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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財政部印發《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性準則第1號——財務報表審計和審閱業務對獨立性的要求》。為突出獨立性要求在職業道德規范體系中的重要地位,監管部門將該部分內容從《中國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中提取出來,形成專門的《獨立性準則》,作為財政部行政規范性文件印發,以提升其權威性和強制力。
針對公眾利益實體審計業務中關鍵審計合伙人輪換的情形,《獨立性準則》規定項目合伙人在輪換前的任職期累計不得超過五年,比國際守則中的七年更加嚴格,并且將第二簽字注冊會計師視同項目合伙人執行輪換規定,與我國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相符,體現了中國特色。針對會計師事務所為某一公眾利益實體審計客戶連續執行審計業務的時間達到十年或以上的情形,《獨立性準則》要求在會計師事務所層面采取防范措施,如擴大審計項目團隊成員輪換的范圍;由獨立于審計項目團隊、具備充分時間和勝任能力的人員實施第二輪質量復核并形成質量復核專項報告,重點關注審計項目團隊的獨立性情況等。
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相關負責人介紹,從會計師事務所的執業質量檢查情況來看,注冊會計師獨立性缺失或保持獨立性不足,已成為審計失敗的主要原因之一。為順應新形勢新要求,回應監管機構和社會公眾對注冊會計師獨立性的關注,監管部門對現行守則有關獨立性的要求進行了全面修訂。
據悉,此次《獨立性準則》的制定主要遵循三項原則。一是堅持以提升審計質量、維護公眾利益為目標。二是堅持立足國情與國際趨同。三是堅持準則閉環管理,通過特別注重歸納總結行業監管中發現的注冊會計師獨立性缺失、保持獨立性不足等典型案例,有針對性地提出解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