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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家界航空工業職業技術學院 鄒思明 重慶師范大學 鄒 莉
一、平臺經濟稅務風險分析
平臺經濟是數字時代的產物,利用互聯網平臺高效整合傳統供給端和需求端資源的新型經濟形態。它依托數字技術如云計算、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構建貿易智慧平臺。平臺經濟衍生出多種模式,包括網絡交易平臺、社交媒體平臺和共享經濟平臺等。在組織架構上,涵蓋了B2B、B2C、C2B、C2C、B2G和O2O等形式。第三方商業服務平臺如經紀公司的介入增加了法律關系的復雜性。知名企業如阿里巴巴、騰訊、京東等都屬于平臺經濟范疇。平臺經濟的發展改變了傳統貿易模式和協作方式,在信息、資源、物資和社會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數字時代的迅速發展和巨大規模產生了新的稅收來源,數字時代稅收治理轉型成為重要實踐問題。稅收不僅涉及征稅,也涉及促進市場經濟的公平有序競爭,與政治、經濟、社會等多方面緊密相關。傳統的稅收治理方式已不適應新形勢,需要推進稅收治理轉型,建立符合數字時代特征的新體系,以保障國家稅收利益和市場公平正義。
二、平臺經濟所面臨的稅務挑戰
(一)偷逃稅款問題日益嚴峻
隨著平臺經濟的快速發展,其在促進就業、創新商業模式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這一領域的偷稅漏稅現象也隨之日益突顯,成為稅務管理面臨的主要問題之一。具體而言,一些平臺經濟參與者,包括網絡主播、自由職業者等,因信息不對稱、監管難度大等原因,未能如實申報其收入,逃避稅收義務。國家稅務總局等相關部門針對這一問題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對未真實申報高額收入的個體進行公開處罰,旨在通過這些具體案例向社會大眾傳遞加強平臺經濟稅收管理、確保稅收公平正義的堅定信號。
隨著數字技術的深度融合與廣泛應用,平臺經濟的邊界不斷拓展,經濟和社會結構發生了深刻變化。這些變化不僅為經濟增長提供了新的動力,同時也對傳統的稅收管理體系提出了挑戰,這要求稅務管理必須創新方法和手段,以應對新的挑戰。因此,加快推進稅收管理體制改革,構建適應數字經濟發展需要的稅收體系,已成為當前我國稅務管理改革的重要任務。通過加強立法、完善稅收征管、優化稅務服務等措施,旨在建立一個更加公正、高效、透明的稅收管理體系,為平臺經濟的持續健康發展提供堅實的稅收保障。
(二)稅收籌劃行為愈發頻繁
原本用于稅收優惠的政策如今被濫用為稅收漏洞,雖然地方政府沒有立法權,但在征收核定和代征等程序性事項上,仍存在相當大的制度空間。這也是當前平臺經濟發展中許多稅收問題的源頭之一。地方性稅收優惠使得資源流動不再由市場決定,而是被稅收政策左右,這不僅違背了稅收中性原則,也導致稅收漏洞問題日益嚴重,使得部分地方政府從平臺經濟的治理者滑向無序競爭的推動者。另一方面,地方性稅收優惠政策的可持續性和可預測性都較差。隨著國家稅務總局對地方稅收優惠的清理和監管趨于常態化,這種地方性稅收優惠實際上不利于平臺經濟的持續穩定發展,無法實現“平穩有序發展”的政策目標。隨著平臺經濟的蓬勃發展,企業和個體經營者越發精于利用稅收政策進行籌劃,以降低應繳稅負。這種籌劃行為雖然有其合法性,但頻繁且復雜的稅收籌劃手段逐漸形成對稅基侵蝕和利益轉移的風險,挑戰了稅收公平和效率。此外,這種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加劇了稅收征管的難度,對稅收公平原則和資源配置效率構成了威脅,需要稅務機關和政策制定者高度關注。
(三)稅收法規滯后于行業發展
稅務部門難以有效監管平臺交易及其金額,盡管平臺經濟具有高度監控性的特點,但這種監控主要是內部的,即平臺企業對平臺內部各種交易行為具有較高的掌握程度。然而,與稅務機關之間的信息交流仍然存在斷層。平臺企業有時會故意隱瞞或少報經營數據,以增加用戶黏性,從而導致平臺與從業人員共同逃避納稅責任。
此外,稅收法規對于新興的數字服務和交易模式認識不足,導致現行稅法難以覆蓋所有平臺經濟的業務形態。這導致許多新興業務模式和交易形式處于監管的灰色地帶,給稅收規避行為留下了空間。例如,跨境電商、共享經濟等新型業務涉及的稅收歸屬、計算方法等問題,稅收法規尚未形成有效的覆蓋和指導。因此,存在著急需解決的問題,包括如何對這些新興業務進行合理界定,確保稅收政策與時俱進,以及如何建立跨部門合作機制,加強對平臺經濟的全面監管,確保稅收公正。
(四)數字經濟與現有稅收制度的沖突
現行稅收法規未能跟上數字經濟的迅速發展步伐,導致現有稅收征管模式難以適應數字經濟的需求,僅依靠稅務部門的獨立監管難以有效解決平臺經濟涉稅問題。數字經濟平臺企業在稅收制度和負擔方面相對實體企業更有優勢,這導致了“頭部企業”明顯受益,并進一步助長了互聯網行業的壟斷態勢。平臺經濟中涉及大量個人參與,個體工作者和自由職業者日益增多,他們的收入往往來源于多個平臺,收入的不穩定性和多樣性給稅收申報帶來了困難。此外,這些參與者往往缺乏健全的會計核算能力,給稅務部門確定稅基帶來了挑戰。為解決這一問題,“核定征收”被廣泛采用,甚至存在濫用情況。數字經濟的邊界模糊和業務模式多樣化給傳統的稅收歸屬和征收方法帶來了挑戰。例如,云計算、在線服務等數字經濟核心業務往往不受地理界限限制,其產生的價值和利潤難以按照傳統的地理位置劃分歸屬,使得現有的稅收體系難以適應。另外,數字經濟的匿名性和去中心化特征增加了稅務部門的征稅難度。在數字貨幣、電子商務等領域,交易雙方往往可以在缺乏充分實名信息的情況下完成交易,這給稅務機關的監管和稅收征收帶來了顯著難度。
(五)國際競爭激烈
數字時代的政府改革帶來了新的理論和實踐,形成了全球性的浪潮。各國政府部門紛紛調整自身職責和功能,以適應數字時代的新特征和機遇,數字化時代為國家治理賦予了新的使命。目前,數字化和全球化的經濟模式正在對原有的國際稅收秩序構成挑戰。跨國企業利用數字化經營模式和全球化網絡逃避各國征稅,采取激進的稅收籌劃手段。平臺經濟的發展不僅局限于商業領域,還帶來了政府間的競爭。在制定國際平臺稅收規則時,我們不能盲目接受國際數字經濟稅收分配問題的相關制度,以免損害我國稅基。在處理國與國之間的制度差異時,我們要防止稅制調整不及時導致的稅基侵蝕和制度套利問題。同時,需要密切關注西方國家率先推出的數字稅,以免其背后可能隱藏的貿易保護主義行為。在國內法方面,我們需要審慎回應這一挑戰。
跨國平臺企業的盈利模式復雜多變,使得其稅務歸屬難以確定。這些企業在全球范圍內布局,通過優化法律架構和運營模式,將利潤轉移至低稅區,從而減少稅負。這種做法不僅降低了宿主國的稅收收入,也加劇了國際稅收競爭,導致各國政府為了吸引或保留企業,可能會陷入“稅收競賽”的惡性循環,最終損害全球稅收公平。
數字服務的無形性和跨境性,增加了稅收征管的難度。傳統的稅收體系往往基于實體存在和地理位置來征稅,但數字平臺經濟打破了這一界限,使得服務可以跨越國界提供。這導致了現行國際稅收體系中關于稅收權的分配規則難以適用。
平臺經濟的快速發展也帶來了數據隱私和信息安全的稅務風險。平臺企業通過收集和分析大量用戶數據進行盈利,但這同時也引發了關于數據歸屬、使用權和稅務信息安全的問題。在沒有明確國際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各國在征稅過程中對數據的獲取和使用可能存在爭議,加劇了國際稅收爭端的風險。
(六)稅收負擔過重對行業發展構成阻礙
直播帶貨因其價格優勢而備受青睞,然而,按傳統稅率征收稅款可能會導致過高的稅負,削弱了直播模式的優勢,抑制了大眾創業的積極性,過重的稅收負擔還可能抑制消費者的購買意愿。在直播帶貨等平臺經濟模式中,消費者往往尋求性價比高的產品和服務。如果因為高額稅負導致商品價格上漲,將直接影響消費者的購買決策,從而抑制消費需求,影響整個平臺經濟的健康發展。針對稅收負擔過重對行業發展構成的阻礙,需要政府部門、行業協會和企業共同努力,尋找解決之道。
稅法不僅僅是收稅,更應促進市場經濟的公平有序競爭。從微觀層面來看,稅收作為行業發展最重要的成本之一,能否給市場主體帶來穩定的預期,也是營商環境建設的關鍵所在。
三、平臺經濟稅務風險產生的原因
(一)數據技術和管理手段落后于行業發展
平臺經濟作為數字化時代的產物,以其高效的服務、廣泛的覆蓋面和靈活的商業模式,正迅速成為全球經濟增長的重要驅動力。然而,隨著平臺經濟的快速擴張,其所帶來的稅務風險也日益顯現,其中一個關鍵的原因便是現有的數據技術和管理手段未能跟上行業發展的步伐。
從數據技術的角度看,平臺經濟的核心在于大數據的運用,通過分析用戶行為、市場需求等信息來優化服務和提升效率。這一過程產生了海量的數據,對稅務機關來說,這些數據本應成為識別稅基、確保稅收合規的寶貴資源。然而,現實情況是,多數稅務機關的數據處理能力尚處于較為初級的階段,缺乏有效的數據收集、處理和分析工具,難以從復雜多變的數據中提取對稅收有價值的信息,難以實時準確地掌握平臺企業的經營活動和財務情況。互聯網平臺企業依托強大的技術力量,其業務范圍廣泛、交易模式復雜,使得稅務機關在追蹤交易流程、識別稅基、征收和管理稅款方面遭遇諸多困難。
管理手段的落后也是導致平臺經濟稅務風險的一個重要原因。平臺經濟的商業模式多樣,涉及的經營活動跨越多個領域和國界,這對稅務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傳統的稅收管理模式多基于實體經濟的運作方式,對于虛擬經濟、數字經濟的特性理解不足,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和策略。例如,在處理跨境電商、直播帶貨等新興模式時,傳統的稅收征管手段難以覆蓋這些活動的全面和細節,導致稅收征管存在盲區。
信息共享不足也加劇了稅務風險。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平臺經濟活動往往跨越多個國家和地區,需要各國稅務機關之間進行有效的信息交流和協作。然而,由于技術平臺、法律法規和操作流程等方面的差異,國際間的稅務信息共享機制尚不健全,使得跨境稅收風險管理變得更加復雜。
(二)平臺與監管部門的信息差
在平臺經濟中,平臺企業與監管部門之間存在著信息差異,這是稅務風險的一個重要方面。平臺企業通過先進的數據技術和管理手段,能夠掌握大量的交易信息和用戶數據,但監管部門卻往往無法及時獲取這些數據或者無法充分理解和利用這些數據。這種信息差使得監管部門難以全面了解平臺經濟的運作情況,也難以有效監管和征稅。平臺企業可能會利用這一信息差,通過隱瞞或操縱數據,規避稅收責任或進行其他違法行為。因此,加強平臺企業與監管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與溝通,建立起更加高效的監管機制,對于減少稅收風險,維護稅收秩序,具有重要意義。
(三)交易形式的復雜性
隨著平臺經濟的發展,其中涉及的法律關系和交易形式變得越來越復雜。在稅法方面,這種復雜性表現為資金流向和收入歸屬的不清晰。比如在網絡直播平臺上,消費者進行“打賞”后,費用經過直播平臺、第三方經紀公司的處理后最終支付給主播。這涉及到各個平臺所獲得的“分紅”、“管理費”,以及主播所得的收入的性質如何界定?支付方到底是誰?這種模式與傳統經濟完全不同,也給稅務機關的具體識別工作帶來了挑戰。平臺經濟作為數字經濟發展的前沿領域,呈現出法律關系復雜、交易行為隱蔽、市場競爭失序等特點,與傳統經濟形態存在著顯著差異,使其與現行稅收法律制度之間產生了一定的脫節。另外,難以準確把握交易量也是一個問題。在平臺經濟中,提供勞務和服務的交易分散在全國各地,屬地稅務機關只能獲取到資金流水和交易的電子合同,而業務展開情況、執行情況、法律訴訟情況、投訴解決情況等信息則無法核實和監控。例如,在網紅直播中,是否存在廣告收入和銷售商品收入也難以確定,稅務機關缺乏直接有效的手段來收集證據數據以支持納稅義務的履行。
(四)平臺經濟的交易行為難以觀察
平臺經濟中的從業主體多為個人或相當于個人的小微企業,如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等。這些經濟活動主體在傳統稅法體系中往往處于較為寬松的監管環境之下。雖然近年來,我國已經逐步完善了針對這些主體的稅收管理制度,包括推行自主申報和電子化稅務管理等,但整體上看,對這一群體的稅收監管仍然存在一定的難度,未能完全覆蓋所有稅收環節,從而留下了不少稅收監管的空白區域。
平臺經濟的交易內容多以無形服務為主,這種服務交易的無形性和多樣性,使得其相比傳統的商品交易更加難以捕捉和監管。各種新興的在線交易模式,如數字產品銷售、在線教育服務、遠程醫療咨詢等,不僅多樣化且更新迭代速度快,這給稅務機關的征稅基準制定和稅收征管帶來了極大的挑戰。交易記錄的難以獲取也是一個重要問題。一方面,許多參與平臺經濟的小微主體并不被要求進行正規的會計記錄,他們的經濟活動往往缺乏可追蹤的記錄,使得稅務機關難以準確掌握其實際經營情況。另一方面,盡管平臺企業掌握著大量的交易數據,但由于種種原因,包括技術障礙、法律法規限制以及隱私保護等因素,稅務機關與這些平臺之間的數據共享機制尚不完善,特別是對于那些運營跨境業務的外國平臺企業,數據獲取更是困難重重。此外,平臺經濟的匿名性和邊界模糊性也為稅收監管增添了復雜性。平臺上的交易活動往往可以通過匿名或半匿名的方式進行,這為逃稅提供了便利。同時,平臺經濟打破了傳統的地理和行業界限,其業務范圍橫跨多個行業和領域,這使得稅務機關在進行稅收歸類和管轄時面臨諸多困難。
(五)市場競爭混亂
市場競爭混亂是平臺經濟稅務風險產生的關鍵因素之一。平臺經濟的市場準入和退出門檻相對較低,這使得眾多經營者可以輕松進入市場,從而面對一個高度動態和透明的競爭環境。這種市場的特質,盡管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創新和服務的多樣化,卻也催生了一系列稅務風險。平臺經濟的競爭模式與傳統行業截然不同。平臺充當中介角色,利用數字化手段快速匹配供需,從而形成巨大的網絡效應和規模經濟。這種模式雖然提高了市場效率,但同時也使得“算法黑箱”等市場失序現象成為常態。這種不透明的算法操作可能導致競爭不公平,進而加劇稅務風險。激烈的市場競爭環境促使平臺經濟主體尋求各種方式以降低成本,企業往往通過設計復雜的交易結構和財務操作來規避稅收,這種行為不僅損害了國家稅收基礎,也破壞了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平臺經濟中的稅收規避行為不僅限于企業層面,平臺企業采取的策略還包括壓縮稅負,尋求避稅空間,降低從業人員的個人所得稅負擔等行為。市場競爭混亂還引發了地方政府間的不公平競爭。為了吸引平臺企業入駐和爭奪稅收資源,部分地方政府可能會提供稅收優惠等激勵措施,這種“稅收競爭”實際上扭曲了市場機制的正常運作,進一步加劇了平臺經濟的稅務風險。
(六)收入性質不明確
在平臺經濟的發展中,一個顯著的現象是傳統的勞動關系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導致從業者的收入性質變得難以界定。這種模糊性是平臺經濟稅務風險產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平臺經濟打破了傳統的雇傭關系框架,創造了一種新型的工作關系。平臺從業者如網絡主播、外賣騎手、網約車司機等,他們與平臺之間的合作模式往往不符合傳統的勞務關系定義。這種新型的工作關系給稅務機關在確定收入性質時帶來了極大的挑戰,因為傳統的稅收制度設計并未考慮到這種靈活、非正規的就業形式。同時,平臺經濟的交易和服務形式的多樣化和復雜性日益增加,這進一步增加了確定收入性質的難度。例如,一個外賣騎手的收入可能來源于基本工資、訂單傭金、獎金等多個渠道,而網絡主播的收入則可能包括打賞、廣告收入、品牌合作費等。這些收入的性質復雜多變,給稅收分類、申報和征收帶來了極大的不便。平臺經濟中的收入性質不明確問題是當前稅收體系面臨的一大挑戰。這種不明確性對稅收征管和社會保障等方面都帶來了挑戰,需要相關部門進一步研究和明確相關法律法規,以確保平臺經濟從業者的權益得到保障,同時維護稅收秩序的穩定。
(七)數據在稅法體系中的地位模糊
在平臺經濟中,數據已經成為最為重要的生產要素之一。在平臺經濟的運作中,除了傳統的商品和服務交易外,數據交易也變得非常普遍。例如,用戶在注冊平臺會員時,通常需要提供一些個人信息,如手機號碼、微信號等。如果用戶同意提供這些信息,平臺可能會向用戶提供一些“免費”的服務,實際上是以用戶的數據換取服務。然而,這種數據交易并不在我國增值稅法律制度中被視為應納稅行為,而且平臺所獲取的數據收益也不屬于企業所得稅法律規定的所得類型之一。由于稅法對數據的定位不明確,即使數據在交易中換取了貨幣對價,現行稅制也沒有針對這種情況明確的征稅規定。這種模糊不清的稅收法律定位使得數據交易的稅收處理變得復雜,需要進一步研究和明確相關法規,以確保稅收的公平與有效征收。
(八)跨境平臺的監管逃避
跨境平臺的興起對稅收管理構成了顯著挑戰,特別是在全球經濟一體化背景下。這些平臺的跨國性質使得它們能夠通過利用不同國家間稅法的差異,規避稅收,從而侵蝕了稅基。“源地征稅原則”未能有效體現市場需求,導致高度數字化企業在用戶所在國納稅甚少甚至不納稅。而全球價值鏈中大部分附加值被分配給知識產權所有者,而跨國企業在發展中國家的常規制造活動被視為低附加值活動,導致發展中國家無法獲取合理份額的全球利潤和稅收收入。此外,隨著數字經濟的崛起,傳統稅法在適應數字經濟方面存在滯后性,與平臺經濟不匹配的問題逐漸凸顯,一些納稅人也利用制度漏洞進行避稅行為,導致稅基侵蝕。這種監管逃避不僅削弱了各國稅收收入的穩定性,還導致了全球稅收公平性的嚴重失衡。特別是對于發展中國家而言,這種失衡更加劇了它們在全球經濟中的不利地位。對現有稅法進行適時更新,使之能夠更好地適應數字經濟的發展,也成為遏制跨境平臺監管逃避行為的關鍵措施之一。
四、我國針對平臺經濟稅務風險的優化對策
(一)在稅收法中界定數據的地位
在當前的平臺經濟中,數據作為核心生產資料,對經濟價值的貢獻日益顯著。電商和內容平臺如淘寶、京東、拼多多和抖音通過分析用戶數據提供個性化服務,包括購物推薦、廣告定位和市場分析,這些活動均產生了巨大經濟效益。因此,明確數據在稅收制度中的地位,對電商平臺的數據處理和分析活動進行稅收屬性界定和價值評估變得尤為重要。
應將平臺上的數據處理和分析活動界定為提供服務的一部分,尤其是廣告和市場分析服務,納入增值稅征稅范圍。增值稅作為主要的間接稅種,覆蓋了廣泛的經濟活動,適用于電商和內容平臺的數據服務。價值評估方面,可以根據服務的復雜程度、數據的獨特性及應用范圍來決定,例如通過廣告服務的點擊率和轉化率等指標來定價。
我國對跨境電商的稅收政策雖主要針對商品交易,但其處理電子服務交易的原則,為電商和內容平臺提供數據服務的稅收征管提供了有益借鑒。對于向國內用戶提供的電子服務,無論服務提供商是否在中國境內,都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我國尚未引入專門針對數字服務的稅種,但全球范圍內關于數字服務稅(DST)的討論和實踐,如歐盟對大型數字企業征收的特別稅種,為我國稅法調整提供了參考。這些稅種主要針對互聯網公司的廣告收入和平臺服務費等數字服務收入,為在稅法中進一步明確數據的定位提供了借鑒意義。
總結而言,為優化針對平臺經濟的稅務風險,需要進一步研究和明確數據的稅收地位和作用,對電商和內容平臺的數據服務進行合理的稅收屬性界定和價值評估。同時,應考慮借鑒國內外關于電子服務交易的稅收政策和數字服務稅的實踐,為稅法的適時調整提供支持。這將有助于合理征稅,促進平臺經濟的健康發展。
(二)優化傳統稅收征管、提升稅收管理能力
稅務機關可以利用大數據技術整合平臺上的交易信息、商戶信息和物流信息,通過分析這些數據,識別偷稅漏稅行為。建立電子發票系統,通過區塊鏈技術確保數據的真實性和可追溯性,提高了稅收征管的效率和準確性。對平臺經濟中的自由職業者和個體經營者,設立一個最低標準,對低于一定收入標準的個體免予征稅,從而激勵小微經濟主體的發展,同時也簡化了稅收征管過程。在處理未注冊個體商戶的稅收問題上,稅務機關可采取通過與第三方支付平臺合作,如支付寶和微信支付,采用“第三方信息報告制度”。這一制度要求第三方支付平臺向稅務機關報告個體商戶的交易信息,通過這些信息,稅務機關能夠辨識未注冊或未按規定納稅的商戶,進而采取相應的稅收管理措施。這種合作模式有效地彌補了傳統稅收征管的短板,提高了納稅合規率。
加強納稅人教育和服務。加大對納稅人的教育和培訓力度,特別是針對平臺經濟的新興業態,提供定制化的稅收指導服務。同時,通過稅務局官方網站和移動應用程序,提供在線咨詢、電子申報和支付等便捷服務。
(三)建立穩定的稅收體系
平臺經濟的健康有序發展需要建立穩定的稅收體系,以適應數字經濟的快速發展。在這個過程中,稅制改革要服務于社會、經濟的整體轉型。隨著新技術的不斷涌現,未來將會出現更多新的平臺經濟模式,因此需要完善現代稅收治理制度,優化稅收治理方式,以重新構建適應數字經濟發展的現代稅收體系。
首先,稅收體系需要與數字經濟的發展保持同步,靈活應對新興業態的出現。這包括對共享經濟、云計算等新模式的經濟活動進行合理課稅,以確保稅收政策的及時更新和適應性。同時,重視經濟實質與稅收法律體系的契合度,避免僅依法律形式進行課稅,從而確保稅法與經濟實際活動的一致性,避免征稅不公。
稅收治理應實現“實踐與立法”的良性循環,通過稅收實踐中的發現引導立法,使立法更好地服務于稅收實踐的需要,促進稅收政策的及時更新和治理體系的不斷完善。這種循環有助于建立一個動態調整的稅收管理體系,而非一成不變的制度。
稅收治理的轉型需樹立數據驅動、體系集成、協同共治的治理理念。利用大數據和AI技術對稅收數據進行分析,推動稅收管理智能化,提高效率。通過整合不同稅種和部門信息,形成協同工作的治理體系,有效減少稅收漏洞,確保稅收的公平性。
最后,稅收政策應致力于減少市場中的壟斷行為,營造一個公平競爭的環境。合理的稅收激勵和調控措施能夠支持中小企業的成長,促進創新,確保市場的健康競爭。通過這些綜合措施,可以構建一個穩定、公正、高效且適應數字經濟發展需求的現代稅收體系,為平臺經濟的健康有序發展提供堅實支撐,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全面轉型。
在建立稅收體系時,需要注意避免一味追求以法律形式將新生事物課稅,而應更加注重其經濟實質和稅收法律體系的契合度。在這個過程中,稅收治理應是一個動態調整而非一蹴而就的過程。
五、總結
平臺經濟的崛起不僅僅是一種新的商業模式,更是與廣大勞動者福利、人民群眾生活質量息息相關的重要經濟形態。在這個新興經濟形態的發展中,稅收法治的保障尤為關鍵。未來的發展中,我們必須直面平臺經濟對傳統稅收法律制度所帶來的挑戰,并以創新的方式重構平臺經濟的稅收治理格局,從制度供給的角度出發,作出積極的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