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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2019年改)
甲公司為一家以復合材料研發、生產和銷售為主業的集團企業,于2018年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2019年初,甲公司決定根據《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及其配套指引等有關規定,對內部控制體系進行優化,并就此制定了2019年度內部控制體系優化實施方案。該方案部分要點如下:
強化自我評價。授權內部審計部門具體實施公司內部控制有效性的年度自我評價工作,評價范圍包括集團總部(及分公司)、子公司,不包括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內部控制評價只對內部控制設計的有效性進行評價,評價報告按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逐層審批并由董事會最終審定后對外披露。
要求:根據資料判斷上述做法是否存在不當之處,如存在不當之處,請指出不當之處,并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存在不當之處。
不當之處:內部控制評價只對內部控制設計的有效性進行評價。
理由:內部控制評價是評價企業建立與實施內部控制對實現控制目標提供合理保證的程度,包括內部控制設計的有效性和內部控制運行的有效性。
【案例分析】(2015年改)
甲會計師事務所具有證券期貨業務資格,接受委托對A公司、B公司、C公司和D公司2014年度內部控制的有效性實施審計,并于2015年4月對上述4家上市公司出具了內部控制審計報告。有關資料如下:
(1)A公司。A公司于2014年3月通過并購實現對A1公司的全資控股,交易前A公司與A1公司不存在關聯方關系。甲會計師事務所在對A公司內部控制有效性進行審計的過程中發現:A公司未將A1公司納入2014年度內部控制建設與實施的范圍。
(2)C公司。甲會計師事務所在對C公司內部控制有效性進行審計的過程中發現下列事項:①C公司自2014年初陸續發生多起重大關聯交易事項,為規范關聯交易行為,C公司于2014年12月底制定了關聯交易內部控制制度,將其納入《C公司內部控制手冊》;②C公司限制甲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人員對某類重要資產內部控制流程的測試,且未提出正當理由。甲會計師事務所據此出具了無法表示意見的內部控制審計報告。
(3)D公司。D公司為專門從事證券經營業務的上市公司。甲會計師事務所在對D公司內部控制有效性進行審計的過程中發現:D公司策略交易系統的某模塊存在重大技術設計缺陷,但該重大缺陷不影響D公司財務報表的真實可靠。甲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了無保留意見的內部控制審計報告。
假定不考慮其他因素。
要求:
(1)根據資料(1),判斷A公司未將A1公司納入2014年度內部控制建設與實施范圍的做法是否恰當,并說明理由。
(2)根據資料(2),說明甲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內部控制審計報告的理由。
(3)根據資料(3),針對D公司策略交易系統某模塊存在的重大技術設計缺陷,說明甲會計師事務所在內部控制審計報告中應當如何處理。
【正確答案】
(1)A公司未將A1公司納入2014年度內部控制建設與實施范圍的做法不恰當。
理由:不符合全面性原則的要求。
[或:內部控制應當覆蓋企業及其所屬單位的各種業務和事項。]
(2)甲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內部控制審計報告的理由為:關聯交易內部控制制度沒有經過充足的運行時間,其運行有效性有待測試;甲會計師事務所對重要資產內部控制有效性的審計范圍受限。
(3)甲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將D公司策略交易系統某模塊存在的重大技術設計缺陷作為非財務報告內部控制重大缺陷,在審計報告中通過增加描述段的方式予以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