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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會計司發布2022年第二批政府會計準則制度應用案例 案例1:轉撥資金應用案例——關于轉撥從非本級政府非財政部門取得資金的會計處理
一、案例材料
甲單位為某省屬行政單位,負責代管政府特殊津貼。2022 年 1 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將該月的政府特殊津貼 2萬元下撥到甲單位,由甲單位再分撥給下屬乙事業單位,乙單位再發給個人。
二、案例分析
本例應明確區分資金源頭單位或轉撥款單位的會計處理,主要用到“非同級財政撥款收入”科目、往來科目。依據《關于進一步做好政府會計準則制度新舊銜接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核算的通知》(財會〔2018〕34 號)“一、關于政府會計準則制度新舊銜接有關問題(十五)關于非同級財政撥款(預算)收入”相關規定,單位取得的非同級財政撥款收入包括兩大類,一類是從同級財政以外的同級政府部門取得的橫向轉撥財政款,另一類是從上級或下級政府(包括政府財政和政府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款。在具體核算時,事業單位對于因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非同級財政撥款收入,應當通過“事業收入——非同級財政撥款”科目核算;對于其他非同級財政撥款收入,應當通過“非同級財政撥款收入”科目核算。從本例的資金來源看,甲單位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取得的政府特殊津貼撥款,需要撥給下屬事業單位,屬于轉撥款性質,應記入往來科目;下屬事業單位收到政府特殊津貼,其資金源頭單位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相對于該事業單位是非同級政府非財政部門單位,且資金用途是政府特殊津貼,不需要對等提供服務,應記入“非同級財政撥款收入”科目。
三、賬務處理
(一)甲單位賬務處理(單位:元)。
1.收到政府特殊津貼時:
財務會計:
借:銀行存款 20 000
貸:其他應付款——轉撥款——乙單位 20 000
預算會計:不做賬務處理
2.撥付給下屬事業單位時:
財務會計:
借:其他應付款——轉撥款——乙單位 20 000
貸:銀行存款 20 000
預算會計:不做賬務處理
(二)下屬事業單位賬務處理(單位:元)。
1.收到撥付的政府特殊津貼時:
財務會計:
借:銀行存款 20 000
貸:非同級財政撥款收入 20 000
預算會計:
借:資金結存——貨幣資金 20 000
貸:非同級財政撥款預算收入 20 000
2.發放給個人時:
財務會計:
借:業務活動費用 20 000
貸:銀行存款 20 000
預算會計:
借:事業支出 20 000
貸:資金結存——貨幣資金 20 000
案例2:轉撥資金應用案例——關于轉撥從非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取得資金的會計處理
一、案例材料
2022年 1 月 5 日某中央直屬甲行政單位收到當地省財政廳撥付的財政撥款補助人員經費 50 萬元,其中 10 萬元補助行政單位本級,40 萬元轉撥下屬乙事業單位用于公用經費補助。1 月 10 日甲單位轉撥下屬乙事業單位 40 萬元。
二、案例分析
依據《關于進一步做好政府會計準則制度新舊銜接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核算的通知》(財會〔2018〕34 號)“一、關于政府會計準則制度新舊銜接有關問題(十五)關于非同級財政撥款(預算)收入”相關規定,單位取得的非同級財政撥款收入包括兩大類,一類是從同級財政以外的同級政府部門取得的橫向轉撥財政款,另一類是從上級或下級政府(包括政府財政和政府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款。在具體核算時,事業單位對于因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非同級財政撥款收入,應當通過“事業收入——非同級財政撥款”科目核算;對于其他非同級財政撥款收入,應當通過“非同級財政撥款收入”科目核算。從本例的資金來源看,甲行政單位是中央直屬單位,它的同級政府財政部門是財政部,省財政廳屬于地方級政府財政部門,因此,省財政廳的財政撥款屬于從下級政府財政部門取得的經費撥款,屬于非同級財政撥款。從收到的資金性質看,甲行政單位收到的 50萬資金中有 40 萬具有轉撥款性質,應按往來處理,通過往來科目核算,同時預算會計不做賬務處理;10 萬元符合非同級財政撥款收入確認條件,應記入“非同級財政撥款收入”。對于乙事業單位來說收到的 40 萬元公用經費補助應確認為非同級財政撥款收入。
三、賬務處理
(一)甲單位賬務處理(單位:元)。
1.1月 5 日,收到省財政廳撥款時:
財務會計:
借:銀行存款 500 000
貸:非同級財政撥款收入 100 000
其他應付款——轉撥款——乙單位 400000
預算會計:
借:資金結存——貨幣資金 100 000
貸:非同級財政撥款預算收入 100 000
2.1月 10 日,撥付下屬乙單位時:
財務會計:
借:其他應付款——轉撥款——乙單位 400 000
貸:銀行存款 400 000
預算會計:不做賬務處理
(二)乙單位賬務處理(單位:元)。
1月 10 日,收到甲單位轉撥省財政廳財政撥款時:
財務會計:
借:銀行存款 400 000
貸:非同級財政撥款收入 400 000
預算會計:
借:資金結存——貨幣資金 400 000
貸:非同級財政撥款預算收入 400 000
案例3:轉撥資金應用案例——關于轉撥從本級政府非財政部門取得資金的會計處理
一、案例材料
2022年 1 月 5 日,某省屬事業單位收到省科技廳撥來按項目進度撥付的科研課題項目經費 50 萬元,補助經費 40 萬元。為簡化處理,本案例不考慮增值稅影響因素。
二、案例分析
本案例中主要應區分“事業收入——非同級財政撥款”和“非同級財政撥款收入”兩個會計科目核算的不同。依據《關于進一步做好政府會計準則制度新舊銜接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核算的通知》(財會〔2018〕34 號)“一、關于政府會計準則制度新舊銜接有關問題(十五)關于非同級財政撥款(預算)收入”相關規定,單位取得的非同級財政撥款收入包括兩大類,一類是從同級財政以外的同級政府部門取得的橫向轉撥財政款,另一類是從上級或下級政府(包括政府財政和政府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款。在具體核算時,事業單位對于因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非同級財政撥款收入,應當通過“事業收入——非同級財政撥款”科目核算;對于其他非同級財政撥款收入,應當通過“非同級財政撥款收入”科目核算。事業收入和非同級財政撥款收入的區別在于,事業收入要求接受資金的事業單位為這種撥款提供對等專項服務,非同級財政撥款收入則沒有對等交換要求。本例從資金來源看,該省屬事業單位收到的 90 萬省科技廳撥款的來源都是同級財政以外的同級政府部門。從資金的用途看,收到的 50萬資金指定為科研課題項目經費,應確認為事業收入;40 萬未明確指定用途,屬于從同級政府其他部門取得的橫向轉撥財政款,應確認為非同級財政撥款收入。
三、賬務處理
該省屬事業單位收到撥款賬務處理如下:(單位:元)
財務會計:
借:銀行存款 900 000
貸:事業收入——非同級財政撥款 500 000
非同級財政撥款收入——本級橫向轉撥財政款 400 000
預算會計:
借:資金結存——貨幣資金 900 000
貸:事業預算收入——非同級財政撥款 500 000
非同級財政撥款預算收入 400 000
案例4:轉撥資金應用案例——關于轉撥從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取得資金的會計處理
一、案例材料
2022年 1 月 5 日,某省財政廳采用實撥資金方式撥付某省屬甲行政單位財政撥款 50 萬元,其中 10 萬元為撥付甲單位預算撥款,40 萬元為甲單位下屬乙事業單位的預算撥款。1 月 10 日,乙單位收到甲單位轉撥的財政撥款 40 萬元。
二、案例分析
本例中做好賬務處理的前提是甲、乙單位是否要確認財政撥款收入。依據《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規定,“財政撥款收入”科目核算單位從同級政府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撥款。因此,確認財政撥款收入需要確定兩個前提條件,一是資金來源是同級政府財政部門;二是資金性質是財政撥款性質。本例中對于甲單位和乙單位來說資金來源都是同級政府財政部門,但對于甲單位來說收到的 50 萬資金中有 40 萬具有轉撥款性質,應按往來處理,通過往來科目核算,不應確認財政撥款收入,同時預算會計不做處理;10 萬元符合財政撥款收入確認條件,應記入“財政撥款收入”科目并進行預算會計處理。對于乙單位來說,收到的 40 萬元資金雖從甲單位撥付,但資金的初始來源是省財政廳,且屬于財政撥款性質,應確認為財政撥款收入。
三、賬務處理
(一)甲單位賬務處理(單位:元)。
1.1月 5 日,收到省財政廳撥款時:
財務會計:
借:銀行存款 500 000
貸:財政撥款收入 100 000
其他應付款——轉撥款——乙單位 400000
預算會計:
借:資金結存——貨幣資金 100 000
貸:財政撥款預算收入 100 000
2.1月 10 日,撥付下屬乙單位時:
財務會計:
借:其他應付款——轉撥款——乙單位 400 000
貸:銀行存款 400 000
預算會計:不做賬務處理
(二)乙單位賬務處理(單位:元)。
1.1月 10 日,收到甲單位轉撥省財政廳財政撥款時:
財務會計:
借:銀行存款 400 000
貸:財政撥款收入 400 000
預算會計:
借:資金結存——貨幣資金 400 000
貸:財政撥款預算收入 400 000
來源:財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