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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的會計處理探討

 問:某事業單位購入一批無需安裝的固 定資產,款項已支付,且該批固定資產在收到 后已入賬 。因疫情原因,該批固定資產在收 到后一直存于倉庫并未啟用,請問這期間固 定資產是否需要計提折舊?
答:根據《政府會計準則第3號—— 固定資 產》(財會〔2016〕12號)規定,政府會計主體應 當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但本準則第十七條規 定的固定資產(包括文物和陳列品,動植物,圖 書、檔案;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以名義金額計 量的固定資產)除外。此外,固定資產提足折 舊后,無論是否繼續使用,均不再計提折舊;提 前報廢的固定資產,也不再補提折舊。除上述 情形外,固定資產都需要計提折舊。因此,單 位購入的固定資產雖未啟用,但不符合不計提 折舊的條件,需要按規定計提折舊。
問:某科學事業單位承擔一項科研項目, 因研究需要購置一臺儀器設備,該設備預計 使用年限為十年,但該項目執行期為三年,項 目到期后該儀器設備的折舊應如何進行會計 處理?
答:根據《政府會計準則第3 號—— 固定 資產》(財會〔2016〕12 號)及《<政府會計準則 第 3 號 —— 固 定 資 產 > 應 用 指 南》( 財會 〔2017〕4 號)規定,政府會計主體應當合理確 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并按月計提折舊,折 舊應當根據用途計入當期費用或者相關資產 成本。 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與項目執行期無直 接關系,無需保持一致。如果該單位按項目 進行核算,在該科研項目執行期間,該儀器設 備的折舊費用應當計入該項目的業務活動費 用。項目結束后,該儀器設備應當繼續計提 折舊,并根據用途計入當期費用或者相關資 產成本。
問:根據某市政府部署,市機關事務管理 部門擬在新城區新建一批辦公樓,該機關事 務管理部門決定由其下屬事業單位代為建 設,項目預決算均由該事業單位填報 。該事 業單位是應當作為建設單位還是代建單位進 行會計處理?
答:根據《基本建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 第 81 號)規定,基本建設項目預決算由建設 單位填報。根據《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解釋第 2 號》(財會〔2019〕24 號)規定,基本建設項目 應當由負責編報基本建設項目預決算的單位 (即建設單位)作為會計核算主體。 因此,該 事業單位應當作為建設單位進行會計處理。
問:基建項目發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 淤、飛播造林、補助群眾造林、水土保持、城市 綠化等支出,是否應當全部作為待核銷基建 支出處理?
答:根據《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 位會計科目和報表》(財會〔2017〕25 號)規 定,“在建工程——待核銷基建支出”科目,核 算建設項目發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飛播 造林、補助群眾造林、水土保持、城市綠化等 不能形成資產的基建投資支出。 因此,基建 項目發生的上述支出,符合資產確認條件的, 應當計入資產價值;不符合資產確認條件的, 應當作為待核銷基建支出處理。
問:某事業單位所在辦公樓是以前年度 由其他政府部門無償調撥給其使用,該單位 在接收辦公樓時并未進行相關的會計處理。 現在如果要對該辦公樓進行賬務處理,應該 怎么入賬?
答:根據《政府會計準則第3 號—— 固定 資產》(財會〔2017〕4 號)規定,通常情況下, 單位購入、換入、接受捐贈、無償調入不需安 裝的固定資產,在固定資產驗收合格時確 認。單位應當按照《政府會計制度——行政 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財會〔2017〕25 號)及《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解釋第 1 號》(財會 〔2019〕13 號)關于無償調入資產的規定進行 會計處理。
未按照上述規定執行的,應作為前期差 錯,根據《政府會計準則第 7 號——會計調 整》(財會〔2018〕28 號)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 理,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以前年度盈 余調整”科目。
問:某行政單位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 竣工財務決算手續的固定資產,在以前年度 一直在該單位“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現已辦 理竣工決算手續,并將在建工程轉為固定資 產 。按照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規定,單位自行 建造的工程項目在竣工驗收合格交付使用時 就應當轉為固定資產,并開始計提折舊 。請 問在竣工決算后轉為固定資產時是否需要補 提以前年度未計提的折舊?
答:根據《政府會計準則第3 號—— 固定 資產》(財會〔2016〕12 號)規定,已交付使用 但尚未辦理竣工財務決算手續的固定資產, 應當按照估計價值入賬。單位應當對暫估入 賬的固定資產計提折舊(根據政府會計準則 制度規定無需計提折舊的除外)。 該行政單 位未按照準則執行,應作為前期差錯,根據 《政府會計準則第 7 號——會計調整》(財會 〔2018〕28號)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財政部會計司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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