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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行為,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根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38 號)、參照《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財資〔2021〕127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社會團體、執行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的市直屬事業單位及所屬單位(以下簡稱“市級行政事業單位”)。
第三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方式,包括無償劃轉、對外捐贈、轉讓、置換、報廢、損失核銷等。
無償劃轉是指在不改變國有資產性質的前提下,市級行政事業單位以無償轉讓的方式變更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權的行為,包括行政事業單位之間的無償劃轉以及行政事業單位對國有全資企業無償劃轉。
對外捐贈是指市級行政事業單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自愿無償將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贈與合法受贈人的行為。對外捐贈應當利用本單位閑置資產或者淘汰且具有一定使用價值的資產,一般不得新購資產用于對外捐贈。同一部門上下級單位之間和部門所屬單位之間,不得相互捐贈資產。
轉讓是指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變更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權并取得收益的行為。
置換是指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與其他單位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為主進行的資產交換,一般不涉及貨幣性資產或者只涉及用于補差價的少量貨幣性資產。
報廢是指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對因技術原因確需淘汰或者無法維修、無維修價值的國有資產,或者已超過使用年限且無法滿足工作需要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核銷的國有資產處置行為。
損失核銷是指市級行政事業單位由于發生盤虧、毀損、非正常損失等原因,按照有關規定對國有資產損失進行核銷的國有資產處置行為。
第四條 符合下列情形的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應當予以處置:
(一)因技術原因確需淘汰或者無法維修、無維修價值的;
(二)涉及盤虧等非正常損失的;
(三)已超過使用年限且無法滿足現有工作需要的;
(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毀損、滅失的;
(五)因單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銷、隸屬關系改變或者部分職能、業務調整等而移交的;
(六)發生產權變動的;
(七)資產長期(一般為一年以上)閑置或者低效使用的;
(八)依照有關規定需要處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和競爭擇優的原則,按照規定權限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自行處置。
第六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時,權屬應當清晰,取得或者形成的方式應當合法合規,權屬關系不明確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資產,待權屬明確后予以處置。
第七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對本單位資產進行清查盤點,對符合處置條件的及時履行處置程序,確保賬實相符。
第八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對閑置或低效使用資產要及時提出盤活方案,盤活方式包括無償劃轉、轉讓、由財政部門注資國有企業等,依法依規進行處置,切實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
第九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行業特點、單位實際建立健全內部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嚴格資產檔案管理,充分利用“資產管理信息系統”開展日常資產管理工作。

第二章 審批權限

第十條 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權限對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進行審核、審批。
第十一條 以下處置事項需市級財政部門審批:
(一)土地使用權、房屋建筑物和車輛處置;
(二)對外投資(含股權)資產的處置(市屬高校、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形成的國有股權除外);
(三)跨級次或跨部門資產無償劃轉、對外捐贈;
(四)單位撤銷、合并、分立、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情形下的整體資產處置事項。
上述規定以外的國有資產處置事項,由主管部門審批。主管部門的審批權限可以適當下放,下放審批權限的主管部門應制定管理辦法,報財政部門備案。
市屬高校、科研院所對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決定轉讓,其中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級關鍵核心技術的科技成果轉讓,由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保密制度的規定審批。
第十二條 涉及原值1000萬元以上的資產轉讓、跨級次無償劃轉,以及將市級行政事業單位閑置或低效使用資產注資國有企業等重大處置事項,由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向市政府報告。
第十三條 辦公用房和公務用車的處置,青島市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辦法、公務用車管理辦法等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者重大自然災害等應急情況下,相關單位可本著“急事急辦、特事特辦”原則,按照主管部門要求履行相關程序后處置國有資產,待應急事件結束后按規定補辦審批手續。

第三章 處置管理程序及形式

第十五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申報國有資產處置事項,應當區別不同情況,按照確定的程序辦理(詳見附件1)。
第十六條 除正常報廢外,資產處置事項應履行集體決策程序,其中屬于“三重一大”情形的,還應經黨組織研究通過。
第十七條 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的批復文件或審批意見,是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依據。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要依據批復處置資產,處置完畢后應當及時核銷相關資產臺賬信息,進行相應會計處理,確保賬實相符和賬賬相符。
經批準處置的國有資產,在資產處置程序完成之前,原占有、使用單位對相關資產的安全完整負責。如需變更處置方式,應按原審批渠道重新審批后實施。
國有資產處置情況應當在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年度報告中予以反映。
第十八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轉讓國有資產,一般以公開競爭方式,通過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不適用或者不便于以公開方式進行的,經批準可采取協議或者以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十九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轉讓、置換國有資產以及財政部門將實物資產注資國有企業,應當依法進行資產評估,并按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有關規定進行核準或者備案。
經核準或者備案的資產評估報告所確認的評估價值作為國有資產轉讓的底價依據,意向交易價格低于評估結果90%的,應當報資產評估報告核準或者備案部門重新確認后交易。
市屬高校、科研院所將持有的科技成果轉讓給國有全資企業的,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轉讓給非國有企業的,由單位自主決定是否評估;通過協議定價的,應當在本單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稱和擬交易價格。
第二十條 委托中介機構評估遵循“誰委托、誰付費”原則。
第二十一條 因單位撤銷、合并、分立、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進行國有資產整體處置的,主管部門應當負責組織清查,并委托中介機構進行財務審計。涉及改制的,還應由主管部門統一組織資產評估。
第二十二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通用設備的最低使用年限應當按照現行有效的資產配置標準規定的執行。已達資產最低使用年限仍能繼續使用的資產,應當繼續使用。
除上述通用設備以外的其他資產的最低使用年限按照《政府會計準則第3號—固定資產應用指南》確定的折舊年限標準執行。
未達到最低使用年限的資產報廢處置應提供本單位內部鑒證意見、有關機構出具的專業技術鑒定報告或中介機構出具的經濟鑒證報告。
第二十三條 經批準報廢的資產,由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按照規定渠道予以處理。房屋、車輛、大型專用設備等原值較大的資產報廢,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優先選取給予回收價格高的回收機構進行處置。

第四章 處置收入

第二十四條 處置收入是指在轉讓、置換、報廢等處置國有資產過程中獲得的收入,包括轉讓資產收入、置換差價收入、拆遷補償收入、報廢報損殘值變價收入、保險理賠收入、轉讓土地使用權收益、所辦一級企業的清算收入等。
第二十五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應當在扣除相關稅金、資產評估費、拍賣傭金等費用后,按照政府非稅收入和國庫集中收繳管理有關規定及時上繳國庫。土地使用權轉讓收益以及占地補償收益,按照財政部門有關規定上繳國庫。
市屬高校、科研院所轉化科技成果取得的收入全部留歸本單位,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主要用于對完成和轉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貢獻人員的獎勵和報酬,科學技術研發與成果轉化等相關工作。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財政部門對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國有資產處置管理制度,對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財政部門、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國有資產處置管理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在國有資產處置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經集體決策或者履行審批程序,擅自越權對規定限額以上的國有資產進行處置;
(二)未按照規定辦理國有資產處置手續,對不符合規定的申報處置材料予以審批;
(三)采用弄虛作假等方式低價處置國有資產;
(四)截留國有資產處置收入;
(五)未按照規定評估國有資產導致國家利益損失;
(六)其他造成單位國有資產損失的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市級事業單位,以及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所辦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資產處置,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執行,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一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按照預算及財務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臨時購建的國有資產以及臨時機構的資產處置,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國有文物文化等行政事業性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國有資產處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保密制度的規定和要求。
第三十五條 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報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 各區市可執行本辦法,也可結合本區市實際自行制定處置辦法。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此前頒布的有關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青島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管理辦法》(青財資〔2019〕25號)予以廢止。

附件:1.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申辦資料及辦
理流程
2.各類處置事項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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