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會計信息失真是目前會計學界討論的熱點,但絕大多數學者都把會計信息失真的定義局限在會計作弊上。我們認為會計信息失真的范圍應該比會計作弊更廣泛,它包括合法會計信息失真和非法會計信息失真。合法會計信息失真和非法會計信息失真的區別在于其產生的原因不同。如果失真的會計信息產生于合法真實的原始憑證,并且其依據的是合法合規的會計處理過程,這就是一種合法會計信息失真。反之,如果會計信息的失真是基于一種違規會計處理,那么,它就是一種非法會計信息失真。
關鍵詞:會計信息失真 合法 非法
一、會計信息失真的原因
1、會計準則的偏差因素。首先會計準則制定機構的人員組成是否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如果代表性過窄,會計準則就可能出現偏向性;其次,會計準則是否具有較長的適用性和可行性,如果是一種臨時應急性措施,不用多長時間就會喪失作用,需要修訂;再次就是會計準則定義、釋義的準確性,如果一項會計準則的涵義可能有多種理解,甚至有歧義,必然產生實務操作的不確定性。以上這些會計準則的偏差因素,都會導致合法會計信息失真的產生。
2、會計信息提供者與使用者利益的不完全一致性是導致通過選擇會計政策引起合法會計信息失真的深層原因。會計反映的結果往往是以利益分配方案為依據,會計報表所提供的數據指標可能直接影響使用人利益,會計信息提供者(如經理階層潤占有信息優勢和直接參與會計活動而最有條件實施干預,經理直接或間接參與企業會計工作,在追求本身利益最大化驅動下,在合法的范圍內選擇有利于自身績效評價或其它目標的會計政策,造成會計信息偏離實際情況。事實上,在會計準則和制度的空隙間,信息提供者總能作出使自己得益的選擇。而一旦會計信息的生成有隱蔽的主觀意愿參與,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必然會受到影響。
3、新舊法規以及各個法規之間存在著矛盾及不協調。在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時所導致的會計環境的不斷變化,致使會計法規的建設明顯滯后,如1992年11月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已顯示出一定程度的不適應性。到目前為止,具體會計準則也只出臺了9個,其中6個還只在上市公司中實施。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新的經濟行為、新的經濟業務、新的市場工具不斷涌現,會計準則的缺位使得會計事項的確認、計量和報告帶有很大的彈性。另外,各會計法規之間也存在著不協調,如基本會計準則與具體會計準則之間,具體會計準則與行業會計制度之間,會計準則與財務通則之間都存在不協調甚至矛盾的地方。會計法規體系內部的不協調,必然會增大經營者、會計人員與監管部門、社會公眾之間的“博弈空間”,增加全社會的交易成本。這些都使合法會計信息失真產生的可能性加大。 4、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的可選擇性。任何一個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不可能盡善盡美、涵蓋一切,它們只是對會計工作提出基本的原則和規范,而且大多數只是對以往會計實踐的總結,每當許多新情況、新領域、新行業出現的時候,總是很難找到一個恰當的會計準則作為會計操作的依據。也就是說法定會計政策往往滯后于會計實踐的發展,因此,客觀上需要不斷創新會計慣例,但為了在一定時期內保持法定會計政策的相對穩定,法定會計政策必須有一定的彈性,如會計計量方面的區間規定以及會計計價方法的多樣性規定等。雖然制度規定同一企業在不同時期計價方法要保持一致,但不同企業可以選取不同計價方法。當前我國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要求賦予企業充分的自主權,與之相適應的會計改革也要求給予企業較大的會計政策選擇權。同時,隨著企業經營方式的多樣化,經營活動范圍的擴大和社會、法律、金融環境的日趨復雜化,使同類會計事項的個性日益豐宜,法定會計政策也趨向于為企業提供更大的會計政策選擇范圍。這樣,合法會計信息失真產生的可能性也因此加大。
二、相應預防措施
1、適當限制企業會計政策的選擇權。法定會計政策和會計處理方法的可選擇性是導致合法會計信息失真的重要因素,所以要減少合法會計信息失真產生的可能性,就不能忽視這一問題。但是現實的矛盾是:我國正在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給予企業較大的會計政策選擇權。所以我們不能通過限制企業的選擇權來解決這一問題。我們認為,會計政策的可選擇性在目前情況下是不可缺少的。所以應通過內部審計或一定的監督機制來制止企業鉆會計政策可選擇性的空子。另外,對于同一行業相類似的不同企業,其會計政策的選擇性范圍應有所限制。
2、我國的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中的內容需要不斷改善。尤其是對于一些實際中遇到的新問題,如對一些重要表外信息、無形資產及一些重要的非經濟信息的處理,應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制定出相應的規定,以后再根據實際使用后的反饋信息作進一步的修訂。
3、在制定會計法規、會計準則時,應盡量克服或減少其本身的不確定性。如制定機構的人員組成應選擇具有廣泛代表性的群體;最終確定的會計準則應對未來會計環境的變化有較科學和具有一定超前的分析和預測,使會計的發展具有較好的穩定性和持續性,避免未來環境不確定性對會計產生過多的影響;對于準則中的某些定義和釋義要有精確的分析和解釋,如果某一定義和釋義可能會有多種理解,則應對各種可能的理解均作詳細的闡述,表明各種理解的適用情況,這樣就不會給準則的使用者造成誤解。另外,在一些會計概念或會計核算方法選擇的規定上,盡可能少用“也可”、“或者”等模糊性詞語,盡量使同一內容的規定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