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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問題主要涉及《企業會計準則第 4 號——固定資產》、
《企業會計準則第 18 號——所得稅》、《企業會計準則第 21
號——租賃》等準則。
(一)相關會計處理。
對于不是企業合并且交易發生時既不影響會計利潤也
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或可抵扣虧損)、并因單項交易產生
的資產和負債導致等額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暫時性
差異的交易,如承租人在租賃期開始日初始確認租賃負債并
計入使用權資產的租賃交易,以及固定資產因存在棄置義務
而確認預計負債并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交易等,不適用《企
業會計準則第 18 號——所得稅》第十一條(二)、第十三條
關于豁免初始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和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規
定。企業對該交易因資產和負債的初始確認所產生的應納稅
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應當根據《企業會計準則
第 18 號——所得稅》的有關規定,在交易發生時分別確認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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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的遞延所得稅負債和遞延所得稅資產。
(二)新舊銜接。
對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釋的財務報表列報最早期間的期
初至本解釋施行日之間發生的上述交易,企業應當按照本解
釋的規定進行調整。對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釋的財務報表列報
最早期間的期初已存在且尚未完成的上述交易,企業應當按
照本解釋和《企業會計準則第 18 號——所得稅》的規定,將
累積影響數調整財務報表列報最早期間的期初留存收益及
其他相關財務報表項目。
本解釋內容允許企業自發布年度提前執行,若提前執行
還應在財務報表附注中披露相關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