沒有時間間隔要求。
3、再融資效果方面的差異
(1)再融資規模方面的差異
公司一次配股發行股份總數,原則上不超過前次發行并募足股份后股本總額的30% 如公司具有實際控制權的股東全額認購所配售的股份,可不受上述比例的限制。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應當以現金認購。這將極大地限制了上市公司配股融資者的規模。
增發新股沒有具體的融資規模限制,只是簡單的規定本次新股發行募集資金數額原則上不超過公司股東大會批準的擬投資項目的資金需要數額。
可轉換公司債券融資規模的規定:
①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額不少于人民幣1億元。這是發行可轉債的最低融資規模。
②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可轉換)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這是發行可轉債的第一個融資規模上限。
③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后,資產負債率不高于70%。這是發行可轉債的第二個融資規模上限。
④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40%。這是發行轉債的第三個融資規模上限。
(2)發行對象方面的差異
配股是指向原股東配售股票,增發是指向全體社會公眾發售股票申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股東大會應決定是否優先向原股東配售,如果優先配售,應明確進行配售的數量和方式以及有關原則。
(3)定價方式的差異
根據配股價格無關緊要的西方財務埋論,配股價格的高低不會使公司的實際狀況和股東財富發生任何實質性的變動,上市公司都傾向于將配股價定的低一些,以利于迅速完成配股。
而遵循國際慣例,增發新股的發行定價完全市場化。一般地,以發行日前一個交易目的收盤價或距發行日最后若干個交易日收盤價為基礎,按照一定的折扣比例確定。因此增發新股更能體現出上市公司自身的內在價值。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轉股價格應在募集說明書中約定。價格的確定應以公布募集說明書前三十個交易日公司股票的平均收盤價格為基礎,并上浮一定幅度。具體上浮幅度由發行人與主承銷商商定。
(4)發行時機方面的差異
眾所周知,當股市高漲的時候,發行新股(包括配股和增發新股)的公司特別多,這是因為:首先,此時正值股價居高,新股溢價才有條件相應提高,公司可在一定的新股額度內籌得更多的資金。其次,二級市場交投活躍,配購新股也會趨于踴躍,公司可以在短時間內便捷地籌得所需資金。
恰恰相反,可轉債的發行以宏觀經濟由谷底開始啟動,股市由熊市走向牛市力最佳時機。因為此時投資者對股票正開始由逃避、害怕轉向靠近、歡迎,并對股價預期看好,作為與股票緊密關聯的可轉債也因此而受到青睬,所以可轉債在此時發行較為便利。之后,隨著經濟啟動的加快,股市也逐步進入牛市面,股價高漲,此時可轉債持有人便會紛紛將可轉債轉換為股票。
(5)財務成本方面的差異
①發行可轉債可進行合理的避稅。配股和增發屬股權融資,舉債融資和股權融資的最大區別在于債息和股息的支出順序不同。世界各國稅法基本上都準予利息支出在稅前列女的,這對企業來說,債券籌資成本中的相當一部分是由國家負擔的,我國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這就意味著企業舉債成本中有將近三分之一是由國家承擔的,而股息支付則在稅后進行,因此,企業舉債可以進行合理的避稅,這樣可以便每股收益(EPS)增加。當然這里的稅盾作用實現有一個前提條件,那就是企業的盈利水平應高于債券的實際利息支付。
②股票籌資可以增加企業的資本金,降低公司的資產負債率,增強企業的抗風險能力,但股票籌資同時也使企業的所有者權益增加,其結果是通過發行股票籌資所產生的收益或者虧損將會被全體股東所均攤。
四、股份公司常見的財務會計問題
1、公司財務管理混亂,財務狀況差
(1)應收款項偏大,且沒有采取相應對策;
(2)資產負債率高,資產結構不合埋;
(3)大量資金被其他單位占用;
(4)存在嚴重損害中小股東利益的借款給大股東行為;
(5)現金凈流量出現大額負數;
(6)會計報表編制前后相互矛盾,漏洞百出。
2、資產減值準備計提不規范,特別是壞賬準備計提偏低
資產減值計提準各中壞賬準備是必不可少的,一般用賬齡分析法計提壞賬準備,三年以上的壞賬準備計提比例不少于70%。
3、資產流動性差,償債能力弱
表現為流動比率、速動比率低,存貨占整個流動資產比例高。
4、費用攤銷不合埋
通常表現在待攤費用多,固定資產清埋費用長期掛賬。
5、投資收益確認不規范
通常表現為投資協議中投資回報率太高,投資收益的確認時間早于實際投資的時間。
6、借款擔保多
特別應注意股份公司不得為控股股東作擔保。
7、訴訟案件多
訴訟案件避重就虛,回避重要事項,不愿披露或有損失或披露不充分。
8、關聯交易嚴重,且價格不合理
(1) 低價向關聯方購買原材料,高價向關聯方銷售產品;
(2) 無償占用關聯方資金或資產;
(3) 將不良資產委托母公司經營,定額收取回報;
(4) 控股公司將高獲利能力的資產以低收益形式讓股份公司托管,直接填充上市公司利潤。
(5) 信息披露含糊,回避敏感事項。
9、會計政策、會計估計隨意變更
(1) 改變折舊方式
(2) 利息資本化
(3) 潛虧掛賬
(4) 收入實現確認不合理
(5) 利潤分配政策不合理
10、非貨幣性交易嚴重
(1) 轉讓商標權,價格離譜;
(2) 資產轉手,虛增利潤;
(3) 購買母公司優良資產,掛往來賬;
(3) 非貨幣性交易占主營業務收入過高。
五、股份公司募集資金使用問題
1、大量募集資金并末投入使用,由控股公司占用
2、變更募集資金用途,并末履行規定的手續
3、募集資金投入的項山 并末產生效益
4、多次募集資金使用在同一項目上
5、募集資金投向不合埋
(1)投向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2)投資項目改變公司的主營業務;
(3)投資項目過于分散;
(4)募集資金主要用于補充流動資金;
(5)投資用于購買集團公司、股東的資產,使之套現。
6、募集資金采用非法人合作方式投入
7、募集資金總量大大超過公司原有的凈資產
六、股份公司盈利預測的問題
1、盈利預測增長幅度大,且理由不充分
正常增長幅度在20%以下,30%以上屬不正常,在20%一30%的范圍,則應有充分的理由。
2、預測的基本假設不合理
3·盈利預測包含了新募集資金的利潤
4·盈利預測包含了不確定的優惠和補貼
s·運用不當盈利預測基準
6·虛構交易合同
7·選用不當預測方法
8·編制方法不規范
9·盈利預測的披露不充分
如果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有關盈利預測數據,發行人應披露或提供如下資料:
(1)在盈利預測編制說明中須披露公司與同行業已上市公司的比較分析資料。發行人應選擇3一5家同行業已上市公司,以這些公司在本次發行前一年年報及當年中報的數據為基礎,至少在生產能力、生產技術的先進性、關鍵生產設備的先進性、銷售能力、銷售收入、銷售的地理分布、主要產品銷售價格與毛利率、行業平均銷售價格與毛利率等方面進行比較。
(2)如果發行人的產品或勞務銷售價格與毛利率高于行業的平均水平,負責本次發行的主承銷商應對發行人的盈利預測履行盡職核查,并對盈利預測可靠性作出說明。說明材料應作為盈利預測的附件補充到申請文件中。
(3)全體董事應對公司在正常生產經營情況下能完成已披露的盈利預測作出承諾。承諾函應作為盈利預測的附件補充到申請文件中。
10·預測審核超越范圍
(1)廣州某會計師事務所為廣東某股份有限公司預測后三年各項經濟指標的可實現程度;
(2)武漢某會計師事務所為湖北某股份有限公司預測在今后5年內不會發生象1998年那樣的特大洪災;
(3) 北京某會計師事務所為福建某股份有限公司預測臺灣海峽今明兩年內不會發生戰爭。
七、股份公司財務會計中值得探討的問題
1、上市公司為國有獨資公司的子公司,存在大量應收母公司的款項,應按規定計提壞賬準備?
2、上市公司對部分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進行逐項認定,其余的是否應按規定計提壞賬準備?
3·上市公司向國有控股公司上交管理費,在管理費用中列支是否合適?
4·上市公司向其他關聯公司收取資金占用費(盡管不合規,但大量存在),應計入營業外收入、財務費用還是管埋費用?
5·上市公司將產品送交其兄弟公司一一銷售公司(銷售公司實際是個空殼公司),再由銷售公司將產品發往代銷點,上市公司是否能確認銷售收入?
6·上市公司的大額廣吉費用分10年分攤,這樣做在會計上是否合適?
7·企業對外投資長期無投資收益,為了利潤的增加,將長期投資改為債權,定額收取資金占用費,在會計上表現:
借:其他應收款xxx
貸:長期投資xxx
這樣的會計分錄是否合適?
8·上市公司在非銀行金融機構中的存款是否應計提壞賬準備?
9·上市公司是否可恨據其盈利能力自評商譽,并分期攤銷?
10·上市公司以前年度按綜合折舊率計提折舊,當年改為按分類折舊率計提折舊,以前年度多計提的折舊能否一次性計入本年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