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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價條件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新時代經濟社會發展對會計專業技術人才的 需求,客觀公正地評價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和水平,使高級 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根據國 家和我省職稱制度改革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件。
第二條本條件適用于全省范圍內從事會計專業技術工作的 在職在崗人員,不含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及已達到國 家法定退休年齡或已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
第三條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價采取考試和評審相結 合的方式。申報參加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審的人員,須參 加全國統一組織的會計專業技術高級資格考試并合格后,在成績 有效期內申報。
第四條擔任其他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因崗位變動, 現從事會計專業技術工作1年以上,經單位考核合格,能履行相 應崗位職責,并取得新崗位工作業績的,可以申報轉評高級會計 師職務任職資格。申報轉評人員必須先通過全國統一組織的會計 專業技術高級資格考試,在成績有效期內申報。
第五條按照本條件,評審通過并獲得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 資格證書者,表明持證人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和學術水平,是聘 任高級會計師專業技術職務的重要依據。
第二章評價條件
第六條基本條件
(一) 熱愛祖國,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 律法規,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愛崗敬業,有效履行崗位職責。
(二) 任現職期間,年度考核為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 申報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審要求的資歷年限。年度考核等 次為基本合格及以下(含不定檔次)的當年不得參加評審,其中: 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的,任職年限要求相應延遲1年申報;年度 考核有不合格的,任職年限要求相應延遲2年申報。
(三) 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完成繼續教育學習任務。
第七條學歷、資歷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 具備博士學位,取得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后,聘任會 計師職務滿2年。
(二) 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或 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后,聘任會 計師職務滿5年。
(三)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后,聘 任會計師職務滿10年。
第八條專業經歷和工作業績條件
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和豐富的會計工作經驗,能獨立負責某 領域或單位的財務會計管理工作,取得會計師資格后,工作業績 較為突出,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 主持、執筆擬制、修訂與會計專業技術工作相關的制 度、會計監督檢查方案、專業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等,經實施后 效果明顯。
(二) 在參與經營決策、開展管理會計應用、探索財務會計 工作新方法新舉措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撰寫的工作調研報告、 管理會計案例報告、管理建議書等獲得認可或采納,對提升管理 效率、實現發展戰略等方面成效明顯。
(三) 立足會計工作,在增收節支、降低成本、提高資金使 用效率等方面貢獻突出、成績顯著。
(四) 在會計中介機構作為項目負責人完成大中型企業年度 審計、資產評估、年度咨詢等2項以上。
(五) 直接參與政府或部門組織的重大經濟案件的檢查、接 受司法部門委托的重大經濟案件會計司法鑒定工作,其工作成果 對案件的定性、處理有重要作用,或受到有關政府或部門立功嘉 獎、通報表揚。
第九條專業理論水平條件
系統掌握和應用經濟與管理理論、財務會計理論與實務,取 得會計師資格后,能夠結合本職工作實際的某項業務或事項,獨 立撰寫1篇具有較高使用價值和參考價值的會計案例或調研報 告(字數不少于3000字),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 在省級以上刊物或《福建財政》財會天地欄目公開發 表(限獨著或第一作者)1篇以上會計類論文。
(二) 公開出版會計類專著、教材等1部以上(本人撰寫的 字數不少于2萬字,獨著不限字數)。
(三) 主持完成省級以上業務主管部門或福建省會計學會立 項的會計類研究課題1項以上。
第三章附則
第十條本條件中有關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
(一) “公開發表”是指在具有CN (國內統一刊號).ISSN (國際統一刊號)的省級以上期刊或《福建財政》財會天地欄目
上發表會計類論文,不含報紙、增刊、專刊、套刊、電子期刊等。
(二) “公開出版”是指取得“圖書在版編目(CIP)數據" 的正式公開出版發行的本專業論著。
(三) “大中型企業”分類標準參考《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 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的通知》(國統字〔2017) 213 號)。
(四) “以上”和“以下"均含本級或本數。
(五) 年限均按周年計算。