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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可持續披露準則 — — 基本準則(試行)
第 一 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高質量發展,引導企業踐行可持續發展 理念,規范企業可持續發展信息(以下簡稱可持續信息)披 露,保證可持續信息質量,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企業可持續披露準則包括基本準則、具體準則 和應用指南。具體準則和應用指南的制定應當遵循基本準則。
基本準則對企業可持續信息披露提出一般要求。
具體準則對企業在環境、社會和治理等方面的可持續議 題的信息披露提出具體要求。
應用指南對本準則和具體準則進行解釋和細化,對有關 行業應用本準則和具體準則提供指引,以及對重點難點問題 進行操作性規定。
第三條 企業披露的可持續信息,是指企業在環境、社 會和治理等方面的可持續議題相關風險、機遇和影響(以下 簡稱可持續風險、機遇和影響)的信息,包括國家法律法規 要求披露的可持續信息。
可持續風險和機遇,是指企業就特定可持續議題與其整 個價值鏈中的利益相關方、經濟、社會和環境的互動而產生 的可合理預期會影響企業發展前景(即企業短期、中期或者
長期的現金流量、融資渠道及資本成本等)的風險和機遇。 可持續影響,是指企業與特定可持續議題相關的活動(包括 與之相關的價值鏈活動,下同)對經濟、社會和環境產生的 實際影響或者可預見的潛在影響,包括積極影響或者消極影 響。
第四條 企業開展可持續信息披露應當考慮價值鏈情況。 價值鏈,是指企業的價值創造活動各環節構成的完整關系鏈
條,即與企業的業務模式及其所處外部環境相關的互動、資 源和關系,包括企業的產品或者服務從概念到交付、消費直 至生命周期結束所涉及的互動、資源、關系以及開展的全部 活 動 。
第五條 可持續信息披露的報告主體應當與財務報表的 報告主體保持一致。
第六條 企業應當關注可持續信息之間、可持續信息和 財務報表信息之間、可持續信息和與財務報表一同披露的其 他信息之間的關聯。企業應當通過索引或者文字解釋披露上 述信息之間的關聯。
可持續信息之間的關聯,包括各個可持續風險、機遇和 影響信息之間的關聯,以及與特定可持續風險、機遇和影響 有關的各類信息之間的關聯。
可持續信息與財務報表信息之間的關聯,包括可持續定 量信息直接取自財務報表相關項目數值,或者取自財務報表
相關項目數值的一部分或者合計數。企業編制可持續信息所 使用的數據和假設應當考慮所適用的企業會計準則的要求, 盡可能與其編制相關財務報表所使用的數據和假設保持一 致;若存在不一致的,應當披露重大差異的信息并說明理由。 以貨幣計量的可持續信息應當使用與其相關財務報表一致 的幣種。
第七條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與可持續信息披露相關的數 據收集、驗證、分析、利用和報告等系統,完善可持續信息 披露的內部控制,確保可持續信息披露的質量。
第二章披露目標與原則
第八條 企業可持續信息披露的目標,是向信息使用者 提供重要的可持續風險、機遇和影響的信息,以便其作出經 濟決策、資源配置或者其他決策。可持續信息披露有助于企 業貫徹新發展理念,推動經濟、社會和環境可持續發展,促 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構建和諧社會關系。
可持續信息使用者包括投資者、債權人、政府及其有關 部門和其他利益相關方。其中,投資者、債權人為可持續信 息的基本使用者。其他利益相關方,是指其利益受到或者可 能受到企業活動影響的群體或者人員,如員工、消費者、客 戶、供應商、社區以及企業的業務伙伴和社會伙伴等。
第九條 可持續信息披露應當符合重要性原則。
企業應當結合具體適用的企業可持續披露準則的要求, 按照下列標準開展重要性評估:
(一)可持續風險和機遇信息。在合理預期下,某項可 持續風險和機遇信息的省略、錯報或者模糊處理會影響可持 續信息基本使用者據此作出決策的,該信息具有重要性。
(二)可持續影響信息。對于實際的消極影響,應當以 消極影響的嚴重程度為評估標準;對于可預見的潛在的消極 影響,應當以消極影響的嚴重程度和發生的可能性為評估標 準。對于消極影響嚴重程度的評估,應當以消極影響的規模、 范圍、不可補救性為評估標準。對于實際的積極影響,應當 以積極影響的規模和范圍為評估標準;對于可預見的潛在的 積極影響,應當以積極影響的規模、范圍以及發生的可能性 為評估標準。
第十條 為確保重要信息不被模糊處理,企業應當明確 區分其披露的重要可持續信息及其他信息,并考慮所有事實 和情況,對可持續信息進行適當匯總和分解。企業不得因提 供額外非重要信息而模糊處理重要信息,或者通過匯總不具 有共同特征的重要信息而降低信息的可理解性。企業可以對 可持續信息按不同維度進行匯總和分解。
第十一條 企業在識別可持續風險、機遇和影響,確定 價值鏈范圍,編制可持續風險或者機遇預期財務影響的信息, 以及編制可持續影響信息時,應當使用報告日合理且有依據
的信息(該信息無須付出過度成本或者努力即可獲得)。其 中,企業在編制可持續風險或者機遇預期財務影響的信息時, 應當采用與其技能、能力和資源相稱的方法。
第三章信息質量要求
第十二條 企業披露的可持續信息應當具有可靠性,能 夠如實反映重要的可持續風險、機遇和影響,保證可持續信 息完整、中立和準確。
信息完整,要求企業披露有助于信息使用者了解其可持 續風險、機遇和影響所必需的信息,避免重要信息被省略、 漏報。信息中立,要求企業在可持續信息披露時不帶偏見, 不低估或者夸大信息。信息準確,要求企業采取充分的流程 和內部控制以避免重要信息被錯報或者模糊處理,確保事實 信息不存在重要錯誤、描述精確,估計和預測被清晰識別。
第十三條 企業披露的可持續信息應當具有相關性,與 信息使用者的決策相關,有助于信息使用者作出評價或者預 測。
第十四條 企業披露的可持續信息應當具有可比性,可 以與企業不同時期提供的信息進行比較,以及與其他企業特 別是同一行業企業或者從事相似經營活動、具有相似業務模 式的企業提供的信息進行比較。
第十五條 企業披露的可持續信息應當具有可驗證性,
能夠通過該信息本身或者生成該信息的輸入值加以證實。鼓 勵企業提供獨立的可持續發展報告鑒證聲明。
第十六條 企業披露的可持續信息應當具有可理解性, 內容清晰明了,便于信息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十七條 企業披露的可持續信息應當具有及時性,能 夠及時滿足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
第四章披露要素
第十八條 除非其他具體準則另行要求,為滿足可持續 信息基本使用者的信息需求,企業披露的可持續信息應當包 括下列四個核心要素:
(一)治理,即企業管理和監督可持續風險和機遇的治 理架構、控制措施和程序。
(二)戰略,即企業管理可持續風險和機遇的規劃、策 略和方法。
(三)風險和機遇管理,即企業用于識別、評估、排序 和監控可持續風險和機遇的流程。
(四)指標和目標,即企業衡量可持續風險和機遇管理 績效的指標,以及企業已設定的目標和國家法律法規、戰略 規劃要求企業實現的目標及其進展。
第十九條 在治理方面,可持續信息披露的目標,是使 可持續信息基本使用者了解企業管理和監督可持續風險和
機遇所采用的治理架構、控制措施和程序。為了實現這一目 標,企業應當披露下列信息:
(一)負責監督可持續風險和機遇的治理機構(包括董 事會及其下設委員會或者其他類似機構)或者人員的信息, 包 括 :
1.該機構或者人員的職權范圍、授權、職責描述和其他 相關政策如何體現其監督責任;
2.該機構或者人員是否具備在執行、監督可持續風險和 機遇的戰略、制度等方面的專業技能和勝任能力,以監督企 業為管理可持續風險和機遇而制定的戰略;
3.該機構或者人員獲悉可持續風險和機遇的方式和頻 率;
4.該機構或者人員在監督企業的戰略、重大交易決策、 風險管理流程以及相關政策時,如何考慮可持續風險和機遇;
5.該機構或者人員如何監督可持續風險和機遇的目標 設定,并監控這些目標的實現進展,包括是否以及如何將相 關績效指標納入薪酬政策。
(二)管理層在管理和監督可持續風險和機遇所采用的 治理架構、控制措施和程序中的作用的信息,包括:
1.特定管理層崗位或者部門是否被賦予管理和監督可 持續風險和機遇的職責,以及如何對該崗位或者部門進行監 督;
2.管理層是否采用控制措施和程序對可持續風險和機 遇的監督予以支持,以及如何將這些控制措施和程序與企業 的其他內部職能相整合。
企業針對可持續風險和機遇的管理和監督已經建立整 體性治理架構和內部制度的,可以對前款規定的內容進行整 合披露,無須披露單個議題的相關信息。
第二十條 在戰略方面,可持續信息披露的目標,是使 可持續信息基本使用者了解企業管理可持續風險和機遇所 制定的戰略和可能結果。為了實現這一目標,企業應當披露 下列信息:
(一)可持續風險和機遇,包括:
1.可合理預期會影響企業發展前景的可持續風險和機 遇;
2.這些風險和機遇對企業的業務模式和價值鏈的當期 和預期影響,并說明企業的業務模式和價值鏈中可持續風險 和機遇集中的領域,包括特定活動、業務關系、地理區域、 設施和資產類型等;
3.這些風險和機遇可合理預期影響企業發展前景的時 間范圍(包括短期、中期、長期),以及如何與企業用于戰 略決策的時間范圍相關聯。
短期,一般是指可持續信息報告期間結束后1年以內(含 1年);中期, 一般是指可持續信息報告期間結束后1年至5
年(含5年);長期, 一般是指可持續信息報告期間結束后5 年以上。企業因行業特殊性、業務周期、投資期限等原因, 導致上述對短期、中期和長期的定義不符合其實際情況從而 無法提供有用信息的,應當采用更適合的短期、中期和長期 定義,并披露有關如何定義短期、中期和長期及相關理由的 信息 。
(二)可持續風險和機遇如何影響企業的戰略和決策, 包括 :
1.企業的戰略和決策當期如何應對或者計劃如何應對 可持續風險和機遇;
2.企業以前報告期間披露的管理計劃的進展,包括定量 和定性信息;
3.企業如何在戰略和決策中考慮可持續風險和機遇之 間的權衡。
(三)可持續風險和機遇的當期和預期財務影響,包括 下列定量和定性信息:
1.可持續風險和機遇對企業報告期間的財務狀況、經營 成果和現金流量的影響;
2.識別出的可能對下一年度報告期間相關財務報表的 資產和負債賬面價值存在重大調整風險的可持續風險和機 遇;
3.基于管理可持續風險和機遇的戰略,企業預計其財務
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在短期、中期和長期將如何變化。
(四)企業的戰略和業務模式對可持續風險的韌性(即 企業的戰略和業務模式對可持續風險有關的不確定性作出 調整的能力),包括評估韌性所采用的情景分析等方法和關 鍵假設、使用的輸入值或者參數、時間范圍等。
企業按照本條規定提供定量信息時,可以披露單個數值 或者區間數值。
企業針對可持續風險和機遇的管理和監督已經建立整 體性戰略的,可以對前款規定的內容進行整合披露,無須披 露單個議題的相關信息。
第二十一條 企業在編制可持續風險或者機遇當期和預 期財務影響的信息時,如果財務影響無法單獨識別,或者估 計這些財務影響所涉及的計量不確定性很可能導致產生的 定量信息沒有價值,則企業無須提供有關當期和預期財務影 響的定量信息。如果企業不具備提供有關可持續風險或者機 遇定量信息的技能、能力或者資源,則企業無須提供這些預 期財務影響的定量信息。
如果企業根據前述條件確定其無須提供有關當期或者 預期財務影響的定量信息,則應當披露下列信息:
1.未提供定量信息的原因;
2.有關財務影響的定性信息,包括財務報表中可能受到 或者已經受到該可持續風險或者機遇影響的行項目、合計項
目和總計項目;
3.關于該可持續風險或者機遇、其他可持續風險或者機 遇和其他因素的綜合財務影響的定量信息(除非該定量信息 沒有價值)。
第二十二條 在風險和機遇管理方面,可持續信息披露 的目標,是使可持續信息基本使用者了解企業識別、評估、 排序和監控可持續風險和機遇的流程(包括這些流程是否以 及如何融入企業的整體風險管理流程),以及評估企業的整 體風險狀況及其整體風險管理流程。為了實現這一 目標,企 業應當披露下列信息:
(一)用于識別、評估、排序和監控可持續風險的流程 和相關政策,包括:
1.采用的方法和關鍵假設;
2.使用的輸入值和參數及其來源;
3.如何評估可持續風險影響的性質、可能性和規模;
4.是否以及如何考慮可持續風險相較于其他類型風險 的優先級;
5.如何監控可持續風險;
6.與上一報告期間相比,是否以及如何改變所使用的流 程。
(二)用于識別、評估、排序和監控可持續機遇的流程。
(三)用于識別、評估、排序和監控可持續風險和機遇
的流程在多大程度上以及如何融入企業的整體風險管理流 程。
企業針對可持續風險和機遇進行統一管理的,可以對前 款規定的內容進行整合披露,無須披露單個議題的相關信息。
第二十三條 在指標和目標方面,可持續信息披露的目 標,是使可持續信息基本使用者了解企業在可持續風險和機 遇方面的績效,包括企業設定的目標的進展和國家法律法規、 戰略規劃要求企業實現的目標的進展。為了實現這一 目標, 企業應當披露下列信息:
(一)適用的具體準則和應用指南要求披露的指標。
(二)企業用于計量和監控其可持續風險和機遇的指標, 以及衡量可持續風險和機遇管理績效的指標,應當包括與特 定業務模式、活動或者其他表明企業具有某一行業的共同特 征相關的指標。如果企業設定了一項指標,則應當說明:
1.如何定義指標;
2.指標是絕對值、相對值或者是定性指標; 3.指標是否以及如何經獨立第三方驗證;
4.計算指標的方法、關鍵假設、方法的局限性以及使用 的輸入值或者參數;
5.指標的修訂及原因(如適用)。
(三)企業設定的目標的進展和國家法律法規、戰略規 劃要求企業實現的目標的進展,并說明:
1.用于設定目標和監控目標進展的指標;
2.企業設定的或者被要求實現的特定定量或者定性目 標;
3. 目標適用的時間范圍; 4.計量進展的基準期間;
5.階段性目標和中期目標(如適用);
6. 目標實現情況的績效及其未來趨勢或者變化分析; 7. 目標的修訂及原因(如適用)。
第二十四條 為滿足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除按照本 準則相關規定外,企業還應當按照具體準則和應用指南的規 定,披露本準則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三條未涵蓋的重要的可持 續影響信息。
企業披露的可持續影響信息不應掩蓋或者模糊其披露 的可持續風險和機遇信息,兩者應當可區分。
第五章其他披露要求
第二十五條 企業可持續信息披露的報告期間應當與其 財務報表的報告期間保持一致。企業一般應當按公歷年度披 露可持續信息。
在年度報告期末之后、可持續信息批準報出日之前,企 業收到報告期末已經存在情況的信息,應當根據新的信息更 新與該情況有關的披露;如果出現有關交易、事項和其他情
況的信息,且可合理預期不披露這些信息將會影響信息使用 者據此作出的決策,則企業應當披露這些信息。
第二十六條 除非具體準則或者應用指南另行要求,企 業應當就報告期間披露的所有數值披露上一報告期間的可 比數值,首次披露時無須披露上一報告期間的可比數值。如 果定性的信息有助于信息使用者了解報告期間的可持續信 息,企業還應當披露與此類信息有關的可比信息。
第二十七條 如果企業遵循企業可持續披露準則中的所 有要求披露可持續信息,即可發表明確且無保留的合規聲明。
本準則豁免企業披露國家秘密、法律法規禁止披露的信 息、知識產權或者創新成果信息以及具有商業敏感性的可持 續機遇信息。企業采用這些豁免條款不妨礙其發表合規聲明, 但應當充分說明原因。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持續機遇信息具有商業敏感性:
(一)該可持續機遇信息尚無法公開獲取。
(二)可合理預期披露該信息將嚴重損害企業追求該機 遇所能實現的經濟利益。
(三)企業確定其無法以既達到披露要求目標又不嚴重 損害其追求該機遇所能實現的經濟利益的方式披露該信息。
第二十八條 企業應當披露編制可持續信息過程中作出 的對所披露信息具有最重大影響的判斷。
企業應當披露所報告數值的最重大的不確定性。企業應
當識別其披露的具有高度計量不確定性的數值,并披露這些 數值計量不確定性的來源以及計量數值時運用的假設、近似 值和判斷。
第二十九條 除非不切實可行,企業應當通過重述前期 可比數值的方式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錯。
不切實可行,是指如果企業在盡所有合理努力后仍然無 法執行某項要求,則企業執行該項要求是不切實可行的。前 期差錯,是指企業在一個或者多個以前報告期間可持續信息 披露中的省略和錯報。前期差錯源于企業未能使用或者誤用 前期可持續信息批準報出時可獲取的可靠信息,以及在編制 這些信息時可合理預期已獲得并加以考慮的可靠信息。
如果企業發現重要的前期差錯,應當披露前期差錯的性 質,以及在切實可行的范圍內就該前期披露內容進行的更正。 如果重要的前期差錯更正不切實可行,企業應當披露導致該 狀況出現的情況、該差錯可能產生的影響。
當確定某項差錯對所有前期披露的影響不切實可行時, 企業應當從可行的最早日期開始更正該差錯并重述可比信 息。
第三十條 企業應當按照企業可持續披露準則的要求編 制可持續發展報告。可持續發展報告應當采用清晰的結構和 語言,與財務報表同時對外披露,監管部門另有要求的除外。 企業應當在其官方網站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布可持續發展報
告。
本準則所要求的信息可以通過交叉索引的方式從企業 發布的其他報告(如相關財務報表)中獲取。如果本準則要 求的信息是通過交叉索引方式納入的,則企業應當披露該信 息所來源的報告。
第 六 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準則由財政部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