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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財規〔2023〕38號
省注冊會計師協會、各會計師事務所:
現將《黑龍江省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分所行政備案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黑龍江省財政廳
2023年12月31日
黑龍江省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分所行政備案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加強我省會計師事務所日常監督管理,規范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分所備案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97號)和《財政部關于推動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轉制為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的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省財政廳對在我省執業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分所進行行政備案管理、監督和指導,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會計師事務所下列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20日內向省財政廳備案;涉及工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辦理完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20日內向省財政廳備案:
(一)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
(二)首席合伙人(主任會計師);
(三)合伙人(股東);
(四)經營場所;
(五)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的注冊資本。
會計師事務所分所的名稱、負責人或者經營場所發生變更的,該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向省財政廳備案。
第四條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分所變更備案的,應當提交變更事項情況表,以及變更事項符合會計師事務所和分所執業許可條件的材料。
第五條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分所變更名稱的,應當向省財政廳交回原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證書或者分所執業證書,換取新的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證書或者分所執業證書。
省財政廳應當將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分所的名稱變更情況予以公告。
第六條會計師事務所跨省級行政區劃向我省遷移經營場所的,應當在辦理完工商登記手續后10日內向省財政廳備案,并提交會計師事務所跨省級行政區劃遷移表和合伙人(股東)情況匯總表。
省財政廳應當在收到備案材料后10日內,及時核實該會計師事務所有關情況,收回原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證書,換發新的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證書,并予以公告,同時通知遷出地省級財政部門。
第七條省財政廳應當對遷入我省的會計師事務所持續符合執業許可條件的情況予以審查。未持續符合執業許可條件的,責令其在60日內整改,未在規定期限內整改或者整改期滿仍未達到執業許可條件的,由省財政廳撤銷執業許可,并予以公告。
第八條跨省級行政區劃遷移經營場所的會計師事務所在我省設有分所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在取得省財政廳換發的執業證書后15日內向省財政廳備案,并提交新的執業證書信息。省財政廳應當收回原分所執業證書,換發新的分所執業證書。
第九條省財政廳應當在受理申請的辦公場所將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分所申請執業許可的條件、變更、注銷等應當提交的材料目錄及要求、批準的程序及期限予以公示。
第十條會計師事務所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財政廳應當辦理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注銷手續,收回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書:
(一)會計師事務所依法終止的;
(二)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被依法撤銷、撤回或者執業許可證書依法被吊銷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執業許可的其他情形。
會計師事務所分所執業許可注銷的,比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分所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辦理工商注銷手續之日起10日內,告知省財政廳。
第十一條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被依法注銷,企業主體繼續存續的,不得從事注冊會計師法定業務,企業名稱中不得繼續使用“會計師事務所”字樣,并應當自執業許可被注銷之日起10日內,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分所執業許可被依法注銷的,應當自注銷之日起20日內辦理工商注銷手續。
第十二條省財政廳應當將注銷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分所執業許可的有關情況予以公告,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三條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分所在接受省財政廳檢查、整改及整改情況核查期間,不得辦理以下手續:
(一)首席合伙人(主任會計師)和相關簽字注冊會計師的離職、退伙(轉股)或者轉所;
(二)跨省級行政區劃遷移經營場所。
第十四條會計師事務所應當于每年5月31日之前,按照財政部要求通過財政會計行業管理系統向省財政廳報備下列信息:
(一)持續符合執業許可條件的相關信息;
(二)上一年度經營情況;
(三)內部治理及會計師事務所對分所實施實質性統一管理情況;
(四)會計師事務所由于執行業務涉及法律訴訟情況。
會計師事務所與境外會計師事務所有成員所、聯系所或者業務合作關系的,應當同時報送相關信息,說明上一年度與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合作開展業務的情況。
會計師事務所在境外發展成員所、聯系所或者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同時報送相關信息。
第十五條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申請轉制為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規定的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條件;
(二)一半以上的合伙人在原會計師事務所連續執業1年以上。
第十六條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轉制為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的,應當到工商部門辦理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設立登記,原名稱中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字號、商號可以繼續使用。轉制為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的,轉制前的經營期限、經營業績視同連續,執業資格相應延續,轉制前因執業質量可能引發的行政責任由轉制后的會計師事務所承擔。
第十七條申請轉制為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自辦理完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工商登記手續后20日內向省財政廳提交以下材料:
(一)會計師事務所轉制申請表;
(二)原股東會同意轉制的會議決議;
(三)合伙人執業經歷等符合規定條件的材料;
(四)注冊會計師情況匯總表;
(五)營業執照復印件;
(六)書面合伙協議;
(七)對轉制前后業務銜接、人員安排的協議。
合伙人是境外人員或移居境外人員的,還應當提交符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第十三條第三款第一項規定條件的住所有效證明和居留時間有效證明及承諾函。
第十八條省財政廳按照《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進行審查、作出決定。準予轉制的,收回原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證書,換發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證書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條轉制會計師事務所取得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證書后,應當辦理原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的工商注銷;原有限責任公司主體繼續存在的,不得在名稱中繼續使用“會計師事務所”字樣,不得從事注冊會計師法定業務,并應當自取得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證書之日起10日內,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未按要求及時辦理工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轉制會計師事務所原在我省設有分所的,應當自取得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證書之日起20日內,將原分所執業證書交回省財政廳。分所并入轉制后會計師事務所,且持續符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規定條件的,轉制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持轉制批準文件、持續符合分所執業許可條件證明材料及新的分所營業執照向省財政廳申請換發分所執業證書。
第二十一條省財政廳按照分所變更備案程序換發分所執業證書,并將相關情況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條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變更合伙組織形式,應當自辦理完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20日內向所在地的省財政廳備案。變更后符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條件的,省財政廳換發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證書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條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分所行政備案所需表格可在“黑龍江省財政廳會計管理局”官方網站--下載專區內下載。
第二十四條在執行本辦法過程中如遇有問題,請及時向省財政廳反映。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試行期一年,并根據國家政策變化和實際情況適時修訂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