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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常見易錯問題全整理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已經開始了!所有企業都需要在2025年5月31日前按時并準確合規辦理2024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每年這個時候,堆積如山的票據、復雜多變的政策、如履薄冰的數據核對,都讓財務人頭疼焦慮。

為此,我們收集整理了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常見易錯問題,涉及稅收優惠、收入確認、稅前扣除等模塊,跟著一起來看看解惑吧。

 

稅收優惠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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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現行小型微利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優惠內容是什么?

 


答:根據《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有關稅費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2號)文件,對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5%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政策,延續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

2、視同獨立納稅人繳稅的二級分支機構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征政策?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5號)的規定,企業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總機構及其各分支機構的從業人數、資產總額、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依據合計數判斷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因此,視同獨立納稅人的分支機構,不能單獨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

3、對于從業人數波動較大的企業,如何確定從業人數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

 


答: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3號)規定,從業人數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企業可根據上述公式,計算得出全年季度平均值,并以此判斷從業人數是否符合條件。

4.、2024年企業研發費用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比例是否有調整?

 


答:(1)根據《關于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7號)第一條規定,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2)根據《關于提高集成電路和工業母機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號)第一條的規定,集成電路企業和工業母機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20%在稅前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20%在稅前攤銷。

5、企業同時符合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和小型微利企業兩個優惠政策的條件,兩種優惠是否可以同時享受?

 


答:根據《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二條規定,《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第三條所稱不得疊加享受,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的稅收優惠情形,限于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定期減免稅和減低稅率類的稅收優惠。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凡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同時享受。

因此,如果企業同時符合研發費加計扣除與小型微利企業優惠的條件,可以按規定同時享受。

6、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中的研發費用包括哪些?

 


答:具體包括人員人工費用,直接投入費用,折舊費用,無形資產攤銷,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和其他相關費用等費用,其中,其他相關費用采取限額扣除的方式。《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采取正列舉形式,對上述費用中可加計扣除的具體費用進行了明確。比如:人員人工費用包括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需要說明的是,職工福利費、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不屬于人員人工費用,應按《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的規定列入其他相關費用,并采取限額扣除的方式。

7、企業所得稅有可退稅額是否可以不申請退稅,申請抵減稅額?

 


答:自2021年度匯算清繳起,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預繳企業所得稅稅款超過匯算清繳應納稅款的,納稅人應及時申請退稅,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按有關規定辦理退稅,不再抵繳其下一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

8、企業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加計抵減部分的增值稅是不是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加計抵減的增值稅,需要并入企業所得稅收入總額,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9、企業2024年新購進的器具、設備,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如何扣除?

 


答: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仍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等相關規定執行。

上述所稱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

10、融資租賃的固定資產是否可以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

 


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吿》(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規定,享受一次性扣除的“購進”的設備、器具,包括以貨幣形式購進或自行建造的設備、器具,不包括融資租賃的設備、器具。

11、高新技術企業虧損的結轉年限有何新規定?

 


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財稅(2018)76號)第一條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12、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認定期滿,通過重新認定前,能享受15%的優惠稅率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吿》(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4號)第一條規定:“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自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注明的發證時間所在年度起申報享受稅收優惠,并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企業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期滿當年,在通過高新認定前,其企業所得稅暫按15%的稅率預繳,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應按規定補繳相應期間的稅款。'

13、居民企業取得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嗎?

 


答: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上述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上述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因此,如果符合條件的權益性投資收益可以免征企業所得稅。

14、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恵是否需要備案?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恵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第四條規定:“企業享受優惠事項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企業應當根據經營情況以及相關稅收規定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優惠事項規定的條件,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照《目錄》列示的時間自行計算減免稅額,并通過填報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常受稅收優惠。同時,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歸集和留存相關資料備査。'

收入確認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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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取得政府的財政性資金,哪些屬于企業所得稅的不征稅收入?應當在什么時間確認收入?

 


答:同時符合以下條件:1.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2.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3.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上述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確認時點:1.企業按照市場價格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服務等,凡由政府財政部門根據企業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服務的數量、金額的一定比例給予全部或部分資金支付的,應當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收入。2.除上述情形外,企業取得的各種政府財政支付:如財政補貼、補助、補償、退稅等,應當按照實際取得收入的時間確認收入。

16、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的情形包括哪些?

 


答: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17、企業取得的增值稅留抵退稅是否為應稅收入?

 


答: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納稅人取得退還的留抵稅額后,應相應調減當期留抵稅額。因此,企業收到增值稅增量留抵退稅款,賬務上沖減應交稅費一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影響企業利潤總額,因此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換一個角度考慮,留抵退稅的業務實質是將企業實際已承擔的用于未來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先予以退還,因此,不屬于企業所得稅的收入范圍,你公司取得的留抵退稅稅額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18、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增值稅規定,當期可加計抵扣進項稅額的部分,如何所得稅處理?

 


答:根據財政部會計司發布的關于《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適用《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有關問題的解讀,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取得資產或接受勞務時,應當按照《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相關規定對增值稅相關業務進行會計處理:實際繳納增值稅時,按應納稅額借記“應交稅費一一未交增值稅”等科目,按實際納稅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按加計抵減的金額貸記“其他收益”科目。因此,該部分應當計入當期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19、符合增值稅免征條件的小規模納稅人,免征的增值稅如何所得稅處理?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文件的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因此,該部分免征的增值稅應計入企業當期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20、法人合伙人從合伙企業取得的經營所得,如何所得稅處理?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第二條規定,合伙企業以每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該文件第三條規定,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前款所稱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業分配給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因此,企業法人參與合伙企業出資的,即使合伙企業不實際分配所得,法人合伙人也應根據財稅(2008)159號文件規定,將合伙企業的年度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據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計算應享有的份額,并將此份額并入法人合伙人的生產經營所得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21、我公司自2024年度開始適用新收入準則,收入確認方面與之前有一定差異,請問,稅收上收入確認是否可與新收入準則一致?

 


答:收入準則(《企業會計準則第 14 號——收入》財會〔2017〕22號)打破商品和勞務的界限,統一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或服務)控制權時確認收入,并分為按時段履約與按時點履約。目前,稅收上收入確認與原收入準則(2006年版)較為趨同,主要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等規定處理,與新收入準則在收入確認時間、金額方面存在差異的,需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做納稅調整。

 

稅前扣除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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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企業辦理的雇主責任險可以稅前扣除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責任保險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公告》(2018年第52號)規定,企業參加雇主責任險、公眾責任險等責任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23、企業職工因公出差乘飛機購買的人身意外保險費可以稅前扣除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2016年第80號)規定,企業職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發生的人身意外保險費支出,準予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4、企業組織員工外岀培訓期間,發生的餐費、住宿費、交通費等支岀,可否并入職工教育經費計算限額并稅前扣除?

 


答:《關于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提取與使用管理的意見》(財建(2006)317號)第三條第五款規定:“企業職工教育培訓經費列支范圍包括:6、企業組織的職工外出培訓的經費支出”。因此對企業組織員工外出培訓中,為培訓員工實際發生的、未列在培訓合同中的合理的餐費、住宿費、交通費,憑相關稅前扣除憑證計入職工教育經費,按規定稅前扣除。企業應留存好培訓合同或協議,培訓課程和參加培訓人員名單等資料。

25、銀行罰息是否可稅前扣除?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銀行罰息屬于納稅人按照經濟合同規定支付的經濟違約金,不屬于行政罰款,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26、企業為少數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是否可稅前扣除?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因此,企業僅為少數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不得在稅前扣除。

27、企業發生的差旅費支出,如何稅前扣除?

 


答:企業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相關的、符合本企業內部管理制度、真實合理的差旅費支出允許在稅前扣除。企業應制定相應的制度明確差旅費的報銷標準,通常情況下,可參照當地機關事業單位差旅費標準制定:同時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第28號公告)的要求,企業應留存證明差旅費支出真實性的有效憑證和相關證明材料,如出差人員姓名、地點、時間、工作任務、內部審批単、車船票、支付憑證等。

28、企業接受勞務派遣用工發生的用工支出,如何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吿》(國家稅務總局公吿2015年第34號)的規定,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分兩種情況按規定在稅前扣除:一是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應作為勞務費支出;二是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費用,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它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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