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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高級會計師考試評審已經開始準備了,考試條件試題評審流程有什么變化,跟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吧。以下是高會考評最新資料。
第五章 高級會計師條件
第十五條 高級會計師實行考試與評審相結合的方式。凡參加高級會計師職稱評審的人員,須參加全國統一組織的會計專業技術高級資格考試,取得符合條件的成績證明,在有效期內申請參加評審。
第十六條 學歷(學位)及資歷條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博士學位,從事與會計師職責相關工作滿2年。
2.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或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會計師職稱(含屬性相近中級職稱、職業資格,下同)后,從事與會計師職責相關工作滿5年。
3.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會計師職稱后,從事與會計師職責相關工作滿10年。
4.具備非會計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符合現行轉系列評審規定,從事財務會計實務工作滿1年。
第十七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條件。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和豐富的會計工作經驗,能獨立負責某領域或一個單位(含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經濟組織,下同)的財務會計管理工作。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擔任大中型企事業單位會計及相關部門業務主管及其以上職務,或者擔任小型企事業單位財會機構負責人,屬于本單位核心業務骨干。
2.主持(指導)縣(區)級以上地區(包括行業)或企事業系統內的財會管理工作。
3.主持(參與)本單位、本系統的經營決策和內部管理改革工作,發揮了比較重要的作用。
4.擔任大中型企事業單位會計與財務專業服務項目負責人,或者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委托的專項審計或檢查項目的負責人或主審(主管)人員。
5.主持(參與)制定大中型企事業單位內部財務、會計制度或辦法,或者主持制定小型企事業單位內部財務、會計制度與辦法。
6.參加全國、全省或全市(包括行業與系統)執行的財務、會計制度或法規、辦法的制定與編寫工作。
第十八條 業績成果條件。工作業績較為突出,有效提高了會計管理水平或經濟效益。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作為負責人主管的會計、財務工作,或主持(指導)的縣(區)以上地區(包括行業)或企事業系統內的財會管理工作,取得顯著成績。
2.主持(參與)單位經營決策與內部管理工作,提出解決單位經營管理中疑難問題和關鍵性問題的建議,或主持(參與)企業上市、并購重組、資本運作、重大投融資等項目決策分析等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顯著提高了單位的管理水平,取得了良好的經濟效益。
3.主持(參與)承擔大中型企事業單位年度審計、資產評估、財務與管理咨詢、績效評價、信貸分析、證券分析、資產管理等項目,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顯著,業內認同。
4.主持(參與)單位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內部控制、預算管理、資金管控等體系和方法與技術等建設工作,有重要貢獻,成效顯著。
5.在參加制定與編寫全國、全省或全市(包括行業與系統)執行的財務、會計制度或法規、辦法工作中發揮重要作用,所制定的制度或法規、辦法被采納,收到良好效果。
6.能體現申報人工作業績較為突出、有效提高單位會計管理水平或經濟效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學術成果條件。系統掌握和應用經濟與管理理論、財務會計理論與實務;有較強的科研能力,取得一定的會計相關理論研究成果,或主持完成會計相關研究課題、調研報告、管理方法或制度創新項目等。任現職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主持(參與)完成供單位或政府相關部門參考的專題研究報告、專業調研報告、分析報告、工作規劃與發展報告、咨詢報告等代表本人專業實務工作實踐的具創造性的成果等2項以上。
2.主編(著)或參編(著)公開出版的會計或相關專業的專著、教材、案例集等1部以上,申報者撰寫的總字數不少于2萬字。
3.獨立或第一作者身份在公開出版的專業刊物發表會計或相關專業論文2篇以上,或在核心期刊上發表會計或相關專業論文1篇以上。
4.獨立或參與撰寫、被省級以上專業學會(協會)相關會議接受并納入會議論文集的會計或相關專業研究論文和報告2項以上。
5.主持(參與)完成省級以上會計或相關專業研究課題1項以上,或者主持(參與)完成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省級以上專業學會(協會)會計或相關專業研究課題2項以上。
則
第二十八條 本標準條件由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商廣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標準條件自2019年12月10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原《廣東省高級會計師資格條件》和《廣東省正高級會計師資格條件(試行)》同時廢止。
第三十條 技工院校中級工班、高級工班、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可分別按相當于中專、大專、本科學歷申報相應職稱。
第三十一條 與本標準條件有關的詞語或概念的解釋見附錄。
附錄:有關詞語或概念的解釋
1.屬性相近中級職稱、職業資格,是指審計師、經濟師(財政稅收類)、統計師等中級職稱,以及注冊會計師、資產評估師、稅務師等職業資格。
2.會計或相關專業,是指會計、財務管理、審計等專業。
3.學歷(學位),指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學歷(學位)。
4.會計財務實務工作(含相關專業實務工作),指主要或大量運用會計或財務管理知識的各項專業實務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財務會計、管理會計、財務管理、資產評估、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績效評價、信貸分析、審計、財務與管理咨詢、股票發行與上市、重大資產重組、證券分析、資產管理等工作。
5.大中型企業,參照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的通知》(國統字〔2017〕213號)的標準劃分。
6.參與,是指項目(論著、報告)的主要參與者或核心成員,在項目成員(作者)中排前三名。
7.主持或項目負責人,即主持該項目的人,位列項目成員第一。
8.論文,是指本專業研究性學術文章。凡對事業或業務工作現象進行一般描述、介紹、報道的文章,不能視為論文。所有的清樣稿、論文錄用通知不能作為已發表論文的依據。
9.公開出版,是指有國內標準書號(ISBN號),或國內統一刊號(CN號)或國際統一刊號(ISSN號)的學術出版物;或省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學術機構主辦的定期出版的財會類專業刊物。
10.核心期刊,包括北京大學圖書館“中文核心期刊”、南京大學“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CSSCI)來源期刊”、中國社會科學院文獻信息中心“中國人文社會科學核心期刊”。
11.省級以上專業學會(或協會),包括全國性專業學會(或協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副省級城市相關專業學會(或協會),例如中國會計學會、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廣東省會計學會、廣東省注冊會計師協會、廣州市注冊會計師協會、深圳市注冊會計師協會等。全國性行業專業學會,例如中國教育會計學會等,視同省級專業學會。評委會可根據專業水平、學術聲譽等因素酌情確定認可的專業學會(或協會)。
12.省級以上研究課題,指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教育部人文社科規劃項目、財政部重大會計研究課題招標項目、國家各行業主管部門立項的研究項目、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項目、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省教育廳人文社科規劃項目、省財政廳面向社會招標立項的研究項目等。
13.重大疑難問題,指會計財務實務工作中出現的不確定性較大、常規方法不能解決的、具有重大影響的復雜業務問題。
14.關鍵性業務問題,指影響會計財務實務工作整體、最緊要的部分或重要轉折點的主要業務問題,對業務的完成和推進起決定性作用。
15.經濟效益,指通過利用某項(某些)會計財務實務工作產生的、可以用經濟統計指標計算和表現的效益。按人均上繳利稅計算,不含潛在效益。
16.社會效益,指通過利用某項(某些)會計財務實務工作產生的、經過有關主管部門認可的改善環境、勞動、生活條件、節能、降耗、增強國力等的效益,以及有利于貫徹黨和國家方針政策,有利于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效益。
17.省級以上高端會計人才工程,是指由財政部、中央各部委、省財政廳、省注冊會計師協會舉辦的高端會計人才工程。
18.會計碩士專業學位(MPAcc),又稱會計碩士(Master of Professional Accounting,簡稱MPAcc),是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設立的一種專業學位。
19.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級或本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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