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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增強政府宏觀調控能力,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優化和結構調整,加強政府預算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完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的意見》等法律和國家、省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是指市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國有資本收益,并對所得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預算。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級財政部門、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單位(以下簡稱預算單位)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企業(以下簡稱預算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制、執行、調整、決算、績效管理、監督等事項。本辦法所稱預算單位,是指市國資委等市政府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市級部門(單位)。
本辦法所指預算企業,是預算單位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各類企業(即一級企業)以及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其中,企業化管理
事業單位是指黨政機關所屬實施企業化管理,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
第四條 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堅持全面覆蓋、獨立完整、統籌兼顧、收支平衡、講求績效原則,并加強與一般公共預算銜接,按規定安排資金調入一般公共預算,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由財政部門、預算單位和預算企業各司其職、共同負責。
第六條 財政部門主要負責:
(一)制定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制度;
(二)組織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
(三)布置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審核匯總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編制預(決)算草案和預算調整方案;
(四)批復預算單位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
(五)組織和指導預算單位實施全過程績效管理;
(六)對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情況進行財會監督;
(七)匯總建立市級預算企業名錄。
第七條 預算單位主要負責:
(一)參與制定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
(二)組織所監管(所屬)預算企業編報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計劃并進行審核;
(三)提出本單位年度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建議草案、調整建議方案,向所監管預算企業批復預(決)算;
(四)組織本單位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執行;
(五)組織和監督所監管(所屬)預算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
(六)按要求組織實施預算績效管理,配合財政部門對所監管(所屬)預算企業開展財會監督;
(七)定期統計所出資企業的數量、資產權益、損益等情況,建立所出資企業名錄。
第八條 預算企業主要負責:
(一)提出本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計劃;
(二)按規定申報、上交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
(三)建立健全內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資金管理制度和審計制度,規范資金管理和會計核算,確保資金按規定用途使用;
(四)根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批復安排支出,報告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決算、績效管理情況并依法接受監督;
(五)向財政部門、預算單位報送財務會計信息資料。
第三章 收支范圍
第九條 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包括:
(一)利潤收入,即國有獨資、國有全資企業及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按規定應當上交的利潤;
(二)股利、股息收入,即國有控股、參股企業中國有股權獲得的股息紅利收入;
(三)產權轉讓收入,即轉讓或出售國有產權、國有股權獲得的收入;
(四)清算收入,即國有獨資、國有全資企業清算凈收入以及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分享的清算凈收入;
(五)其他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
第十條 利潤收入應當以國有獨資、國有全資企業以及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合并財務報表反映的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為基礎,依法扣除以前年度未彌補虧損、提取的公積金等申報。市級利潤上交比例為30%,以后年度需要調整的,由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調整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為實現特定調控目標,經市政府同意,可向符合條件的部分市級國有獨資企業及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依法依規收取固定數額利潤,收取固定數額利潤的,當年不再收取正常的利潤收入。
第十一條 股利、股息收入按照股東會決議通過的利潤分配方案,全額上交。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研究提出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利潤分配意見時,原則上不低于同類國有獨資、全資企業國有資本收益上交水平,股東會審議通過上年利潤分配方案時間
原則上不晚于當年9月底。
第十二條 產權轉讓凈收入、清算收入全額上交,其他需要上交的國有資本經營收入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主要包括:
(一)資本性支出,即根據全市產業發展規劃、重點發展戰略和預算企業規劃發展需要安排的國家資本金注入;
(二)費用性支出,即解決國有企業歷史遺留問題及相關改革成本等支出;
(三)轉移性支出,即按規定向一般公共預算調出資金、對下級轉移支付等支出;
(四)其他支出。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安排要聚焦關鍵領域和薄弱環節,增強對國家重大戰略任務的財力保障,強化資本金注入,提高資金配置效率,發揮對重要行業產業發展的引領作用。重點用于落實市委、市政府確定的總體部署,支持國有企業高質量發展,推進國有經濟布局優化和結構調整等。
第四章 預算編制和批復
第十四條 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按年度編制,并按照規定編制中期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規劃。
第十五條 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由財政部門組織預算
單位根據預算企業年度盈利等情況和市級國有資本收益收取政策進行測算編制。
第十六條 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由財政部門根據收入規模及上年結轉情況,組織預算單位及預算企業細化編制。
第十七條 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報市政府審定后,按規定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
第十八條 財政部門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后20日內,批復預算單位。預算單位應當在財政部門批復之日起15日內,批復所監管(所屬)預算企業。
第十九條 提交市人大審議的預算草案,收入預算分行業或者企業編列,并說明企業上年總體經營財務狀況;支出按使用方向和用途編列,并說明項目安排依據和績效目標。
第五章 預算執行與調整
第二十條 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由財政部門負責收取入庫,各預算單位組織所監管(所屬)預算企業上交。
第二十一條 預算企業要確保利潤數據真實可靠,及時、足額申報和上交收益,照政策規定免交收益的應當零申報。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減免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
第二十二條 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應當按照經批復的預算執行,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調整。資本性支出應及時按程序用
于增加資本金,嚴格執行企業增資有關規定,落實國有資本權益,資金注入后形成國家股權和企業法人財產,由企業按規定方向和用途統籌使用,確需收回的依法履行減資程序。費用性支出要嚴格按規定使用,結余資金主動交回市財政。
第二十三條 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的收付按照財政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年度執行中有超收收入的,應當在下一年度安排使用;出現短收的,應當通過減少支出實現收支平衡;上年結余資金應當一并納入預算編制范圍。
第二十五條 預算單位、預算企業應當加快預算執行,對連續2年未使用完的預算資金,由財政部門收回市級財政總預算。
第二十六條 經批準的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在執行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進行預算調整:
(一)需要增加或者減少預算總支出的;
(二)需要調整預算安排的重點支出數額的。
財政部門具體編制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調整方案,說明預算調整的理由、項目和數額,按照規定程序報批。在預算執行中,因中央、省增加不需要市政府提供配套資金的專項轉移支付而引起的預算支出變化,不屬于預算調整。
第二十七條 因國家、省、市政策調整等特殊情況需要調整預算的,預算單位應當書面提出申請,報財政部門審核。
第二十八條 年度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確定后,預算企業改變
產權或財務隸屬關系引起預算級次和關系變化的,應當及時報告市級財政部門。
第六章決算
第二十九條 財政部門按照編制決算的統一要求,部署編制年度市級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工作。
第三十條 預算單位根據編制本單位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報送財政部門。
第三十一條 財政部門根據當年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和各預算單位上報的決算草案,編制市級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
第三十二條 市級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經市政府審計部門審計后,報市政府審定,并按規定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
第三十三條 財政部門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市級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后20日內,批復預算單位。預算單位應當在財政部門批復之日起15日內,批復所監管(所屬)預算企業。
第七章績效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四條 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實施績效管理,應當科
學設立績效目標,積極開展績效評價,切實加強評價結果應用,不斷提升預算資金使用績效。
第三十五條 預算企業法定代表人為國有資本收益申報和上交的第一責任人。預算單位應當將預算企業按規定及時足額上交國有資本收益的情況納入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預算企業未按要求上交國有資本收益的,不予兌現企業負責人績效年薪。
第三十六條 市級財政、審計部門依法對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進行財會監督和審計監督。
第三十七條 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應當按照中央和省、市關于預決算公開的相關規定和要求,認真做好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公開工作。
第三十八條 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制、執行、管理等過程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處罰和處分,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及相關人員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財政部門會同預算單位根據本辦法制定和完善相關配套政策。
第四十條 涉及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的預算企業,向社保基金分配的劃轉股權權益,單獨核算,不納入市級國有資
本經營預算,劃轉前為國有獨資企業的,繼續按照國有獨資企業方式申報上交利潤,向社保基金分配收益根據持股比例從應交利潤中計提。
第四十一條 區(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也可根據實際自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青島市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辦法》(青政辦字〔2020〕95號)《青島市市級文化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暫行辦法》(青財文〔2021〕1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