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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直各有關部門(單位),有關單位:
根據《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遼委辦發〔2017〕48號)、《關于深化會計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8號),結合我省實際,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與省財政廳共同研究制定本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遼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遼寧省財政廳
2019年8月12日
遼寧省會計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對會計專業技術人才的要求,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會計專業技術人才,建設高素質的會計人才隊伍,根據《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遼委辦發〔2017〕48號)、《關于深化會計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8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遼寧省從事會計工作的在職在崗人員,申報高級會計師和正高級會計師資格,適用本辦法。國家公務員不得申報評審。
第三條 高級會計師和正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審工作,由省財政廳負責組織管理。
省財政廳負責組建會計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負責全省高級會計師和正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審工作,評委會辦事機構設在省財政廳會計處(行政審批處)。
第四條 高級會計師資格實行考評結合,正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審采取業績量化和現場答辯的評價方式。
符合申報條件的人員按照規定程序和要求申報參加評審。其中,申報高級會計師資格人員需參加全國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試,考試成績達標且在有效期內方可參加評審。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五條 申報高級會計師和正高級會計師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法律法規;
2.誠信執業,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和從業行為,沒有違規違紀行為;
3.愛崗敬業,近3年單位年度考核結果均為合格(稱職)以上;
4.按規定完成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
第一節 高級會計師具體條件
第六條 學歷、資歷條件。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取得大學專科學歷,從事會計工作15年以上,具有會計師(或審計師,下同)資格滿10年;
2.取得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從事會計工作9年以上,具有會計師資格滿5年;
3.取得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會計工作7年以上,具有會計師資格滿5年;
4.取得碩士學位,從事會計工作6年以上,具有會計師資格滿5年;
5.取得博士學位,從事會計工作2年以上,具有會計師資格滿2年。
第七條 轉評條件。具備第六條規定的學歷條件,現從事會計工作,已取得非會計系列高級職稱的人員,如申請轉評高級會計師,應具備會計師資格并參加全國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試,成績達標且在有效期內。會計工作年限可與其原中級資格工作年限連續計算。
第八條 工作業績和能力。
1.單位會計人員。應具有豐富的會計實務工作經驗,取得一定的工作業績,能獨立負責某領域或一個單位的財務會計管理工作,且符合下列條件中的兩條以上:
(1)主持、獨立或作為主要參與者制定單位會計核算、財務管理、內部控制等制度,擬定管理會計應用、會計信息化建設等方案,并得到有效實施;
(2)主持、獨立或作為主要參與者編制單位預決算報表等,并撰寫完成高質量的預決算分析報告2個年度以上;
(3)參與單位經營管理,在增收節支、降低成本、提高資金使用效果與效率、保證資金安全運行等方面,為管理決策提供有效的書面建議;
(4)主持或作為主要參與者參與完成企業技改、產品結構調整、重大投融資、新產品開發等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并實施;
(5)主持或作為主要參與者參與企業改組改制、并購重組、上市及清產核資等重大實務工作,發揮重要作用。
2.會計中介機構執業人員。作為具體業務項目負責人或外勤主管,具有較強的專業勝任能力,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參與承辦上市公司(非上市金融保險類企業)年度財務報告審計,大中型企業改制、重組、購并(或并購)等專項財務審計,大中型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審計,市級以上有關部門委托的專項審計等經濟鑒證業務5個以上;
(2)作為專業技術支持、質量控制或風險控制等部門人員,參與前款列示業務的專業技術支持、質量控制或風險控制等項目5個以上。
第九條 分析研究水平和能力。申報人員應系統掌握和應用經濟與管理理論、財務會計理論與實務。具有一定的研究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在具有國內統一CN刊號、公開出版發行的經濟管理類期刊上,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發表財務、會計專業論文2篇以上。在省級以上會計學會論文評選中獲三等獎以上,或者結合本單位實際撰寫的會計案例被收錄進入省級以上案例庫,可以替代(只可替代1次)在期刊發表的1篇論文。
2.申報人員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或譯者)公開出版財務會計類專著、編著、教材、譯著,或參與并撰寫5萬字以上,視同具備上述分析研究水平和能力。
3.作為課題負責人完成市廳級以上財務會計或相關專業科研項目1項以上。
第十條 省級高端會計人才培養工程畢業學員,參加全國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試,成績達標且在有效期內,可按程序由評委會直接認定高級會計師資格。
第十一條 破格條件。不具備規定資歷但在擔任現職級工作期間業績和貢獻特別突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以破格申報參加評審。
1.獲得市級以上表彰獎勵(含先進個人或先進集體的負責人);
2.入選省級以上高端會計人才培養工程或被省以上財政部門聘為會計相關領域咨詢委員或咨詢專家。
第二節 正高級會計師具體條件
第十二條 學歷、資歷條件。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高級會計師資格后,從事會計工作5年以上。
第十三條 工作業績和能力。
1.單位會計人員。應負責(主持)單位的財務會計工作,參與一個單位的生產經營決策,具備運用專業知識解決單位重大、復雜、疑難財會及相關領域問題的能力,并符合下列條件兩條以上:
(1)在貫徹執行會計準則(制度)、開展內部控制建設、實施內部控制制度、推進管理會計應用、實行會計信息化和會計檔案電子化等工作中,業績突出,有引領示范作用;
(2)組織完成企業上市、改組改制、兼并重組、重點技改等重大事項重點工程、技改項目、重大經濟建設項目的經濟可行性論證;或主持、負責事業單位等改革改制,創新財務管理模式,解決財務會計管理工作難題,效果顯著或形成改革成果報告;
(3)在財務管理、生產經營預測決策、資金籌集與運用、稅收籌劃等實務中貢獻突出,為企業創造價值;
(4)為重點項目、大型技改項目、重大建設項目、世界銀行貸款項目編制可行性報告,獲得批準實施。
2.會計中介機構執業人員。具有較強的專業勝任能力,通過考試取得注冊會計師執業資格后,在會計中介機構擔任高級經理(高級項目經理)或相應級別崗位職級(或職務)5年以上,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作為項目負責人主持完成上市公司(大型非上市金融保險、大中型企業)年度財務報告審計,上市公司(非上市大中型企業)盡職調查、價值評估、清產核資、稅收籌劃、內控咨詢以及兼并重組方案設計,大中型企業海外上市的會計及相關專業服務項目5個以上;
(2)作為項目負責人主持完成前款列示業務的專業技術支持、質量控制或風險控制等項目5個以上。
第十四條 學術水平和能力。應精通會計專業理論知識,熟悉相關專業知識,具有較高的學術造詣和研究能力,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作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于不同年度在中文核心期刊上發表會計或相關專業論文2篇以上;
2.作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上發表會計或相關專業論文1篇,并在具有國內統一CN刊號、公開出版發行的經濟管理類期刊上,在兩個以上年度發表會計或相關專業論文3篇以上(其中第一作者至少2篇);
3.在具有國內統一CN刊號、公開出版發行的經濟管理類期刊上,在兩個以上年度發表會計或相關專業論文5篇以上(其中第一作者至少3篇);
4.本人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或譯者)公開出版財務會計類學術專著、譯著,或參與并撰寫10萬字以上;
5.作為課題負責人完成省部級以上財務會計或相關專業科研項目1項以上。
在國家級會計學會論文評選中獲三等獎以上,或者結合本單位實際撰寫的會計案例被收錄進入國家案例庫,可以替代(只可替代1次)本條非中文核心期刊的1篇論文。
第十五條 全國高端會計人才培養工程畢業的,可按程序由評委會直接認定正高級會計師資格。省級高端會計人才培養工程畢業學員,視同具備本辦法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規定條件。
第十六條 破格條件。不具備規定資歷(取得高級會計師資格滿3年,不滿5年),但在擔任現職級工作期間業績和貢獻特別突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以破格申報參加評審。
1.獲得國務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貼;
2.獲得省部級以上表彰獎勵(含五一獎章、先進個人或先進集體的負責人,科技獎等須為等級內額定人員);
3.獲得省部級政府機關頒發的科技成果或哲學社會科學成果三等獎以上獎項,且所獲獎項與申報人員本人所從事工作密切相關;
4.入選全國高端會計人才培養工程或被財政部聘為會計相關領域咨詢委員或咨詢專家。
第三章 申報及評審程序
第十七條 本人申報與承諾。申報人員應向本單位人事部門提出申請并按有關程序申報。同時承諾對所提供的信息和申報材料的真實準確負責。
第十八條 單位審核與推薦。申報人員所在單位應成立考評領導小組對申報人員填報的信息和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進行全面審核。通過個人述職、考核測評、民主評議等方式全面考察申報人員的職業操守和從業行為,并將申報人員學歷、資歷、工作業績、學術成果、獲獎情況等,在本單位集中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由單位審核人在《遼寧省專業技術資格評定表》簽署單位承諾,簽字并加蓋單位印章。市級單位推薦至所在地的市級財政部門,省(中)直單位推薦至省直主管部門(中直單位)。
中直單位委托我省評審的,應經有關部門出具委托評審函。
第十九條 部門審核與報送。市級財政部門和省直主管部門(中直單位)須認真核實申報人員提交的申報材料和單位推薦程序的完整性后,由審核人簽字、加蓋單位印章。市級經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查,報送到省財政廳。省直主管部門(中直單位)直接報送到省財政廳。
第二十條 評委會審核和例會評審。評委會辦事機構負責對受理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申報條件和要求的申報材料,統一提交評委會年度例會進行評審。審核不合格的申報材料按原渠道予以退回。
評委會年度評審例會采取量化賦分、現場答辯(僅適用正高級會計師)等方式開展評審,評委會通過集體投票表決確定評審通過人員。評審結果經公示無異議,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后予以公布,頒發職稱證書。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從事會計工作,是指從事財務會計實務工作、審計工作和會計中介服務工作(經濟鑒證和咨詢)。
從事會計工作時間,是指申報人員取得規定學歷前后從事會計工作時間的總和。全日制在校生勤工助學、實習、見習、兼職不視為正式從事會計工作,相應時間不應計入會計工作年限。
會計相關專業,是指與會計或財務專業直接相關的統計、經濟和管理等專業,包括統計、審計、財政、稅收、金融、投資、資產評估等。
大中型企業,按照《關于印發〈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的通知》(國統字〔2017〕213號)的規定劃分。
以上或以下,包含本級或本數。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年限計算時間均截至到評審當年的12月31日。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中單位公示時間為3個工作日,評審結果公示為5個工作日。
第二十四條 申報人員提交的在期刊發表的論文,應通過國家新聞出版總署網進行論文期刊信息查詢并打印查詢頁,通過“萬方數據資源系統”、“清華同方中國知網”、重慶維普中文科技期刊數據庫等主流數據庫進行本人論文信息的檢索。
第二十五條 申報人員獲得的獎項、資格、工作業績、論文、分析報告、管理建議書(咨詢報告)、財務盡職調查報告、學術成果等應為取得現有等級專業技術資格后獲得的。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中公開發表論文以正式出版的期刊為準(不含增刊和論文集發表的論文),獲獎以正式頒發的證書為準,用稿通知、獲獎通知均不作為評審依據。
第二十七條 在高級會計師和正高級會計師資格申報、評審、公示等環節及評審結束后,存在弄虛作假的,自查實之日起,當年和以后2年不得申報;評審通過的,取消通過資格;已取得資格的,撤銷資格并收回證書;失信行為記入會計人員失信檔案。
第二十八條 其他未盡事宜按現行職改有關規定辦理。國家或省有新的規定后按新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