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9年1月1日起,全國所有地區、所有行業推行增值稅轉型改革,這是我國歷史上單項稅制改革減稅力度最大的一次。改革對于增強企業發展后勁,提高企業競爭力和抗風險能力,克服國際金融危機對我國經濟帶來的不利影響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據測算,實施新條例將使廣州市增值稅納稅人受惠達到60億元。為便于廣大納稅人了解增值稅轉型改革及若干增值稅政策調整的主要內容,廣州市國稅局對增值稅政策調整的有關問題作如下解讀:
增值稅轉型改革及若干增值稅政策調整的主要內容
一、固定資產允許抵扣進項稅額。自2009年1月1日起,在維持現行增值稅稅率不變的前提下,允許全國范圍內的所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抵扣其購進(包括接受捐贈、實物投資)或者自制(包括改擴建、安裝)固定資產所含的進項稅額,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允許抵扣的固定資產包括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但不包括容易混為個人消費的應征消費稅的小汽車、摩托車和游艇,房屋、建筑物等不動產不納入抵扣范圍。
———納稅人允許抵扣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實際發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注明的或者依據增值稅扣稅憑證計算的增值稅稅額。這里所稱的增值稅扣稅憑證是指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運輸費用結算單據。
———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要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這里所稱的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自2009年1月1日起,進口設備增值稅免稅政策和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政策停止執行。
允許企業抵扣其購進機器設備所含的增值稅,將消除生產型增值稅產生的重復征稅因素,降低了企業設備投資的稅收負擔。據測算,此項改革將使我市一般納稅人少繳稅款超過52億元,對于我市經濟的持續平穩較快發展產生積極的影響。
二、降低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修訂后的《條例》規定,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率由原來的工業6%、商業4%統一降低至3%。
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的大幅下調,將減輕中小企業稅收負擔,為中小企業提供一個更加有利的發展環境。對于受金融風暴和國內外經濟形勢影響而生存困難的中小企業將起到顯著的扶持作用。據測算,這一政策調整將使廣州市20多萬戶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受益,少繳稅款8.3億元。
三、降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修訂后的《實施細則》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為: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的;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為小規模納稅人。
———年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上的工業企業或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上的商業企業都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自然人)繼續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而非企業性單位和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以自行選擇是否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四、納稅申報期限適當延長。增值稅納稅申報期調整為每月的1日-15日,小規模納稅人最長可以一季度申報一次,方便了納稅人納稅申報。
五、將金屬礦和非金屬礦采選產品的增值稅率從13%恢復到17%。金屬礦采選產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屬礦采選產品,非金屬礦采選產品,包括除金屬礦采選產品以外的非金屬礦采選產品、煤炭和鹽。
六、再生資源(廢舊物資)增值稅優惠政策的調整。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和“生產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入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的廢舊物資,可按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開具的由稅務機關監制的普通發票上注明的金額,按10%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政策。
———2009年1月1日起單位和個人銷售再生資源(廢舊物資),應當依照相關規定繳納增值稅。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再生資源,應當憑取得的增值稅條例及其細則規定的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原印有“廢舊物資”字樣的專用發票停止使用,不再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在2010年底以前,對符合條件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再生資源繳納的增值稅實行先征后退的稅收優惠政策。對納稅人2009年銷售再生資源實現的增值稅,按70%的比例退回給納稅人;對其2010年銷售再生資源實現的增值稅,按50%的比例退回給納稅人,相關退稅業務由財政部門按有關規定辦理。
七、推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稅控系統。根據修訂后的《條例》及有關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為做好屬于固定資產的機動車的增值稅抵扣工作,國家稅務總局在全國范圍內推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稅控系統(以下簡稱稅控系統)。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事機動車(應征消費稅的機動車和舊機動車除外)(應征消費稅的機動車指小汽車和摩托車)零售業務必須使用稅控系統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買機動車取得的稅控系統開具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屬于扣稅范圍的,可按增值稅專用發票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扣稅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