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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財政局、各融資擔保機構:
為引導我省融資擔保機構擴大融資擔保業務規模,降低小微企業、“三農”主體融資成本,現將《海南省融資擔保機構風險補償和降費獎補資金管理辦法(修訂稿)》(瓊財金規〔2022〕12號)作如下修改完善:
一、第十條第(二)款第1項中“申報期間業務發生額”修改為“申報期間年化業務發生額”。
二、第十條第(二)款第2項中“保費補貼額=各申報機構申報期間業務發生額×1%”修改為“保費補貼額=各申報機構申報期間業務發生額×擔保期限(天)/365×1%”。
三、第十條第(二)款增加第3項“財政補貼期限最長為3年。已申領補貼的融資擔保機構,因提前還款等原因不再履行擔保責任的,應退回對應期限的財政補貼資金。融資擔保機構將應退回資金明細及相關材料按就近日期于每年4月或7月提供給省金融監督管理局,省金融監督管理局聘請第三方中介機構進行審核,并對審核結果進行公示,由此多獲得的財政補貼資金,從后續申請的風險補償及降費獎補資金中予以抵減,不足以抵減或后續不再申請補貼的直接按原渠道退回。”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海南省財政廳 海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4日
(此件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