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般貨物銷售的會計處理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無論貨物是否發出,均以收到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作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先開具發票的以發票開具當天作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收到貨款時,借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應收票據”等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
案例1:紅星電器廠(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本月向甲企業銷售10臺電器,每臺不含稅售價6000元,紅星電器廠給甲企業開出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價款60000元,稅率17%,增值稅額10200元。甲企業以現金支付70200元,紅星電器廠將提貨單、發票交給甲企業。會計處理如下:
借:庫存現金 702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6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0200
2.采用委托收款和托收承付方式銷售貨物,納稅人按合同規定向購貨方發出貨物后,憑開具的銷售發票和運輸單據等向銀行辦理托收手續,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3.采用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納稅人要按合同規定日期確認收入并計算繳納增值稅;若無書面合同的,以貨物發出當天作為確認收入的日期。
特殊銷售業務的會計處理
(一)混合銷售行為與兼營業務納稅人發生“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兩種混合銷售行為的,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
增值稅納稅人兼營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應分別核算,即對應稅項目繳納增值稅,貸記“主營業務收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對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繳納營業稅,借記“營業稅金及附加”,貸記“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科目。
案例2:某汽車生產商銷售汽車50輛,每輛不含稅價格為100000元。同時,該企業取得非獨立核算運輸部門的收入100000元,款項已收到。會計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 5967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5000000
其他業務收入 1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867000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3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3000
以物易物方式銷售貨物的會計處理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銷售貨物的雙方都應作購銷處理,以各自發出的貨物核算銷售額,以各自收到的貨物按規定核算購貨額并計算進項稅額。
案例3:某機械廠以自產的10臺機床交換鋼材廠的鋼材,每臺機床不含稅價格為50萬元,從鋼材廠換回的鋼材已入庫,對方開來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鋼材價款400萬元,增值稅額680000元,并開出轉賬支票,補價1170000元。機械廠的會計處理如下:
借:原材料 40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680000
銀行存款 117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50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850000(500000×10×17%)
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的會計處理
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銷售額與收購額不能相互抵減,其銷售額按新貨物同期銷售價格確定,換入的舊貨作為庫存商品或原材料入庫。會計處理時,借記“銀行存款”、“庫存商品”等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應交稅費”科目。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的會計處理
?。ㄒ唬┬∫幠<{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1.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下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2.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二)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的規定,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適用的稅收政策如下: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2.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固定資產,自2009年1月1日起,應區分以下三種情形征收增值稅:(1)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3.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當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案例4:甲企業出售一臺使用過的設備,原價234000元(含增值稅),購入時間為2009年2月。設備折舊年限為10年,采用直線法折舊,不考慮凈殘值。假定2012年2月,甲企業出售該設備,該設備恰好已使用3年,售價為210600元(含增值稅),適用17%的增值稅稅率。該項固定資產取得時,增值稅進項稅額已記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會計處理如下:(1)固定資產清理的會計處理
由于固定資產是在增值稅轉型后購入的,則固定資產原價為200000元,3年累積計提折舊=(200000÷10)×3=60000(元),銷售時繳納增值稅=[210600÷(1+17%)]×17%=30600(元)。
借:固定資產清理 140000
累計折舊 60000
貸:固定資產 200000
?。?)收到價款的會計處理借:
借:銀行存款 2106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18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0600
借:營業外支出 20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20000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該設備購入時間為2008年11月5日,則固定資產的原值為234000元(購入的增值稅進項稅額計入設備成本),設備出售之日為2011年11月5日,則設備出售視為舊貨銷售,按照不含稅銷售額與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相關增值稅計算及會計處理如下:(1)固定資產清理時3年累積計提折舊=(234000÷10)×3=70200(元),2012年出售時應繳納增值稅=[210600÷(1+4%)]×4%×50%=4050(元)。
借:固定資產清理 163800
累計折舊 70200
貸:固定資產 234000
?。?)收到價款時
借:銀行存款 2106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20655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4050
借:固定資產清理 42750
貸:營業外收入 42750
需要注意的是,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已經計提過折舊的固定資產,要注意與舊貨的區別。舊貨是指二次進入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按照財稅〔2009〕9號文件的規定,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