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企[2008]343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解放軍總后勤部、武警總部,有關人民團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各中央管理企業:
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資產評估準則-基本準則〉和〈資產評估職業道德準則-基本準則〉的通知》(財企[2004]20號),各項資產評估具體準則、資產評估指南和資產評估指導意見由中國資產評估協會發布。為做好資產評估相關準則的制度銜接,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報告指南》實施后,除金融企業以外的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報告應當執行《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報告指南》。金融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及其他的國有資產評估報告指南另行制定。在相關指南實施前,金融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報告暫參照執行《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報告指南》的相關要求。《財政部關于印發〈資產評估報告基本內容與格式的暫行規定〉的通知》(財評字[1999]91號)即予廢止。
二、《資產評估準則-無形資產》和《專利資產評估指導意見》實施后,《財政部關于印發〈資產評估準則-無形資產〉的通知》(財會[2001]1051號)即予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