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共基礎設施的會計處理
問:某市政府將本級政府部門管理的部分公共基礎設施交由相關國有企業運營,這些基礎設施是應該由本級政府相關部門作為會計主體進行確認,還是由運營企業作為會計主體進行確認?
答:按照《政府會計準則第5號——公共基礎設施》(財會﹝2017﹞11號)等相關規定,通常情況下,政府會計主體控制的公共基礎設施,應當由按規定對其負有管理維護職責的政府會計主體予以確認;負有管理維護公共基礎設施職責的政府會計主體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委托企業或其他主體代為管理維護公共基礎設施的,該公共基礎設施應當由委托方予以確認。對于政府將其特許經營權授予企業的公共基礎設施,政府方應當按照《政府會計準則第10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合同》(財會〔2019〕23號)及其應用指南的相關規定確定記賬主體;對于企業控制的公共基礎設施,由企業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制度進行核算。
對于公路水路、水利等公共基礎設施記賬主體的確定,還應遵循《關于進一步加強公路水路公共基礎設施政府會計核算的通知》(財會﹝2020﹞23號)、《關于進一步加強水利基礎設施政府會計核算的通知》(財會﹝2021﹞29號)等規定。
問:某事業單位負責城市綠化管理,購買了一批用于綠化儲備的林木,養在林場,單價每株幾千元到幾萬元不等,其購買的林木是否記入“公共基礎設施”科目?如果林木被用于公園、行政事業單位內部及市政道路應記入什么科目?
答:負責城市綠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購入的用于綠化儲備的林木,養在林場,不應記入“公共基礎設施”科目,可以參照《政府會計準則第6號——政府儲備物資》(財會〔2017〕23號)相關規定,作為政府儲備物資進行會計核算。儲備的林木用于公園、市政道路綠化的,應當由公園、市政道路管理部門作為公共基礎設施(市政基礎設施)進行會計核算;儲備的林木用于行政事業單位內部綠化,符合固定資產入賬條件的,應當由相關行政事業單位作為固定資產進行會計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