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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財采購〔2023〕8號附件
北京市政府采購集中帶量采購工作
系統操作指引(試行)
第 一 章總則
第一條為推進落實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進一步優化營 商環境,按照鼓勵采購人自愿聯合、集中帶量采購,發揮規模優 勢的原則,規范并推動政府采購集中帶量采購工作,推進代理機
構加快轉型,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條本指引所稱集中帶量采購,是指不同預算單位由于 采購需求一致,自愿聯合,委托同一預算單位作為采購主體,集 中采購同一品目貨物、服務或工程的政府采購活動。集中帶量采 購項目采購內容原則上不包含集采目錄內品目,特殊情況下必須 包含集采目錄內品目的集中帶量采購項目,應委托集中采購代理 機構組織實施。為確保集中帶量采購效果,在年度預算能保障的
前提下,采購人可以簽訂不超過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購合同。
第二章集中帶量采購單位及代理機構
第三條集中帶量采購單位包括牽頭單位、參與單位兩類。
各參與單位按照自愿的原則推薦一家參與單位或上級單位作為
牽頭單位。采購單位包括市、區、鄉鎮多級的,原則上以上級單
位作為牽頭單位。
牽頭單位協調指導各參與單位,負責總體組織、落實采購工 作,包括:確定采購咨詢機構;匯總各參與單位采購需求,開展 需求調查形成報告;落實采購意向公開;制訂集中帶量采購項目 實施方案并向財政部門備案;落實各項采購政策、組織編寫采購 文件、組織評標并確認采購結果;簽署集中帶量采購總合同;組 織各參與單位開展履約驗收;做好采購信息公開、數據統計、檔
案材料保管備查。
參與單位配合牽頭單位做好采購各環節工作落實,包括:向 牽頭單位出具自愿聯合采購的委托函;做好采購項目立項;配合 牽頭單位細化采購需求,做好采購文件編制、做好評標及結果確 認;簽署集中帶量采購分合同;做好本單位履約驗收;做好采購
信息公開、數據統計、分合同檔案材料保管備查。
第四條牽頭單位可以委托代理機構開展集中帶量采購代理 服務。代理機構與牽頭單位簽訂委托代理協議,為采購單位開展 需求調查、設定采購需求、擬定采購合同、法律咨詢、招標代理、
開展履約驗收、檔案管理等提供全過程專業化咨詢代理服務。
第三章具體操作流程
第五條所有參與帶量采購的單位(包括牽頭單位)通過預 算一體化系統編制參與帶量采購項目的采購計劃,并發送至政府 采購管埋服務模塊。在采購系統中使用一致的項目名稱完成采購 立項,并且在其他項目屬性中勾選“帶量采購參與項目”,保存
采購項目信息。
第六條帶量采購采用網上備案形式進行。由牽頭單位登錄 預算一體化系統,在北京市政府采購管理服務平臺首頁一采購主 體信息-帶量采購備案選項卡中選擇“新增”選項,并按要求填
報以下內容:
(一)牽頭單位(征集人)基本信息;
(二)項目基本信息,包括采購項目名稱、項目預算金額;
(三)帶量采購方案(含標后管理辦法)、需求調查報告及
參與單位授權函等;
(四)選擇具體參與單位及參與的項目資金信息;
(五)系統內要求的其他信息。
系統填報完成后,提交財政部門備案,備案通過后,按政府
采購操作流程進行意向公開并按要求組織實施帶量采購。
第七條帶量采購項目的意向公開可由參與單位分別公開,
也可以由牽頭單位統一公開。由參與單位分別公開的,牽頭單位
須核實每個參與單位公開情況。
第八條帶量采購活動備案通過后,由牽頭單位委托采購項 目至代理機構執行,具體的操作為:在北京市政府采購管理服務 平臺首頁一采購主體信息—帶量采購備案選項卡中選擇已審核 通過的項目,點擊“立項委托”按鈕。并且在委托頁面填寫相關
的項目信息:
(一)項目的組織形式和采購方式;
(二)項目委托的代理機構及代理機構項目經辦人;
(三)項目的中小企業預留份額情況;
(四)系統自動匯總各參與單位填寫的采購品目;
(五)系統要求填寫的其他信息。
確認無誤后提交項目。項目委托給代理機構之后即可按照正
常的采購項目,繼續實施項目的采購流程、招標活動等。
第九條牽頭單位在項目評審結束后,確認招標結果、中標 供應商,在系統中及時發布中標結果,與中標供應商簽訂總合同,
并及時在系統中備案公布。
參與單位按照招標結果,與中標供應商簽訂分合同,并及時 在系統中備案公布。參與單位的合同備案流程為:北京市政府采
購管理服務平臺首頁-帶量采購項目管理一選擇本單位參與的
帶量采購招標項目一點擊備案采購合同一選擇包組和中標供應
商,并錄入下列信息:
(一)合同名稱及合同編號;
(二)本次采購的合同金額;
(三)中標供應商的名稱、信用代碼、收款銀行、收款賬戶
等;
(四)合同的簽訂時間;
(五)合同的掃描件附件;
(六)系統要求填寫的其他信息。
參與單位可以多次、分批進行合同備案,但合同總金額不得
超過本參與單位項目立項金額。
第十條牽頭單位組織指導各參與單位依照項目實施方案中 規定的標后管理辦法及合同約定履行義務、進行驗收,及時支付
合同資金。
第四章采購人義務
第十一條所有參與單位在集中帶量采購活動中,不得有下
列行為:
(一)中途退出集中帶量采購活動,或以其他不合理理由中
止集中帶量采購活動;
(二)不按照規定同中標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
(三)不按采購合同執行,擅自采購,不按時結算貨款或者
其他不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
(四)合同簽訂后,再同中標供應商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
容的其他協議,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二條本指引未盡事宜,以《政府采購法》及相關法規
規定為準。
第十三條本指引由北京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