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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會計專業技術職務高級會計師任職資格申報評審條件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直各有關部門,大型企事業單位:

現將《湖北省會計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申報評審條件(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湖 北 省 財 政 廳

 

2019年6月11日

 

 

湖北省會計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申報評審條件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新要求,客觀科學公正地評價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建設高素質的會計人才隊伍,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深化會計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8號)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鄂辦發〔2017〕60號),制定本條件。

第二條 會計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分為三級,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名稱為正高級會計師、高級會計師,中級專業技術職務名稱為會計師,初級專業技術職務名稱為助理會計師。

第三條 中級、初級任職資格通過考試方式取得,正高級會計師、高級會計師通過考試與評審相結合方式取得。

第四條 本條件適用于從事會計專業技術工作,在出納、稽核、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凈資產)的核算、收入費用(支出)的核算、財務成果(政府預算執行結果)的核算、財務會計報告(決算報告)編制、會計監督、會計機構內會計檔案管理、內部控制、管理會計、預算管理、財務規劃與分析、會計機構負責人、總會計師等崗位上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進行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申報與評審。

第二章 分 則

第五條 基本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等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敬業精神和職業道德。

(二)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努力完成本職工作,具備相應的會計專業知識和業務技能,通過全國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試或取得中國注冊會計師全科合格證書。近5年內年度考核均為合格以上。

(三)按照規定要求參加繼續教育。

(四)申報評審的專業,須與現從事的專業技術崗位、水平能力測試專業、級別一致或相近。

(五)身心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第六條 學歷資歷條件

(一)申報正高級會計師

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取得高級會計師資格并被聘任高級會計師職務5年以上。

(二)申報高級會計師,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博士學位,取得會計師職稱或注冊會計師資格后,被聘任會計師職務或從事注冊會計師職責相關工作滿2年;

2.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取得會計師職稱或注冊會計師資格后,被聘任會計師職務或從事注冊會計師職責相關工作滿5年;

3.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會計師職稱或注冊會計師資格后,被聘任會計師職務或從事注冊會計師職責相關工作滿5年;

4.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會計師職稱或注冊會計師資格后,被聘任會計師職務或從事注冊會計師職責相關工作滿10年。

第七條 能力業績要求

(一)專業理論水平

1.申報正高級會計師,應系統掌握和應用經濟與管理理論、財務會計理論與實務,把握工作規律。具有較高的專業理論水平,熟悉和掌握本行業相關的專業知識;了解本專業科學研究的國內外現狀和發展趨勢,跟蹤本專業理論發展前沿。具有較高的相關專業政策理論水平,掌握現代經濟管理科學方法,熟悉與本專業有關的法律、法規及規章,并能為本部門或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決策服務。

2.申報高級會計師,應系統掌握和應用經濟與管理理論、財務會計理論與實務。具有系統、扎實的會計或相關專業理論基礎知識,熟悉與本專業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了解中國宏觀經濟政策、重大經濟改革措施和國內外會計或相關專業的發展動態,有較高的政策理論水平和較強的法制觀念,取得較高質量的會計調研成果。

(二)專業應用能力

1.申報正高級會計師,應政策水平高,工作經驗豐富,能積極參與一個單位的生產經營決策,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1)主持大中型企業或相當規模其他經濟組織財務、會計、審計等經濟工作3年以上;

(2)主持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審計等經濟工作3年以上,或主持指導一個地區、行業的財務會計管理工作3年以上;

(3)擔任大中型會計師事務所(含分所)等中介機構合伙人(股東)或高級項目經理以上職務3年以上。

(4)具有本專業豐富的實踐經驗和工作經歷,有組織、指導較大范圍專業活動的能力;能主持完成重大專業技術工作項目,解決重大疑難問題或關鍵性的業務問題;參與所在單位發展決策或行業規劃,專業能力得到單位或上級業務主管部門肯定。

2.申報高級會計師,應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和豐富的會計工作經驗,能獨立負責某領域或一個單位的財務會計管理工作,具備下列條件中的兩條:

(1)參加過省、市州(或行業、系統)財會財稅制度或管理辦法的制訂工作;

(2)設計主持過省、市州(或行業、系統)會計改革課題、科研項目;

(3)制訂過大、中型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或管理辦法;

(4)主持所在單位財務、會計、審計等經濟工作,或擔任會計師事務所(含分所)等中介機構合伙人(股東)或高級項目經理以上職務,或參與一個地區、行業或部門的會計專業管理工作;

(5)參與單位經營管理,能對所從事的財會工作或分管范圍的財務管理情況進行全面分析,提出有獨到見解的正確預測意見或建議,為所在部門、單位的經濟發展提供決策依據,專業能力得到單位或上級業務主管部門肯定。

(三)專業工作業績

1.申報正高級會計師,應工作業績突出,主持完成會計相關領域重大項目,解決重大會計相關疑難問題或關鍵性業務問題,提高了單位管理效率或經濟效益。任現職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專業業績突出,主管、指導的財會部門被省部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評為先進集體;或個人工作業績突出,被省部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評為先進個人;或在本專業崗位上作出顯著成績,獲得省部級以上綜合性表彰;

(2)經營管理能力強,取得了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經省部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確認或組織專家委員會確認,所撰寫的會計分析報告等被采用后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或直接主持、承擔的專業項目,創造直接經濟效益達100萬元以上或間接經濟效益200萬元以上;

(3)在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優化資源配置,建立實施政府會計準則體系,加強財務管理和預算績效管理,推動依法行政、依法理財,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得到省部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認可或推廣;

(4)在會計相關領域取得重大實踐創新,能夠顯著降低本單位成本或產生顯著經濟或社會效益,達到全國或同行業先進水平;或對解決單位重大會計管理問題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得到省部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認可或推廣;

(5)在參與本單位重大經濟事項預測、決策、控制、分析等方面卓有成效,為制定發展戰略、加強經濟管理、健全內部控制、提高經濟效益做出重大貢獻,在省級以上范圍內推廣應用的。

2.申報高級會計師,應工作業績較為突出,有效提高了會計管理水平或經濟效益。任現職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中的兩條:

(1)提出的創見性建議被本單位采納,大幅度提高企、事業單位管理水平,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經上級業務主管部門認定;

(2)主持過1個以上大中型企業年度財務報告審驗或專項審計工作,或主持過1個以上大中型企業稅務、財會咨詢、策劃等大型項目工作,業績突出;

(3)工作業績突出,主管的財會部門被地市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評為先進集體;或個人工作業績突出,被地市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評為先進個人;或在本專業崗位上作出顯著成績,獲得地市級以上綜合性表彰;

(4)主持、指導一個地區、一個行業或部門的財務會計管理工作,業績顯著、貢獻突出,得到地市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的表彰;

(5)在加強和完善財政稅收管理,促進經濟發展,增加財政收入方面,經地市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認定,成績突出。

(四)學術科研能力

1.申報正高級會計師,應科研能力強,取得重大會計相關理論研究成果,或其他創造性會計相關研究成果,推動會計行業發展。任現職以來,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獲得國家級專業成果獎;或省部級專業成果獎二等獎1項;或省部級專業成果獎三等獎2項;或地市級專業成果獎一等獎3項。

(2)在公開出版的經濟類刊物或相關刊物上發表獨撰或作為第一作者的專業論文4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或外文期刊不少于1篇;或公開出版獨撰或作為第一作者的15萬字以上專著1部。

(3)主持完成重大會計科研課題或政策性研究課題,其中至少省部級2項或地市級4項。

2.申報高級會計師,應具有較強的科研能力,取得一定的會計相關理論研究成果,或主持完成會計相關研究課題、調研報告、管理方法或制度創新等。任現職以來,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在正式期刊上以第一作者、或以第二作者發表有較高學術水平和價值的會計或相關專業論文2篇以上;或在核心期刊或外文期刊上以第一作者發表會計或相關專業論文1篇以上;

(2)公開出版有較高學術價值或應用價值的會計或相關專業著作,本人撰寫2萬字以上;或公開出版具有一定質量的會計或相關專業教材,本人撰寫3萬字以上;

(3)參與并完成國家級(含相應級別的專業學會)、或主持并完成省部級會計或相關專業研究課題;或參與完成的會計及相關專業研究成果獲得省部級三等、地市級二等以上獎勵;

(4)撰寫經實踐證明有重要指導意義或創造出顯著社會、經濟效益,經省行業主管部門認可或采納的專項調查分析報告。

第八條 全國高端會計人才培養工程畢業學員,按程序由正高級會計師評審委員會認定取得正高級會計師職稱。具備高級會計師職稱的省高端會計人才培養計劃畢業學員,視同具備第七條能力業績要求第一至第四項標準條件,滿足學歷資歷條件的,即可申報評審正高級會計師職稱;不具備高級會計師職稱的省高端會計人才培養計劃畢業學員,按程序由高級會計師評審委員會認定取得高級會計師職稱。

第三章 附 則

第九條 本條件中所要求的任職年限均按滿實足年限計算,以當年年度評審工作通知受理材料的截止時間為計算時間。脫產參加學歷教育時間,不計入任職時間。職后取得的學歷,視同達到規定學歷。

第十條 本條件中取得資格并被聘任,其中聘任的要求主要針對實行崗位管理的事業單位申報人員,不實行崗位管理的其他單位不作聘任要求,對應為取得資格并履行相應崗位職責。

第十一條 本條件中所述業績成果、論文與論(譯)著,均應是任現職以來所取得的。本條件中有關特定詞語或概念的解釋:

(一)論文:本條件所述核心期刊主要指《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中收錄的核心期刊。正式期刊是指公開發行并具有CN、ISSN刊號的刊物。論文刊物的征稿通知、清樣稿以及無ISBN統一書號的論文集不作為評審依據。

(二)著作:公開出版的著作指取得ISBN統一書號,公開出版發行的本專業學術專著或譯著,科普類、手冊類、論文匯編等不在此列。

(三)科研課題:科研課題專業范圍應與申報專業相同,“國家級”是指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國家社會科學基金、國家軟科學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973、863、科技部重大專項、國家科技支撐計劃、國家星火計劃、國家火炬計劃等立項課題;“省部級”是指省自然科學基金、省社會科學基金、省軟科學基金、省政府智力成果采購項目、省重大調研課題基金,以及省部級業務主管部門立項的課題,“地市級”是指地市級業務主管部門立項的課題。

第十二條 本條件中有數量級別概念的,凡是某數量級別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數量級別。

第十三條 評審取得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必須經過個人申報、單位推薦、各級審核、評委會評審、結果公示、發文確認等環節,其中任何一個環節發現問題,任職資格都將不予確認。

第十四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申報評審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已經取得任職資格,經查實在申報評審期間有下列問題的,可依紀依規撤消其任職資格:

(一)工作嚴重失職,在重大責任事故中負主要責任,造成惡劣影響的;

(二)學歷資歷、工作經歷、業績材料、科研成果等申報材料弄虛作假或剽竊他人成果的;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紀律處分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受到刑事處罰、政務處分,刑期和處分期未滿的。計算時間以受處分時間和本專業受理材料截止時間為起始時間。處分結果應與年度考核相銜接。

第十五條 本條件由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湖北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條件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省會計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申報評審條件(修訂試行)》(鄂職改辦〔2013〕138號)同時廢止。以往有關規定與本條件不一致的,以本條件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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