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深入推進政府會計改革既是財政部門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建立權責發生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黨的十九大關于“全面實施績效管理”的重要舉措,也是全面摸清家底、厘清成本費用、夯實財政治理基礎的重大制度安排。
政府會計系列準則制度實施3年多來,省財政廳組織開展了多次準則實施調研,發現仍有部分單位存在準則理解不到位、會計核算不準確、財務管理欠規范等問題,同時預算管理一體化也對政府會計信息提出新的要求。為此,省財政廳結合調研中發現的問題,整理了財政部發布的政府會計準則實施問答和應用案例,供各單位學習參考。
(五)關于無形資產的會計處理
單位自行開發的應用軟件,如確認為無形資產,如何確定其攤銷年限?
根據《政府會計準則第4號——無形資產》(財會〔2016〕12號)規定,單位應當于取得或形成無形資產時合理確定其使用年限。無法預見無形資產為單位提供服務潛力或者帶來經濟利益期限的,應當視為使用年限不確定的無形資產。
對于使用年限有限的無形資產,單位應當按照以下原則確定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一)法律規定了有效年限的,按照法律規定的有效年限作為攤銷年限;(二)法律沒有規定有效年限的,按照相關合同或單位申請書中的受益年限作為攤銷年限;(三)法律沒有規定有效年限、相關合同或單位申請書也沒有規定受益年限的,應當根據無形資產為政府會計主體帶來服務潛力或經濟利益的實際情況,預計其使用年限;(四)非大批量購入、單價小于1000元的無形資產,可以于購買的當期將其成本一次性全部轉銷。
因此,該單位對于自行開發的應用軟件,應當依次按照法律規定的有效年限、單位申請書中的受益年限、為單位帶來服務潛力或經濟利益的實際情況等確定其攤銷年限。
行政事業單位在購買房屋及構筑物時,是否應當將土地使用權單獨確認為無形資產?
根據《政府會計準則第3號——固定資產》(財會〔2016〕12號)規定,購建房屋及構筑物時,不能分清購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構筑物部分與土地使用權部分的,應當全部確認為固定資產;能夠分清購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構筑物部分與土地使用權部分的,應當將其中的房屋及構筑物部分確認為固定資產,將其中的土地使用權部分確認為無形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