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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高級會計師評審條件審查表
申報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蓋章): 年 月 日
評審條件第三章:評 審 條 件 |
申報人說明 |
初審人 意見 |
復核人 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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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 “√” |
證明 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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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報高級會計師職稱評審(含轉評)的,專業理論水平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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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開出版會計及相關專業專著、編著、譯著(本人撰寫部分不少于5萬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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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專業刊物上發表會計及相關專業論文1篇(獨立完成、每篇不少于3000字)。在省部級以上會計及相關專業論壇或學術年會上發表以第一作者身份撰寫的會計專業論文,共同作者不超過三人(含申報者),可視同符合本項規定論文1篇;參加海南省高端會計人才培養項目,被海南省財政廳認定的優秀畢業論文,可視同符合本項規定論文1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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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撰寫經省級及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認可或采納的會計及相關專業專項調查分析報告2篇(第一撰稿人,每篇不少于5000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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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主持或參與會計及相關專業省部級以上課題研究,獲省部級科研成果三等獎以上,或經省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同行專家鑒定認為具有較高價值,并得到成果轉化。以上成果均要求為項目負責人或個人排名前三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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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艱苦邊遠地區或鄉鎮累計工作10年以上,且申報時在艱苦邊遠地區或鄉鎮從事財務會計工作,本人負責主持并實施與會計職責相關的有價值的方案、案例、分析報告等1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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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報高級會計師職稱評審的,專業能力及業績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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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事業單位人員參加評審(含轉評)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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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持、執筆擬制、修訂與會計專業技術工作相關的制度、會計監督檢查方案、專業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等,經實施后效果明顯,或主持、指導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會計管理工作,業績顯著、貢獻突出,得到本單位、財政部門、上級主管部門、本級人民政府等的認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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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參與經營決策、開展管理會計應用方面發揮積極作用,管理會計案例報告、管理建議獲得認可或采納,對提升管理效率,實現發展戰略等方面成效明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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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在加強會計核算、重構或完善財務流程、增收節支、降低成本費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確保資產安全、財務報告真實完整、團隊建設等方面,開拓創新,業績明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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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作為項目負責人或主要承辦人,主持縣級以上重點工程、技改項目的經濟可行性論證,或主持大中型企業改制、上市、重組、清算等,在項目論證或制定、審定過程中發揮重要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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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承擔縣級以上政府主管部門組織的重大經濟案件的檢查工作和縣級以上司法部門委托的重大經濟案件會計司法鑒定工作,其工作成果對案件的偵破、定性和處理具有重要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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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開展內部審計、內部控制規范建設中,以報告、管理建議書等提出重大建設性意見,被縣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采納并實施或推廣,或業績顯著、貢獻突出,得到本單位、財政部門、上級主管部門、本級人民政府等的認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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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會計師事務所或資產評估機構人員,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 近5年作為負責人或主要承辦人完成財務審計、資產評估等業務累計10項以上; 2. 近5年主持完成大中型企業改制、重組、兼并等專項審計或資產評估業務2項以上,或主持完成縣級以上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委托的會計及相關專業鑒證業務5項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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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人(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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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審人(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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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核人(簽名): |
說明:1.申報人應根據《海南省會計人員高級職稱評審條件》第三章的評審條件逐項對照,認為符合條件的在符合欄打“√”,并在“證明材料”欄注明相關證明材料在目錄中的頁碼。
2.初審人、復核人欄由申報人所在單位相關人員簽名。經審核認為申報人符合條件的,在相應意見欄注明“屬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