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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人社專〔2020〕218號
市政府各有關委、辦、局,各有關企業(集團),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上海市高級會計師職稱評審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落實。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上 海 市 財 政 局
2020年6月11日
上海市高級會計師職稱評審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更好服務上海“五個中心”建設,進一步加強本市高層次會計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提高會計人員的整體素質,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會計專業人員的學識水平和業務能力,健全和完善會計專業技術人才選拔機制,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深化會計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8號)、《中共上海市委辦公廳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滬委辦發〔2018〕16號)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高級會計師職稱采取考試與評審相結合方式。
第三條 上海市會計系列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市高會評委會”)負責高級會計師職稱評審工作。市高會評委會辦公室設在市財政局相關機構,具體事務可委托有關機構。
第二章 申報范圍
第四條 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會計師或相關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職業資格后,在本市企事業單位受聘會計師職務(崗位),并通過會計專業技術高級資格考試,擬聘任高級會計師職務(崗位)的在職在崗人員。當年度達到退休年齡或已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不受理申報(按規定已辦理延長退休手續的除外,申報時需提供延長退休審批表)。
第三章 標準條件
第五條 基本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等法律法規,以及本市相關會計管理政策,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職業操守,無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二)系統掌握和應用經濟與管理理論、財務會計理論與實務,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和豐富的財務會計工作經驗;
(三)能夠獨立負責某領域或一個單位的財務會計管理工作,工作業績較為突出,有效提高了會計管理水平或經濟效益;
(四)有較強的科研能力,能夠進行會計相關理論研究,并形成相關研究成果,推動會計行業發展;
(五)熱愛會計工作,能夠按照要求參加繼續教育。
第六條 學歷和任職資歷要求
申報人員學歷和任職資歷應當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備博士學位,取得會計師職稱后,從事與會計師職責相關工作滿2年;
(二)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或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會計師職稱后,從事與會計師職責相關工作滿5年;
(三)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會計師職稱后,從事與會計師職責相關工作滿10年。
第七條 專業經歷和工作業績要求
申報人員專業經歷和工作業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有較強的財會工作能力,能夠在本單位規范管理、參與決策、加強內控、化解風險、增收節支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二)具有較強的內審工作能力,能夠在本單位內部審計、查錯糾弊,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三)具有較強的社會審計財務咨詢等能力,在會計服務機構工作期間,能夠在大中型企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審計、專項審計、財稅咨詢、項目策劃等工作中發揮重要作用;
(四)具有較強的財務改革創新能力,能夠在本單位推動現代財務會計工作轉型,探索財務會計工作新方法新舉措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并且具有可推廣可復制的價值。
第八條 科研能力要求
申報人員應能較系統掌握財務會計理論和專業知識,在申報前5年內,取得的科研成果應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一)正式出版(獨著或合著)財務會計專業有價值的學術論著或譯著1部(含)以上(本人撰寫或翻譯字數不少于5萬字);
(二)本科(含)以上學歷的申報人員,須提交2篇(含)以上獨立撰寫專業文章(其中1篇須在公開發行的會計或相關專業刊物上發表),大專學歷的申報人員,須提交3篇(含)以上獨立撰寫專業文章(其中2篇須在公開發行的會計或相關專業刊物上發表),每篇字數不少于3000字;
(三)主持省部級立項的會計學科相關專業科研課題1項(含)以上,并已結題的。
第九條 注冊會計師的免試要求
注冊會計師執業或非執業會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可免于參加會計專業技術高級資格考試:
(一)經考試取得注冊會計師資格;
(二)累計在會計師事務所注冊執業滿10年;
(三)申報時會員關系應當屬于上海市注冊會計師協會。
第十條 具有相關系列高級職稱且符合申報條件的會計人員,在取得該高級職稱后,需從事與會計師職責相關工作滿1年,方可申報高級會計師職稱。
第十一條 在同等條件下,上海優秀會計人才培養工程結業學員評審時予以優先考慮。
第四章 評聘程序
第十二條 單位考核推薦。用人單位根據崗位和職數要求,對符合條件擬申報的人員進行全面考核,切實做好申報材料的審核把關,并在申報人員個人承諾基礎上提出考核推薦意見。
事業單位應在崗位結構比例內,考核推薦符合條件的會計人員參加評審。
第十三條 材料報送審核。用人單位組織人事部門會同業務部門對申報材料按要求進行整理審核,并在單位(部門)內部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對經公示無異議的,加蓋公章后向市高會評委會辦公室指定受理機構統一報送。經市高會評委會辦公室審核通過的,發放受理號,進入評審程序。
第十四條 論文鑒定及面試答辯。市高會評委會辦公室組織專家進行論文鑒定和面試答辯,對申報人員的職業道德素養、業績能力貢獻、專業理論水平等進行考察。
第十五條 評審。評審工作一般每年進行一次。市高會評委會按照評審條件及有關規定,對申報人員進行綜合評議表決。
第十六條 公示和頒證。評審結果由市高會評委會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后,頒發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制作的職稱證書。
第十七條 職務(崗位)聘任。取得高級會計師職稱的人員,企業可根據單位自身條件和規定,本著與崗位聘用相銜接的原則實行自主聘用。事業單位應根據崗位設置情況,按相關政策和規定程序進行聘用。
第十八條 申報人員當年度評審未通過,次年度無突出業績和重大貢獻的,次年申報不予受理。
第五章 組織紀律
第十九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負責會計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政策制定、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十條 市高會評委會應認真執行評審工作紀律規定,確保評審結果客觀、公正。對評審工作出現的違紀情況,按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申報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參評資格(對已通過評審的,由市高會評委會取消原評審結果,收回職稱證書),3年內不得申報高級會計師職稱:
(一)偽造、變造證件或證明;
(二)專業文章或論著造假或抄襲;
(三)提交虛假申報材料;
(四)嚴重違反財經紀律;
(五)其他嚴重違反評審規定的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