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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財會監督與績效評價融合監管的思考

財會監督和績效評價是財政部門加強財政資金監督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的手段。隨著政府財政改革的不斷深入,以及發展新質生產力的需要,各級財政部門應樹立大監督、大績效理念,充分發揮財會監督與績效評價“兩個引擎”在財政監管中的職能作用,向資金要績效,以監督促管理。如何在運行機制上、實踐中實現財會監督與預算績效管理有機結合、融合貫通,是一個值得市縣財政部門進一步思考的問題。

一、實行財會監督與績效評價融合監管的現實意義

在運行機制上、實踐中實現財會監督與預算績效管理有機結合、融合貫通,有如下三方面的重要意義。

一是可以充分有效發揮財會監督與績效評價資源的作用。省以下財政部門的監督機構和績效評價機構的人力資源相對有限,人員配備不足。如果財會監督和績效評價聯合行動,可以解決監督和評價人員相對不足的問題。財政部門內部協同工作,提高監督評價集約化水平,解決重復監督、無效監督、形式主義等問題,憑借各自優勢,相互提供技術支持、專業支持、信息支持,減少重復投入、重復勞動,節約監督成本,提高監督評價效率。以財會監督檢查促進預算績效管理落實,以績效評價結果應用提高財會監督質效,使兩者雙推進雙提升。

二是可以煅煉和提升財政干部隊伍業務素質能力。財會監督和績效評價是財政部門兩個不同但又相通的監督工作,監督實施中各自還是有一些相對獨立的方式方法。進一步優化融合財會監督和績效評價力量,改變監督和績效兩班人馬各自為陣的局面,打破科股室壁壘,抽取業務人員成立財會監督檢查+預算績效評價組成聯合小組開展監督,工作中相互學習,取長補短相互彌補,做到既會監督又會評價,可以煅煉和提升財政干部隊伍人員素質和業務能力。造就一批能查、會說、善總結的復合人才隊伍,能夠全面掌握財會監督、績效評價的政策制度、工作環節、要點難點及工作方式方法等,為做好財政監督、績效評價工作提供人才保障和支撐。

三是可以減輕被監督評價單位的迎檢壓力。現在各個部門應對的各種巡視檢查很多,A檢查部門還沒離開,B監管部門又要進點;紀委檢查還沒結束,審計檢查又將開始。同一項目融合使用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方式,實現同部門多項目一次進點,工作同時展開,一次性收集監督評價資料。監督評價立足自身職責,既各有側重又相互補充,最大限度提效能、減少環節、優化服務,既能有效節約人力、物力、財力等監管成本,又能大大減輕預算部門單位和企業單位的迎檢壓力,還能順利完成監管檢查績效評價的預期目的,通過一次行動,實行監督評價雙重目標。

二、財會監督與績效評價工作融合監管的可行性

財會監督是依法依規對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的財政、財務、會計活動實施的監督。財會監督是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不可或缺、行之有效的公共治理行為。項目支出績效評價是財政部門、預算部門和單位,依據設定的績效目標,對項目支出的經濟性、效率性、效益性和公平性進行客觀、公正的測量、分析和評判。規范財經領域公共權力行使,強化預算監督,促進預算管理,保障財政資源優化配置、財政資金合法合規高效使用,是全面預算績效管理的內在要求,更是財會監督不可懈怠之責。因此,財會監督與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兩者相輔相成、緊密結合的關系不言而喻。

一是財政監督和績效評價對象與內容的同一性。兩者的監管對象都是政府財政資金。《財政部門監督辦法》(2012年3月2日財政部第69號令)規定財政部門依法對下列事項實施監督: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預算編制、執行、調整和決算情況;稅收收入、政府非稅收入等政府性資金的征收、管理情況;國庫集中收付、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的管理使用情況;政府采購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金融類、文化企業等國有資產的管理情況;財務會計制度的執行情況;外國政府、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贈款的管理情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同時特別規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績效監督,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項目支出績效評價管理辦法》(財預〔2020〕10號)規定財政和部門評價的內容主要包括:決策情況;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相關管理制度辦法的健全性及執行情況;實現的產出情況;取得的效益情況。可以看出,財會監督和績效評價的監管對象和內容基本相同,大同小異,實際操作中是完全可以合并進行的。

二是財政監督和績效評價的主要依據基本相同性。財會監督和績效管理的主要依據包括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重點任務要求;預算管理制度及辦法,項目及資金管理辦法、財務和會計資料;項目設立的政策依據和目標,預算執行情況,年度決算報告、項目決算或驗收報告等相關材料。另外,部門職責相關規定;相關行業政策、行業標準及專業技術規范;本級人大審查結果報告、審計報告及決定,財政監督稽核報告等還可以作為績效評價的依據。

三是可以依法依規對監管對象進行處理處罰。財會監督和績效評價都可以對財政資金使用不規范、無績效的行為進行處理處罰。《財政部門監督辦法》規定:財政部門實施監督,應當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對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移送有權機關處理。財政部門實施監督,應當加強與監察、審計等有關機關的溝通和協作。有關機關已經作出的調查、檢查、審計結論能夠滿足本部門履行職責需要的,應當加以利用。《項目支出績效評價管理辦法》對財政資金使用無效果的要進行追責:對使用財政資金嚴重低效無效并造成重大損失的責任人,要按照相關規定追責問責。對績效評價過程中發現的資金使用單位和個人的財政違法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發現違紀違法問題線索的,應當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

四是監督的目的和任務是加強財政管理。財政監督與績效評價的目的都是為了加強財政管理,保障財政資金安全規范有效使用,實現財政制度建設的高質量發展。財政部門監督辦法明確規定:財政部門實施監督應當與財政管理相結合,將監督結果作為預算安排的重要參考依據;根據監督結果完善相關政策、加強財政管理。項目支出績效評價管理辦法明確要求:財政部門和預算部門應在績效評價工作完成后,及時將評價結果反饋被評價部門(單位),并明確整改時限;被評價部門(單位)應當按要求向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報送整改落實情況。各部門應按要求將部門評價結果報送本級財政部門,評價結果作為本部門安排預算、完善政策和改進管理的重要依據。原則上,對評價等級為優、良的,根據情況予以支持;對評價等級為中、差的,要完善政策、改進管理,根據情況核減預算。對不進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根據情況相應調減預算或整改到位后再予安排。

筆者認為,財政預算績效評價工作是從財會監督工作中分離出來的。對政府財政資金使用進行財會監督工作在前,開展預算績效評價工作在后。因此,財會監督和績效評價完全是可以融合進行的。《財政部門監督辦法》第六條規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績效監督,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監督公權力實施的實際效果,本就是監督制度自有功能。隨著政府機構改革的逐步調整完善,就全國財政監督機構設置而言,財政部已經將原財政監督局、績效評價司合并,設立了監督評價局。財政監督評價局的主要職責是擬訂財政監督和績效評價的政策制度。承擔財稅政策法規執行情況、預算管理有關監督工作。牽頭預算績效評價工作。

三、開展財政監督與績效評價融合監管實踐的建議

財會監督和績效評價是財政部門兩個不同的監管業務,各有不同的監督方法和績效評價標準。當前的財會監督和績效評價工作是分別開展的。財政監督機構負責開展財會監督,財會監督的重點是合法性、合規性,財政資金使用的專項性;財政績效評價機構負責財政資金項目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的重點是財政資金的經濟性、有效性,投入產出比例。但從兩者監管所要達到的目標而言,應探索財會監督與績效評價融合監管同步推進,通過財會監督提升績效管理的嚴肅性,通過績效管理提升財政監督的科學性,推動財會監督和績效管理工作“雙提升”。

(一)提高思想認識,創新工作思路。財會監督與預算績效評價有機結合、融合貫通,體現財政監督主體的自身工作能力和工作作風。要做到財會監督和績效評價相互促進,相互提升,就必須提高思想認識,改變固有的工作思路。新時代財會監督應突破合法性、合規性監督的傳統功能定位,加強對被監督對象配置、管理和使用財政資金實際效果或績效結果的監督,以此促進預算績效管理制度不斷發展與完善。當前,關于財會監督與預算績效管理如何協同推進的直接研究成果并不多,需要各地自行摸索,創新做法,形成經驗并加以推廣。

(二)整合人員力量,實現優勢互補。統籌整合財會監督、績效評價管理人員,按照“一次進點、多項查評”原則,同一項目融合使用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方式,精簡檢查人員,減輕預算單位迎檢壓力。在重大財會監督檢查和重點項目績效評價中,互派人員,最大限度減環節、提效能。

(三)共商工作計劃,推動融合貫通。定期召開財會監督與績效管理工作會議,共同研究制定檢查方案和績效評價指標體系,通過實地檢查,分別從合法性、規范性,經濟性、效益性不同角度對財政政策及財政支出過程進行全方位檢查。針對重點領域多發、高發、易發問題和突出矛盾,聚焦財經領域重大案件查處、財經紀律重點問題整治等重點領域,實施財會監督專項檢查,推動績效管理與財會監督等有機融合,多維度提升預算績效監督實效。

(四)加強信息共享,提升監督質效。探索建立“財會監督+績效評價”信息共享機制,積極打造“指標共商、信息共享、成果共用、整改共促”的財政監督和績效評價協同聯動推進全面預算績效管理新模式,以績效管理為財政監督提供方向和范圍,將績效評價發現問題的單位和項目作為財政監督工作重點,將財會監督檢查的結果運用于項目及部門預算績效整體支出評價,加強不同環節部門之間的協作,降低監管成本,達到“1+1>2”的效果。

(五)堅持結果導向,突出整改落實。綜合運用財會監督和績效評價獲取的信息和數據資源,建立健全問題整改機制,推進問題整改。對被評價部門單位整改情況與財會監督同步督查,尤其是針對重點績效評價中發現的問題,財會監督部門提前介入。堅持成果導向,將財會監督成效、績效評價結果與預算資金安排直接掛鉤綜合運用,視情況采取收回資金、調減預算、暫停撥款、中止項目等措施,及時糾錯糾偏,進一步強化財會監督結果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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