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文章從介紹美國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的現狀入手,通過介紹美國企業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的現狀以及美國政府和專業機構在環境會計信息披露方面的成果,結合我國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的現狀,為我國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的發展提供一定的參考。
關鍵詞:環境會計;信息披露;啟示
一、美國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的現狀
(一)美國企業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的現狀
美國是最早進行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的國家之一。經過近二十年的發展,隨著環境法律的大量頒布實施,披露環境會計信息的企業及披露的范圍也日漸增多,主要是源于法律法規的要求和資本市場的壓力。由于美國對企業環境會計信息披露存在具體要求,因此絕大多數美國企業都會披露有關環境會計方面的信息,其中尤以上市公司做得最好。美國上市公司可以通過新聞、布告欄、發布會、年報和單獨環境報告說明環境事務,在年報中其披露環境會計的做法如下:
1、環境信息披露位置。美國上市公司主要是在年報管理層討論分析部分披露環境信息。
2、環境信息的內容。從影響企業財務的角度,美國上市公司主要考慮環境政策、環境成本和環境負債三個方面的內容。首先,美國上市公司披露公司環境政策目標,并且只要與環境負債和成本相關的特定會計政策都予以披露,有的公司還披露政府就環境保護措施給予的鼓勵。其次,環境成本的披露。美國上市公司披露公司的環境成本,并將環境投資和環境費用分別做了列示,對研究、再利用、環境健康管理等方面有一定的描述。美國上市公司披露公司的環境負債,對與環境有關的可能債務予以定量的披露,如超級基金站點數及預計清理費;對越來越嚴格的未來法規所導致的潛在債務予以說明;對與環境有關的債券和金額等予以披露。對與環境有報中均對環境信息作了較為全面的披露。
3、披露的具體形式。美國上市公司對環境信息主要采取定量形式披露,定性描述為輔。
4、公司管理層對環境信息披露的重視程度。美國上市公司在連續三年的年報中均對環境信息作了較為全面的披露。
(二)美國政府和專業機構在環境會計信息披露方面的成果
美國的環境會計信息披露主要來源于有關環境法律的規定。目前,基本形成了一個環境信息披露規范體系,對信息披露的要求繁多而復雜,主要由以下幾個層次組成:
1、較為全面的環境法律法規。美國上市公司遵守的環境法規包括《清潔空氣法》、《清潔水法》、《資源保護與回收法》、《綜合環境反應、補償和債務法》、《關于地下儲藏箱的規定》、《超級基金增補與再授權法》等一系列涉及環境問題的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都有專門條款對環境信息的披露做出規定。如《綜合環境反應、補償和債務法》授予聯邦政府擁有從排放污染的有關潛在責任方收回與污染場地認定、評估和清理有關的成本的權利。
2、SEC涉及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的要求。美國要求上市公司在財務會計和報告以及財務分析中考慮環境問題導致成本增加對公司財務產生的影響,要求定量披露環境成本和負債,并有相應的清晰的指導。美國證券法規定,上市公司除了遵循上述法律法規外,還必須按照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ttee,簡稱SEC)的要求披露環境會計信息。例如,第92號專門會計公報是SEC專門就環境會計與報告問題予以說明的一份公報。它涉及到了環境會計與報告中的許多問題,主要包括:(1)在財務報表上分開列示環境負債和可以收到的補償(從保險公司或其他有關方面收到的應收款);(2)確認可能承擔的環境成本;(3)環境負債計量的基礎;(4)對于預計的環境負債的列示;(5)分級管理的企業的環境負債的列示;(6)或有事項、場地清理與監控成本在財務報表中的披露。
3、FASB、AICPA和AAA對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的規定。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FASB)為環境會計的處理與披露問題發布準則和解釋公告,為企業披露環境信息提供了指南,這些公告包括:FASB第5號準則公告:“或有負債會計”,FASB第14號解釋公告:“損失值的合理估計”,以及緊急問題工作組公告“石棉清理成本的會計處理”、“清理污染成本的資本化”、“環境負債會計”。1996年,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American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AICPA)的會計標準執行委員會發布了關于“環境負債補償責任狀況報告”,提出了企業在報告環境補償責任和確認補償費用時的基本原則,從而為所披露的信息的質量提供了保證。美國會計學會(American Accounting Association,AAA)所成立的專門組織行為環境影響委員會,對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的有關問題進行了專門研究。AAA認為,企業編制反映環境影響主要由內部報表和外部報表兩張報表構成。關于內部報表,委員會建議利用多維方法收集財務與非財務信息,利用新模式處理與環境有關的問題;關于外部報表,AAA建議,在資產負債表中單列用于環境控制的資產和相關的折舊費,在損益表中單列一行揭示用于環境控制的費用。
綜上所述,美國企業的環境會計信息披露屬于法規披露項目,企業特別是大規模的重污染行業上市公司需要對環境會計信息進行披露,使企業管理者更好地了解企業,制定合理決策,同時滿足信息需求者的需要。
二、我國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的現狀
(一)環境會計理論研究較為滯后
我國對環境會計的理論研究起步較晚,近年來,雖有一定的研究成果,但基本上還處于探索階段,尚未形成完整的理論體系與定型的實踐模式。同時,由于環境會計方法體系的多元化,核算對象的復雜化,使得需要用貨幣計量,披露的環境資產與負債,環境成本與收益等信息缺乏可操作性的方法,導致當前環境會計缺乏與實務相結合的理論支點,其結果是環境會計實務沒有相應的理論指導,環境會計信息披露出現盲點,所以無法評估公司的環境績效以及公司的環境活動對財務成果的影響,這樣造成大多數企業逃避社會責任。
(二)環境會計信息披露形式多樣化
我國的環境會計信息披露形式繁雜,既有將獨立的環境年報公布在公司網站上的,也有將環境信息隱晦地包含在其他會計報告中的。據調查顯示,企業目前環境事項的披露方式主要有5種:年度報告;內部工作會議記錄;單獨報告;包含于會計報表附注;包含于董事長報告。而披露方式沒有哪一種占絕對優勢,表現出較為復雜的局面。
(三)環境會計信息披露不夠全面、完整
我國企業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的比例不高,公布環境報告寥寥無幾,即便是對強污染的企業環境信息披露,但也不夠理想和全面,公布環境資料方面持低姿態,公布的環境資料可比性差,定量分析資料很少,定性信息披露不附時期。在環境會計信息要素方面,不能滿足使用者信息對環境資產、環境負債、環境資本、環境費用、環境收益和環境利潤的需求。在環境績效信息方面,對于不能用貨幣量化披露企業與環境因素有關的會計信息,無法在財務報表內作為正式項目反映。
(四)缺乏相應的有關環境會計和信息披露的會計準則
在環境會計研究中,環境會計信息披露是最早進入實務領域的,但發展至今仍沒有共同可接受的專業標準。目前,企業披露環境會計信息的方式各不相同。另外,企業出于競爭的壓力,很可能只會披露一些取得較好環境績效的信息,而對企業自身不利的信息則只字不提。如此,環境會計信息使用者就難以獲得真實的環境會計信息,難以對企業環境信息進行對比分析,也就無法對企業的環境績效進行全面的評價,影響其決策。而會計準則是會計工作的標準和準繩,對于規范和推廣環境會計工作具有理論依據。
三、美國環境會計信息披露對我國的啟示
(一)加強政府環境管制力度
據有關方面對企業環境報告原因的調查結果:迫于政府管理機構的強制要求占被調查企業的70%;為了樹立良好的環保公眾形象占55%;迫于市場的壓力占44%;迫于公眾或環境保護組織的壓力占21%;迫于投資者的壓力占19%。此項調查結果表明:我國企業編制環境報告的原因主要是迫于政府的壓力,這說明我國企業的環保意識還比較淡薄。因此,應加強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主要通過兩種手段:一是借助于法律手段,以立法的形式對企業污染物處理及排放進行強制性的管制;二是借助于經濟手段,用補貼、征稅、收費和排放權交易制度等形式對企業污染物處理進行間接管制。
(二)加強環境會計理論建設
環境會計信息的披露要有與之適應的會計理論導向,就是要求政府恰當地引導會計理論工作者在環境會計方面做些研究,以提高我國的環境會計理論水平,促使環境會計理論早日與會計實務相結合。
(三)建立健全會計法律制度
雖然我國已經制定了《環境影響評價法》,但是仍沒有從會計的角度做出明確的規定。因此我國應盡快采取措施制定相關方面會計法律法規:修改會計法,將環境會計核算和監督列入會計法;完善會計準則,就是將涉及環境的內容列入會計要素,成為必須報送的內容,防止有關部門和單位的短期行為。
(四)堅持強制披露與自愿披露相結合
近期目標可以選擇一些環境污染較為嚴重,對國民經濟影響較大的企業作試點,在傳統報表的基礎上,先采用文字說明、補充資料、附注等形式,揭示一些基本的環境會計信息,如企業用于環保方面的投資、治理環境污染獲取的直接收益等,然后將應用環境會計的范圍逐步擴大到所有企業,并在會計核算中建立完整的環境會計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體系。
(五)建立完善環境審計
美國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研究者研究發現:上市公司的管理層、投資者和銀行開始重視環境披露、環境成績和經濟成績之間的關系。因為有管制的時候,市場會更關注財務報告中的環境信息披露。這使得公司可以使用環境披露作為控制市場反應的工具,減少實際污染成績的負面影響。如環境投資的加強,可能使得環境披露與市場利潤存在正向變化關。借鑒美國的經驗,我國環境會計信息披露需要加強環境審計,同時加強與環保部門的聯系,共同監督,鼓勵上市公司自愿、充分而真實地披露環境信息,并建立更加科學的環境會計信息披露體系。
參考文獻:
1、黃修寅.企業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的國際比較[J].交通財會,2003(3).
2、許家林,孟凡利.環境會計[M].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4.
3、魏素艷.西方國家環境信息披露:實踐、特點與啟示[J].財會通訊,20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