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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會計信息披露質量與公司治理

 摘要:我國公司的會計信息披露存在不真實、不充分、不及時等諸多問題。文章從公司治理與會計信息披露質量的關系出發,分析了其產生的原因,如公司治理結構存在缺陷、會計信息不對稱、會計規范不完善等,最后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可行性解決措施。

  關鍵詞:公司治理結構;信息披露;會計信息

  一、會計信息披露與公司治理的關系

  從現代資本市場角度來看,公司治理與會計信息披露構成了資本市場有效運作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而同時二者之間又存在著天然不可分割的關聯性。一方面,置身于特定公司治理結構下運行的財務會計信息系統,其信息披露受制于公司治理結構并產生至關重要的影響,公司治理不僅有助于規范會計信息披露的執行標準和具體內容,而且還有助于提高會計信息披露的質量。另一方面,會計信息披露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因素之一,其制度的完善與否以及披露質量的高低,直接影響公司治理機制的運行效果,關系到公司治理的成敗,可以說公司治理與會計信息披露之間具有交互影響的關系。

  (一)會計信息披露保證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縱觀世界各國和各組織對于公司治理準則的規范不難發現,信息披露與透明度是公司治理準則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已有的公司治理準則幾乎均有對其專門的強調和闡釋。例如,在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頒布的《公司治理原則》中就有專門針對“信息披露與透明度”的描述:“治理框架應當保證及時準確地披露與公司有關的任何重大問題,包括財務狀況、經營狀況、所有權和公司治理狀況的信息。”我國的《上市公司治理準則》也提出,持續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的責任;上市公司除按強制性規定披露信息外,應主動、及時地披露所有可能對股東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決策產生影響的信息,并保證所有股東有平等機會獲得信息。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公司治理直接影響著信息披露的要求和內容,信息披露成為公司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成為一項重要的公司治理機制。會計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與否,直接關系到公司治理的成敗。

  (二)公司治理機制促進會計信息披露質量的提升

  公司治理結構由內部控制機制和外部控制機制構成。內部和外部控制機制的存在,通過加強對管理者的機會主義行為的監督和約束,對公司會計信息披露施加了內外兩種動力及約束力,降低了投資者與管理者之間的代理成本,從而提高了會計信息披露的質量。

  就內部治理機制而言,董事會的構成及其議事規則至為關鍵。目前被引起廣泛討論的主要是董事會的構成及其獨立性問題,特別是獨立董事對于會計信息披露質量的特殊作用。由于獨立董事與公司及管理當局之間不存在任何重大利益關系,在地位上完全獨立于公司管理當局,因而通常被認為能夠獨立、客觀、公正地對公司的重大決策活動發表判斷意見。

  從理論層面探究,獨立董事可在如下兩個方面對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質量的提升有著積極的意義:第一,許多獨立董事具有高層次的會計專業背景;第二,獨立董事著力于公司內部控制效率的提升并有權提議或聘任會計師事務所。

  從外部治理機制來看,競爭性的外部市場體系主要包括資本市場、公司控制權市場和經理勞務市場。當公司經營業績不佳時,會計信息披露作用于資本市場的股票價格,帶動了外部治理機制的協同影響。資本市場上投資者“用腳投票”,加大了公司控制權市場上被敵意接管兼并的風險,也相應地提高了公司經理人員被解雇的可能性,最終,所有這些勢必波及經理人員在職業市場上的聲譽和未來的就業前景。因此,外部競爭性市場制約機制的協同作用,必將約束經理人員的會計信息披露行為,它是通過資本市場的股票價格發揮作用的。

  二、公司治理的會計信息披露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一)現行會計信息披露中存在的問題

  1、會計信息披露不真實。有些上市公司為了股票上市需要,高估資產,虛假包裝。比如某上市公司將無關資產作價并入公司,連同其他相關資產虛增資本數千萬元,連續三年不盈利甚至虧損、將虧損通過作假賬變為盈利,從而成為績優企業。不少上市公司有意披露不真實信息,有意迎合莊家炒作,配合在不同階段頒布誤導投資者的信息。許多上市公司出于圈錢考慮,采用各種手段,甚至不惜利用虛假財務報告,掩飾上市公司被“掏空”的事實,誤導中小投資者。

  2、會計信息披露不充分。多數上市公司只按行業披露分部的本年的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利潤、主營業務產品收入的比例及主營業務利潤增減變動情況,而沒有按規定披露上年對比數。這些內容涉及的會計信息面極其有限,投資決策者難以據此了解分部的完整信息。

  3、會計信息披露不及時。會計信息披露不及時,使信息的使用價值降低。在證券市場上,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是否及時,直接關系到眾多投資者的切身利益。目前,我國絕大多數上市公司已經基本能夠做到在規定時間內披露業績報告,但對重大事件的披露往往不及時。

  上述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中存在的問題,都直接導致了會計信息的失真,對于股市的健康發展、國企改革乃至社會、國家,都是貽害無窮的。而對于廣大股市投資者來說,會計信息的失真會給他們的投資決策帶來誤導,以至投資失誤帶來損失,將會打擊投資者的信心,不利于股市的正常發展。

  (二)會計信息披露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1、會計信息披露失真的制度基礎——兩權分離下的公司治理。這是因為在公司治理制度下,企業在營運過程中存在的主要的委托-代理關系中所有者(股東)與經營者、大股東與中小股東之間存在著利益沖突。在所有者與經營者的利益關系中,所有者將資財授權、委托給企業的經營者管理、運營,期望企業能在經營者的努力下實現價值最大化,并使所有者自身財富最大化,而經營者作為代理人,則首先追求的是自身利益——報酬、社會地位、低經營風險甚至灰色收入的最大化。所有者與經營者的利益沖突在會計信息披露方面表現為所有者要求經營者履行完整、真實、充分披露會計信息的責任,以對其投資的風險和預期收益進行評估,并據以評價經營者的經營業績;而經營者則不愿意披露對自己不利的會計信息,傾向于提供對自己有利的會計信息。因此,當所有者對經營者的制衡作用較弱時,經營者就可以利用其信息優勢與操作權,向所有者提供失真的會計信息,以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在大股東與中小股東的利益沖突中,大股東特別是控股大股東,不僅具有信息優勢,更重要的是他們擁有公司重大決策權和實務操縱權。這些為他們進行不正當交易、攫取不正當利益提供了必要條件。當大股東需要隱藏其不正當交易時,他們也可以利用其對公司的控制力,向相關利益人提供虛假的會計信息。所以,在兩權分離下的公司治理中,客觀上存在著會計信息失真的制度基礎。

  2、我國公司治理結構的缺陷。(1)股權結構不合理。我國絕大多數上市公司是從國有企業改制而成的,因而不可避免地存在著國家股或國有法人股“一股獨大”的股權結構,即國家股或國有法人股股份所占比重極大,不流通且股權高度集中,社會公眾擁有的流通股比重小,且股權極為分散,這種股權結構,嚴重破壞了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之間的制衡關系,股東對公司的終極控制權隨之被削弱,甚至喪失殆盡,從而產生了嚴重的內部人控制問題。在這種股權結構下,大股東或個別控股實際上控制了股東大會、董事會,進而控制了整個公司的經營管理,股東大會的職權難以真正發揮出來。董事會形同虛設,不能真正履行其功能。此時,企業內可能既無制衡的動因,也無制衡的機制安排,會計信息的編制和披露難以體現所有者利益要求。(2)監事會缺乏獨立性。作為監督機構的監事會,其成員往往是企業內部人員,與被監督者往往是上下級關系,地位較差,對董事會和經理的監督作用有限,結果往往流于形式,實際上只是一個受到董事會控制的議事機構。(3)不健全的外部公司治理。首先,我國的資本市場缺乏流動性,占很大比重的國有股不能真正流通,經理不必承受來自資本市場的壓力,這對通過市場來約束經理層的一系列機制都造成了影響。其次,經理市場缺乏競爭性,我國的經理市場尚未建立,經理往往通過組織任命,而較少通過競爭性的經理市場來選擇,缺乏對經營者正確評價的市場機制。最后,作為市場經濟的看門人和會計信息質量重要保障的注冊會計師,缺乏根本的獨立性。

  三、規范我國的會計信息披露,提高公司治理的績效

  我國企業會計信息披露質量差,嚴重影響投資者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造成了公司治理績效的極端低下。要切實改變這種狀況,必須從完善公司治理入手,提高財務報表的有用性,規范信息披露。

  (一)優化公司治理結構

  在優化公司內部治理上,一方面要培育完全意義上的股東。包括:調整現有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降低國有股的比重;將部分國有股和國有法人股轉為優先股,以降低大股東的持票權;采用公司回購國有股的方法,減少股東的持股比例。另一方面要建立三權分立的內部制衡機制,即:董事會行使決策權、管理層行使執行權、單獨成立審計委員會行使控制權。其中內部控制權應包括內部審計權、聘任和解聘注冊會計師、設計內部控制制度、對董事會決策的質疑等權利。完善公司的外部治理結構。包括培育公司間并購市場,出臺有關法規,鼓勵涉及上市公司的并購行為,促使股東“用腳投票”的機制得以充分發揮功能,即若公司出現經營狀況不佳,或被發現財務信息披露虛假等,可能陷入被收購的境地。

  (二)提高會計信息質量

  會計信息也像普通商品一樣,既有需求方也有供給方,提供虛假會計信息就像銷售假冒偽劣產品,所以必須從需求和供給兩個方面考慮,才能夠找到問題的實質,從而采取相應對策。

  首先,逐步完善我國的證券市場監管體系制定嚴格的市場游戲規則,制定具有客觀性、系統性和前瞻性的《上市公司財務信息披露監管規則》,對目前的上市公司在財務信息披露過程中普遍存在的問題從法制的角度加以嚴格規范;建立上市公司財務信息披露錯誤與舞弊責任追究制度,讓違規者付出高昂的代價。從法律、內部行政、經濟的角度對上市公司及其高級管理人員、會計師事務所、評估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和證券機構進行約束,真正達到證券市場的共同管理、共同負責的目標。

  其次,必須發展機構投資者,使其成為證券市場投資者的主體。機構投資者更注重投資而不是投機,因此對上市公司真實財務信息的需求度更高,而且對財務信息的解讀、反饋能力更強;應提高個人投資者的素質,使其逐步走上理性投資之路。

  再次,加強證券監管力度。證監會要強化信息披露,建立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使股東、債權人、監管部門、社會公眾等能及時、準確、完整地獲得信息,形成對上市公司有效的外部監督和約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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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陸黎峰.會計信息披露與公司治理[J].哈爾濱商業大學學報(哲社版),2003(2).

  3、田昆儒.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的國際比較與借鑒[J].財會月刊,2002(1).

  4、喬春華.公司治理的財務思考[J].審計與經濟研究,2003(3).

  5、喬旭東.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與公司治理結構的互動:一種框架分析[J].會計研究,2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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