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業高管薪酬未作出具體規定
企業國有資產法對于備受關注的企業高管薪酬問題,未作出具體規定,僅作了原則性規定。
在三次審議過程中,不少委員、代表提出,目前企業高管薪酬太高,同時針對企業高管的獎懲措施也不完善,這不僅不利于保護國有資產和出資人的權益,同時還可能引起社會矛盾。
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安建表示,人大常委會高度關注這一問題,也曾考慮在企業國資法中對企業高管年薪作出具體規定,但經過反復研究,發現確定企業高管年薪涉及的因素相當復雜,同時考慮到該法重在保護國有資產的權益,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因此最終對高管年薪的問題未作出進一步明確。
(周榮祥)
●將研究對行政事業性資產立法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28日表決通過企業國有資產法。在隨后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安建表示,在企業國有資產法出臺后,將研究對行政事業性資產立法。
“現在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有的出臺了有關行政事業性資產的行政法規,有的有規章,將來可以研究對行政性資產進行立法。”安建說。
他表示,在國有資產法草案起草初期,確實是曾考慮過制訂一部全面的國有資產法。但反復研究認為,國有資產范圍太廣。三類國有資產在功能和監管方式等方面有較大不同,都納入一部“大而全”的法律全面調整,立法難度會大大增加。
此外,行政事業性資產目前已有相關行政法規、規章和有關規范性文件加以規范,資源性資產也有專門法律調整,而且經營性國有資產在國有資產中占有很大比重,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
(周榮祥)
●國企高管不得隨意進行三類兼職
企業國有資產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同意,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其他企業兼職。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經營同類業務的其他企業兼職。
未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同意,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不得兼任經理。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長不得兼任經理。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主要負責人應接受經濟責任審計
法律規定,國家出資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對企業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當利益,不得侵占、挪用企業資產,不得超越職權或者違反程序決定企業重大事項,不得有其他侵害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的行為。
國家建立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經營業績考核制度。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對其任命的企業管理者進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據考核結果決定對企業管理者的獎懲。
法律還對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任免或者建議任免的國家出資企業的管理者范圍,以及管理者應當具備的條件作出了規定。
●出資機構須對國資保值增值負責
法律規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總量、結構、變動、收益等匯總分析的情況。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履行出資人職責,保障出資人權益,防止國有資產損失。
此外,法律規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權利。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委派的股東代表參加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召開的股東會會議、股東大會會議,應當按照委派機構的指示提出提案、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并將其履行職責的情況和結果及時報告委派機構。法律還明確規定,除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不得干預企業經營活動。
(除署名外均據新華社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