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會計鑒定,簡單地講,就是“訴訟證據會計”,它是與訴訟及其證據有關的一項活動。具體可表述為:在案件訴訟過程中,受司法機關指派或聘請,運用會計、審計和法學等理論和方法,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發現、收集和已有的與案件有關的會計資料,作出科學、客觀、公正和明確的判斷結論,以證明案件中會計事實的一項訴訟活動。
提起司法會計鑒定,人們往往容易與審計混同。兩者究竟有何聯系與區別,這不僅在理論上需要加以闡述,在實踐中也應予以適當界定。本文擬從兩者的聯系與區別人手,介紹司法會計鑒定的常識。
1.司法會計鑒定與審計(主要指社會審計)一樣,都是一項被動式的活動。司法會計鑒定活動的權屬問題,理論界有爭論。目前我國傾向于“國家權力說”或“職權主義”,而不是“當事人主義”。我國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都將司法鑒定權明確賦予司法機關,而不是社會團體或個人。所以,只有經批準依法立案的案件并經司法機關指派或聘請,才能進行司法會計鑒定。
2.司法會計鑒定與審計的對象載體都是會計資料。司法會計鑒定的對象載體有以下特點:第一,關聯性,即與案件中需要證明的會計事實在時間、內容和范圍等方面有關;第二,書面形式,會計電子信息只有當它體現在紙上,才能算是書面會計資料;第三,復式記載,即一項業務要同時在兩個以上賬戶中記載;第四,結構或內容重復,如票據各聯之間的結構或內容重復,以便互相印證。離開了這樣的會計資料,司法會計鑒定就變成了偵查、審理或另類司法鑒定,也就不能成為司法會計鑒定。
基于這一認識,有會計事實而無會計資料的案件,不能進行司法會計鑒定;同樣,有會計資料但沒有與會計事實有關的案件,也沒有必要進行司法會計鑒定。所以,司法會計鑒定雖是整個訴訟活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但不是所有訴訟活動都必須作司法會計鑒定。
3.需要運用會計理論、方法。司法會計鑒定和審計都是以會計資料為研究對象,所以,都必須運用會計和審計的理論及方法。
4.司法會計鑒定和審計的目的和性質不同。前者的目的是為了解決案件中有關會計事實對訴訟中的其他證據起補充作用,因而只有當訴訟中產生了這類證據有補充的需要時,才有必要進行司法會計鑒定,因而它是一項訴訟活動。而審計的目的則是對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監督和評價,因而是一項經濟監督活動。
5.應遵守同樣的職業道德紀律。盡管一個是司法方面的鑒定活動,一個是經濟方面的監督活動,但兩者都要對事實作出公正、中立的判斷,都必須遵守公允、盡責和保密等職業道德和紀律。
6.適用法律不同。司法會計鑒定是一項訴訟活動,因此,鑒定活動的權利與義務由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等程序法加以規范(今后將歸人訴訟證據法)。而審計是一項經濟監督和評價活動,所以,它的權利與義務由《審計法》調整。正因為如此,司法會計鑒定某些輔助方法的強制性比審計明顯。
7.參加人員的主體身份不同。司法會計鑒定的鑒定人是訴訟活動的參與人;而審計人員則是經濟活動是否合法、合理的鑒證人。
8.刑事責任風險不同。由于兩項活動的性質不同,引出參加人員各自的主體身份不同,進而引出可能出現的刑事責任風險不同。司法會計鑒定人員的主體身份是鑒定人,涉嫌職務犯罪時侵害的客體是司法秩序,其刑事責任風險適用刑法第305條“偽證罪”。而審計人員涉嫌職務犯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市場經濟管理秩序,刑事責任風險適用刑法第229條:故意犯罪是“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過失犯罪是“中介組織人員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
9.對參加人員的法律專業知識的要求不同。司法會計鑒定是一項運用會計、審計和法律理論及方法,依據會計、刑事、民事和行政等部門法律、法規和規章,解決案件中會計專門性問題的訴訟活動,是一項復合型的專業技術。因而對鑒定人員法律專業知識的要求較高,除了會計和審計知識外,還需要有扎實的法學理論和豐富的法律實踐。如挪用公款,從刑事犯罪構成理論來說,每一次的動用都是一個完整的挪用過程,因此,必須累計計算;再如,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中對經濟損失的認定標準是不同的,刑事責任按實際成本認定,而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還包括“期望利益”,即存貨中的待實現毛利。這些都是司法會計鑒定中必須加以注意的問題。而審計是運用會計和審計理論及方法,依據會計和審計法律、法規和規章,監督和評價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理性,對審計人員的法律知識的要求沒有那么高。
10.思維方向不同。司法會計鑒定的思維方向是先有問題后論證;而審計是通過查賬來發現問題。亦即:在訴訟過程中的司法會計鑒定是對某一存在分歧的“專門性問題”的驗證活動;而審計活動則相反,委托人只有通過審計才能知道有沒有“專門性問題”,所以,它的思維方向是先審計后發現問題。
11.分類標準不同。司法會計鑒定的目的是利用書面會計資料來印證有關訴訟參與人的行為性質和程度。因此,鑒定分類的標準是訴訟參與人的行為與書面會計資料之間的因果關系,因果關系越緊密,印證力越強。基于這一認識,司法會計鑒定分成A、B、C三等。A等鑒定,涉案會計資料的形成與有關當事人行為之間有直接因果關系,存在會計錯誤,有明顯的證據語言特證,此類鑒定結論是法庭定性裁量的主要依據。B等鑒定,涉案會計資料的形成與有關當事人行為之間有間接因果關系,可能存在會計錯誤,有一定的證據語言特征,此類鑒定結論是法庭定性裁量的重要依據。C等鑒定,涉案會計資料的形成與有關當事人行為之間無因果關系,一般不存在會計錯誤,可以用抽樣調查方法或審計報告代替,此類鑒定結論是法庭定性裁量的參考依據。審計的分類標準主要是經濟活動的類型。如基建審計、信貸審計、預算收支審計、經濟效益審計等。這一分類標準的不同,直接影響到兩者在制訂工作計劃時的思路不同。
12.主要的取證方法不同。司法會計鑒定結論一旦被采信,就成為訴訟證據,因而它必須與其他訴訟證據一樣,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的特征,做到充分、確鑿。所以,在取證上應當遵循實在性原則,主要采用據實查證的方法。因缺乏會計資料而以筆錄代替是不允許的。因為筆錄是傳聞證據,存在穩定性差的缺陷,國內外法律都對此類證據有嚴格的限制。而審計是對經濟活動的評價,允許存在一些誤差,因而它可以使用測試的方法,包括隨機抽樣、系統抽樣等。
13.獨立性程度不同。司法會計鑒定是一項由司法機關指派或聘請、由司法機關主持的訴訟活動。鑒定人的獨立性受到一定的限制,除獨立作出鑒定結論外,其活動過程,如補充調取會計資料、詢問有關當事人等都需經司法機關同意,具有一定的依附性。對鑒定過程中發現與案件有關的問題也必須交由辦案人員處理。而審計是以審計機構的名義進行并由審計機構組織實施,調取會計資料或詢問有關人員等活動無需經其他人同意。在審計過程中發現與審計有關的問題可以自行處理。所以審計的獨立性明顯高于司法會計鑒定。
14.權威性程度不同。司法會計鑒定雖然是一項專業性和技術性很強的鑒定,但更重要的它是一項由司法機關主持的訴訟活動,不管鑒定人是受指派還是受聘請的,都不具有完全的權威性。他們所作出的鑒定結論只有經過承辦人員審查采信,才能成為訴訟證據。而審計是由審計機關主持的一項經濟評價活動,審計人員所作出的審計意見能夠自然地成為評價經濟活動的證據,無需其他人審查采信。
15.在結論及其文書方面存在差別。司法鑒定有兩類:一類是同一認定鑒定;另一類是種屬認定鑒定。同一認定鑒定是對被檢材料與對比材料進行比較分析后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結論,如筆跡鑒定、壓痕鑒定、指紋鑒定、印章鑒定等。種屬認定鑒定是對事物進行檢查分析后作出其屬性和程度的結論,法醫鑒定和司法會計鑒定都屬于這一類鑒定。司法會計鑒定與審計在結論及其文書方面存在著明顯的差別。
(1)對結論的要求不同。鑒定結論是否適應訴訟的需要、是否被采信,是司法會計鑒定活動成敗的評判標準。司法會計鑒定結論除了客觀、科學和公正之外,還必須明確、直觀。在實踐中會遇到確因書面會計資料缺損而無法作出鑒定結論的情況。對應的方法有兩種:在審查受理過程中發現書面會計資料缺損的,可以不予受理;在受理后或受理前發現書面會計資料缺損但對方堅持要求作鑒定的,應在鑒定書中作出說明,并僅對可檢驗部分作出鑒定結論。審計結論是經濟活動的評價意見,根據我國獨立審計準則規定,審計意見可以有:無保留意見、保留意見、否定意見和拒絕表示意見四種形式。
(2)結論文書的內容不同。司法會計鑒定書立足于描述性,盡可能將鑒定方法、過程和被檢驗對象的現象及判斷的依據等展現在文書中,便于辦案人員審查時理解和在結案報告中作專業描述。《上海市司法會計鑒定專家委員會工作暫行辦法》規定司法會計鑒定書必須分緒言、檢驗、論證和結論四個部分。而審計報告主要立足于結論性,對審計的方法、過程、被審計對象的情況和判斷的依據等都濃縮在審計工作底稿中,報告文書中僅是簡要發表審計意見。根據獨立審計準則規定,審計報告一般分范圍段、說明段和意見段三個部分。
通過以上對司法會計鑒定的特點及其與審計的聯系和區別所作的介紹,大家可對司法會計鑒定有一個大致的認識。然而,有些人對“司法會計鑒定”的名稱存有疑義。有人認為,司法會計鑒定的概念是根據英語翻譯的“舶來品”,把它表述為“法務會計”更確切;還有人認為它是涉及訴訟案件的審計,可稱它為“司法審計”。筆者的意見是:根據外文翻譯“信達雅”原則,當年在引進概念時,譯者選擇用“司法會計鑒定”自有一番考慮;再說,自1993年起,在我國政府的有關文件及組織,凡涉及此類事項均表述為“司法會計鑒定”,那就沒有必要再在名稱上作過多的爭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