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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修改表決通過,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具體有哪些重要變化?會計人需要關注的重點有哪些?一起來看看吧!
總體而言,這次會計法的修改,與現行基本制度保持一致,重點解決的是會計工作中的一些突出問題,尤其是進一步加強了財會監管,對會計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大幅提高。具體9大變化情況梳理如下:
1、新增利用現代化信息手段開展會計工作條款
新會計法中,重點強調了會計信息化建設事項,明確提出鼓勵企業依法采用現代化信息手段開展會計工作。
具體如何鼓勵現在還不得而知,但在“以數治稅”的背景下,“無紙化”是一個必然的方向,這個進程在接下來可能會加速。
在這里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固然,數字化能夠大幅縮減一些流程事項,并減少一些企業的相關成本支出。但大家也應注意到:對應的監管也將會更加精準和細致。
2、進一步明確了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事項
新修改的會計法將原來的第十條和第二十條合并成一條,并進行了修改。明確了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的事項包括以下6類:
3、進一步強化會計監督
修改后的會計法新增了各單位需將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納入內部控制管理制度,這等于是提高了會計監督的地位。
另外,修改后的會計法,在特定情況下,為財政部門監督各單位“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新增了資金查詢、財產凍結或查封、阻止出境等措施。
這一項威力比較大,也算是堵塞了一些現行政策的漏洞。在特定的情形下,財政部門不僅可以查詢被監督單位、與被監督單位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個人資金情況,還可以申請凍結和查封財產,并阻止相關責任人出逃出境。
對于普通公司來講,這個可能沒有什么特別影響,但對于某些公司來說,可能要瑟瑟發抖了:再想撈錢出逃恐怕是難了。
4、加大了會計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對于會計違法行為的界定,修改后的會計法沒有進行修改,依舊是以下十項:
但對會計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大大加強,由原來的單位3000-50000元,責任人2000-20000元,提高至單位最高200萬,責任人最高50萬。
除此之外,情節嚴重的依舊還有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如此高額的罰款,建議會計人將前述的10項會計違法行為刻進腦子里,千萬不要有半點違反了,不然掙的不夠罰的多。
不過,話說回來,也許在高額的違法成本之下,老板們可能會知難而退,不再考慮違法違規的行為了,說不定會計工作會更好干了呢。
抑或許,在低收入和高風險之下,很多會計都不想干了,老板們為了招到會計,會大幅提高會計人的工資待遇呢。
7月1日起,新會計法將正式施行。作為維護經濟秩序、保護公眾利益以及規范會計工作的重要法律,此次會計法修訂涉及15處,其中加大對財務造假等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無疑最受外界關注。
加大罰款降低財務造假等違法行為
近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作出修改,共涉及15處內容。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會計學教授李百興告訴第一財經,此次會計法修訂的一大特點,是大幅提高了違法行為處罰力度,這主要體現在更高的處罰金額上。
他表示,新會計法第四十條對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等10種行為,對單位違法的罰款上限由原來的5萬元提升到100萬元,這是原來的20倍。
處罰力度更大的來自于新會計法第四十一條。即對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20萬元以上的,對單位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0萬元的,可以并處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這相比此前會計法最高10萬元的罰款上限來說,力度顯然大幅提高。
另外,新會計法第四十一條還明確,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公職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其中的會計人員,5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上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罰款上限由原來的5萬元提升到200萬元,是原來的40倍。”李百興稱。
長期關注會計法的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美云告訴第一財經,修改后的新會計法第四十一條,在原有舊法的基礎上調整了處罰順序,先是一般情況下的處罰,之后情節嚴重的處罰;另外一方面增加了責令限期改正同時增加了行政處罰的種類,即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最后對單位和相關人員的罰款金額也大幅提高。處罰方式循序漸進,為對不同單位和主體采取不同的處罰手段和力度,規定了幅度較大的處罰空間,既要與證券法相銜接,又要考慮其他部門法的處罰力度,最終達到懲戒目的。
另外,新會計法第四十二條,針對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等行為,情節嚴重可并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
“此前上述最高罰款額僅為5萬元,新會計法將這一罰款額提高至最高500萬元,是原來的100倍。”李百興說。
上海交通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樺宇告訴第一財經,此次會計法修訂聚焦的重點,在于明顯加大了對財務造假等重大會計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和打擊力度,特別是針對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等財務造假行為,大幅提高了罰款額度,從而提升相關法律責任條款的威懾性,進一步強化財會監督的工作力度和精準度。
李百興表示,新會計法第四十七條增加了“因違反本法規定受到處罰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記入信用記錄”。該規定將會對相關違法人員未來生活造成極大的不利影響,比如無法再申請貸款、不能再辦理信用卡、影響個人出行和個人消費等,進一步加大了違法人員違法行為的成本。
李百興稱,《會計法》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加大首先體現了法律的權威性和震懾力,有助于降低單位和個人違反會計法的行為,提高會計信息質量;其次更好地實現了與《注冊會計師法》和《證券法》的有機銜接,進一步健全了相關法律體系。
加強會計信息化、內控建設
除了會計處罰力度大增外,此次會計法修訂還傳遞了其他重要信號。
李百興表示,此次會計法修訂,突出了會計信息化建設的重要性。比如第八條增加了“國家加強會計信息化建設,鼓勵依法采用現代信息技術開展會計工作”的規定。當前現代信息技術和人工智能蓬勃發展,會計工作技術背景發生了深刻變化,會計法的這一變動很好體現了法律的時代性和與時俱進,為各單位更好實施會計信息化建設提供了法律依據。
此次新會計法中,還將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二十五條,在“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后增加“并將其納入本單位內部控制制度”。
李美云表示,上述規定完善了會計監督與內部控制制度的關系。內部控制制度是各單位全員控制,目前我國已經制定了多行業內部控制制度并已開始實施,但作為會計行業的基本法并沒有將內部控制納入會計法規范,會計監督作為內部控制制度重要的一環,此次修法將其納入本單位內部控制管理制度范圍是有效防范會計信息虛假的重要工作。
李百興也表示,這是首次將“內部控制”這四個字寫入《會計法》,并明確了單位內部會計監督是內部控制的組成部分。這突出了單位內部控制的重要性,將有助于各單位進一步強化內部控制建設。
新會計法還將第二十三條修改為:“各單位對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應當建立檔案,妥善保管。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銷毀、安全保護等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李美云表示,該條規定在原有舊法基礎上增加了安全保護的規定,對會計信息境內和跨境傳輸涉及國家安全問題在立法上有所回應,為下一步會計信息境內外傳輸立法提供了立法保障。
王樺宇認為,本次《會計法》在保持現行基本制度下進行小幅修改,主要是對會計工作的指導原則、會計信息化建設、會計核算的經濟業務事項范圍、加強會計信息安全管理、規范財會監督檢查、會計工作的組織方式、加大對會計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等事項,進行了增補或調整性規定。
“新會計法施行后,預計相關部門對于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等財務造假行為,將進行新一輪的執法檢查,加強對市場主體特別是上市公司的財會監督工作力度,依法及時高效地查處和公布系列典型案件,有效遏制資本市場和經濟社會中的財務造假行為。”王樺宇稱。
(本文來自第一財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