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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

附件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資產
第三章 負債
第四章 所有者權益
第五章 成本、收入和費用
第六章 收益及收益分配
第七章 財務會計報告
第八章 附則
附 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科目、
會計報表和會計報表附注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工作,加強農村 集體經濟組織會計核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 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實際情況,制定本
制度。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農村集體經濟 組織適用本制度,包括鄉鎮級集體經濟組織、村級集體經濟 組織、組級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代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
的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等參照執行本制度。
第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根據本制度規定和會計 業務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 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或者按照規定委托代理記賬,進行會
計核算。
第四條 為適應雙層經營的需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 行統一核算和分散核算相結合的兩級核算體制。農村集體經 濟組織發生的經濟業務應當按照本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 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投資設立的企業等應當按照相關會計
準則制度單獨核算。
第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本制度及附錄的相 關規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
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第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核算應當以持續經營
為前提。
第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核算應當劃分會計期 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會計年度自公歷1
月 1 日起至12月31 日止。
第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核算應當以貨幣計 量,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 "元"為金額單位, “元”以
下填至“分”。
第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核算原則上采用權責
發生制,會計記賬方法采用借貸記賬法。
第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要素包括資產、負債、
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和收益。
第十 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 者事項為依據進行會計核算,如實反映其財務狀況和經營成
果。
第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規定的會計處理 方法進行會計核算。會計處理方法前后各期應當保持一致,
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第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及時進行會計核算,
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應當保
持應有的謹慎,不得多計或少計資產、負債、收入、費用。

第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清晰
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
第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應當對本集
體經濟組織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二章 資產

 

第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是指農村集體經 濟組織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擁 有或者控制的、預期會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帶來經濟利益或
者承擔公益服務功能的資源。
第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按照流動性分為流 動資產和非流動資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應當按照成
本計量。
流動資產是指在1年內(含1年)或超過1年的 一 個營 業周期內變現、出售或耗用的資產,包括貨幣資金、短期投
資、應收款項、存貨、消耗性生物資產等。
非流動資產是指流動資產以外的資產,包括長期投資、 生產性生物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公益性生物資產、
長期待攤費用等。
第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應收款項包括與成員、
非成員(包括單位及個人,下同)之間發生的各種應收及暫

付款項。
應收款項應按實際發生額入賬。確實無法收回的款項,
按規定程序批準核銷后,應當計入其他支出。
第二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存貨包括種子、化肥、 燃料、農藥、原材料、機械零配件、低值易耗品、在產品、
農產品、工業產成品等。
存貨按照下列原則計價:
(一)購入的存貨,應當按照購買價款、應支付的相關 稅費、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以及外購過程中發生的其他
直接費用計價。
(二)在產品以及生產完工入庫的農產品和工業產成
品,應當按照生產過程中發生的實際支出成本計價。
(三)收到政府補助的存貨或者他人捐贈的存貨,應當 按照有關憑據注明的金額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計價;沒 有相關憑據的,按照資產評估價值或者比照同類或類似存貨 的市場價格,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計價。如無法采用上 述方法計價的,應當按照名義金額(人民幣1元,下同)計 價,相關稅費、運輸費等計入其他支出,同時在備查簿中登
記說明。
(四)提供勞務的成本,按照與勞務提供直接相關的人
工費、材料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計價。
(五)盤盈的存貨,應當按照同類或類似存貨的市場價

格或評估價值計價。
第二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采用先進先出法、 加權平均法或者個別計價法確定領用或出售的出庫存貨成
本。計價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第二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存貨發生毀損或報廢 時,按規定程序報經批準后,處置收入、賠償金額(含可收 回的責任人和保險公司賠償的金額等,下同)扣除其成本、 相關稅費和清理費用后的凈額,應當計入其他收入或其他支
出。
盤盈存貨實現的收益應當計入其他收入。
盤虧存貨發生的損失應當計入其他支出。
第二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對外投資包括短期投 資和長期投資。短期投資是指能夠隨時變現并且持有時間不 準備超過1年(含1年)的投資。長期投資是指除短期投資
以外的投資,即持有時間準備超過1年(不含1年)的投資。
對外投資按照下列原則計價:
(一)以貨幣資金方式投資的,應當按照實際支付的價
款和相關稅費計價。
(二)以實物資產、無形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方式投資 的,應當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同、協議約定的價值和相關稅 費計價,實物資產、無形資產等重估確認價值與其賬面價值
之間的差額,計入公積公益金。

第二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外投資取得的現金股
利、利潤或利息等計入投資收益。
處置對外投資時,應當將處置價款扣除其賬面價值、相
關稅費后的凈額,計入投資收益。
第二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生物資產包括消耗性 生物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和公益性生物資產。消耗性生物 資產包括生長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欄待售的 牲畜、魚蝦貝類等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將來收獲為農產品 的生物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包括經濟林、薪炭林、產役畜 等為產出農產品、提供勞務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資 產。公益性生物資產包括防風固沙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
養林等以防護、環境保護為主要目的的生物資產。
生物資產按照下列原則計價:
(一)購入的生物資產應當按照購買價款、應支付的相
關稅費、運輸費以及外購過程發生的其他直接費用計價。
(二)自行栽培、營造、繁殖或養殖的消耗性生物資產,
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其成本:
自行栽培的大田作物和蔬菜的成本,包括在收獲前耗用 的種子、肥料、農藥等材料費、人工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
等必要支出。
自行營造的林木類消耗性生物資產的成本,包括郁閉前
發生的造林費、撫育費、營林設施費、良種試驗費、調查設

計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
自行繁殖的育肥畜的成本,包括出售前發生的飼料費、
人工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
水產養殖的動物和植物的成本,包括在出售或入庫前耗 用的苗種、飼料、肥料等材料費、人工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
用等必要支出。
(三)自行營造或繁殖的生產性生物資產,應當按照下
列規定確定其成本:
自行營造的林木類生產性生物資產的成本,包括達到預 定生產經營目的前發生的造林費、撫育費、營林設施費、 良
種試驗費、調查設計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
自行繁殖的產畜和役畜的成本,包括達到預定生產經營 目的(成齡)前發生的飼料費、人工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
等必要支出。
達到預定生產經營目的,是指生產性生物資產進入正常
生產期,可以多年連續穩定產出農產品、提供勞務或出租。
(四)自行營造的公益性生物資產,應當按照郁閉前發 生的造林費、撫育費、森林保護費、營林設施費、良種試驗
費、調查設計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計價。
(五)收到政府補助的生物資產或者他人捐贈的生物資 產,應當按照有關憑據注明的金額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
計價;沒有相關憑據的,按照資產評估價值或者比照同類或

類似生物資產的市場價格,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計價。 如無法采用上述方法計價的,應當按照名義金額計價,相關
稅費、運輸費等計入其他支出,同時在備查簿中登記說明。
第二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所有達到預定生 產經營目的的生產性生物資產計提折舊,但以名義金額計價
的生產性生物資產除外。
對于達到預定生產經營目的的生產性生物資產,農村集 體經濟組織應當對生產性生物資產原價(成本)扣除其預計 凈殘值后的金額在生產性生物資產使用壽命內按照年限平 均法或工作量法等計提折舊,并根據其受益對象計入相關資
產成本或者當期損益。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根據生產性生物資產的性質、使 用情況和與該生物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消耗方式,合 理確定生產性生物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 法。生產性生物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一
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月計提生產性生物資產折舊, 當月增加的生產性生物資產,當月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計 提折舊;當月減少的生產性生物資產,當月仍計提折舊,從 下月起不再計提折舊。生產性生物資產提足折舊后,不論能 否繼續使用,均不再計提折舊;提前處置的生產性生物資產,
也不再補提折舊。

第二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生物資產死亡或毀損 時,按規定程序報經批準后,處置收入、賠償金額扣除其賬 面價值、相關稅費和清理費用后的凈額,應當計入其他收入
或其他支出。
生產性生物資產的賬面價值,是指生產性生物資產原價
(成本)扣減累計折舊后的金額。
第二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固定資產包括使用年 限在1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工具、器具、
生產設施和農業農村基礎設施等。
固定資產按照下列原則計價:
(一)購入的固定資產,不需要安裝的,應當按照購買 價款和采購費、應支付的相關稅費、包裝費、運輸費、裝卸 費、保險費以及外購過程中發生的其他直接費用計價;需要
安裝或改裝的,還應當加上安裝調試費或改裝費。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其成本即該項資 產至交付使用前所發生的全部必要支出計價。已交付使用但 尚未辦理竣工決算手續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估計價值入 賬,待辦理竣工決算后再按照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
值。
(三)收到政府補助的固定資產或者他人捐贈的固定資 產,應當按照有關憑據注明的金額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
計價;沒有相關憑據的,按照資產評估價值或者比照同類或

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計價。 如無法采用上述方法計價的,應當按照名義金額計價,相關
稅費、運輸費等計入其他支出,同時在備查簿中登記說明。
(四)盤盈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同類或類似全新固定 資產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扣除按照該固定資產新舊程度
估計的折舊后的余額計價。
第二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所有的固定資產
計提折舊,但以名義金額計價的固定資產除外。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壽命內,對 固定資產原價(成本)扣除預計凈殘值后的金額,按照年限 平均法或工作量法等計提折舊,并根據該固定資產的受益對
象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者當期損益。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使用情況 和與該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消耗方式,合理確定 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固定資產的
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月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當月增 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當月 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不再計提折舊。 固定資產提足折舊后,不論能否繼續使用,均不再計提折舊;
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也不再補提折舊。
第三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固定資產的后續支出應當

區分修理費用和改擴建支出。固定資產的改擴建支出,是指
改變固定資產結構、延長使用年限等發生的支出。
固定資產的改擴建支出,應當計入固定資產的成本,并 按照重新確定的固定資產成本以及重新確定的折舊年限(預 計尚可使用年限)計算折舊額;但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改 擴建支出應當計入長期待攤費用,并按照固定資產預計尚可 使用年限采用年限平均法分期攤銷。固定資產的修理費用按
照用途直接計入有關支出項目。
第三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處置固定資產時,處置 收入扣除其賬面價值、相關稅費和清理費用后的凈額,應當
計入其他收入或其他支出。
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是指固定資產原價(成本)扣減
累計折舊后的金額。
盤盈固定資產實現的收益應當計入其他收入。
盤虧固定資產發生的損失應當計入其他支出。
第三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在建工程是指尚未完 工的工程項目。在建工程按實際發生的支出或應支付的工程 價款計價。形成固定資產的,待完工交付使用后,計入固定 資產。未形成固定資產的,待項目完成后,計入經營支出、
公益支出或其他支出。
在建工程部分發生報廢或毀損,按規定程序批準后,按
照扣除殘料價值和賠償金額后的凈損失,計入在建工程成

本。單項工程報廢以及由于自然災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報廢
或毀損,其凈損失計入其他支出。
第三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無形資產包括專利 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土地經營權、林權、草 原權等由其擁有或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
資產。
無形資產按照下列原則計價:
(一)購入的無形資產應當按照購買價款、應支付的相
關稅費以及相關的其他直接費用計價。
(二)自行開發并按法律程序申請取得的無形資產,應
當按照依法取得時發生的注冊費、代理費等實際支出計價。
(三)收到政府補助的無形資產或者他人捐贈的無形資 產,應當按照有關憑據注明的金額加上相關稅費等計價;沒 有相關憑據的,按照資產評估價值或者比照同類或類似無形 資產的市場價格,加上相關稅費等計價。如無法采用上述方 法計價的,應當按照名義金額計價,相關稅費等計入其他支
出,同時在備查簿中登記說明。
第三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無形資產應當從使用 之日起在其預計使用壽命內采用年限平均法等合理方法進 行攤銷,并根據無形資產的受益對象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者 當期損益。名義金額計價的無形資產不應攤銷。無形資產的
攤銷期自可供使用時開始至停止使用或出售時止,并應當符

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無形資產的使
用壽命和攤銷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月對無形資產進行攤銷,當月 增加的無形資產,當月開始攤銷;當月減少的無形資產,當
月不再攤銷。
不能可靠估計無形資產使用壽命的,攤銷期不得低于10
年。
第三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處置無形資產時,處置 收入扣除其賬面價值、相關稅費等后的凈額,應當計入其他
收入或其他支出。
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是指無形資產成本扣減累計攤銷
后的金額。
第三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接受政府補助和他人捐 贈等形成的資產(含扶貧項目資產),應當設置備查簿進行
登記管理。
第三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每年年度終了, 對應收款項、存貨、對外投資、生物資產、固定資產、在建 工程、無形資產等資產進行全面清查,做到賬實相符;對于 已發生損失但尚未批準核銷的相關資產,應當在會計報表附
注中予以披露。

 

第三章 負債

 

第三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負債,是指農村集體 經濟組織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
流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現時義務。
第三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負債按照流動性分為 流動負債和非流動負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負債按照實際
發生額計價。
流動負債是指償還期在1年以內(含1年)或超過1年 的一個營業周期內的債務,包括短期借款、應付款項、應付
工資、應付勞務費、應交稅費等。
非流動負債是指流動負債以外的負債,包括長期借款及
應付款、 一事一議資金、專項應付款等。
第四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借款應當根據本金和合 同利率按期計提利息,計入其他支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 借款分為短期借款和長期借款,分別核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向銀行等金融機構或相關單位、個人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
內 ( 含 1 年 ) 、 1 年 以 上 ( 不 含 1 年 ) 的 借 款 。
第四十 一 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應付款項包括與成 員、非成員之間發生的各種應付及暫收款項。對發生因債權 人特殊原因等確實無法償還的或者債權人對農村集體經濟
組織債務豁免的應付款項,應當計入其他收入。
第四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應付工資,是指農村

集體經濟組織為獲得管理人員、固定員工等職工提供的服務
而應付給職工的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
第四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應付勞務費,是指農 村集體經濟組織為獲得季節性用工等臨時性工作人員提供
的勞務而應支付的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
第四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一事一議資金,是指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村民直接受益的集體生產生活等公
益事業,按一事一議的形式籌集的專項資金。
第四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專項應付款,是指農 村集體經濟組織獲得政府給予的具有專門用途且未來應支 付用于專門用途(如建造長期資產等)的專項補助資金。農 村集體經濟組織獲得政府給予的保障村級組織和村務運轉 的補助資金以及貸款貼息等經營性補助資金,作為補助收
入,不在專項應付款中核算。

 

第四章 所有者權益

 

第四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所有者權益,是指農 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扣除負債后由全體成員享有的剩余權
益。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所有者權益包括資本、公積公益
金、未分配收益等。

第四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本,是指農村集體 經濟組織按照章程等確定的屬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
所有的相關權益金額。
第四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公積公益金,包括按 照章程確定的計提比例從本年收益中提取的公積公益金,政 府補助或接受捐贈的資產(計入補助收入的資金除外),對 外投資中資產重估確認價值與原賬面價值的差額, 一事一議
籌資籌勞轉入,收到的征用土地補償費等。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有關規定用公積公益金彌補虧
損等,應當沖減公積公益金。

 

第五章 成本、收入和費用

 

第四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生產(勞務)成本, 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直接組織生產或對外提供勞務等活
動所發生的各項生產費用和勞務支出。
第五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收入,是指農村集體經 濟組織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 成員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總流入,包括經營收入、投資
收益、補助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五十一條 經營收入,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各
項生產銷售、提供勞務、讓渡集體資產資源使用權等經營活

動取得的收入,包括銷售收入、勞務收入、出租收入、發包
收入等。
銷售收入,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銷售產品物資等取得 的收入。勞務收入,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外提供勞務或 服務等取得的收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根據合同或協議 約定,于產品物資已經發出、勞務已經提供,同時收訖價款
或取得收款憑據時,確認銷售收入、勞務收入。
出租收入,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出租固定資產、無形 資產等取得的租金收入。發包收入,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取得的,由成員、其他單位或個人因承包集體土地等集體資 產資源上交的承包金或利潤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根據 合同或協議約定,于收訖價款或取得收款憑據時,確認出租 收入、發包收入。 一次收取多期款項的,應當將收款金額分
攤至各個受益期,分期確認出租收入、發包收入。
第五十二條 投資收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外投 資所取得的收益扣除發生的投資損失后的凈額。投資所取得 的收益包括對外投資取得的現金股利、利潤或利息等,以及 對外投資到期收回或中途轉讓取得款項高于賬面余額、相關 稅費的差額等;投資損失是指對外投資到期收回或中途轉讓
取得款項低于賬面余額、相關稅費的差額等。
第五十三條 補助收入,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獲得的
政府給予的保障村級組織和村務運轉的補助資金以及貸款

貼息等經營性補助資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實際收到 的金額確認補助收入。政府給予農戶的經營性補貼不確認為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補助收入。
第五十四條 其他收入,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取得的 除經營收入、投資收益、補助收入以外的收入,包括盤盈收 益、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存款利息收入等。農村集體
經濟組織應當于收入實現時確認其他收入。
第五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費用,是指農村集體 經濟組織在日常活動中發生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減少的、 與向成員分配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出,包括經營支出、稅 金及附加、管理費用(含運轉支出)、公益支出、其他支出 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費用一般應當在發生時按照其發生
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五十六條 經營支出,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銷售 商品、提供勞務、讓渡集體資產資源使用權等經營活動而發 生的實際支出,包括銷售商品的成本、對外提供勞務的成本、 維修費、運輸費、保險費、生產性生物資產的管護飼養費用
及其成本攤銷、出租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的折舊或攤銷等。
第五十七條 稅金及附加,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從事 生產經營活動按照稅法的有關規定應負擔的消費稅、城市維 護建設稅、資源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稅、印
花稅、教育費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等相關稅費。

第五十八條 管理費用,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活 動發生的各項支出,包括管理人員及固定員工的工資、辦公 費、差旅費、管理用固定資產修理費、管理用固定資產折舊、 管理用無形資產攤銷、聘請中介機構費、咨詢費、訴訟費等,
以及保障村級組織和村務運轉的各項支出。
第五十九條 公益支出,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生的 用于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公益事業、集體福利或成員福利的
各項支出,以及公益性固定資產折舊和修理費等。
第六十條 其他支出,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生的除 經營支出、稅金及附加、管理費用、公益支出、所得稅費用 以外的支出,包括生物資產的死亡毀損支出、損失,固定資 產及存貨等的盤虧、損失,防災搶險支出,罰款支出,捐贈
支出,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損失,借款利息支出等。

 

第六章 收益及收益分配

 

第六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收益,是指農村集體
經濟組織在一定會計期間的經營成果。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收益總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收益總額=經營收益+其他收入-公益支出-其他支出
其中:經營收益=經營收入+投資收益+補助收入-經營支
出-稅金及附加-管理費用

凈收益,是指收益總額減去所得稅費用后的凈額。
第六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稅法有關規定
計算的應納所得稅額,按期確認所得稅費用。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收益總額基礎上,按照稅法有 關規定進行納稅調整,計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按照應納稅 所得額與適用所得稅稅率為基礎計算確定當期應納所得稅
額。
第六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當年收益加上年初未分 配收益為本年可分配收益,主要用于彌補虧損、提取公積公 益金、向成員分配等。在提取公積公益金、向成員實際分配
收益等時,應當減少本年可分配收益。

 

第七章 財務會計報告

 

第六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會計報告是對其財 務狀況、經營成果等的結構性表述,包括會計報表和會計報
表附注。
第六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
債表、收益及收益分配表。
資產負債表,是指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某一特定日
期財務狀況的報表。
收益及收益分配表,是指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一定

會計期間內收益實現及其分配情況的報表。
第六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根據需要編制月度 或季度科目余額表和收支明細表。科目余額表,反映農村集 體經濟組織資產類、負債類、所有者權益類和成本類會計科 目在月末或季度末的期末余額。收支明細表,反映農村集體
經濟組織損益類會計科目在各月或各季度的本期發生額。
第六十七條 會計報表附注,是指對在資產負債表、收 益及收益分配表等會計報表中列示項目的文字表述或明細
資料,以及對未能在這些會計報表中列示項目的說明等。
會計報表附注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披露:
(一)遵循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的聲明。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基本情況。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本形成情況、成員享有的
經營性財產收益權份額結構及成員權益變動情況。
(四)會計報表重要項目的進一步說明。
(五)已發生損失但尚未批準核銷的相關資產名稱、金
額等情況及說明。
(六)以名義金額計量的資產名稱、數量等情況,以及 以名義金額計量理由的說明;若涉及處置的,還應披露以名
義金額計量的資產的處置價格、處置程序等情況。
(七)對已在資產負債表、收益及收益分配表中列示項
目與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存在差異的納稅調整過程。

(八)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集體經濟組織章程等規
定,需要在會計報表附注中說明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六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會計政策變更、會計 估計變更和前期差錯更正應當采用未來適用法進行會計處
理。
會計政策變更,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會計確認、計 量和報告中所采用的原則、基礎和會計處理方法的變更。會 計估計變更,是指由于資產和負債的當前狀況及預期經濟利 益和義務發生了變化,從而對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或者資 產的定期消耗金額進行調整。前期差錯更正,是指對前期差 錯包括計算錯誤、應用會計政策錯誤、應用會計估計錯誤等 進行更正。未來適用法,是指將變更后的會計政策和會計估 計應用于變更日及以后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或者在會計差
錯發生或發現的當期更正差錯的方法。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 計賬簿、管理會計檔案等,應當按照《會計基礎工作規范》、
《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等規定執行。
第七十條 本制度自2024年1月1 日起施行。 《村集體
經濟組織會計制度》 (財會〔2004〕12號)同時廢止。

附錄: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科目、會計報表和會計報表附注

 

一、會計科目及編制說明
本制度統一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科目的名稱和 編號,以便于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查閱會計賬目, 實行會計信息化管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存在的交易或者 事項,可不設置相關科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不違反本制 度中確認、計量和報告規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 況自行增設必要的會計科目;可以比照本附錄的規定自行設
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一)會計科目名稱和編號。


順序號 編號 會計科目名稱
一、資產類科目
1 101 庫存現金
2 102 銀行存款
3 111 短期投資
4 112 應收款
5 113 內部往來
6 121 庫存物資
7 131 消耗性生物資產
8 132 生產性生物資產
9 133 生產性生物資產累計折舊
10 134 公益性生物資產
11 141 長期投資

 

12 151 固定資產
13 152 累計折舊
14 153 在建工程
15 154 固定資產清理
16 161 無形資產
17 162 累計攤銷
18 171 長期待攤費用
19 181 待處理財產損溢
二、負債類科目
20 201 短期借款
21 211 應付款
22 212 應付工資
23 213 應付勞務費
24 214 應交稅費
25 221 長期借款及應付款
26 231 一事一議資金
27 241 專項應付款
三、所有者權益類科目
28 301 資本
29 311 公積公益金
30 321 本年收益
31 322 收益分配
四、成本類科目
32 401 生產(勞務)成本
五、損益類科目
33 501 經營收入
34 502 投資收益
35 503 補助收入
36 504 其他收入
37 511 經營支出

 

38 512 稅金及附加
39 513 管理費用
40 514 公益支出
41 515 其他支出
42 521 所得稅費用
(二)會計科目使用說明。
資產類科目
101 庫存現金

一、本科目核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庫存現金。
二、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到現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
有關科目;支出現金時,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設置“庫存現金日記賬”, 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發生順序逐筆登記。 每日終了,應當計算當日的現金收入合計額、現金支出合計
額和結余額,將結余額與實際庫存額核對,做到賬款相符。
四、 每日終了結算現金收支、財產清查等發現的有待查 明原因的現金短缺或溢余,應當通過“待處理財產損溢”科 目核算:屬于現金短缺,按照實際短缺的金額,借記“待處 理財產損溢—— 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科目,貸記本科目; 屬于現金溢余,按照實際溢余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待
處理財產損溢—— 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科目。
五、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際

持有的庫存現金。

 


102 銀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存入銀行或其他金融
機構的款項。
二、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款項存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 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時,借記
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開戶銀行和其他金融機 構、存款種類等設置“銀行存款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 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的發生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
結出余額。
“銀行存款日記賬”應定期與“銀行對賬單”核對,至 少每月核對一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銀行存款賬面余額與銀 行對賬單余額之間如有差額,應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
調節相符。
四、本科目應按照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名稱設置明細
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五、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存在
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各種款項。

111 短期投資

一、本科目核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購入的能夠隨時變現 并且持有時間不準備超過1年(含1年)的股票、債券等有
價證券等投資。
二、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短期投資時,按照實際支付 的價款、相關稅費等,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
目。
三、 出售、轉讓和收回短期投資時,按照實際收到的價 款,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照該短期投資的賬面余額, 貸記本科目,按照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利潤或利息,貸記 "應收款"科目,按照其差額,貸記或借記“投資收益”科
目。
四、 本科目應按照短期投資的種類設置明細科目,進行
明細核算。
五、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持有
的短期投資的成本。

 


112 應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非成員之間發生的 各種應收及暫付款項,如因銷售庫存物資、提供勞務應收取
的款項以及應收的各種賠款、罰款、利息等。

二、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非成員之間發生各種應收及暫 付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現金”、 “銀行存款”、 “經營收入”、 "投資收益"等科目;收回應收款時,借記 “庫存現金”、 "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取得用 暫付款購得的庫存物資、服務時,借記"庫存物資"等科目,
貸記本科目。
三、 對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及暫付款項,按規定程序批
準核銷時,借記“其他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應按照發生應收及暫付款項的非成員的單位
或個人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五、 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額,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尚
未收回的應收及暫付款項。

 


113 內部往來

一、本科目核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成員之間發生的各 種應收、暫付及應付、暫收款項等經濟往來業務,如一事一 議資金、年終收益成員分紅、成員承包費、承包地和閑置農
房委托流轉資金以及代收成員水電費、物業費等。
二、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成員發生應收款項和償還應付 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現金”、 “銀行存款”等
科目;收回應收款項、發生應付款項、 一次收取多期發包或

出租款項等時,借記“庫存現金”、 “銀行存款”等科目, 貸記本科目。發生無法收回的內部往來款項時,借記“其他 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發生無需償還的內部往來款項時, 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收入”科目。 一次收取多期發包或 出租款項的,每期確認發包或出租收入時,借記本科目,貸
記“經營收入”科目。
三、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成員承包集體耕地、林地、果 園、魚塘等而發生的應收承包金等,年終按經過批準的方案 結算出本期成員應交未交的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經 營收入—— 發包收入”科目;實際收到款項時,借記“庫存
現金”、 "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籌集一事一議資金與成員發生 的應收款項,在籌資方案經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通過 時,按照籌資方案規定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 一事一 議資金”科目;收到款項時,借記“庫存現金”、 “銀行存
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五、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對成員進行收益分配時,借記 “收益分配——各項分配”科目,貸記本科目;實際發放款
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六、 本科目應按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設置明細科
目,進行明細核算。

七、本科目各明細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額合計數反映農村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款項總額;期末貸 方余額合計數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欠成員的款項總額。各 明細科目年末借方余額合計數應在資產負債表的“應收款 項"項目內反映,年末貸方余額合計數應在資產負債表的"應
付款項"項目內反映。

 


121 庫存物資

一、本科目核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庫存的各種原材料、
農用材料、農產品、工業產成品、低值易耗品等物資。
二、 購入、接受捐贈或政府補助的物資驗收入庫時,按 照確定的實際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應收款”、 "應付 款”、 “銀行存款”、 “公積公益金”等科目。會計期末, 對已收到發票賬單但尚未到達或尚未驗收入庫的物資,借記 本科目,貸記“應付款”、 "公積公益金"等科目。按照應
支付的相關稅費,貸記“應交稅費”等科目。
三、 農產品收獲、生產完工的工業產成品入庫時,按照 入庫物資的實際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消耗性生物資產”、
“生產(勞務)成本”等科目。
四、 領用庫存物資時,按照領用物資的實際成本,借記 “生產(勞務)成本”、 “在建工程”、 “管理費用”等科
目,貸記本科目。

五、 銷售庫存物資時,按照實現的銷售收入,借記“庫 存現金”、 “銀行存款”、 "應收款"等科目,貸記“經營 收入"等科目;按照銷售物資的實際成本,借記“經營支出”
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六、 期末清查盤點,發現盤盈、盤虧、毀損、報廢的庫 存物資,按照實際成本(或估計價值),借記或貸記本科目, 貸記或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 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科
目。
七、本科目應按照庫存物資的品名設置明細科目,進行
明細核算。
八、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庫存
物資的實際成本。

 


131 消耗性生物資產

一、本科目核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持有的消耗性生物資
產的實際成本。
二、 消耗性生物資產應按照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價。農 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下列原則確定取得消耗性生物資產的
實際成本,進行賬務處理:
(一)購入的消耗性生物資產,按照應計入消耗性生物
資產成本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現金”、 “銀行

存款”、 "應付款"等科目。
(二)自行栽培的大田作物和蔬菜等,按照收獲前發生 的必要支出,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現金”、“銀行存款”、
“庫存物資”、 “應付工資”、 "應付勞務費”等科目。
自行營造的林木類消耗性生物資產(如非經濟林木), 按照郁閉前發生的必要支出,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現金”、 “銀行存款”、 "庫存物資”、 "應付工資”、 "應付勞務
費”等科目。
自行繁殖的育肥畜、水產養殖的魚蝦貝類等,按照出售 或入庫前發生的必要支出,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現金”、 “銀行存款”、 “庫存物資”、 "應付工資”、 "應付勞務
費”等科目。
(三)收到政府補助的消耗性生物資產(包括以前年度 收到或形成但尚未入賬的)或者他人捐贈的消耗性生物資 產,按照有關憑據注明的金額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借 記本科目,貸記“公積公益金”等科目。沒有相關憑據的, 按照資產評估價值或者比照同類或類似消耗性生物資產的 市場價格,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借記本科目,貸記“公 積公益金"等科目。如無法采用上述方法計價的,應當按照 名義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公積公益金”科目,并設置 備查簿進行登記和后續管理;按照實際發生的運輸費和應支
付的相關稅費等,借記“其他支出”科目,貸記“庫存現金”、

“銀行存款”、 “應付款”、 "應交稅費”等科目。
(四)產畜或役畜淘汰轉為育肥畜的,按照轉群時的賬 面價值,借記本科目,按照已計提的累計折舊,借記“生產 性生物資產累計折舊"科目,按照其賬面余額,貸記“生產
性生物資產”科目。
幼畜成齡轉為產畜或役畜、育肥畜轉為產畜或役畜的, 按照其賬面余額,借記“生產性生物資產”科目,貸記本科
目。
(五)盤盈的消耗性生物資產,按照同類或類似消耗性 生物資產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借記本科目,貸記“待處
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科目。
三、 擇伐、間伐或撫育更新性質采伐而補植林木類消耗 性生物資產發生的后續支出,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現金”、 “銀行存款”、 "庫存物資”、 "應付工資”、 "應付勞務
費"等科目。
林木類消耗性生物資產達到郁閉后發生的管護費用等 后續支出,借記“其他支出”科目,貸記“庫存現金”、“銀 行存款”、 "庫存物資”、 “應付工資”、 "應付勞務費"
等科目。
四、 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應歸屬于消耗性生物資產的 費用,按照應分配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生產(勞務)
成本”科目。

五、消耗性生物資產收獲時,按照其賬面余額,借記“庫
存物資"科目,貸記本科目。
六、 出售消耗性生物資產時,按照實現的銷售收入,借 記“庫存現金”、 “銀行存款”、 "應收款"等科目,貸記 "經營收入"等科目。按照其賬面余額,借記“經營支出”
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七、以幼畜及育肥畜、消耗性林木資產等消耗性生物資 產對外投資時,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同、協議約定的價值和 相關稅費,借記“長期投資”等科目;按照消耗性生物資產 的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按照應支付的相關稅費,貸記“應 交稅費"等科目;按照其差額,借記或貸記“公積公益金"
科目。
八、 消耗性生物資產死亡毀損、盤虧時,按照其賬面余 額,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 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科目, 貸記本科目。按規定程序批準后處理時,按照賠償金額,借 記“應收款”、 "內部往來"等科目,按照殘料價值,借記 "庫存物資"等科目,按照“待處理財產損溢 — — 待處理流 動資產損溢"科目相應余額,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 待 處理流動資產損溢"科目,按照其差額,借記“其他支出"
科目。
九、 本科目應按照消耗性生物資產的種類、群別等設置
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十、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持有
的消耗性生物資產的實際成本。

 


132 生產性生物資產

一、本科目核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持有的生產性生物資
產的原價(成本)。
二、 生產性生物資產應按照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價。農 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下列原則確定取得生產性生物資產的
實際成本,進行賬務處理:
(一)購入的生產性生物資產,按照應計入生產性生物 資產成本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現金”、 “銀行
存款”、 "應付款"等科目。
(二)自行營造的林木類生產性生物資產、自行繁殖的 產畜和役畜等,按照達到預定生產經營目的前發生的必要支 出,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現金”、 "銀行存款”、 “庫
存物資”、 “應付工資”、 "應付勞務費”等科目。
(三)收到政府補助的生產性生物資產(包括以前年度 收到或形成但尚未入賬的)或者他人捐贈的生產性生物資 產,按照有關憑據注明的金額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借 記本科目,貸記“公積公益金”等科目。沒有相關憑據的,
按照資產評估價值或者比照同類或類似生產性生物資產的

市場價格,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借記本科目,貸記“公 積公益金"等科目。如無法采用上述方法計價的,應當按照 名義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公積公益金”科目,并設置 備查簿進行登記和后續管理;按照實際發生的運輸費和應支 付的相關稅費等,借記"其他支出"科目,貸記“庫存現金”、
“銀行存款”、 “應付款”、 “應交稅費”等科目。
(四)幼畜成齡轉為產畜或役畜、育肥畜轉為產畜或役 畜的,按照其賬面余額,借記本科目,貸記“消耗性生物資
產”科目。
產畜或役畜淘汰轉為育肥畜的,按照轉群時的賬面價 值,借記"消耗性生物資產"科目,按照已計提的累計折舊, 借記“生產性生物資產累計折舊”科目,按照其賬面余額,
貸記本科目。
(五)盤盈的生產性生物資產,按照同類或類似生產性 生物資產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扣除按照該項生產性生物 資產狀況估計的折舊后的余額,借記本科目,貸記"待處理
財產損溢—— 待處理非流動資產損溢"科目。
三、 擇伐、間伐或撫育更新等生產性采伐而補植林木類 生產性生物資產發生的后續支出,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 現金”、 "銀行存款”、 "庫存物資”、 "應付工資”、 " 應
付勞務費”等科目。
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預定生產經營目的后發生的管護、

飼養費用等后續支出,借記“經營支出”科目,貸記“庫存 現金”、 "銀行存款”、 "庫存物資”、 "應付工資”、 " 應
付勞務費”等科目。
四、出售生產性生物資產時,按照取得的價款,借記“庫 存現金”、 "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已計提的累計折舊, 借記“生產性生物資產累計折舊”科目,按照生產性生物資 產原價(成本),貸記本科目,按照其差額,借記“其他支
出”科目或貸記“其他收入”科目。
五、 以生產性生物資產對外投資時,按照評估確認或者 合同、協議約定的價值和相關稅費,借記“長期投資”科目; 按照已計提的累計折舊,借記“生產性生物資產累計折舊” 科目;按照生產性生物資產原價(成本),貸記本科目;按 照應支付的相關稅費,貸記“應交稅費”等科目;按照其差
額,借記或貸記“公積公益金”科目。
六、 生產性生物資產死亡毀損、盤虧時,按照生產性生 物資產賬面價值,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 待處理非流動 資產損溢"科目,按照已計提的累計折舊,借記“生產性生 物資產累計折舊"科目,按照生產性生物資產原價(成本), 貸記本科目。按規定程序批準后處理時,按照賠償金額,借 記"應收款”、 “內部往來"等科目,按照殘料價值,借記 “庫存物資"等科目,按照“待處理財產損溢—— 待處理非
流動資產損溢"科目相應余額,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

待處理非流動資產損溢"科目,按照其差額,借記“其他支
出”科目。
七、本科目應按照生產性生物資產的種類、群別、所屬
部門等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八、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持有
的生產性生物資產的原價(成本)。

 


133 生產性生物資產累計折舊

一、本科目核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持有的達到預定生產
經營目的的生產性生物資產的累計折舊。
二、 達到預定生產經營目的的生產性生物資產計提的折 舊,借記“生產(勞務)成本”、 "經營支出"等科目,貸
記本科目。
因出售、對外投資、死亡毀損等原因處置生產性生物資
產,還應同時結轉生產性生物資產累計折舊。
三、 本科目應按照生產性生物資產的種類、群別、所屬
部門等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達到
預定生產經營目的的生產性生物資產的累計折舊額。

134 公益性生物資產

一、本科目核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持有的公益性生物資
產的實際成本。
二、 公益性生物資產應按照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價。農 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下列原則確定取得公益性生物資產的
實際成本,進行賬務處理:
(一)購入的公益性生物資產,按照應計入公益性生物 資產成本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現金”、 “銀行
存款”、 "應付款"等科目。
(二)自行營造的林木類公益性生物資產,按照郁閉前 發生的必要支出,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現金”、 “銀行 存款”、 “庫存物資”、 “應付工資”、 "應付勞務費”等
科目。
(三)收到政府補助的公益性生物資產(包括以前年度 收到或形成但尚未入賬的)或者他人捐贈的公益性生物資 產,按照有關憑據注明的金額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借 記本科目,貸記“公積公益金”等科目。沒有相關憑據的, 按照資產評估價值或者比照同類或類似公益性生物資產的 市場價格,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借記本科目,貸記“公 積公益金"等科目。如無法采用上述方法計價的,應當按照 名義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公積公益金”科目,并設置
備查簿進行登記和后續管理;按照實際發生的運輸費和應支

付的相關稅費等,借記“其他支出”科目,貸記“庫存現金”、
“銀行存款”、 "應付款”、 "應交稅費"等科目。
(四)消耗性生物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轉為公益性生 物資產的,按照其賬面余額或賬面價值,借記本科目;按照 已計提的生產性生物資產累計折舊,借記“生產性生物資產 累計折舊"科目;按照其賬面余額,貸記"消耗性生物資產”、
“生產性生物資產”等科目。
三、 擇伐、間伐或撫育更新等生產性采伐而補植林木類 公益性生物資產發生的后續支出,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 現金”、 “銀行存款”、 “庫存物資”、 "應付工資”、 “應
付勞務費”等科目。
林木類公益性生物資產郁閉后發生的管護費用等其他 后續支出,借記“其他支出"科目,貸記“庫存現金”、“銀 行存款”、 “庫存物資”、 "應付工資”、 "應付勞務費"
等科目。
四、 公益性生物資產死亡毀損、盤虧時,按照其賬面余 額,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非流動資產損溢”科 目,貸記本科目。按規定程序批準后處理時,按照賠償金額, 借記"應收款"、 "內部往來"等科目,按照殘料價值,借 記“庫存物資"等科目,按照“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 非流動資產損溢"科目相應余額,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
待處理非流動資產損溢"科目,按照其差額,借記“其

他支出”科目。
五、 本科目應按照公益性生物資產的種類或項目等設置
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六、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持有
的公益性生物資產的實際成本。

 


141 長期投資

一、本科目核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持有時間準備超過1
年(不含1年)的投資,包括股權投資、債權投資等投資。
二、 以貨幣資金方式投資的,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和相 關稅費,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應支
付的相關稅費,貸記“應交稅費”等科目。
三、以實物資產、無形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方式投資的, 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同、協議約定的價值和相關稅費,借記 本科目,按照已計提的累計折舊或攤銷,借記“生產性生物 資產累計折舊”、 “累計折舊”、 “累計攤銷”科目,按照 投出資產的原價(成本),貸記“消耗性生物資產”、 “生 產性生物資產”、 "固定資產”、 "無形資產"等科目,按 照應支付的相關稅費,貸記"應交稅費"等科目,按照其差
額,借記或貸記"公積公益金"科目。
四、 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現金股利、利潤或利息時,應

當按照應分得的金額,借記“應收款”科目,貸記“投資收 益"科目。收到現金股利、利潤或利息時,按照實際收到的
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應收款”科目。
五、到期收回或中途轉讓投資時,按照實際取得的價款, 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投資的賬面余額,貸記本科 目,按照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利潤或利息,貸記“應收款”
科目,按照其差額,貸記或借記“投資收益”科目。
六、 投資發生損失時,按規定程序批準后,按照賠償金 額,借記"應收款”、 "內部往來"等科目,按照扣除賠償 金額后的凈損失,借記"投資收益"科目,按照發生損失的
投資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
七、本科目應按照投資種類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
算。
八、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持有
的長期投資的成本。

 


151 固定資產

一、本科目核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固定資產的原價(成
本 ) 。
二、 固定資產應按照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價。農村集體
經濟組織按照下列原則確定取得固定資產的實際成本,進行

賬務處理:
(一)購入不需要安裝的固定資產,按照購買價款和采 購費、應支付的相關稅費、包裝費、運輸費、裝卸費、保險 費以及外購過程發生的其他直接費用,借記本科目,貸記“庫 存現金”、 “銀行存款”、 "應付款"等科目。購入需要安 裝的固定資產,先記入“在建工程”科目,待安裝完畢交付 使用時,按照其實際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在建工程”
科目。
(二)自行建造完成交付使用的固定資產,按照建造該 固定資產的實際成本即該項資產至交付使用前所發生的全 部必要支出,借記本科目,貸記“在建工程”科目。已交付 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手續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估計價 值入賬,待辦理竣工決算后再按照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
價值。
(三)收到政府補助的固定資產(包括以前年度收到或 形成但尚未入賬的)或者他人捐贈的固定資產,按照有關憑 據注明的金額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借記本科目,貸記 “公積公益金”等科目。沒有相關憑據的,按照資產評估價 值或者比照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加上相關稅 費、運輸費等,借記本科目,貸記“公積公益金”等科目。 如無法采用上述方法計價的,應當按照名義金額,借記本科
目,貸記“公積公益金”科目,并設置備查簿進行登記和后

續管理;按照實際發生的運輸費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等,借 記"其他支出"科目,貸記“庫存現金”、 “銀行存款”、
“應付款”、 "應交稅費"等科目。
(四)盤盈的固定資產,按照同類或類似全新固定資產 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扣除按照該項固定資產新舊程度估 計的折舊后的余額,借記本科目,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
—— 待處理非流動資產損溢"科目。
三、 生產經營用的固定資產的修理費用,借記“經營支 出"等科目,貸記“庫存現金”、 "銀行存款"等科目;管 理用的固定資產的修理費用,借記"管理費用"等科目,貸 記“庫存現金”、 “銀行存款”等科目;用于公益性用途的 固定資產的修理費用,借記“公益支出"等科目,貸記“庫
存現金”、 "銀行存款"等科目。
四、 對固定資產進行改建時,按照該項固定資產賬面價 值,借記“在建工程”科目,按照已計提的累計折舊,借記 “累計折舊”科目,按照固定資產原價(成本),貸記本科 目。改建完成交付使用時,按照確定的固定資產成本,借記
本科目,貸記“在建工程”科目。
五、 固定資產出售、報廢和毀損等時,按照固定資產賬 面價值,借記“固定資產清理”科目,按照已計提的累計折 舊,借記“累計折舊”科目,按照固定資產原價(成本),
貸記本科目。

盤虧的固定資產,按照固定資產賬面價值,借記“待處 理財產損溢 待處理非流動資產損溢”科目,按照已計提 的累計折舊,借記"累計折舊"科目,按照固定資產原價(成
本),貸記本科目。
六、 以固定資產對外投資時,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同、 協議約定的價值和相關稅費,借記“長期投資”科目,按照 已計提的累計折舊,借記“累計折舊”科目,按照固定資產 原價(成本),貸記本科目,按照應支付的相關稅費,貸記 "應交稅費"等科目,按照其差額,借記或貸記“公積公益
金”科目。
七、捐贈轉出固定資產時,按照固定資產賬面價值、應 支付的相關稅費及其他費用,轉入或歸集至“固定資產清理” 科目,捐贈項目完成后,按照"固定資產清理"科目的余額,
借記"其他支出"科目,貸記“固定資產清理”科目。
八、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設置“固定資產登記簿”和 “固定資產卡片”,按照固定資產類別和項目等設置明細科
目,進行明細核算。
九、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持有
的固定資產的原價(成本)。

152 累計折舊

一、本科目核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固定資產計提的累計
折舊。
二、生產經營用的固定資產計提的折舊,借記“生產(勞 務)成本"等科目,貸記本科目;管理用的固定資產計提的 折舊,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用于公益性用 途的固定資產計提的折舊,借記“公益支出”科目,貸記本
科目。
出租固定資產所取得的租金等收入,借記“銀行存款” 等科目,貸記“經營收入—— 出租收入”等科目;結轉出租 固定資產的成本(折舊)時,借記“經營支出”等科目,貸
記本科目。
三、 對固定資產進行改建時,按照該項固定資產賬面價 值,借記"在建工程"科目,按照已計提的累計折舊,借記 本科目,按照固定資產原價(成本),貸記“固定資產”科
目。
四、 固定資產出售、報廢和毀損等時,按照固定資產賬 面價值,借記“固定資產清理”科目,按照已計提的累計折 舊,借記本科目,按照固定資產原價(成本),貸記“固定
資產”科目。
盤虧的固定資產,按照固定資產賬面價值,借記“待處
理財產損溢——待處理非流動資產損溢”科目,按照已計提

的累計折舊,借記本科目,按照固定資產原價(成本),貸
記“固定資產”科目。
五、 以固定資產對外投資時,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同、 協議約定的價值和相關稅費,借記“長期投資”科目,按照 已計提的累計折舊,借記本科目,按照固定資產原價(成本), 貸記“固定資產”科目,按照應支付的相關稅費,貸記"應 交稅費"等科目,按照其差額,借記或貸記“公積公益金"
科目。
六、 本科目應按照相應固定資產的類別和項目等設置明
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七、本科目的期末貸方余額,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固
定資產的累計折舊額。

 


153 在建工程

一、本科目核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工程建設、設備 安裝、農業農村基礎設施建造、固定資產改建等發生的實際
支出。購入不需要安裝的固定資產,不通過本科目核算。
二、購入需要安裝的固定資產,按照購買價款和采購費、 應支付的相關稅費、包裝費、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以及 外購過程發生的其他直接費用,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現
金”、 “銀行存款”、 "應付款"等科目。

三、 建造固定資產和興建農業農村基礎設施購買或領用 專用物資以及發生的相關費用,按照實際支出,借記本科目,
貸記“庫存現金”、 “銀行存款”、 "庫存物資"等科目。
發包工程建設,根據合同規定向承包企業預付工程款 時,按照實際預付的價款,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 等科目;以撥付材料抵作工程款的,按照材料的實際成本, 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物資”等科目;將需要安裝的設備 交付承包企業進行安裝時,按照該設備的成本,借記本科目, 貸記"庫存物資"等科目。與承包企業辦理工程價款結算時, 補付的工程款,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 "應付款"
等科目。
自營的工程,領用物資或產品時,按照領用物資或產品 的實際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物資”等科目。工程 應負擔的員工工資、勞務費等人員費用,借記本科目,貸記
“內部往來”、 “應付工資”、 “應付勞務費”等科目。
四、 對固定資產進行改建時,按照該項固定資產賬面價 值,借記本科目,按照已計提的累計折舊,借記“累計折舊” 科目,按照固定資產原價(成本),貸記“固定資產”科目。 發生的改建支出,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現金”、 “銀行 存款”、 "應付款”、 “內部往來”、 "應付工資”、 " 應 付勞務費"等科目。改建完成交付使用時,按照確定的固定
資產成本,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

五、 購建和安裝工程完成并交付使用時,借記“固定資
產”科目,貸記本科目。
六、 工程完成未形成固定資產時,借記“經營支出”
“公益支出”、 “其他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七、本科目應按照工程項目等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
核算。
八、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尚未
交付使用的工程項目的實際支出。

 


154 固定資產清理

一、本科目核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出售、捐贈、報廢 和毀損等原因轉入清理的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及其在清理
過程中所發生的費用等。
二、 出售、捐贈、報廢和毀損的固定資產轉入清理時, 按照固定資產賬面價值,借記本科目,按照已計提的累計折 舊,借記“累計折舊”科目,按照固定資產原價(成本),
貸記“固定資產”科目。
清理過程中發生的相關稅費及其他費用,借記本科目, 貸記“庫存現金”、 “銀行存款”、 "應交稅費"等科目; 收回出售固定資產的價款、殘料價值和變價收入等,借記“銀
行存款”、 "庫存物資"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按照賠償金

額,借記“應收款”、 "內部往來"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 清理完畢后發生的凈收益,借記本科目,貸記“其 他收入"科目;清理完畢后發生的凈損失,借記“其他支出”
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 本科目應按照被清理的固定資產等設置明細科目,
進行明細核算。
五、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尚未 清理完畢的固定資產清理凈損失;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
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尚未清理完畢的固定資產清理凈收益。

 


161 無形資產

一、本科目核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持有的無形資產的成
本。
二、 無形資產應按照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價。農村集體 經濟組織按照下列原則確定取得無形資產的實際成本,進行
賬務處理:
(一)購入的無形資產,按照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以及 相關的其他直接費用,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現金”、“銀
行存款”、 "應付款"等科目。
(二)自行開發并按照法律程序申請取得的無形資產,
按照依法取得時發生的注冊費、代理費等實際支出,借記本

科目,貸記“庫存現金”、 “銀行存款”等科目。
(三)收到政府補助的無形資產(包括以前年度收到或 形成但尚未入賬的)或者他人捐贈的無形資產,按照有關憑 據注明的金額加上相關稅費等,借記本科目,貸記“公積公 益金"等科目。沒有相關憑據的,按照資產評估價值或者比 照同類或類似無形資產的市場價格,加上相關稅費等,借記 本科目,貸記“公積公益金”等科目。如無法采用上述方法 計價的,應當按照名義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公積公益 金"科目,并設置備查簿進行登記和后續管理;按照應支付 的相關稅費等,借記“其他支出”科目,貸記“庫存現金”、
“銀行存款”、 "應付款”、 "應交稅費"等科目。
三、 因出售、報廢等原因處置無形資產,按照取得的轉 讓價款,借記“庫存現金”、 “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已 計提的累計攤銷,借記“累計攤銷”科目,按照無形資產的 成本,貸記本科目,按照應支付的相關稅費及其他費用,貸 記“應交稅費”、 "庫存現金”、 "銀行存款"等科目,按
照其差額,借記"其他支出"科目或貸記"其他收入"科目。
四、 以無形資產對外投資時,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同、 協議約定的價值和相關稅費,借記“長期投資”科目,按照 已計提的累計攤銷,借記“累計攤銷”科目,按照無形資產 的成本,貸記本科目,按照應支付的相關稅費,貸記“應交
稅費"等科目,按照其差額,借記或貸記“公積公益金”科

目。
五、 本科目應按照無形資產類別等設置明細科目,進行
明細核算。
六、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持有
的無形資產的成本。

 


162 累計攤銷

一、本科目核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無形資產計提的累
計攤銷。
二、 生產經營類無形資產計提的攤銷,借記“生產(勞 務)成本"等科目,貸記本科目;非生產經營類無形資產計
提的攤銷,借記“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 出租無形資產所取得的租金等收入,借記“銀行存 款"等科目,貸記“經營收入 出租收入"等科目;結轉 出租無形資產的成本(攤銷)時,借記"經營支出"等科目,
貸記本科目。
四、 因出售、報廢等原因處置無形資產,按照取得的轉 讓價款,借記“庫存現金”、 “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已 計提的累計攤銷,借記本科目,按照無形資產的成本,貸記 "無形資產"科目,按照應支付的相關稅費及其他費用,貸
記“應交稅費”、 "庫存現金”、 "銀行存款"等科目,按

照其差額,借記“其他支出”科目或貸記“其他收入”科目。
五、 以無形資產對外投資時,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同、 協議約定的價值和相關稅費,借記“長期投資”科目,按照 已計提的累計攤銷,借記本科目,按照無形資產的成本,貸 記"無形資產"科目,按照應支付的相關稅費,貸記"應交 稅費"等科目,按照其差額,借記或貸記“公積公益金”科
目。
六、 本科目應按照相應無形資產的類別等設置明細科
目,進行明細核算。
七、本科目的期末貸方余額,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計
提的無形資產累計攤銷額。

 


171 長期待攤費用

一、本科目核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已經發生但應由本期 和以后各期負擔的分攤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項費用,包括農 村集體經濟組織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和其他
長期待攤費用等。
二、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生長期待攤費用時,借記本科 目,貸記“庫存現金”、 “銀行存款”、 "庫存物資”等科 目。攤銷長期待攤費用時,借記“生產(勞務)成本”、“管
理費用”、 "其他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 本科目應按照支出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四、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尚未
攤銷完畢的長期待攤費用。

 


181 待處理財產損溢

一、本科目核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清查財產過程中查
明的各種財產盤盈、盤虧和毀損的價值。
二、 盤盈的各種庫存物資、消耗性生物資產、現金等,
按照同類或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實際溢余的金 額,借記“庫存物資”、 “消耗性生物資產”、 “庫存現金” 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盤虧、毀損、 短缺的各種庫存物資、消耗性生物資產、現金等,按照其賬 面余額、實際短缺的金額,借記本科目(待處理流動資產損 溢),貸記“庫存物資”、 "消耗性生物資產”、 "庫存現
金”等科目。
盤盈的固定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按照同類或類似資 產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扣除按照該項資產新舊程度或狀 況估計的折舊后的余額,借記“固定資產”、 “生產性生物 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待處理非流動資產損溢)。盤虧 的固定資產以及盤虧、死亡毀損的生產性生物資產,按照其
賬面價值,借記本科目(待處理非流動資產損溢),按照已

計提的累計折舊,借記“累計折舊”、 “生產性生物資產累 計折舊"科目,按照其原價(成本),貸記“固定資產”
“生產性生物資產”科目。
三、 盤虧、毀損、報廢的各項資產,按規定程序批準后 處理時,按照殘料價值,借記“庫存物資”等科目,按照賠 償金額,借記“應收款”、 “內部往來”等科目,按照本科 目余額,貸記本科目(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待處理非流動
資產損溢),按照其差額,借記“其他支出”科目。
盤盈的各項資產,按規定程序批準后處理時,按照本科 目余額,借記本科目(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待處理非流動
資產損溢),貸記“其他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應按照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和待處理非流動
資產損溢進行明細核算。
五、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損溢,應當查明原因,在
期末結賬前處理完畢,處理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負債類科目
201 短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向銀行等金融機構或 相關單位、個人等借入的償還期在1年以內(含1年)的各
種借款。

二、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借入短期借款時,借記“銀行存 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償還借款時,作相反的會計分錄。 短期借款利息應按期計提,借記"其他支出"科目,貸記"應
付款”等科目。
三、 本科目應按照借款單位或個人設置明細科目,進行
明細核算。
四、 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尚未
償還的短期借款的本金。

 


211 應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非成員之間發生的 償還期在1年以內(含1年)的各種應付及暫收款項,如因
購買庫存物資和接受服務等應付的款項以及應付的賠款等。
二、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非成員之間發生各種應付及暫 收款項(含一次收取多期發包或出租款項)時,借記“庫存 現金”、 "銀行存款”、 "庫存物資”、 “經營支出”、 “其
他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 在應付利息日,按照合同利率計算確定的利息,借
記“其他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償還應付及暫收款項時,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借
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一次收取多期發包或

出租款項的,在每期確認發包或出租收入時,借記本科目,
貸記“經營收入”科目。
五、 因債權人特殊原因等確實無法償還的應付及暫收款 項或獲得債權人的債務豁免時,按規定報經批準后,借記本
科目,貸記“其他收入”科目。
六、 本科目應按照發生應付及暫收款項的非成員的單位
或個人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七、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尚未
支付的應付及暫收款項。

 


212 應付工資

一、本科目核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支付給管理人員、 固定員工等職工的工資總額。包括在工資總額內的各種工 資、獎金、津貼、補助、社會保險費等,不論是否在當月支
付,都應通過本科目核算。
二、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勞動工資制度規定,編 制“工資表”,計算各種工資,再將“工資表”進行匯總,
編制“工資匯總表”。
三、提取工資時,根據人員崗位進行工資分配,借記“在 建工程”、 “生產(勞務)成本”、 “經營支出”、 “管理
費用"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實際支付工資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現金”、
“銀行存款”等科目。
五、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設置"應付工資明細賬",
按照應付工資的對象、組成內容等進行明細核算。
六、 本科目期末一般應無余額,如有貸方余額,反映農
村集體經濟組織已提取但尚未支付的工資額。

 


213 應付勞務費

一、本科目核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支付給季節性用工 等臨時性工作人員的勞務費總額。包括在勞務費總額內的各 種勞務費、獎金、津貼、補助等,不論是否在當月支付,都
應通過本科目核算。
二、 提取勞務費時,根據人員崗位進行勞務費分配,借 記“在建工程”、 “生產(勞務)成本”、 “經營支出”等
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實際支付勞務費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現金”、
“銀行存款”等科目。
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設置“應付勞務費明細賬”,
按照應付勞務費的對象、組成內容等進行明細核算。
五、 本科目期末一般應無余額,如有貸方余額,反映農
村集體經濟組織已提取但尚未支付的勞務費金額。

 

 

214 應交稅費

一、本科目核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稅法等規定計算 應繳納的各種稅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
稅等,也通過本科目核算。
二、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涉及增值稅會計核算的相關業 務,應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有關增值稅會計處理的規
定,設置"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等科目進行賬務處理。
三、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規定計算其他應交稅費,借 記“稅金及附加”、 "所得稅費用"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實際繳納各種稅費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
目。
四、按照稅法等規定應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借記"應 付工資”、 “應付勞務費”科目,貸記本科目(應交個人所 得稅)。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借記本科目(應交個人所得稅),
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五、 本科目應按照應繳納的稅費項目等進行明細核算。
六、 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尚未 繳納的稅費;期末如為借方余額,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多
繳納或尚未抵扣的稅費。

221 長期借款及應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向銀行等金融機構或 相關單位、個人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借
款及償還期在1年以上(不含1 年)的應付款項。
二、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生長期借款及應付款時,借記 “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償還長期借款及應付款 時,作相反的會計分錄。長期借款利息應按期計提,借記“其 他支出”科目,貸記"應付款"等科目。因債權人特殊原因 等發生確實無法償還的長期借款及應付款或獲得債權人的 債務豁免時,按規定報經批準后,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
收入”科目。
三、 本科目應按照借款及應付款單位或個人設置明細
賬,進行明細核算。
四、 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尚未
償還的長期借款及應付款。

 


231 一事一議資金

一、本科目核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村民直接受益的
集體生產生活等公益事業,按一事一議的形式籌集的專項資
金。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于一事一議籌資方案經成員大

會或成員代表大會通過時,按照籌資方案規定的金額,借記 “內部往來”科目,貸記本科目;收到成員交來的一事一議 專項籌資時,借記“庫存現金”、 “銀行存款”等科目,貸
記“內部往來”科目。
三、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一事一議資金購入不需要安 裝的固定資產的,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庫存現金”、 “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公積公益
金”科目。
四、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一事一議資金購入需要安裝 或建造固定資產的,借記“在建工程"科目,貸記"庫存現 金”、 “銀行存款"等科目。固定資產完工后,借記“固定 資產"科目,貸記“在建工程”科目,同時,借記本科目,
貸記“公積公益金”科目。
五、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于使用一事一議資金而未形成 固定資產的項目,在項目支出發生時,借記“在建工程”科 目,貸記“庫存現金”、 "銀行存款"等科目;項目完成后 按使用一事一議資金金額,借記“公益支出”、 “其他支出” 等科目,貸記“在建工程”科目,同時,借記本科目,貸記
“公積公益金”科目。
六、 本科目應按照所議項目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 算。同時,必須另設備查賬簿對一事一議資金的籌集和使用
情況進行登記。

七、本科目的期末貸方余額,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 當用于一事一議專項工程建設的資金;期末借方余額,反映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一事一議專項工程建設的超支數。

 


241 專項應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獲得政府給予的具有
專門用途且未來應支付用于專門用途的專項補助資金。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到政府補助的資金時,借記“庫
存現金”、 "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 按照政府補助資金的項目用途,取得生物資產、固 定資產、無形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或用于興建農業農村基 礎設施時,按照實際使用政府補助資金的數額,借記"消耗 性生物資產”、 “生產性生物資產”、 “固定資產”、 “無 形資產”、 "在建工程"等科目,貸記“庫存現金”、 “銀 行存款"等科目,同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公積公益金”科 目。未形成資產需核銷的部分,報經批準后,借記本科目,
貸記“在建工程”等科目。
四、 取得生物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非貨幣性資 產之后收到對應用途的政府補助資金的,按照收到的金額, 借記“庫存現金”、 “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同
時按照實際使用政府補助資金的數額,借記本科目,貸記“公

積公益金”科目。
五、 因有結余等情況而退回政府補助資金時,借記本科
目,貸記“庫存現金”、 “銀行存款”等科目。
六、 本科目應按照政府補助資金項目設置明細科目,進
行明細核算。
七、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尚未
使用和結轉的政府補助資金數額。

 

所有者權益類科目
301 資本

一、本科目核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章程等確定的屬
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的相關權益。
二、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章程等確定屬于本集體經濟 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的相關權益,按照確定的金額,借記“庫 存現金”、 “銀行存款”、 “固定資產”、 “無形資產”等
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 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有
的資本數額。

311 公積公益金

一、本科目核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從收益中提取的,接
受政府補助和他人捐贈等其他來源取得的公積公益金。
二、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取公積公益金時,借記“收益
分配.各項分配”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實物資產、無形資產等非貨幣 性資產方式投資時,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同、協議約定的價 值和相關稅費,借記“長期投資”科目,按照已計提的累計 折舊或攤銷,借記“生產性生物資產累計折舊”、 “累計折 舊”、 "累計攤銷"科目,按照投出資產的原價(成本), 貸記“消耗性生物資產”、 “生產性生物資產”、 "固定資 產”、 “無形資產”等科目,按照應支付的相關稅費,貸記
"應交稅費"等科目,按照其差額,借記或貸記本科目。
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已收到的政府補助資金取得 生物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或用于興 建農業農村基礎設施時,按照實際使用政府補助資金的數 額,借記“消耗性生物資產”、 “生產性生物資產”、 “固 定資產”、 "無形資產”、 "在建工程"等科目,貸記“庫 存現金”、 "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借記“專項應付款”
科目,貸記本科目。
五、 取得生物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非貨幣性資
產之后收到對應用途的政府補助資金的,按照收到的金額,

借記“庫存現金”、 “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專項應付 款"科目,同時按照實際使用政府補助資金的數額,借記“專
項應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六、實際收到他人捐贈的貨幣資金時,借記“庫存現金”、
“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七、收到政府補助的存貨、生物資產、固定資產、無形 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包括以前年度收到或形成但尚未入賬 的)或者他人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時,按照有關憑據注明的 金額加上相關稅費等,借記“庫存物資”、 “消耗性生物資 產”、 “生產性生物資產”、 “公益性生物資產”、 “固定 資產”、 "無形資產"等科目,貸記本科目等。沒有相關憑 據的,按照資產評估價值或者比照同類或類似資產的市場價 格,加上相關稅費等,借記“庫存物資”、 “消耗性生物資 產”、 "生產性生物資產”、 "公益性生物資產”、 “固定 資產”、 "無形資產"等科目,貸記本科目等。如無法采用 上述方法計價的,應當按照名義金額,借記“庫存物資”、 "消耗性生物資產”、 “生產性生物資產”、 "公益性生物 資產”、 “固定資產”、 "無形資產"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并設置備查簿進行登記和后續管理;按照應支付的相關稅費 等,借記“其他支出”科目,貸記“庫存現金”、 “銀行存
款”、 “應付款”、 "應交稅費"等科目。
八、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一事一議資金購入不需要安

裝的固定資產的,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庫存現金”、 “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借記“ 一事一議資金”科目, 貸記本科目。使用一事一議資金購入需要安裝或建造固定資 產的,借記“在建工程”科目,貸記“庫存現金”、 “銀行 存款"等科目。固定資產完工后,借記“固定資產”科目, 貸記"在建工程"科目,同時,借記“ 一事一議資金”科目,
貸記本科目。
對于使用一事一議資金而未形成固定資產的項目,在項 目支出發生時,借記"在建工程"科目,貸記“庫存現金”、 "銀行存款"等科目;項目完成后按使用一事一議資金金額, 借記“公益支出”、 "其他支出"等科目,貸記“在建工程”
科目,同時,借記“ 一事一議資金”科目,貸記本科目。
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到應計入公積公益金的征用土
地補償費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十、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國家有關規定,并按規定程序 批準后,用公積公益金彌補虧損等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收
益分配—— 未分配收益"科目。
十一、本科目應按照公積公益金的來源設置明細科目,
進行明細核算。
十二、 本科目的期末貸方余額,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實有的公積公益金數額。

321 本年收益

一、本科目核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本年度實現的收益。
二、 會計期末結轉收益時,應將“經營收入”、 “補助 收入”、 "其他收入"等科目的余額轉入本科目的貸方,借 記“經營收入”、 “補助收入”、 "其他收入"等科目,貸 記本科目。同時,將“經營支出”、 “稅金及附加”、 “管 理費用”、 “公益支出”、 "其他支出”、 "所得稅費用" 等科目的余額轉入本科目的借方,借記本科目,貸記“經營 支出”、 “稅金及附加”、 “管理費用”、 “公益支出”、 “其他支出”、 "所得稅費用"等科目。 “投資收益”科目 的凈收益轉入本科目,借記"投資收益"科目,貸記本科目; 如為投資凈損失,借記本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科目。結 轉后本科目的貸方余額為當期實現的凈收益;借方余額為當
期發生的凈虧損。
三、 年度終了,應將本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結出的凈收 益,借記本科目,貸記“收益分配——未分配收益”科目;
如為凈虧損,作相反的會計分錄。結轉后本科目期末無余額。

 


322 收益分配

一、本科目核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當年收益的分配(或
虧損的彌補)和歷年分配(或彌補)后的結存余額。本科目

設置“各項分配”和“未分配收益”兩個二級科目。
二、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并按規定程 序批準后,用公積公益金彌補虧損時,借記"公積公益金"
科目,貸記本科目(未分配收益)。
三、 按照規定提取公積公益金、分配股利等時,借記本 科目(各項分配),貸記“公積公益金”、 “內部往來”等
科目。
四、 年度終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按照本年實現的凈 收益數額,借記“本年收益”科目,貸記本科目(未分配收 益);如為凈虧損,作相反的會計分錄。同時,將本科目下 的"各項分配"明細科目的余額轉入本科目“未分配收益” 明細科目,借記本科目(未分配收益),貸記本科目(各項 分配)。年度終了,本科目的“各項分配”明細科目應無余 額,"未分配收益"明細科目的貸方余額表示未分配的收益,
借方余額表示未彌補的虧損。
五、 年終結賬后,如發現以前年度收益計算不準確,或 有未反映的會計業務,需要調整增加或減少本年收益的,也 在本科目(未分配收益)核算。調整增加本年收益時,借記 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未分配收益);調整減少本年收益
時,借記本科目(未分配收益),貸記有關科目。
六、 本科目應按照收益的用途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
核算。

七、本科目期末余額,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未分配
收益(或未彌補虧損)。


成本類科目

401 生產(勞務)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直接組織生產或對外
提供勞務等活動所發生的各項生產費用和勞務支出。
二、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生的各項生產費用和勞務成 本,按成本核算對象歸集,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現金”、 “銀行存款”、“內部往來”、“庫存物資”、“累計折舊”、 “生產性生物資產累計折舊”、 “累計攤銷”、 “長期待攤 費用”、 "應付款”、 “應付工資”、 "應付勞務費"等科
目。
三、 會計期間終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已經生產完成并 已驗收入庫的產成品,按照實際成本,借記“庫存物資”科
目,貸記本科目。
四、對外提供勞務實現銷售時,借記“經營支出”科目,
貸記本科目。
五、 本科目應按照生產費用和勞務成本種類設置明細科
目,進行明細核算。
六、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尚未

生產完成的各項在產品和尚未完成的勞務成本。

 


損益類科目
501 經營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確認的當年發生的銷 售產品、提供勞務、讓渡集體資產資源使用權等各項經營活 動收入。本科目設置“銷售收入”、 “勞務收入”、 “出租
收入"和“發包收入"等二級科目。
二、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現的經營收入,按照實際收到 或應收的價款,借記“庫存現金”、 “銀行存款”、 "應收
款”、 “內部往來”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一次收取多期發包或出租款項 時,應當將收款金額分攤至各個受益期,分期確認收入,每 期確認收入時,借記“內部往來”、 "應付款"等科目,貸
記本科目。
四、 本科目應按照經營項目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
算。
五、 期末,應將本科目的余額轉入“本年收益”科目的
貸方,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502 投資收益

一、本科目核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外投資取得的收益
或發生的損失。
二、 持有期間,在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現金股利、利潤 或利息時,應當按照應分得的金額,借記"應收款"等科目, 貸記本科目。獲得股票股利時,不作賬務處理,但應在備查
簿中登記所增加的股份。
三、 處置對外投資時,按照實際收到的價款或收回的金 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賬面余額,貸記“短 期投資”、 "長期投資"科目,按照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 利潤或利息,貸記"應收款"科目,按照其差額,貸記或借
記本科目。
四、 本科目應按照投資種類和項目設置明細科目,進行
明細核算。
五、 期末,應將本科目的貸方余額轉入“本年收益”科 目貸方;如為投資凈損失,應將本科目的借方余額轉入“本
年收益”科目借方。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503 補助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獲得的政府給予保障
村級組織和村務運轉的補助資金以及貸款貼息等經營性補

助資金。
二、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到的經營性補助資金,按照實
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 本科目應按照補助收入種類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
細核算。
四、 期末,應將本科目的余額轉入“本年收益”科目的
貸方,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504 其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除經營收入、投資收 益、補助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其他收入包括盤盈收益、確
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存款利息收入等。
二、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生的其他收入,借記“庫存現 金”、 “銀行存款”、 “內部往來”、 “固定資產清理”、 “待處理財產損溢”、 "應付款”、 “長期借款及應付款"
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 本科目應按照其他收入的來源設置明細科目,進行
明細核算。
四、 期末,應將本科目的余額轉入“本年收益”科目的
貸方,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511 經營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銷售商品、提供勞 務、讓渡集體資產資源使用權等經營活動而發生的實際成
本。
二、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生的經營支出,借記本科目,
貸記“庫存現金”、 "銀行存款”、 “內部往來”、 “庫存 物資”、 “消耗性生物資產”、 “在建工程”、 "應付款”、
“應付工資”、 “應付勞務費”、 “生產(勞務)成本”、
“生產性生物資產累計折舊”、 “累計折舊”、 “累計攤銷”
等科目。
三、 本科目應按照經營項目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
算。
四、 期末,應將本科目的余額轉入“本年收益”科目的
借方,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512 稅金及附加

一、本科目核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按 照稅法的有關規定應負擔的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 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稅、印花稅、教育費附
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等相關稅費。
二、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規定計算確定的相關稅費,

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交稅費”等科目。
三、 本科目應按照稅費種類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
算。
四、 期末,應將本科目的余額轉入“本年收益”科目的
借方,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513 管理費用

一、本科目核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活動發生的各項 支出,包括管理人員及固定員工的工資、辦公費、差旅費、 管理用固定資產修理費、管理用固定資產折舊、管理用無形 資產攤銷、聘請中介機構費、咨詢費、訴訟費等,以及保障
村級組織和村務運轉的各項支出。
二、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生的管理費用,借記本科目, 貸記“庫存現金”、 "銀行存款”、 “庫存物資”、 “累計 折舊”、 “累計攤銷”、 “長期待攤費用”、 “應付工資”
等科目。
三、 本科目應按照管理費用的項目設置明細科目,進行
明細核算。
四、 期末,應將本科目的余額轉入“本年收益”科目的
借方,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514 公益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生的用于本集體經 濟組織內部公益事業、集體福利或成員福利的各項支出,以
及公益性固定資產折舊和修理費等。
二、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生的公益支出,按照實際發生 額,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現金”、 “銀行存款”、 “庫
存物資”、 “在建工程”、 “累計折舊”等科目。
三、 本科目應按照公益支出項目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
細核算。
四、期末,應將本科目的余額轉入“本年收益”科目的
借方,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515 其他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生的除經營支出、 稅金及附加、管理費用、公益支出、所得稅費用以外的其他 各項支出,如生物資產的死亡毀損支出、損失,固定資產及 存貨等的盤虧、損失,防災搶險支出,罰款支出,捐贈支出,
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損失,借款利息支出等。
二、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生的其他支出,借記本科目, 貸記“庫存現金”、 “銀行存款”、 “內部往來”、 “應收
款”、 “庫存物資”、 “在建工程”、 "固定資產清理”、

“長期待攤費用”、"待處理財產損溢”、"應付款”、 "應
付工資”、 “應付勞務費”、 "應交稅費”等科目。
三、 本科目應按照其他支出的項目設置明細科目,進行
明細核算。
四、 期末,應將本科目的余額轉入“本年收益”科目的
借方,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521 所得稅費用

一、本科目核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根據稅法規定確認的
應從當期收益總額中扣除的所得稅費用。
二、 年度終了,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確定的當期應納所得
稅額,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科目。
三、 期末,應將本科目的余額轉入“本年收益”科目的
借方,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二、 會計報表格式及編制說明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根據本制度有關會計報表的編 制基礎、編制依據、編制原則和方法的要求,提供真實、完 整的財務會計報告,不得隨意改變會計報表的編制基礎、編 制依據、編制原則和方法,不得隨意改變本制度規定的會計
報表有關數據的會計口徑。

(一)資產負債表格式及編制說明。
資產負債表

村會01表


編制單位:


年 月 日


單位:元


資 產 期末 余額 年初 余額 負債和所有者權益 期末
余額 年初 余額
流動資產: 流動負債:
貨幣資金 短期借款
短期投資 應付款項
應收款項 應付工資
存貨 應付勞務費
消耗性生物資產 應交稅費
流動資產合計 流動負債合計
非流動資產: 非流動負債:
長期投資 長期借款及應付款
生產性生物資產原值 一事一議資金
減:生產性生物資產累計折舊 專項應付款
生產性生物資產凈值 非流動負債合計
固定資產原值 負債合計
減:累計折舊
固定資產凈值
在建工程
固定資產清理

 

固定資產小計
無形資產原值
減:累計攤銷 所有者權益:
無形資產凈值 資本
公益性生物資產 公積公益金
長期待攤費用 未分配收益
非流動資產合計 所有者權益合計
資產總計 負債和所有者權益總計

資產負債表編制說明:
1.本表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某一特定日期全部資
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的情況。
2.本表“年初余額”欄內各項數字,應根據上年年末資
產負債表"期末余額"欄內所列數字填列。
如果本年度資產負債表規定項目的名稱和內容同上年 度不一致,應當對上年年末資產負債表項目的名稱和數字按 照本年度的規定進行調整,將調整后數字填入本表“年初余
額”欄內,并加以書面說明。
3.本表"期末余額"各項目的內容和填列方法如下:
(1) "貨幣資金"項目,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庫存 現金、銀行存款等貨幣資金的期末合計數。本項目應根據“庫
存現金”、 "銀行存款"科目的期末余額合計填列。
(2) "短期投資"項目,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能夠 隨時變現并且持有時間不準備超過1年(含1年)的投資的
賬面余額。本項目應根據"短期投資"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3) "應收款項"項目,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期末

尚未收回的應收及暫付款項。本項目應根據“應收款”科目 期末借方余額和“內部往來”各明細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合計
數合計填列。
(4) “存貨”項目,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期末在庫、 在途、在加工和在培育中各項存貨的成本,包括各種原材料、 農用材料、農產品、工業產成品等物資、在產品等。本項目 應根據“庫存物資”、 “生產(勞務)成本”等科目的期末
余額合計填列。
(5) "消耗性生物資產"項目,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 織各種消耗性生物資產的賬面余額。本項目應根據"消耗性
生物資產"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6) "流動資產合計"項目,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期末流動資產的合計數。本項目應根據本表中“貨幣資金”、 “短期投資”、 "應收款項”、 "存貨”、 "消耗性生物資
產"項目金額的合計數填列。
(7) “長期投資”項目,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持有 時間準備超過1年(不含1年)的投資的賬面余額。本項目
應根據“長期投資”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8) “生產性生物資產原值"項目和“生產性生物資 產累計折舊"項目,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生產性生物資產 的原值及累計折舊。這兩個項目應根據“生產性生物資產”
科目和“生產性生物資產累計折舊”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9) "生產性生物資產凈值"項目,反映農村集體經 濟組織生產性生物資產原值扣除生產性生物資產累計折舊 后的余額。本項目應根據本表中“生產性生物資產原值”項 目金額減去“生產性生物資產累計折舊”項目金額后的余額
填列。
(10) "固定資產原值"項目和“累計折舊”項目,反 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固定資產的原值及累計折舊。這兩個項 目應根據“固定資產”科目和“累計折舊”科目的期末余額
填列。
(11) "固定資產凈值"項目,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固定資產原值扣除累計折舊后的余額。本項目應根據本表中 “固定資產原值"項目金額減去“累計折舊”項目金額后的
余額填列。
(12) "在建工程"項目,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各項 尚未完工或雖已完工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并交付使用的工 程項目實際成本。本項目應根據"在建工程"科目的期末余
額填列。
(13) "固定資產清理"項目,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因出售、報廢、毀損等原因轉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畢的固定 資產的賬面價值,以及固定資產清理過程中發生的清理費用
和清理收入等各項金額的差額。本項目應根據“固定資產清
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額填列;如為貸方余額,本項目數字

應以“- ”號填列。
(14) "固定資產小計"項目,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期末固定資產、在建工程、轉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畢的固定 資產的小計數。本項目應根據本表中“固定資產凈值”、“在
建工程”、 "固定資產清理"項目金額的合計數填列。
(15) "無形資產原值"項目和“累計攤銷”項目,反 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無形資產的原值及累計攤銷。這兩個項 目應根據“無形資產”科目和“累計攤銷”科目的期末余額
填列。
(16) "無形資產凈值"項目,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無形資產原值扣除累計攤銷后的余額。本項目應根據本表中 "無形資產原值"項目金額減去“累計攤銷”項目金額后的
余額填列。
(17) "公益性生物資產"項目,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 織各種公益性生物資產的賬面余額。本項目應根據“公益性
生物資產"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18) "長期待攤費用"項目,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尚未攤銷完畢的長期待攤費用。本項目應根據“長期待攤費
用"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19) “非流動資產合計”項目,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 織期末非流動資產的合計數。本項目應根據本表中“長期投
資”、 “生產性生物資產凈值”、 “固定資產小計”、 “無

形資產凈值”、 “公益性生物資產”、 “長期待攤費用”項
目金額的合計數填列。
(20) "資產總計"項目,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期末 資產的合計數。本項目應根據本表中“流動資產合計”和“非
流動資產合計"項目金額的合計數填列。
(21) "短期借款"項目,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借入 償還期在1年以內(含1年)的、尚未償還的各種借款。本
項目應根據“短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22) "應付款項"項目,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期末 應付而未付的、償還期在1年以內(含1年)的各種應付及 暫收款項。本項目應根據"應付款"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和“內
部往來"各明細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合計數合計填列。
(23) "應付工資"項目,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已提 取但尚未支付的管理人員、固定員工等職工的工資。本項目
應根據"應付工資"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24) "應付勞務費"項目,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已 提取但尚未支付的季節性用工等臨時性工作人員的勞務費。
本項目應根據“應付勞務費”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25) "應交稅費"項目,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期末
未繳納、多繳納或未抵扣的各種稅費。本項目應根據"應交
稅費"科目的期末貸方余額填列;如為借方余額,本項目數
字以“- ”號填列。

(26) "流動負債合計"項目,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期末流動負債的合計數。本項目應根據本表中“短期借款”、 "應付款項”、 "應付工資”、 "應付勞務費”、 "應交稅
費"項目金額合計數填列。
(27) "長期借款及應付款"項目,反映農村集體經濟 組織借入尚未償還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借款以 及償還期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應付未付款項。本項目
應根據“長期借款及應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28) "一事一議資金"項目,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籌集的一事一議資金的余額。本項目應根據“一事一議資金” 科目的期末貸方余額填列;如為借方余額,本項目數字以“- ”
號填列。
(29) "專項應付款"項目,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 際收到政府給予的具有專門用途且未來應支付用于專門用 途的專項補助資金金額。本項目應根據“專項應付款”科目
的期末余額填列。
(30) "非流動負債合計"項目,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 織期末非流動負債的合計數。本項目應根據本表中“長期借 款及應付款”、 “一事一議資金”、 “專項應付款”項目金
額的合計數填列。
(31) "負債合計"項目,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期末
負債的合計數。本項目應根據本表中“流動負債合計”和“非

流動負債合計"項目金額的合計數填列。
(32) "資本"項目,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章程 等確定的屬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的相關權益金
額。本項目應根據“資本”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33) "公積公益金"項目,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從 收益中提取的和其他來源取得的公積公益金的賬面余額。本
項目應根據“公積公益金”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34) "未分配收益"項目,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尚 未分配的歷年結存收益。本項目應根據“收益分配”科目的 期末余額填列;如為未彌補的虧損,本項目數字以“- ”號
填列。
(35) "所有者權益合計"項目,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 織期末所有者權益的合計數。本項目應根據本表中“資本”、
“公積公益金”、 "未分配收益"項目金額的合計數填列。
(36) "負債和所有者權益總計"項目,反映農村集體 經濟組織期末負債和所有者權益的合計數。本項目應根據本 表中“負債合計”和“所有者權益合計”項目金額的合計數
填列。

(二)收益及收益分配表格式及編制說明。
收益及收益分配表

村會02表

編制單位:


年度


單位:元


項 目 本年金額 上年金額
一、經營收入
加:投資收益
補助收入
減:經營支出
稅金及附加
管理費用
其中:運轉支出
二、經營收益
加:其他收入
減:公益支出
其他支出
三、收益總額
減:所得稅費用
四、凈收益
加:年初未分配收益
其他轉入
五、可分配收益
減:提取公積公益金
向成員分配
其他
六、年末未分配收益

收益及收益分配表編制說明:
1.本表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一定會計期間內收益 實現及分配的實際情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投資設立企業的
收益等情況不在此列示。

2.本表"上年金額"欄內各項數字,應根據上年度收益
及收益分配表“本年金額”欄內各對應項目數字填列。
3.本表“本年金額”各項目的內容及其填列方法如下:
(1) "經營收入"項目,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 各項生產銷售、提供勞務、讓渡集體資產資源使用權等經營 活動取得的收入。本項目應根據“經營收入”科目的本期發
生額分析填列。
(2) “投資收益”項目,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外 投資取得的收益扣除發生的投資損失后凈額。本項目應根據 "投資收益"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分析填列;如為投資損失,
本項目數字以“- ”號填列。
(3) "補助收入"項目,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獲得 的政府給予保障村級組織和村務運轉的補助資金以及貸款 貼息等經營性補助資金。本項目應根據“補助收入”科目的
本期發生額分析填列。
(4) "經營支出"項目,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銷 售商品、提供勞務、讓渡集體資產資源使用權等經營活動而 發生的實際支出。本項目應根據"經營支出"科目的本期發
生額分析填列。
(5) "稅金及附加"項目,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從 事生產經營活動按照稅法的有關規定應負擔的相關稅費。本
項目應根據“稅金及附加”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分析填列。

(6) "管理費用"項目,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 活動發生的支出。本項目應根據“管理費用”的本期發生額 分析填列。 "其中:運轉支出"項目,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 織發生保障村級組織和村務運轉的各項支出,包括村干部補 助、村兩委辦公經費等,本項目應根據“管理費用”科目下
相關明細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分析填列。
(7) "經營收益"項目,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當期 通過生產經營活動實現的收益。本項目應根據本表中“經營 收入”、"投資收益”、“補助收入"項目金額之和減去“經 營支出”、 "稅金及附加”、 “管理費用"項目金額后的余
額填列。如為經營虧損,本項目數字以“- ”號填列。
(8) "其他收入"項目,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除經 營收入、投資收益、補助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本項目應根
據“其他收入”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分析填列。
(9) "公益支出"項目,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生 的用于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公益事業、集體福利或成員福利 的支出,以及公益性固定資產折舊和修理費等。本項目應根
據“公益支出”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分析填列。
(10) "其他支出"項目,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生 除經營支出、稅金及附加、管理費用、公益支出、所得稅費 用以外的其他各項支出。本項目應根據“其他支出”科目的
本期發生額分析填列。

(11) "收益總額"項目,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當期 實現的收益總額。本項目應根據本表中“經營收益”、 “其 他收入"項目金額之和減去"公益支出”、 “其他支出”項 目金額后的余額填列。如為虧損總額,本項目數字以“- ”
號填列。
(12) "所得稅費用"項目,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根 據稅法規定確定的應從當期收益總額中扣除的所得稅費用。
本項目應根據“所得稅費用”科目的本期發生額分析填列。
(13) "凈收益"項目,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本年實 現的收益凈額。本項目應根據本表中“收益總額”項目金額 減去"所得稅費用"項目金額后的余額填列。如為凈虧損,
本項目數字以“- ”號填列。
(14) “年初未分配收益”項目,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 織上年度未分配的收益。本項目應根據上年度收益及收益分 配表中“年末未分配收益”項目的金額填列。如為未彌補虧
損,本項目數字以“- ”號填列。
(15) "其他轉入"項目,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有 關規定用公積公益金彌補虧損等轉入的數額。本項目應根據
實際轉入的公積公益金數額填列。
(16) “可分配收益”項目,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年 末可分配的收益總額。本項目應根據本表中“凈收益”、“年
初未分配收益”、 “其他轉入”項目金額的合計數填列。如

可分配收益為負數,本項目數字以“- ”號填列。
(17) "提取公積公益金"項目,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 織按照規定提取的公積公益金數額。本項目應根據實際提取
的公積公益金數額填列。
(18) "向成員分配"項目,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 照成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向成員分配的金額。本項目應 根據“收益分配”科目下相關明細科目的借方發生額分析填
列。
(19) “年末未分配收益”項目,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 織年末累計未分配的收益。本項目應根據本表中“可分配收 益"項目金額減去“提取公積公益金”、 “向成員分配”、 “其他”項目金額后的余額填列。如為未彌補的虧損,本項
目數字以“- ”號填列。

(三)會計報表附注及編制說明。

會計報表附注是財務會計報告的重要組成部分。農村集 體經濟組織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按照下列順序至少披露
以下內容:
1.遵循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的聲明。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聲明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符合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的要求,真實、完整地反映了農
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等有關信息。
2.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基本情況,包括:農村集體經濟

組織的資本總額、成員總數及構成、主要經營項目、集體經 營性財產和非經營性財產的構成、是否由村民委員會代行職
能等情況。
3.成員權益結構,包括: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本形成情況。
(2)成員享有的經營性財產收益權份額結構。
(3)成員權益變動情況。
4.會計報表重要項目的進一步說明,包括其主要構成、
增減變動情況等。
5.已發生損失但尚未批準核銷的相關資產名稱、金額等
情況及說明,包括:
(1)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
(2)無法收回的對外投資。
(3)毀損和報廢的固定資產。
(4)毀損和報廢的在建工程。
(5)注銷和無效的無形資產。
(6)已發生損失但尚未批準核銷的其他資產。
6.以名義金額計量的資產名稱、數量等情況,以及以名 義金額計量理由的說明;若涉及處置的,還應披露以名義金
額計量的資產的處置價格、處置程序等情況。
7.對已在資產負債表、收益及收益分配表中列示項目與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存在差異的納稅調整過程。

8.其他重要事項,包括:
(1)接受捐贈。
(2)國家財政支持和稅收優惠。
(3)提取公積公益金的比例。
(4)收益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
(5)經營收入中銷售收入、勞務收入、出租收入、發
包收入的構成情況。
(6)根據經營活動和公益活動劃分負債的具體情況等。
9.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集體經濟組織章程等規定,
需要在會計報表附注中說明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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