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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高級會計師考試評審已經開始準備了,考試條件試題評審流程有什么變化,跟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吧。以下是高會考評最新資料。
浙財會〔2023〕6號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和我省職稱改革有關政策精神,規范和完善會計專業技術高級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工作,我們制定了《浙江省會計專業技術高級職務任職資格評審管理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向我們反映。
為保障評審制度新舊銜接和平穩過渡,本辦法實施后,對符合《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浙江省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條件和浙江省正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條件》(浙財會〔2019〕36號)規定的申報條件,且于本辦法實施前已報名或已參加高級會計實務考試的人員,在其合格成績有效期內視同符合申報條件。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3年2月19日
(此件公開發布)
浙江省會計專業技術高級職務任職資格評審管理實施辦法
為適應新時代新征程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對高端會計專業技術人才的需求,規范會計專業技術高級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工作,客觀公正地評價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和水平,推動會計專業技術高級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評審原則
(一)堅持服務發展。圍繞推動高質量發展對會計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充分發揮會計專業技術高級職務任職資格評審的指揮棒和方向標作用,推進會計人才隊伍建設,為我省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會計專業技術人才支撐。
(二)堅持科學評價。突出以德為先、注重實績的評價導向,創新評價機制,完善評價方式,科學設置評價標準,重點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道德、能力素質和工作業績進行綜合評價。
(三)堅持以用為本。促進評審結果與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培養、使用相結合,鼓勵用人單位將選人用人制度與評審制度相銜接,充分調動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干事創業的積極性、創造性。
二、評審計劃
會計專業技術高級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原則上每年度開展一次。會計專業技術高級職務任職資格包括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和正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
省財政廳根據省人力社保廳年度高級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工作計劃,聯合省人力社保廳印發年度會計專業技術高級職務任職資格評審申報通知,在省財政廳門戶網站公告,組織開展評審申報工作。
三、評審委員會
(一)評審委員會組建。省財政廳組建浙江省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和浙江省正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評委會負責對申報人員的職業道德、能力素質和工作業績等進行綜合評價。評委會人數不少于25人,根據工作需要設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下設若干評議組。評委會對組建單位負責,受組建單位監督。
省財政廳設立浙江省會計專業技術高級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評委會辦公室),評委會辦公室設在會計處,負責評委會日常事務工作。評委會辦公室在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下,于評審會議前一周內,從評委會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組成評委會,任期至當年度評審工作結束時止。評委會組成人員名單不對外公布。
(二)評委會專家庫管理。省財政廳制定評委會專家庫管理辦法,建立專家遴選機制,組建評委會專家庫。評委會專家庫總人數按照評委會規定人數的3倍以上建立,評委會專家庫每3年調整一次,每次調整人數不少于三分之一。評委會專家庫人員名單不對外公布。評委會專家庫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四、申報要求及條件
(一)申報要求。申報人員應于當年度申報通知規定的受理時間內,在浙江省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申報與評審管理服務平臺(以下簡稱管理服務平臺)進行申報。申報人員須按照客觀、準確、完整的要求,更新完善個人信息,提交反映本人專業技術工作經歷、專業技術理論水平、專業技術工作業績與成果等方面材料。申報人員對其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申報人員不得將涉及國家秘密的材料上傳管理服務平臺。
(二)申報人員基本條件。申報會計專業技術高級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申報人員為浙江省從事會計專業技術工作的在職在崗人員,不包含離退休人員、公務員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2.申報人員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專業素養,履職盡責,廉潔自律,誠實守信,不做假賬。
3.申報人員在近3個年度單位考核中均為稱職或合格以上等次。
4.申報人員須按規定完成近3個年度會計或有關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
5.申報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須參加全國會計專業技術高級資格考試,成績合格且在次年起的3年有效期內。
(三)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申報人員的學歷(學位)、資歷條件。申報人員除符合基本條件外,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學位,取得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或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全科合格證書后,從事會計專業技術工作(實行評聘結合的事業單位須擔任會計師職務)滿2年。
2.具有碩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或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或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全科合格證書后,從事會計專業技術工作(實行評聘結合的事業單位須擔任會計師職務)滿5年。
3.具有大學專科學歷,取得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或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全科合格證書后,從事會計專業技術工作(實行評聘結合的事業單位須擔任會計師職務)滿10年。
4.擔任其他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因崗位變動,從事會計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
5.取得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或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全科合格證書且具備下列標志性業績之一的優秀人才,不受學歷(學位)和從事會計專業技術工作年限的限制:
(1)申報時在“中國企業500強”企業擔任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財務會計工作負責人,或在上述企業中擔任會計機構負責人滿3年。
(2)獲得財政部、省財政廳授予的先進會計工作者等與會計工作相關的榮譽或稱號。
(3)參加財政部、省財政廳組織的會計領軍(高端)人才培養并畢(結)業。
(四)正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申報人員的學歷(學位)、資歷條件。申報人員除符合基本條件外,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后,從事會計專業技術工作(實行評聘結合的事業單位須擔任高級會計師職務)滿5年。
2.擔任其他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因崗位變動,從事會計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
3.取得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且具備下列標志性業績之一的優秀人才,不受學歷(學位)和從事會計專業技術工作年限的限制:
(1)申報時在“中國企業500強”企業擔任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財務會計工作負責人。
(2)獲得財政部、省財政廳授予的先進會計工作者等與會計工作相關的榮譽或稱號。
(3)參加財政部組織的會計領軍(高端)人才培養并畢(結)業。
(4)參加省財政廳組織的會計領軍(高端)人才培養并獲評優秀畢業學員。
(五)不得申報情形。申報人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
1.受到警告及以上黨紀處分,在處分影響期內的;
2.受到記過及以上政務處分,在受處分期間的;
3.涉嫌違紀違法被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
4.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在不得從事會計工作期限內的;
5.其他不得申報的情形。
(六)申報地規定。申報人員原則上按人事隸屬關系向單位所在地財政部門申報。人事、社保、勞動關系三者不一致的,向社保參保地財政部門申報。
(七)委托評審要求。中央或外省單位駐浙機構人員需在我省評審的,須向省人力社保廳提供中央單位或外省的省級人力社保部門出具的委托評審函。以分公司名義申報的,需由總公司出具委托評審函。
五、評價內容
(一)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價內容。
1.專業技術工作年限與崗位。
(1)工作年限。申報人員取得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或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全科合格證書(轉評申報人員取得有關專業技術中級資格)后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年限。
(2)工作崗位。申報人員在企業、事業單位或非法人組織從事會計專業技術工作崗位或擔任相應職務。
2.專業技術理論水平。
申報人員應了解財務會計專業領域的現狀和發展趨勢,具備較強的會計專業理論研究能力,能夠結合本職工作開展財務會計理論研究,發表論文、編著著作或譯作。
3.專業技術工作業績與成果。
申報人員取得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或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全科合格證書后,從事會計專業技術工作取得的業績與成果,主要包括:
(1)制度類業績與成果。主持或執筆制定所在行業或單位財務會計管理制度辦法等。
(2)實踐類業績與成果。主持或主要參與所在行業或單位財務會計管理改革、會計信息化建設、財務管理、會計核算、會計監督、審計、預算管理、資產管理、內部控制建設、業財融合、重大經營管理、改制、上市、重組、并購、清算等。
(3)理論創新及成果轉化類業績與成果。取得領先的、效果顯著的會計類成果,并得到設區市以上業務主管部門充分認可;主持(執筆)完成設區市以上業務主管部門的重點財務會計專業課題或研究成果轉化工作等。
4.附加評價。
(1)考試成績。申報人員參加全國會計專業技術高級資格考試,成績優異。
(2)艱苦邊遠地區工作經歷。申報人員具有加快發展縣或海島縣(區)工作經歷。
(3)榮譽稱號。申報人員取得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或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全科合格證書(轉評申報人員取得有關專業技術中級資格)后,獲得設區市級以上政府或財政部門頒發的與會計工作相關的榮譽或稱號。
(4)學位。申報人員獲得財經類博士或碩士學位情況。
(5)社會貢獻。申報人員取得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或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全科合格證書(轉評申報人員取得有關專業技術中級資格)后,參加設區市級以上政府部門或會計學(協)會組織的財會類社會公益活動情況。
(二)正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價內容。
1.專業技術工作年限與崗位。
(1)工作年限。申報人員取得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轉評申報人員取得有關專業技術高級資格)后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年限。
(2)工作崗位。申報人員在大中型企業、較大規模的事業單位或非法人組織擔任相應職務。
2.專業技術理論水平。
申報人員應熟悉財務會計專業領域的現狀和發展趨勢,具備突出的會計專業理論研究能力,能夠結合本職工作開展財務會計理論研究,發表或編著具有較高專業水平和應用價值的論文、著作或譯作。
3.專業技術工作業績與成果。
申報人員取得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后,從事會計專業技術工作取得的業績與成果,主要包括:
(1)制度類業績與成果。主持制定所在行業或單位財務會計管理制度辦法等。
(2)實踐類業績與成果。主持所在行業或單位財務會計管理改革、會計信息化建設、財務管理、會計核算、會計監督、審計、預算管理、資產管理、內部控制建設、業財融合、重大經營管理、改制、上市、重組、并購、清算等,開展會計團隊建設。
(3)理論創新及成果轉化類業績與成果。率先取得領先的、重大的、效果顯著的會計類成果,并得到省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充分認可;主持完成省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的重點財務會計專業課題或研究成果轉化工作等。
4.附加評價。
(1)榮譽稱號。申報人員取得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轉評申報人員取得有關專業技術高級資格)后,獲得省級以上政府或財政部門頒發的與會計工作相關的榮譽或稱號。
(2)學位。申報人員獲得財經類博士或碩士學位情況。
(3)社會貢獻。申報人員取得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轉評申報人員取得有關專業技術高級資格)后,參加設區市級以上政府部門或會計學(協)會組織的財會類社會公益活動情況。
(4)社會影響力。申報人員在設區市級以上會計類社會團體擔任常務理事以上職務情況。
(5)經驗介紹。申報人員取得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轉評申報人員取得有關專業技術高級資格)后,在省級以上會計專業會議或培訓班上作經驗介紹情況。
5.面試。
重點評價申報人員熟悉宏觀經濟政策、了解會計專業發展趨勢、職業勝任度、貢獻度、組織管理能力、溝通協調能力、語言表達及應變能力等情況。
六、申報資格審核
(一)單位審核。申報人員所在單位應根據本辦法規定,對申報人員的申報條件、申報材料等進行審核,并將《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表》《會計專業技術工作總結》在本單位主要公共場所或內網辦公系統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申報人員所有申報材料向本單位人員開放查閱。經公示無異議或雖有異議但經核查無問題的,申報人員所在單位方可予以推薦。
財政部門、人力社保部門在審核中退回申報人員補齊補正的,申報人員所在單位應將修改后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表》《會計專業技術工作總結》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不影響網上申報流程。再次公示期間有異議并經查實有問題的,申報人員所在單位應及時向負責受理的財政部門書面反饋查實情況。
(二)受理及審核。市、縣(市、區)財政部門根據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權限,受理會計專業技術高級職務任職資格申報。市、縣(市、區)財政部門、人力社保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申報人員的申報條件、申報材料等進行審核。審核后符合規定的,逐級提交上級財政部門、人力社保部門復核。財政部門、人力社保部門在審核中發現申報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及時告知申報人員需要補齊補正的具體事項。申報人員應在管理服務平臺提示的期限內提交補齊補正材料,逾期未提交或未按要求補齊補正的,視為放棄申報。
(三)繳費及公示。經省財政廳、省人力社保廳復核后符合申報條件的人員,須按規定繳納評審費用,逾期未繳納的,視為放棄申報。符合申報條件的人員名單在省財政廳門戶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或調查核實符合申報條件人員的申報材料,提交評委會評審。
七、組織評審
(一)評前準備。評委會在召開評審前,應向省人力社保廳報告資格審查、評前公示和評委會組成等情況,經省人力社保廳出具同意的書面意見后開展評審工作。
(二)評審方式。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實行全國會計專業技術高級資格考試與材料評審相結合的方式,正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實行材料評審與面試相結合的方式。
(三)評審系統。會計專業技術高級職務任職資格評審使用管理服務平臺。
(四)評審會議。評委會辦公室組織召開評審會議,出席評審會議的評委人數應不少于評委會人數的三分之二。評委會在充分評議的基礎上以實名投票表決的方式,產生評審結果。同意票數達到出席評審會議評委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即為通過評審。
(五)結果公布。評審結束后,省財政廳將評審通過人員名單在省財政廳門戶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或調查核實符合規定的,由省財政廳、省人力社保廳公布具有會計專業技術高級職務任職資格人員名單,已實行高級職稱自主評聘單位的人員由評委會出具《評審結果通知書》。
(六)證書發放及資料歸檔。獲得會計專業技術高級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由省人力社保廳統一頒發《浙江省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已實行高級職稱自主評聘單位的人員不頒發證書。申報人員所在單位人事管理部門應當將獲得會計專業技術高級職務任職資格人員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表》等有關材料及時歸入本人檔案。
(七)回避制度。評委、評審工作人員在評審中涉及其直系親屬、配偶等與評審工作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客觀公正的,應當主動回避。評委會辦公室發現上述情形的,應當通知評委、評審工作人員回避。
(八)保密要求。申報人員通過評審系統提交的申報材料,僅用于會計專業技術高級職務任職資格評審。評委、評審工作人員對申報人員的申報材料和評審過程中形成的評審意見、投票記錄、賦分情況等過程性信息,須盡到保密義務。
八、投訴舉報處理
(一)受理。省財政廳、省人力社保廳按照職責權限受理對申報人員、評委的投訴舉報。對財政部門、人力社保部門工作人員在評審工作中的違規違紀行為,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向紀檢監察部門投訴舉報。
(二)調查。省財政廳、省人力社保廳受理投訴舉報后,應及時開展調查核實工作。需要向相關部門和人員了解情況、收集相關材料的,相關部門和人員應予配合。
(三)處理。經調查核實,申報人員存在違規問題的,根據違規情況,由省財政廳、省人力社保廳按照職責權限進行處理。
(四)答復。省財政廳、省人力社保廳應于收到投訴舉報之日起60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工作,并將調查核實情況和處理結果答復實名投訴舉報人。
九、監督管理
(一)申報人員違規處理。申報人員存在提供虛假材料、隱瞞不得申報情形等不正當行為的,視情況給予相應處理:尚未提交評委會評審或已經評委會評審但未通過的,省財政廳、省人力社保廳可采取取消其本年度評審資格、將其違規行為記入職稱評審誠信檔案庫等措施;已取得職務任職資格的,由省財政廳、省人力社保廳撤銷其職務任職資格,并記入職稱評審誠信檔案庫。職稱評審誠信檔案庫納入全國和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記錄期限為3年。
(二)申報人員所在單位違規處理。申報人員所在單位未履行審核、公示職責的,由財政部門、人力社保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予以批評教育,并責令采取補救措施;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或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三)評委違規處理。評委存在應當回避而未主動回避、對外泄漏評審信息、私自接收評審材料、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取消其評審專家資格,通報批評并記入職稱評審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3年;違規違紀的,同時移交主管單位、紀檢監察等部門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工作人員違規處理。評審工作人員存在應當回避而未主動回避、對外泄漏評審信息、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取消其評審工作資格,并依規依紀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審核部門違規處理。市、縣(市、區)財政部門或人力社保部門審核把關不嚴的,省財政廳、省人力社保廳應予以批評教育,并責令整改。
十、其他
(一)本辦法有關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
1.“會計專業技術工作”包括從事會計核算、財務管理、管理會計、內部控制、審計、會計信息化、財務會計管理咨詢等與會計專業技術相關的工作。
2.學歷或學位是指經國家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學歷或學位,包括全日制院校財經專業和非財經專業及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成人教育。
3.“中國企業500強”是指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本年度(本年度未公布的,以上一年度為準)向社會公開發布的中國企業500強名單上的企業(不含分、子公司)。
4.“大中型企業”以國家統計部門最新公布的企業分類為準。
5.“年”為周年。
(二)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人力社保廳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三)本辦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浙江省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條件和浙江省正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條件的通知》(浙財會〔2019〕36號)同時廢止。
附件:1.浙江省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量化評價標準
2.浙江省正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量化評價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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