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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21〕32號)、《中共黑龍江省委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新時代加快推動創新龍江建設的意見》(黑發〔2023〕10號)要求,進一步提高科研業務費項目資金使用效能,提升省屬科研院所科技創新能力,發揮省屬科研院所在科技自立自強中的重要作用,根據國家及省科研項目管理、績效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省屬科研機構預算管理體制變化,修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科研業務費項目資金是指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用于支持省屬自然科學類科研院所提升自主創新能力,加強優秀科研團隊建設和人才培養,圍繞支撐“4567”現代化產業體系建設,聚焦破解新興產業、重點產業發展中關鍵核心技術和共性技術問題的專項經費。
第三條科研業務費項目實行專家評審制度,按科研項目經費管理和使用。省財政廳委托第三方機構具體組織實施項目評審工作。根據專家最終評審結果,省財政廳在編制年度部門預算時下達項目經費。
負責組織項目評審工作的第三方機構,應按照國家和我省現行科研項目管理規定,制定具體的項目評審方案,報省財政廳批準后實施。項目評審按照科學、可行、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則進行,每年評審一次。
第四條科研業務費項目重點支持研發能力強、基礎條件好、學科專業具有優勢的科研團隊,省屬科研院所科研業務費項目具體分為A、B、C三類。
A類:聚焦我省新興產業振興,在數字技術、生物技術、智能裝備、現代農業、生命健康、新能源、新材料等領域,開展關鍵核心技術攻關的研究項目。
B類:面向我省戰略和經濟社會發展重大需求,有助于提高科研院所符合職能定位、代表學科發展方向、實現前瞻布局與行業發展規劃目標,在省內重點產業領域及所屬行業開展基礎性、支撐性共性技術攻關的研究項目。
C類:支持具有一定發展潛力和研發能力的優秀青年科技人員,開展對本學科、本領域有較大影響的基礎研究項目。
每年各類項目支持立項的數量及強度,結合財力以及項目申報評審結果實際情況確定。
第五條根據項目特點,省屬科研院所科研業務費項目可采取“公開競爭”“定向委托”方式組織遴選。
(一)公開競爭。采取“競爭、擇優”作為遴選項目團隊的普遍性要求,面向省屬科研院所發布指南,組織專項進行評審,擇優遴選項目并給予資金支持。
(二)定向委托。對于科研院所承擔重要科研攻關任務、建設重大科技創新平臺、省領導批示重點支持等強化項目的綜合論證,可在一定范圍內采取定向委托方式委托科研院所并予以資金支持。
第六條省屬科研院所主管部門是科研業務費項目管理的責任部門,項目申報時需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主管部門主要對所屬科研院所申報項目的必要性和行業應用技術需求提出指導審核意見。項目批復立項后,主管部門與項目承擔科研院所簽訂項目任務書,報省財政廳備案。項目實施期滿后,主管部門對科研院所項目績效自評價結論提出審核意見。
第七條科研業務費項目的開支范圍,按照國家及省有關科研經費管理規定以及項目任務書管理使用,不得開支有工資性收入的人員工資、獎金、津補貼和福利支出,不得分攤院所公共管理和運行費用(含科研房屋占用費),不得開支罰款、捐贈、贊助、投資等,確保經費規范合理使用。
第八條科研院所應當按照國家科研信用制度的有關要求,建立科研業務費項目的科研信用制度,并按照國家統一要求納入國家科研信用體系。
第九條項目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使用項目資金形成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均屬國有資產,應按照國家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管理。科研業務費項目形成的科學數據、自然科技資源等,按照規定開放共享。
第十一條科研業務費項目實施期間,年度剩余資金可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項目任務目標完成并通過綜合績效評價后,結余資金由科研院所按照科研業務費項目的管理和要求,統籌用于本單位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科研院所應優先考慮原項目團隊科研需求,同時,加強結轉結余資金管理,健全結轉結余資金盤活機制,加快資金使用進度,結余資金超過兩年未使用的,作為以后年度項目立項支持的重要參考。
第十二條省財政廳負責督促指導主管部門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全過程績效管理,組織開展專項資金績效目標管理、績效運行監控、部門績效評價等績效管理工作。省屬科研院所負責對照績效目標做好績效評價工作,確保績效目標如期實現。
(一)加強事前績效目標管理。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設定可量化、可衡量、可定性并且符合行業特點以及行業產出效果的績效目標,將包含但不限于發表論文質量、產出高水平成果、科研院所創新水平等個性化指標納入績效指標體系,作為納入預算的前置要件。
(二)加強事中績效運行監控。主管部門在政策實施過程中,可開展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預算執行進度“雙監控”,對監控過程中發現政策導向偏離績效目標及管理漏洞,及時糾正偏差。
(三)加強事后績效評價。主管部門負責對照績效目標做好事后績效評價工作,聚焦注重投入產出效益,對政策實施效果和資金使用情況開展“雙評價”,提升績效評價質量和實效。健全評價指標體系,將包括但不限于發表論文質量、產出高水平成果等個性化指標作為產出效益評價重點。省財政廳將加強績效評價結果應用,把績效評價結果作為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對于經費使用效益不高的省屬科研院所將視情況壓減資金。
(四)在項目績效自評價的基礎上,省財政廳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科研業務費項目綜合績效評價工作,任務完成情況方面考核項目目標和考核指標的完成情況、成果效益和組織管理等;經費管理使用方面主要考核預算執行和經費開支合規性等。項目綜合績效評價方式分為:會議方式績效評價和材料審核方式績效評價兩種。
項目綜合績效評價結論分為通過、未通過和結題三類。按期保質完成項目任務書確定的目標和任務,為通過;因非不可抗因素未完成項目任務書確定的目標和任務,為未通過;因不可抗因素未完成項目任務書確定的目標和任務的,按結題處理。未按任務書約定按期提交績效評價材料的,提供的文件、資料、數據存在弄虛作假的,項目承擔科研院所或個人存在嚴重失信行為并造成重大影響的,不配合綜合績效評價工作或逾期不開展項目績效自評價的,均按未通過處理。
對項目績效自評價及項目綜合績效評價結論為結題或未通過的項目,結余資金省財政收回并相應減少該項目科研院所下一年度科研業務費項目申報數量。
第十三條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資金使用等管理情況的監督,嚴格支出管理和財務管理等。省屬科研院所要按照有關財務制度規定管理和使用資金,按照統一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加強對資金的日常監督,并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第十四條項目承擔科研院所應嚴格遵守國家財政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切實履行科研項目資金管理法人主體責任,建立健全項目資金內部管理制度,確保資金使用安全規范有效,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監察及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各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項目評審和管理等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黑龍江省財政廳關于印發〈省屬科研院所科研業務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黑財規審〔2023〕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