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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健全我市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體制,規范和加強資產管理與監督,優化資產資源配置,有效盤活、激活并釋放資產效能,近日,我市根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38號)和《寧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監督的決定》(甬人大常〔2021〕4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出臺了《寧波市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作為我市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綜合性管理制度,為構建涵蓋資產管理各環節和全鏈條的制度體系、持續規范和加強管理奠定了基礎。《辦法》主要體現了六個方面的特點:一是建立職責明確管理有序的分級管理模式。按照《條例》和預算管理要求,對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單位四個層面的在資產管理方面的職責進行明確和分工,壓實管理責任,形成管理合力。二是構建覆蓋資產管理全生命周期的制度體系。在頂層制度設計上,強調資產全鏈條全生命周期管理,在配置、使用、處置和基礎管理等各環節明確了規范管理的要求。三是落實過緊日子的要求加強資產共享共用。要求建立健全國有資產共享共用機制,強化資產配置與資產使用、處置的統籌管理,加大資產調劑力度,對行政事業單位長期低效運轉、閑置和超標準配置等履行法定職責非必需的各類國有資產有效盤活。四是貫徹落實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有關要求。要求各級政府按規定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本級政府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明確了資產管理情況報告的內容,并對相關主體職責和報告程序作出規定。五是突出資產管理信息化的重要支撐作用。要求完善全市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推動與預算管理、財務管理等系統的數據共享,建立預算資金形成資產的配置、使用和處置全鏈條管理機制,鼓勵基于物聯網技術開展資產使用管理動態監測,用信息化手段支撐全市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六是構建全方位的資產管理監督檢查機制。對人大、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計部門、主管部門在資產管理情況監督中的職責作了明確,有利于發揮監督合力,促進規范管理。重視外部監督的作用,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進行檢舉、控告,并對檢舉人、控告人的權益進行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