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物视频网站,精品国产第一国产综合精品,国产乱码精品一区二区三区中文,欧美人与zoxxxx视频

免費咨詢電話:400 180 8892

您的購物車還沒有商品,再去逛逛吧~

提示

已將 1 件商品添加到購物車

去購物車結算>>  繼續購物

您現在的位置是: 首頁 > 免費論文 > 內部審計注冊會計師論文 > 省管市屬國有企業內部審計工作指引

省管市屬國有企業內部審計工作指引

 

 

 


省政府國資委
關于印發《省管企業內部審計工作指引》的通 知

各省管企業:
《省管企業內部審計工作指引》已經委黨委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2024年4月28日
(此件公開發布)

省管企業內部審計工作指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有效推動省管企業構建集中統一、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審計監督體系,引導省管企業規范內部審計工作,促進省管企業落實黨和國家各項方針政策以及國有資產監管各項政策制度,加強企業內部監督和風險控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以及《省政府國資委關于印發〈關于深化省管企業內部審計監督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省管企業,是指河南省政府授權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政府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省管企業。
本指引所稱內部審計,是指省管企業負責內部審計的機構和人員對本企業及所屬企業(含子公司、分公司等)戰略執行、財務收支、經濟活動、內部控制、風險管理以及內部管理領導人員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等,實施獨立、客觀監督并作出評價和建議,促進企業完善治理和實現目標的行為。
第三條 本指引適用于省管企業開展內部審計工作,以及省政府國資委對省管企業內部審計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 省管企業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本指引,結合本企業實際情況,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明確內部審計工作的領導體制、機構設置、人員配備、經費保障、職責權限、工作程序、結果運用和責任追究等。
第二章 領導和管理體制
第五條 省管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黨委、董事會直接領導下的內部審計領導體制,黨委負責內部審計重大工作的頂層設計、統籌協調和督促落實,董事會負責審議內部審計基本制度、審計計劃、重要審計報告。
董事長(或主要負責人)是內部審計工作第一責任人,直接領導內部審計,定期聽取內部審計工作匯報,督促落實內部審計工作規劃、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審計發現問題整改和內部審計隊伍建設等重要事項。
第六條 董事會下設的審計委員會應當定期召開有關會議,加強對審計計劃、重點任務、整改落實等重要事項的管理和指導,督促年度審計計劃及任務組織實施,研究重大審計結論和整改落實工作,評價內部審計機構工作成效,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董事會或提請董事會審議。
第七條 省管企業專職內部審計人員30人以上的,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立總審計師,協助黨委、董事會(或主要負責人)管理內部審計工作。
第八條 省管企業應當強化集團總部對內部審計工作的統一管控,統一制定審計計劃、確定審計標準、調配審計資源,加快形成“上審下”的內部審計管理體制??梢越y籌安排審計或檢查任務,構建所屬企業審計人員調配和成果共享等機制,通過設立專項審計組、業務板塊集中審計、交叉審計、委托審計等方式,提高審計資源利用效率。
各級內部審計機構審計計劃、審計報告、審計發現問題、整改落實情況以及違規違紀違法問題線索移送等事項,在向本級黨組織及董事會報告的同時,應向上一級內部審計機構報告,審計發現的重大損失、重要事件和重大風險應及時向集團總部報告。
第三章 機構和人員管理
第九條 省管企業應當按照現代企業制度和自身管理建設的需要,規范設立內部審計機構,推動所屬二級企業及二級以下重要企業設置內部審計機構,未設置內部審計機構的所屬企業內部審計工作由上一級審計機構負責。
所屬企業戶數多、分布廣或人員力量薄弱的企業,可設立審計中心或區域審計中心,規范開展集中審計或區域集中審計。
第十條 省管企業應當根據企業規模、審計業務量等配備相適應的專職內部審計人員,以滿足內部審計工作需要。
省管企業應當嚴格內部審計人員準入,優化內部審計人員結構,選拔政治過硬、德才兼備、具備專業技能和業務知識的復合型人才充實審計隊伍,下級子企業審計人員的配備要向上級企業審計機構報備。保障內部審計機構通過多種途徑開展繼續教育,提高內部審計人員的職業勝任能力。拓寬內部審計人員職業發展通道,將內部審計崗位打造成內部人才培養和選拔任用的重要平臺。
第十一條 根據工作需要,內部審計可以委托中介機構實施,但是涉密事項、經濟責任審計項目不得委托。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對中介機構開展的受托業務進行指導檢查、監督評價和質量控制,做好相關審核復核工作,對采用的中介機構審計結果負責,并妥善保管審計檔案。
內部審計機構履行內部審計職責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企業預算予以保障。
第十二條 省管企業應當研究制定本企業審計質量考評標準,推動內部審計人員績效考核結果與薪酬兌現、職業晉升、任職交流等掛鉤,探索建立與其他業務部門差異化的內部審計考核體系,作為被審計對象的同級業務部門不參與對內部審計機構及其負責人的績效測評。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機構依照法律法規,獨立客觀履行審計監督職責,不受本企業其他內設機構、分支機構和個人的干涉。
第十四條 內部審計人員不得同時從事或參與會計、出納、資產資源分配處置、投資基建管理、采購、招投標、合同管理以及其他可能影響獨立、客觀履行審計職責的業務,不得干預、插手被審計單位及其相關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和管理活動。
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存在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備從事審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恪守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的審計職業道德。
第十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對在執行職務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四章 職責權限
第十七條 省管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協助黨委、董事會構建符合國有資產監管要求和公司治理需要的企業內部審計制度體系;
(二)對本企業及所屬企業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重大方針政策、國資監管工作要求、完成國企改革重點任務、領導人員履行經濟責任以及管理、使用和運營國有資本情況等方面全面規范開展各類審計監督;
(三)協助本企業董事長(或主要負責人)督促落實審計整改工作,強化審計結果運用;
(四)對所屬企業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五)按照相關要求進行報告、報備;
(六)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和省政府國資委、本企業要求辦理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省管企業內部審計機構具有以下權限:
(一)要求被審計單位按時報送發展規劃、戰略決策、重大措施、內部控制、風險管理、財務收支等有關資料(含相關電子數據),以及必要的計算機技術文檔,可檢查文件、有關計算機系統及其電子數據和現場勘察實物;
(二)根據內部審計需要參加、召開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議,就審計事項中的問題,有權向有關企業和個人開展調查和詢問,取得相關證明材料;
(三)經本級企業董事長(或主要負責人)批準,有權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法違規、可能導致重大國有資產損失行為作出臨時制止決定;對可能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與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有權予以暫時封存;
(四)根據審計結果,提出整改和責任追究相關建議,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通報;
(五)對嚴格遵守財經法規、經濟效益顯著、貢獻突出的被審計單位和個人,可以向企業黨委、董事會提出表彰建議。
第十九條 被審計單位和被審計人員應當積極配合內部審計機構的工作,及時、真實、全面提供審計實施過程中必需的相關資料。
被審計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五章 審計計劃
第二十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圍繞本單位的風險狀況、管理需要、審計資源的配置情況和上級主管部門對內部審計工作的部署,科學合理制定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報經集團公司黨委、董事會批準后實施。年度審計計劃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年度審計工作目標;
(二)具體審計項目及實施時間;
(三)各審計項目需要的審計資源;
(四)以前年度審計項目的后續審計安排。
年度審計計劃需要調整的,需經集團公司黨委、董事會研究審議,并報送省政府國資委備案。
第二十一條 對所屬企業,省管重要骨干企業應當確保每5年至少輪審1次,省管骨干企業確保每3年至少輪審1次;對所屬企業主要領導人員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的審計,可以在任職期間進行,也可以在離任后進行,以任職期間為主;對重大投資項目、重大風險領域和重要子企業實施重點審計,確保每年至少審計1次;對重點金融子企業和信托、債券、金融衍生品等高風險金融業務,每年至少開展1次專項審計;對重點境外經營投資項目(投資額1億美元以上)或重要境外企業(機構),應當結合相關國家法律法規,每年至少審計1次。
第二十二條 經濟責任審計年度計劃編制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內部審計機構商單位組織人事部門提出計劃安排,并征求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意見后,納入年度審計計劃。
第二十三條 省管企業應當統籌整合開展財務收支、經濟責任等審計項目,積極開展融合式、嵌入式等審計組織方式,努力做到一次審計多項內容、多項成果。
第二十四條 省管企業應當積極推進企業內部跨層級、跨區域審計或專項審計,做好內部審計項目、內部審計組織方式的統籌,進一步提升內部審計成果質量和層次。
第二十五條 省管企業應當每年對內部審計計劃執行情況、發現的問題以及整改情況等進行總結,編寫年度審計情況報告,經黨委研究后,提交董事會審議。
第六章 審計實施
第二十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年度審計計劃,在審計項目實施前組成審計組。審計組實行組長負責制。
第二十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在實施審計三日前,向被審計單位或者被審計人員送達審計通知書。審計通知書主要包含下列內容:
(一)審計項目名稱;
(二)被審計單位名稱或者被審計人員姓名;
(三)審計依據、審計范圍和審計起止時間;
(四)需要被審計單位或者被審計人員提供的資料以及其他必要的協助要求;
(五)審計組組長及其他成員名單。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內部審計機構經董事長(或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
(一)協助有關部門查證,以及辦理信訪、舉報等事項;
(二)有證據或者跡象表明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人員存在轉移、隱匿、篡改、毀棄財務收支資料,轉移、隱匿資產或者串通提供偽證等行為;
(三)被審計單位涉嫌嚴重違法違規;
(四)其他特殊情況。
第二十九條 審計組應當調查、了解被審計單位或者被審計人員的相關情況,評估其存在重大問題的可能性,確定審計的應對措施,編制審計實施方案。審計實施方案主要包含下列內容:
(一)被審計單位名稱或者被審計人員姓名;
(二)項目名稱;
(三)審計目標和范圍;
(四)審計內容和重點;
(五)審計程序和方法;
(六)審計組成員的組成以及分工;
(七)審計時間進度計劃;
(八)審計工作要求。
第三十條 審計項目實施,可由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主持召開審計進點會。審計組介紹審計的依據、范圍、內容和程序,提出審計紀律要求,明確被審計對象配合審計工作的責任;被審計對象介紹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情況,作出提供審計所需資料(含電子數據)真實性、完整性的承諾。
第三十一條 內部審計人員可以采取下列方法實施審計:
(一)通過檢查、查詢、監督盤點、發函詢證等方法實施審計;
(二)通過收集原件、原物或者復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證明材料;
(三)對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議和會談內容作出記錄,或者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會議記錄材料;
(四)記錄審計實施過程和查證結果。
第三十二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獲取審計證據,準確、完整記錄審計證據的名稱、來源、內容、獲取時間等信息;采集被審計單位電子數據作為審計證據的,還應當記錄電子數據的采集和處理過程。
內部審計人員向有關企業和個人調查取得的證明材料,應當取得提供者的簽名或者蓋章確認;確實無法取得的,內部審計人員應當注明原因并簽名確認。
第三十三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對審計實施方案確定的審計事項,逐一編制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工作底稿主要包含下列內容:
(一)被審計單位名稱;
(二)審計事項;
(三)會計期間或者截止日期;
(四)審計程序的執行過程以及結果記錄;
(五)審計結論、意見建議、定性依據;
(六)審計人員姓名和審計日期;
(七)復核人員姓名、復核日期和復核意見。
第三十四條 省管企業應當加快推動內部審計信息化建設與應用,構建與“三重一大”決策、投資、財務、資金、運營、內控等業務信息系統相融合的“業審一體”信息化平臺。內部審計機構應當積極探索聯網審計,綜合運用現場審計和非現場審計方式,提高審計監督時效性和審計質量。
第七章 審計報告
第三十五條 審計組完成審計項目后,應當以經過核實的審計證據為依據,形成審計結論、意見和建議,向內部審計機構提交審計報告。審計報告主要包含下列內容:
(一)審計概況,包括審計目標、審計依據、審計范圍、審計內容及重點、審計方法、審計程序和審計時間等;
(二)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以及處理意見;
(三)審計建議。
第三十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將審計組提交的審計報告書面征求被審計單位或者被審計人員的意見。
被審計單位或者被審計人員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審計組提出書面意見;逾期未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無異議。
被審計單位或者被審計人員提出書面意見的,審計組應當進行研究和核實,并對審計報告進行必要的修改或者補充,連同該書面意見一并提交內部審計機構。
第三十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對審計組提交的審計報告以及相關審計事項進行復核、審理。
對涉及重大事項、重大問題、與被審計單位或者被審計人員存在較大分歧的,必要時可以提請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召開專項會議進行論證。
第三十八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將經過復核審理或者審議的審計報告,報由黨委、董事會研究審議后,向被審計單位下發審計意見。
第八章 審計整改
第三十九條 內部審計整改實行立行立改、分階段整改、持續整改,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明確內部審計查出問題整改認定標準,實時跟蹤督促檢查整改。
對于立行立改類問題,被審計單位要在審計報告送達之日起60日內整改完畢;對于分階段整改類問題,被審計單位要明確各階段具體目標任務和完成的時間節點,在審計報告送達之日起1年內整改完畢;對于持續整改類問題,被審計單位要制定明確的整改時間表和路線圖,在審計報告送達之日起3年內徹底整改到位。
第四十條 被審計單位承擔審計整改的主體責任,應當建立健全審計發現問題整改機制,明確被審計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整改第一責任人,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和提出的建議整改到位,并將整改結果書面告知內部審計機構。報送審計整改結果報告時,要一并提供審計整改必要的證明材料。
第四十一條 內部審計整改實行對賬銷號制度,進行動態管理。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建立審計查出問題清單,被審計單位應當建立整改清單,審計認定銜接“兩個清單”,完成一項銷號一項。
第四十二條 內部審計機構必要時開展后續審計,檢查被審計對象對存在問題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效果,并向單位黨組織、董事會提交后續審計報告。
第四十三條 審計工作完成后,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及時整理審計資料,形成審計檔案。主要包含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審計通知書、審計實施方案、審計工作底稿及證據證明材料、審計報告、被審計單位或者被審計人員書面意見以及整改報告等資料。
第九章 結果運用
第四十四條 被審計單位對內部審計發現的普遍性、典型性、傾向性問題,應當及時分析研究,完善相關管理制度,健全內部控制措施。
第四十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與紀檢監察、巡視巡察、組織人事等部門協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重要事項共同實施、整改問責共同落實等工作機制。
審計結果及整改情況應當作為考核、任免、獎懲干部和相關決策的重要依據,內部管理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應當歸入其本人檔案。
第四十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發現相關責任人違反規定給企業造成資產損失的,應當將有關違規行為及損失等線索移交責任追究職能部門進行責任追究處理;內部審計發現重大違紀違法問題線索的,應當按照管轄權限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構依法依規依紀處理。
第十章 指導監督
第四十七條 省政府國資委采取下列方式,加強對省管企業內部審計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一)依法推動企業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工作體制機制,完善內部審計工作制度,制定年度審計工作計劃,嚴格落實重大問題報告機制,加強內部審計隊伍建設;
(二)根據工作需要參加省管企業內部審計進點會;
(三)獲取企業內部審計報告,監督檢查內部審計工作質量及審計計劃落實情況;
(四)督促企業落實審計、監督檢查等整改工作;
(五)組織開展內部審計培訓;
(六)指導企業構建“業審一體”信息化平臺;
(七)有關法律法規、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明確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八條 省政府國資委統籌國資審計資源,建立省管企業審計人才庫,省管企業可視情從該人才庫中選聘人員參與企業內部審計。
第四十九條 省管企業應當按時按要求向省政府國資委報送相關資料,每年1月底前報送年度審計計劃和上年度內審工作報告,7月底前報送半年內審工作報告,及時報送審計中發現的重大資產損失、重要事件和重大風險等情況。
省管企業內部審計機構主要負責人變更的,應當及時報告省政府國資委。
第十一章 責任追究
第五十條 被審計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企業黨委、董事會責令改正,應當依據相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責問責:
(一)拒絕接受或者不配合內部審計工作的;
(二)拒絕、拖延提供與內部審計事項有關資料,或者提供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
(三)拒不糾正審計發現問題的;
(四)整改不力、屢審屢犯的;
(五)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管企業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責問責;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一)未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和內部審計職業規范實施審計,導致應當發現的問題未被發現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隱瞞審計查出的問題或者提供虛假審計報告的;
(三)未將審計結果或者發現的重大違法違紀問題線索及時報告的;
(四)內部審計應當發現未發現的重大問題,被審計機關審計發現的;
(五)隱瞞事實、違反回避規定的;
(六)違反保密有關規定的;
(七)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八)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條 委托中介機構實施審計,中介機構及其人員發生下列情形的,省管企業5年內不得聘請該中介機構:
(一)在審計工作中存在重大過錯,致使審計結果嚴重失實的;
(二)出具的審計報告存在質量問題,同一報告的同一事項經2次修正仍未解決問題的;
(三)違反保密有關規定,泄露企業商業秘密、相關信息,或者因工作失誤造成被審計單位或委托方重大損失的;
(四)違反國家、省有關規定和內部審計職業規范的其他情形,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五十三條 省管企業內部審計人員因履行職責受到打擊、報復、陷害的,有權直接向省政府國資委報告,企業黨委、董事會應當及時采取保護措施,并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政府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服務熱線

400 180 8892

微信客服

<th id="q6zaz"></th>
    1. <del id="q6zaz"></del>

    2. <th id="q6zaz"></t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